君泽君跨境合规资讯--简讯|2021年10月14日
为积极协助我国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的涉外经贸活动,充分发挥涉外律师在国家全方位对外开放中的公共服务作用,君泽君叶姝欐律师团队定期收集、整合世界主要国家投资并购、跨境贸易以及商业合规运营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更新、主管机构近期动态及相关案例方面的最新资讯,以便有关部门及各类从业机构等及时了解相关动态。
本 期 要 点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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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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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一、投资并购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就《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含简析)
- 2021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4日。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相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拟在“禁止准入类”中新增1条“禁止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并拟对“许可准入类”中涉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业、卫生和社会工作等多个行业领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比2020年清单,许可准入类清单进一步缩减。其中以特定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相关事项(206006号事项)为例,调整颇多,笔者团队就该事项进行了对比梳理,具体调整内容见以下表格,以便提示医疗行业相关企业重点关注。另外,我们也建议境内外投资人密切关注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最终印发实施时间及最终版清单在市场准入条件和具体要求方面所确定的范围,以便相应调整投资及合作方案,及时捕捉利好信息并打好合规营商的基础。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发布
- 2021年9月30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11月1日生效。《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配套法规,确立了“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第二条),同时对营商环境问题投诉(第六条)、推进和落实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措施(第七条)、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口岸基础设施(第八条)、推进和落实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管理制度以及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第九条)、建立健全地方财政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机制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第十三条)等多项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方向予以明确。《条例》较为全面地规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的优化方向,建议企业密切关注《条例》项下的各项具体措施和利好政策的出台。
二、跨境贸易
(一)海关总署就《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2021年10月8日,海关总署公布《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8日。《管理办法》就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实施合格评定采信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将符合性声明和检验检测报告作为海关的采信依据,并要求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采信依据以对商品是否合格进行评定。此外,《管理办法》还对检测结果可被海关采信的我国境内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和要求进行了规定,以便明确此类检验检测机构的范围。检验是进出口商品海关通关的一道重要环节,对于具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境内外检验检测机构而言,建议密切关注《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准备商品检验的相关采信依据或提早开始进行检验检测资质的合规性调整。
三、合规运营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发布(含简析)
- 2021年9月30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配套法规,明确了政府部门在推进公平竞争中的政策制定、审查审议、调查监管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同时也逐一列举了经营者应禁止实施的影响公平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不正当竞争以及垄断两方面:
与2020年7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版《条例》有非常多调整和修改。从条款数量上,《征求意见稿》分八章共计50条,而《条例》分七章共计35条。《条例》新增了第二章“公平竞争政策”,并在该章中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公平竞争政策时的法律要求,并在该章中明确强调了海南自贸港的区域性制度: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特别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另外该章对比《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第十六条“海南自由贸易港支持数字经济依法创新健康发展,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进行规范治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征求意见稿》的第三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第四章“垄断行为”及第五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合并入《条例》第四章“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并且予以大幅简化,但前述内容在相关上位法中多已有明确规定。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修改或新增了很多具体落地性规定。例如“举报”,在《征求意见稿》中,举报只体现在第十一条“社会监督机制”,规定了自贸港要建立健全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举报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另在第四十三条“经营者报复举报人的行政责任”;但,在最终版《条例》中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中都对“举报”有新增规定。尤其在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条例》明确规定了“举报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在《条例》中还增加了一些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融合的部分,例如增加了“约谈”这类主管机构调查方法,并相应增加了“告诫”、提出“整改要求”这类处理方法。整个《条例》要求自贸港企业应充分重视企业公平竞争领域的合规建设,在充分享受区域性利好政策的时,更应该充分认识、识别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这类新业态相关的法定合规义务,建立好合规体系,降低违规法律风险。
海外
一、跨境贸易
(一)美国对《出口管制条例》管控范围的最新调整
- 当地时间2021年10月5日,美国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BIS)发布公告,宣布在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中的《商务管制清单》(CCL)中新增ECCN 2D352以管控用于核酸组装器/合成器的“软件”。该物项的管控原因基于“化学和生物武器”(CB)以及“反恐”(AT),出口至《商务国家列表》(CCC)中位于BC-2栏及AT-1栏的国家或地区或EAR第746章规定的某些受到禁运或特殊管控的国家或地区需要获得出口许可证。此外,BIS还将用以开发前述软件的“技术”归入ECCN 2E001进行管控,并且对EAR第742.2节进行了相应修订。需注意的是,中国位于CCC中的BC-2栏,建议具有相关涉美进口业务的中国企业及时了解相关规则,提前做好业务部署。
- 当地时间2021年10月6日,美国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BIS)发布公告,宣布将非用于核反应堆的氚新增为ECCN 1C298的管控物项。该物项的管控原因基于“核扩散”(NP),出口至《商务国家列表》(CCC)中位于NP-2栏的国家或地区需要获得出口许可证,且不适用LVS及GBS许可证例外。
(二)美国暂停向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实体出口放射性材料及氚
- 当地时间2021年10月1日,美国核能管理委员会以“促进美国国家安全利益并加强美国防御与安全”为由,发布命令宣布暂停授予向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相关实体出口放射性材料及氚的许可权限。该命令未设定截止期限,在美国核能管理委员会另行通知之前,该命令将一直有效。
二、合规运营(含域外风险预警)
(一)美国财政部更新SDN清单
- 2021年10月6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依据《外国毒枭指定法》(Foreign Narcotics Kingpin Sanctions Regulations)将4名墨西哥个人列入SDN清单。建议有墨西哥合作方的中国企业提前筛查是否有与前述被列入SDN清单的个人展开的交易或开展交易的计划,及时调整交易安排,并密切关注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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