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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外商投资领域法律法规资讯月报(第十期)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5日 作者:外商投资团队

尊敬的各位客户、业界同仁:

 

欢迎参阅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您呈现的《君泽君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资讯月报》2021年第十期。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及施行,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正式确立了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也在逐步推进,更开放、包容、也更具时代特征的外商投资领域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有鉴于此,我们拟对外商投资领域法律体系的完善进程持续关注,并从2021年1月开始,对中国境内外商投资领域的立法动态进行月度推送,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领域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文件、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解读等,欢迎您的关注与指导。

 

本期月报主要内容包括:

1、新增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外资研发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3)《促进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北京CBD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4)《省政府关于赋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批省级管理事项和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5)《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的通知》;(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发区实际利用内外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9)《江西省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10)《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新增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对<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

 

 

一、地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商函字[2021]1056号)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北京市商务局于2021年9月2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等文件要求,2019年11月,北京市商务局对照《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制定印发了《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19年版管理办法》”)。2020年8月,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商务部令[2020]3号),对《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2020年10月商务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对各地投诉工作机制予以完善。北京市商务局联合北京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对《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管理办法》展开了修订,以与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保持一致。

 

3、主要修订内容:

1)投诉受理范围:

《2019年版管理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侵害,提请投诉受理机构协调解决的行为”,《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将投诉人反映北京市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纳入投诉受理范围

 

修改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包括: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侵害,提请投诉受理机构协调解决的行为;2)投诉人向投诉受理机构反映北京市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2)投诉工作机构职责:

《2019年版管理办法》规定市外商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涉及市级事权投诉事项、跨区投诉事项、本市内影响重大的投诉事项和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转交的投诉事项”;区外商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和市外商投诉受理机构转交的投诉事项”。《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管理办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市级投诉机构负责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事项,区级投诉机构负责涉及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事项,取消了2019年版管理办法关于上一级投诉工作机构向下一级转交投诉的规定

 

修改后,市外商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1)涉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2)建议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3)在北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市外商投诉受理机构认为可以由其处理的。区外商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1)涉及区级人民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2)建议区级人民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完善本地区投资环境相关政策措施的。

 

3)其他细节性修改:

为与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保持一致,《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对《2019年版管理办法》中关于投诉的提出、投诉受理条件、投诉处理程序、投诉工作情况汇报等规定均作出了细节性修改。

 

(二)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外资研发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商总部字[2021]18号)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北京市商务局于2021年9月1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主要内容:

1)告知承诺的涵义:

“告知承诺”是指由北京市商务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的标准、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后果,北京市商务局直接作出是否同意的方式。申请人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也可选择一般方式办理。

 

2)外资研发总部的认定:

外资研发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授权、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含)的专业研发或以研发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外资研发总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设机构;

2)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含);

3)有固定研发场所、有专职研发人员;

4)母公司授权承担科学研究、产品开发等研发总部职能;

5)承担相关科技领域研究、产品开发等研发项目。

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研发中心符合本《实施意见》认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外资研发总部。对于知名或突出贡献外商投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3)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总部可享受的配套措施:

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总部可享受北京市总部企业、外资研发中心相关政策;北京市总部经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外资研发总部提供政策培训和辅导;提供宣传推介平台。

 

4)日常监管:

北京市商务局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全覆盖核查,制作工作记录,建立专项档案;通过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分情况依规依法处理。轻微违诺失信和一般违诺失信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外资研发总部确认证书》;对于严重违诺失信的,直接撤销《外资研发总部确认证书》,并依法追究申请人相应法律责任。

 

5)信用监管及惩戒措施:

1)未履行承诺行为分类:核查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差异化信用管理。未履行承诺行为分为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三种情形。轻微违诺失信,是指无故提供材料不齐全或信息不准确等行为;一般违诺失信,是指提供材料与事实有出入或不能提供必要的准确材料等行为;严重违诺失信,是指提供虚假材料、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等行为。一年内,申请人办理外资研发总部认定事项累计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3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处理;申请人办理外资研发总部认定事项累计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2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处理。

2)惩戒措施: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最短为1个月,最长为6个月;严重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最短为6个月,最长为1年。

3)失信修复:申请人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完成后,可以视情况将公示期相应缩短1至6个月。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申请人,应当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违诺失信主体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促进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北京CBD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1、公布日期:

北京市朝阳区商务局于2021年9月17日公布。

 

2、外商投资领域相关主要内容:

为提升区域国际化服务水平,营造更高水平的开放氛围,北京CBD管委会出台《促进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北京CBD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开展国际化招商、总部企业能级提升、打造国际开放前沿区、功能性机构聚集发展、打造数字经济先行区、楼宇提质增效、国际现代商业提升、文化艺术发展”等8个领域的企业和机构提供了资金以及办事绿色通道等支持。其中,外商投资领域相关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1)鼓励跨国公司在区域内设立总部型机构。新设或增设中国总部型机构、新设或因能级提升增设亚太区总部型机构、新设或因能级提升增设全球总部型机构,均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

 

2)新设跨国公司总部或总部型机构享受在企业开办、标识设立、资金管理、通关便利、人才引进及出入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及绿色通道。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品牌评估、信用等级评定、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等多种形式为总部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3)鼓励跨国公司在区域内设立研发中心、创新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和销售中心等功能性机构,鼓励要素交易、仲裁机构、国际认证机构、国际评级机构等功能性平台入驻,新落户机构按照当年租金的50%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支持。

 

(四)《省政府关于赋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批省级管理事项和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21]57号)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6日公布,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赋权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与相关地区及园区完成职权移交工作。

 

2、外商投资领域相关主要管理事项:

江苏省政府决定,赋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批省级管理事项30项,赋予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省级管理事项14项。赋权区域严格按照明确的实施范围执行。其中,与外商投资领域相关的管理事项主要包括:

(1)江苏省商务厅委托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苏州片区进行该片区“经第三地转投资的台湾投资者确认”;

 

(2)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进行该片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3)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委托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进行该片区“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五)《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1]3号)

 

1、公布日期、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广东省商务厅于2021年8月28日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部分条款另有执行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修订背景:

2004年3月,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印发实施《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粤外经贸厅字[2004]13号)。为鼓励跨国公司在广东设立地区总部或总部型企业,完善在广东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的认定标准,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培育,广东省商务厅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发[2021]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0]15号)等有关要求,修订《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标准进行规范和统一,并结合实际提出部分原则性的新扶持措施。

 

3、主要内容: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定义: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境外跨国公司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形式在广东省设立的,通过投资、授权等方式承担跨区域(含国家或地区)若干家企业资金管理、研发、采购、销售、物流、结算、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法人机构。

2)境外跨国公司在广东省设立的,承担部分地区总部功能的总部型机构视同地区总部管理。

 

2)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

1)申报对象符合本办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定义;

2)申报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

3)申报对象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广东省以外地区);

4)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3)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条件:

1)申报对象实际承担部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

2)申报对象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属分支机构的,总公司为其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3)申报对象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广东省以外地区);

4)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且在中国境内总公司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4)主要支持政策:

1)财政奖励

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可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等有关规定申请财政奖励。

2)投资贸易便利

a.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可按程序申请纳入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

b.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具有研发功能且按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c.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可按规定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和外汇业务;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开展集中外债额度、集中境外放款额度、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保障其真实合法的经常项目收付汇业务顺利开展。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可开立本外币合一的自由贸易账户,办理包括经常项目、适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的资本项目及相关业务;

d. 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税务部门提供纳税辅导和服务,海关部门提供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分拨中心整合物流的,海关、外汇等部门依法依规实行便利化监管。

3)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在人才服务和员工培训、工作人员出入境和工作许可、外籍员工及家属停居留等方面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

 

(六)《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规[2021]12号)

 

1、公布日期、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16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暂定至2022年底,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和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进行政策调整和延续期限。

 

2、主要内容:

1)奖励对象:

在黑龙江省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2)奖励标准:

1)资金到位奖励:

对在黑龙江省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及增资项目(不含住宅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

2)高能级项目奖励:

a. 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黑龙江省新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类金融业项目),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

b. 对跨国公司在黑龙江省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经审核认定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

c. 对在黑龙江省设立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给予开办补助100万元人民币。

3)特殊贡献奖励:

对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对全省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制造业项目,康养旅游、物流、新经济等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奖励。

4)奖励项目的限制:

上述第2项奖励项目可以与第1项奖励项目兼得;上述第3项奖励项目不得与第1项、第2项奖励项目兼得。以上第1项、第2项、第3项奖励项目可以与其所在市(地)政府(行署)另行安排的奖励兼得。

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需是项目设立当年符合鼓励外商投资奖励范围的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项目可不受此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消耗资源性行业项目不在奖励范围内。

 

3)申报条件:

1)外资项目是指在黑龙江登记设立的所有外商投资项目。增资项目是指2021年1月1日后新增注册资本金的外商投资项目,设立时间及增资时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2)合资企业的新项目和增资项目,以外方股东的投资额为准,中方股东投资额不纳入奖励范围。

3)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以现金形式到资的并已纳入商务部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不含股东贷款、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4)同一投资主体在黑龙江省投资的不同项目可视为一个项目,其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由该投资主体不同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加和计算,并由该投资主体选择其中一家在黑龙江省注册投资企业作为奖励申报企业。

5)申报奖励的外资企业经营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纳税收、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6)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认定标准由相关部门出台相关细则后另行公布。

7)世界500强企业以列入近五年《财富》世界500强名单为准。500强企业可以上榜母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名义投资,500强企业母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占股不低于30%。

8)全球行业龙头企业依据上一年度《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评选目录确定,且持有申请企业的30%及以上股权。

 

4)申报时间:

奖励资金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1日。

 

5)监督管理:

1)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的企业,需承诺五年内不迁离黑龙江省、不减少注册资本。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限期退回奖励资金,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黑龙江省商务厅牵头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工作,督促企业项目所在地政府积极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3)每年1季度内,受奖企业应将上年项目建设及经营情况报黑龙江省商务厅。

 

(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发区实际利用内外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21]9号)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2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主要内容:

1)参与考核的开发区范围:

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考核机制:

对开发区实际利用内外资考核实行鞭策和嘉奖机制,包括:

1)对于全年实际到位内资为零的开发区、全年实际到位内资增幅排在后5名的开发区,予以黄牌警示通报并进行约谈。

2)对于连续两个年度实际到位内资为零的开发区、连续两个年度实际到位内资增幅排在后2名且没有实际到位外资的开发区,予以摘牌退出省级开发区序列。

3)对于全年实际到位外资为零的开发区,予以警示通报;对于连续两个年度实际到位外资为零的开发区,进行约谈。

4)对于全年实际到位外资与上年相比实现破零且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开发区,以每实际到位100万美元奖励50万元人民币标准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5)对于全年实际到位外资总额和增幅排在前5名的开发区,按排名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并予以通报激励。

6)本条所需的奖励资金在年度招商引资激励资金中解决,奖励资金使用方向按照《黑龙江省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激励办法》(黑政办发[2021]23号)规定执行。

 

(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1]26号)

 

1、公布日期:

山西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20日公布。

 

2、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山西省重点领域利用外资工作,山西省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1)持续扩大对外开放:

1)在制造业方面:

a. 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支持外资企业设立独资或控股生产企业;

b. 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c. 实现内外资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同等市场准入待遇;

d. 落实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政策,支持外方在华投资的整车企业之间按规定转让积分;

e. 支持外商投资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浮空器的制造。

2)在服务业方面:

a. 取消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

b. 取消中外合资银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

c. 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

d. 取消对外国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年限、总资产的要求限制;

e. 取消对外国银行设立外资法人银行、分行总资产的要求限制;

f. 外国银行可以在我省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g. 支持在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含外国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债券)业务;

h. 支持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铁路路网、电网和城市燃气、热力、供排水管网等基础设施;

i. 支持外商投资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呼叫中心等电信增值业务;

j. 支持外商以独资方式投资加油站、粮食收购批发等商贸服务业;

k. 支持外商设立独资建筑企业。

3)在其他产业方面:

a. 支持外商以独资方式投资非常规天然气勘探、开采;

b. 在中方股比不低于34%的准入条件下,支持外商投资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

 

2)鼓励外商投资重点产业:

1)鼓励外商投资半导体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并对符合用电条件的用户实行用电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绿色能源、现代设施、农产品精深加工、文化旅游以及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

2)太原市重点推进城市建设领域引进外资。大同市重点吸引外商投资通用航空﹑生物医药产业。吕梁、晋城市重点吸引外商投资非常规天然气领域。山西省交通厅重点开放交通重点工程项目,吸引外资通过PPP、BOT等形式投资优质收费公路等项目。山西省国资运营公司重点推动外资并购投资能源、电力等领域山西省属国有企业和项目。

 

3)奖励实际利用外资项目:

对当年实际到位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注册企业,按照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5%给予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资产规模超过5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在山西省设立区域性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的,按照注册资金的10%给予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从现有招商引资专项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政策执行期为2021-2023年。

 

4)奖励各类智库参与外资促进:

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顾问公司、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及各类机构、商会协会、企业等,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引进直接外资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或企业,按照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1%给予人民币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外资促进中介机构或企业,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奖励资金从现有招商引资专项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政策执行期为2021-2023年。

 

5)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度:

取消外资企业审批备案管理,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授权各设区市、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辖区内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机关,进一步优化程序,压缩登记注册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下放外资项目备案(或核准)权限到各设区市、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备案部门。省级以上开发区要落实“领办代办”制度,为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提供优质服务。

 

6)发挥开放平台作用:

支持山西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际合作园区,针对性引进国际化资本、技术、人才、项目;支持武宿综合保税区、兰花保税物流中心、方略保税物流中心以及太原、大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提升开放功能,着力向研发、物流、销售﹑再制造等方向发展。

 

7)举办外资促进活动:

会同中部各省联合举办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办好中国(太原)能源产业博览会等具有区域特色的专业活动。对引进全国性乃至国际性的会议、会展、论坛,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8)开展外资项目调度:

山西省、市政府要建立外资工作专班,对外资重点项目实施台账管理等跟进措施。省级专班要加强对跨区域大项目在用地、用能、资金等方面的保障,完善外资项目调度制度,按月对各市利用外资主要指标进行通报。

 

9)做好政策宣传解读:

开展《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宣传解读和培训。编印外商投资指南,建立惠企政策发布制度等。

 

10)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1)每年梳理和评估外资政策落实情况,推动各市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完善外资政策体系。

2)做好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听取外资企业和行业商会、协会的意见,提高政策可预见性和透明度。

3)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和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构建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4)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地方标准制定,提高我省重点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5)清理山西省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废除涉及外商投资的歧视性规定、所有制限定、国别限定、产品和品牌限定等内容,确保供应商无障碍公平获得政府采购信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

6)优化监管方式,合理设定检查频次。实行合并检查、联合检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合规成本。

7)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解决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涉企政策等方面的诉求,重点投诉事项列入“13710”系统督办。对于严重损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造成投资者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违法犯罪行为,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九)《江西省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1、公布日期和有效期限:

江西省商务厅于2021年9月26日公布,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主要内容:

江西省商务厅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要求,制定了《江西省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对江西省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的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进行规范。

《认定办法》对申报主体、审核部门、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及有关事项等作出了规定。其中,申报主体为符合《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财关税[2021]24号附件2)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审核部门为江西省商务厅会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税务局和南昌海关。

 

(十)《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319号)

 

1、公布日期: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8月30日公布。

 

2、外商投资领域相关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制定《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意见的实施方案》,主要涵盖“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以及配套措施等7个方面。其中,与外商投资领域相关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在“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方面:

1)探索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投资外汇管理:

a. 积极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向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申请QFLP试点资格以及投资规模备案,在境内开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的各类投资活动(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

b. 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按照余额管理模式自由汇出、汇入资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得QFLP试点资格的管理企业在境内发起设立基金后,境外投资者可在备案金额内自由汇出、汇入本金参与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c. 简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登记手续。获得QFLP试点资格的管理企业,其发起设立的基金资本变动无需逐笔办理外汇登记变更等手续。

2)探索放宽个人跨境交易政策:

支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就业的境外个人使用境内合法收入、境外合法外汇收入开展包括证券投资(股票、债券、基金等)、股权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

 

2)在“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方面:

1)支持银行业发展:

支持海南引进外资,参股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

2)支持相关基金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依法申请在海南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海南全资拥有或控股参股期货公司。

 

3)在“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方面:

1)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

a. 鼓励各类境外金融机构通过新设法人、分支机构和专营机构等方式落户。支持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b. 进一步提高银行业对外开放程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投资海南法人银行机构,改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

2)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

鼓励海南保险公司与港澳地区保险公司加强跨境合作,加强研究海南与港澳地区保险市场深度合作,为海南与港澳保险市场互联互通提供基础条件。

3)设立银行业准入事项快速通道:

落实银保监会“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结制度,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环节,在行政许可受理、审批等环节压缩办理时间,提升许可准入服务质效。

4)落实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依法合规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

落实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支付服务市场,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对<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

 

1、公布日期和征集时间:

北京市商务局于2021年9月14日公布,征集时间截止于2021年9月18日。

 

2、主要内容:

为做好北京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工作,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文件要求,北京市商务局起草了《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并就该通知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情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在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部门、执行期限、资格条件、申报材料、审核流程以及监督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君泽君外商投资法律服务介绍

多年来,君泽君在外商投资领域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自成立之初,君泽君就积极参与外商在华直接投资活动,为众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设立后的经营活动和争议解决提供法律支持。随着中国市场的逐渐成熟及中国企业的成长壮大,君泽君也参与了众多的外资并购项目。君泽君服务的境外客户来自世界各地(包括北美、欧洲、澳洲、日本、中东、韩国、香港、澳门、台湾和东南亚等);在许多交易中,君泽君也为中方客户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君泽君服务的行业涵盖制造业、通讯、IT、能源、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商业、医疗卫生、教育、消费服务、传媒、房地产等。

 

君泽君提供的外商投资法律顾问服务是多方面、全方位的,君泽君有一批熟悉外商投资业务、具有着深厚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专业律师,部分律师还有着在审批机关从事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经验。君泽君曾受聘于来自美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意大利、丹麦、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国和来自香港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就其在中国的投资事务提供法律顾问事务,包括公司设立、股权转让、收购与兼并、资产重组、合并与分立、公司改制、反垄断审查、外汇、劳动关系等各个方面法律服务。

 

君泽君外商投资与公司事务部主要成员

李旸 合伙人 李振合 合伙人 沈申琰 律师 颜菼 律师 仇雨桐 实习律师 张馨心 律师助理 范晓华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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