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7月10,本所高级合伙人陶修明律师,和唐小娟,张楠律师参加了The Bond Market Association 组织的代表会议,其间大家就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和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债券回购交易的技术,系统,法律和发展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 应我国司法部邀请,日本律师联合会代表团将于7月13 日 -7月20 日对北京、西安、成都进行为期8 天的友好访问。受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特约委托,本所律师马强、尹江燕将担任全程司法翻译工作,协助本次日中法律界友好交流活动的圆满成功。
日中法律家交流协会由以前日本律师联合会会长柏木博先生为首的日本资深法律家发起成立。 20 年来,协会与司法部以及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法学会、中国律师协会展开了各种各样的交流活动,为促进两国法律领域的合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 2006年7月1日,在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业银行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律师培训会上,本所高级合伙人陶修明律师为大家奉献了一场题为“金融理财业务的法律问题”的讲座,并与在座律师就执业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交流。

- 本所陶修明律师(高级合伙人)于206年6月27日参加了“2006中国“结构性产品”论坛”。
- 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于2006年6月20日在上海举办了“衍生交易(ISDA)文本架构会议”,监管部门和近百家中外金融机构及部分中外律师事务所参加了该会议。本所陶修明律师(高级合伙人)和唐小娟律师出席此次会议,其间陶修明律师就“中国法框架下的法律问题”为题发言,并回答了与会者的诸多问题。
- 本所李荣法律师代理的广东某电器有限公司诉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一案,历经一审、二审阶段,最终取得胜诉结果。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撤销被告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李荣法律师对本案的成功代理,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否定了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偷税性质的认定,而且否定了税务机关认定的偷税金额840万元及给予的420万元行政处罚,为当事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200多万元。更重要的是,这是一起“民告官”的成功案例,因而在当地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此前,李荣法律师还代理了该电器公司对该市国家税务局的一起税务行政复议案,也获得了成功,为当事人挽回损失13万元,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 5月19日至20日,本所李荣法律师应邀参加了为期两天的“和谐社会与税收司法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并应大会邀请做了题为“税收司法中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大会主题发言,会议期间还与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省市法院的法官、税务官员以及美国联邦税务法庭法官、日本等国的著名学者就税务司法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本次研讨会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北京大学法学院等联合主办,由本所等单位协办。此次研讨会邀请了国内各级法院行政庭的部分法官、税务机关官员和著名学者,以及美国、日本、荷兰、我国台湾地区等的部分税务法官、律师和著名的学者专家,共二百余人。

李荣法律师进行大会主题发言

李荣法律师与 美国联邦税务法院法官David Laro
- 2006年5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主持召开了由国内外24家银行,中国外汇交易系统和四家律师事务所参加的人民币远期/互换主协议讨论会,本所高级合伙人陶修明律师列席其中。
- 2006年3月19日,上午9:30-12:30,由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发起的《“权属清晰、未被挪用”信托业务认定标准论证会》在杭州市梅地亚宾馆二楼影视厅召开,与会专家和嘉宾有江平、施天涛(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等法学界专家及天华会计师事务所的部分领导。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陶修明主持了会议,大家就“权属清晰、未被挪用”信托业务认定标准以及实际的信托项目审查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会专家和领导就很多问题达成了共识,会议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 陶修明律师(高级合伙人)和唐小娟律师于2006年3月14至16日参加了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在新加坡举行的第21次年会。
- 2006年3月14日,王俊彦律师、李振合律师应邀参加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组织的《中国投资指南》审稿会,并就有关外商投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 本所李敏律师(高级合伙人)和李爽律师作为发行人律师,近期完成了中生北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的项目。该公司于2006年2月27日上市,股份代码为8247,股份简称为“中生北控生物科技”(BIOSINO BIO-TEC),募集资金量约为6600万港元。
- 2006年3月7日,本所高级合伙人李荣法律师应邀参加东城区地方税务局召开的“税务稽查中的法律问题”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以及北京大学的税务学者。在会上,李律师就税务举报的法律依据、税务稽查的法律适用、税务稽查中的证据和程序合法性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 2006年1月27日,本所代表三家中国企业应诉南非对华导爆索和延期雷管反倾销案获得完全胜利。
2006年1月27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根据南非《国际贸易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撤销对原产于中国的导爆索和延期雷管的反倾销调查,原因是其以前的立案决定是基于申诉方提供的错误信息作出的。
此案是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7月8日立案的。在商务部的指导及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组织下,我所及南非合作律师联合代表北京奥信化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两家生产商参加了应诉。通过律师和企业的密切配合,积极答卷,以及律师对申请人申诉材料不实之处的有力抗辩,最终使南非调查机关作出了撤销调查的决定,中国企业取得了完全的胜利。这是我所近年来代表中国企业在南非反倾销案件又一次获得全面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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