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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钧律师代理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监督案,首批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0日

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上线“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案例均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办理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案例工作小组指出,参考案例的入库标准为“精准聚焦审判工作中需要明确规则、加强指导的司法实践问题,收集、编选、审查具有典型参考示范作用的案例,确保入库案例具有裁判规则意义或者裁判指引作用,在审判实践中能够发挥统一法律适用、以案释法等方面的价值”。

 

由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钧律师承办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监督案件“某供应链公司、某配送公司与王某某、某贸易公司、邝某某执行监督案”,被审定为“参考案例”,首批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7-5-203-035),为对于未取得权属登记的房屋是否可以按现状进行司法拍卖、是否可以申请执行司法拍卖流拍后的建筑以物抵债等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提供权威的办案指引。

 

 

【案情回顾】

 

君泽君合伙人刘钧律师接受王某的委托全面介入王某某与某贸易公司、某配送公司、邝某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王某某的申请执行后,于2019年2月28日以起拍价570万元对某配送公司名下的A7栋地上建筑物进行第一次网络拍卖并流拍。经过刘钧律师团队的深入剖析和及时研判后,王某某于2019年3月5日向执行法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书,请求对A7栋地上建筑物以第一次流拍价570万元抵偿被执行人部分债务。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对上述建筑物以起拍价456万元进行第二次网络拍卖,后被某供应链公司竞得。刘钧律师带领团队迅速响应,围绕案件聚焦细节并精准洞察本案关键点。经过律师团队的专业分析后,王某某对二次拍卖提出异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王某某提出的异议后,撤销了2019年4月15日就案涉房产的第二次拍卖。某供应链公司、某配送公司不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异议裁定提起复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某供应链公司、某配送公司复议申请。

 

某供应链公司、某配送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了有利于委托人王某某的认定,裁判要旨如下:1.对于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被执行人仍对其享有相关财产权益,经评估该权益具有相应的财产价值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该执行标的物的现状依法进行处置。2.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中一拍流拍后是否可以直接以物抵债的问题,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即在司法拍卖中,当拍卖财产流拍后,期间有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保留价抵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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