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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孟春律师办理案件入选2025年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29日

2026年4月21日,河南省高院从全省法院2025年度办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评选出7件典型案例。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孟春律师办理的“法国赛某菲公司诉焦作诺某特公司、郑州层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成功入选。

 

【案情简介】法国赛某菲公司系“赛某菲”、“SANOFI”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两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5类,包含人用药、兽用药、兽医用制剂等,经过长期使用和推广,已在行业内积累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本案中,法国赛某菲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焦作诺某特公司销售带有“SAONUOFEI”、“赛某菲及图”等标识的役独健、2188和威净A+B商品;并且提交了焦作诺某特公司、郑州层某公司工作人员杨某、曹某、杜某手机App销售记录,显示销售金额分别为915411元、1292411.2元、970212元。

 

法国赛某菲公司认为,焦作诺某特公司、郑州层某公司未经法国赛某菲公司许可生产、销售带有与法国赛某菲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被诉侵权商品,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害,请求判令焦作诺某特公司、郑州层某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等。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法国赛某菲公司是“赛某菲”及“SANOFI”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到保护。法国赛某菲公司提供的公证封存商品实物可证明,焦作诺某特公司在多款产品包装突出使用了“赛某菲”汉字。经与法国赛某菲公司“赛某菲”文字商标比对,二者组成的汉字内容、呼叫方式相同,且所使用商品与法国赛某菲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焦作诺某特公司在多款商品上使用了“SAONUOFEI”标识,经与法国赛某菲公司“SANOFI”商标比对,前者完全覆盖了后者所有字母,构成近似,且所使用商品与赛某菲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法国赛某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焦作诺某特公司、郑州层某公司实施的制造、销售、宣传等侵害法国赛某菲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焦作诺某特公司、郑州层某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180万元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中,商标权人实现有效救济不以认定驰名商标为前提。“赛某菲”商标在兽用药上并非防御注册,也并非未实际使用。法国赛某菲公司依据其在兽用药上的商标权既可获得停止侵权的法律救济,也可获得经济赔偿,足以使其享有与驰名商标同等水平的保护。另外,“赛某菲”既是法国赛某菲公司的字号,也是法国赛某菲公司的商标或商标中最具显著性的部分,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郑州层某公司变更前的企业字号与赛某菲公司字号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认为二者有密切联系,为其带来一定竞争优势,侵犯了赛某菲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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