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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律师代理合伙企业除名纠纷案件判决被评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6年十佳裁判文书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20日

近日,君泽君律师代理某合伙企业除名纠纷案件判决被评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大兴法院”)2026年十佳裁判文书(点击查看),该案的成功代理有力维护了客户高达7.755亿元的投资权益。

 

案涉合伙企业有两名合伙人,其中,某大型信托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77550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另有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10万元,以劳务方式出资。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普通合伙人存在多项违约及不当行为,信托公司拟将其除名,并更换普通合伙人。

 

君泽君律师接受信托公司委托后,制定完备诉讼策略,协助客户稳步推进除名及更换普通合伙人程序。随后,君泽君律师代理客户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除名效力,并要求原普通合伙人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经营材料移交。作为应对,原普通合伙人提起除名异议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除名无效。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仅有两名合伙人的企业是否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名程序,也即“一致同意”是否暗含了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合伙人进行决议,在仅有两名合伙人的企业中,当其中一名合伙人存在多项违约及不当行为时,另一名合伙人是否有权单方作出决议将其除名。除法理层面的争议外,两人合伙企业的除名安排还面临除名实质要件是否充分、程序要件是否完备、对除名后合伙企业解散风险是否有妥善应对等诸多争议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观点和裁判结果存在重大分歧。

 

君泽君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提出,《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关于除名退伙的规定并未排除适用于只有两名合伙人的合伙企业,“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核心是全体其他合伙人均无异议,而非人数要求,如果机械限制除名权的行使,将导致违约一方合伙人可以毫无顾忌地继续进行不当的执行事务行为而无任何限制,有悖于公平原则及《合伙企业法》规范合伙治理、保护合伙人权益的立法目的。此外,某信托公司作出除名决议的程序合法有效,并已与新任普通合伙人签署新的合伙协议,原普通合伙人被除名不影响合伙企业继续存续。

 

最终,系列案件历时四年,两审法院均完全采纳了君泽君律师的上述代理意见,在除名异议被诉案件中,法院驳回原普通合伙人的异议申请,在除名主诉案件中,法院确认除名决议的效力,要求原普通合伙人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经营材料移交。其中,被诉案件一审判决被评为大兴法院2026年十佳裁判文书。

 

本系列案件由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剑滨、律师李佳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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