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春律师办理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摘要”
2025年4月21日,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摘要”,从全国法院2024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梳理出43个法律适用问题。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张孟春律师办理的“深圳某公司等诉某科技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成功入选。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张孟春律师展现了深厚的专业素养、高度的专注精神与卓越的办案效率,为客户提供系统性法律解决方案。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与涉外法律领域,持续为中外权利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全力护航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
车载系统内容提供主体著作权侵权认定
『深圳某公司等诉某科技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号】(2023)京0491民初11731号
【裁判要旨】视频平台运营方应对其车载端应用网络服务器中的侵权视频提供行为,承担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车载系统软件的运营方参与了视频平台车载端应用的上线、展示和推广,并提供了套餐服务的,是涉案作品提供行为的参与者、获益者,应依法与视频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原告深圳某公司认为,某科技公司在其开发的车联网系统中为多家车企品牌提供适配汽车系统的车载端APP,其中存在大量未经深圳某公司授权的某电视剧视频内容,而肇庆某公司作为某汽车的制造商,广州某公司作为某汽车车载系统和应用管理服务的提供方,三者在某汽车车机屏的车载APP中提供大量涉案作品侵权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深圳某公司将上述被告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3年12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车载端用户可获取的内容由某科技公司进行提供,虽然可能被控侵权视频最初来源于用户上传,但最终由某科技公司将该视频置于车载端应用的网络服务器中向用户提供,故被告某科技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了二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广州某公司作为合作方,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而肇庆某公司则因未参与侵权内容提供,不承担责任。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和广州某公司共同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于2024年1月生效。
该案同时作为“全国首例涉‘车联网’著作权侵权案”, 曾入选“2024年度十大著作权事例”“2024年度中国十大文娱法事例”“2024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2024智联网汽车产业知识产权十大案例”和北京互联网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