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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与财富传承-简讯 2024.2(总第18期)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6日 作者:君泽君深圳分所家事与财富传承业务部

一、法规速递

 

1.最高法网站公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司法解释明确了不属于彩礼的情形,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等。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及彩礼数额大小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23442.html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于2019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9次会议通过后,2024年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将自2024年1月29日起正式施行。

 

《安排》共计32条,详细规定了适用范围、判决的生效标准、认可和执行程序的申请的程序以及复议和上诉程序。《安排》第四条规定可供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不包括保全裁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不包括禁诉令、临时济助命令。《安排》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一条明确了认可与执行的程序,包括提交的材料、管辖权认定、不予认可和执行情形等。《安排》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当事人不服认可和执行裁定的复议和上诉程序。

 

本次《安排》加强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司法合作,为民商事案件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有助于促进双方经济合作和法治环境的提升。

 

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24082.html

 

3.民政部印发《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1月24日,民政部印发《民政信访工作办法》,共六章37条,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各级民政部门的公开事项、领导办信接访、信访人的信访事项的提出,以及民政部门对信访事项的登记和处理等内容进行规范。

 

关于信访事项提出和受理方面。办法明确在收到信访事项后的15日内完成登记,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民政部门负责同志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关于监督和追责方面。对工作责任追究、考核奖励、督查督办,以及对信访人违法处置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新增加了对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民政部门工作程序违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有关民政部门和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民政部门和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行为。

 

来源:https://xxgk.mca.gov.cn:8445/gdnps/pc/content.jsp?mtype=1&id=1662004999979997399

 

二、热点事件

 

1. 中国人大网公布现行有效法律目录。

2024年1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截至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闭幕按法律部门分类,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共计300件。

 

来源: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01/t20240103_434080.html

 

2. 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政策举措。

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政策举措。会议强调,发展银发经济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要运用好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各类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作用,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共同促进银发经济发展壮大。重点解决好老年人居家养老、就医用药、康养照护等急难愁盼问题,让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

 

1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办发〔2024〕1号《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意见提出4个方面26项举措,聚焦老年人生活的诸多方面的需求,确定了银发经济的发展方向。

 

1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月22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表示,银发经济的工作内容将主要从以下方向开展: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完善养老照护服务,发展智慧养老服务;加大优质老年用品供给,主要聚焦老年服装服饰、陪护机器人、智能监测仪、多功能护理床等;优化银发消费发展环境,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

 

来源: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126/202401/content_6928803.html;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1/content_6927509.htm

 

3.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公司法

2024年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公司高管责任、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和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七个方面对公司法新规进行阐述。其中重点内容包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允许公司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来源: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401/t20240104_434091.html

 

4. 北京市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开展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新公司法的要求,北京市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开展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至1月25日。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存量有限公司出资期限的调整有了明确的规定:“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新《公司法》生效后3年以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以内,存量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应当在新《公司法》生效后3年以内缴足全部认购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https://scjgj.beijing.gov.cn/hdjl/myzj/ywgzyjzj/202401/t20240116_3536998.html

 

三、案例分享

 

案例一:人民法院报2024年1月30日第三版:订婚支出、共同生活消费,分手后能否索回?

(一)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与被告赵某经媒人介绍后于2023年1月订婚。被告赵某收取了彩礼钱98001元及订婚戒指等首饰。后双方共同前往外地工作,并自2023年6月起同居生活。其间,双方因订婚、节日贺礼、医疗、房租等各有支出。2023年8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结束同居生活,双方婚礼亦取消。后女方将订婚首饰返还给男方。此后双方因返还彩礼数额等产生纠纷,原告高某将被告赵某及其母亲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彩礼以及高某因订婚、准备结婚、恋爱同居期间支出的财物。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在订婚时给付赵某的彩礼钱98001元及首饰,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赠与的价值较大或蕴含结婚意义的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无法实现缔结婚姻目的,赵某收取的彩礼及首饰,考虑到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的情节,应予适当返还。

 

恋爱期间,高某为赵某出资购买化妆品、圣诞礼物、旅游消费、节日贺礼、支付医疗费等为增进情感而自愿给付的财物或者赵某为双方共同生活而发生的、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范畴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开支,应视为一般性赠与,不应予以返还。

 

对于高某主张订婚产生的布置、花束、酒席、礼品、服装及拍摄婚纱照、房租等支出,系男方为举办订婚仪式或结婚准备、同居生活而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高某及其亲友请赵某母亲及其亲友吃饭的费用等,以上均非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也不属于彩礼范畴,要求返还于法无据。

 

来源: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4-01/30/content_236224.htm?div=-1

 

案例二:人民法院报2024年1月23日第六版:父母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未成年子女能否要求增加?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赵某曾是夫妻,婚后两人生育一女,后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女儿由母亲赵某抚养,父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七年后,物价已有较大的涨幅,女儿已上高中,生活开支和教育开支增加了许多,李某每月支付的500元抚养费,早已不能满足女儿的生活和教育支出,加上赵某个人收入有限,赵某便以女儿的名义起诉至和硕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

 

(二)法院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认为,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结束,并不影响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当抚养孩子一方在生活上有困难,且因为客观原因改变,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的,有能力一方应当主动承担责任,增加抚养费用,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法院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增加至每月支付12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

 

来源: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4-01/23/content_235899.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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