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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资讯•双周报 | 2024年第21期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8日 作者:糜志彬团队

一、行业热点

 

1、李子柒停更三年,归来仍是顶流!

 11月12日下午,停更3年后,李子柒在微博、抖音、快手、B站等平台更新了一条满血回归的视频,配文称:“这个大漆视频迟到了四年,‘漆’同‘柒’,我给这幅雕漆隐花的漆器作品取名‘紫气东来’,麒麟回首,万事不愁,很想你们。”视频发布后,社交媒体上瞬间炸开了锅,“李子柒回归”“李子柒美学”“这个赛道还得是李子柒”等多个话题词随之冲上了热搜。随后,李子柒再次发布2条视频,分别以竹艺、蜀锦为主题,生动地展现了中国传统手艺的独特美学。据统计,截至目前,李子柒在全网的粉丝数超一个亿。(来源:财经天下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李子柒

 

2、陈雪凝回应抄袭汪苏泷歌曲争议

11月5日,陈雪凝回应原创歌曲被指抄袭汪苏泷2015年《睡前故事》的争议,称因疏忽未严格自查,没避开旋律相似问题,直到节目播出后听到质疑才意识到错误,并向汪苏泷道歉。此前,陈雪凝也曾因歌词抄袭了某博主的原创短句而被判道歉并赔偿3万元。(来源:新浪微博@陈雪凝)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陈雪凝

 

3、丝芭传媒再发声明,鞠婧祎方回应已起诉

11月1日,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再次发表声明重申双方签署的《SNH48专属艺人合约》及补充协议未到期,公司仍是鞠婧祎的独家经纪人,并称鞠婧祎未经公司许可私自接受公开商务活动的违约行为已在司法程序处理中,且已起诉未经公司许可邀请鞠婧祎参加商务活动的品牌方等。对此,鞠婧祎工作室再次重申鞠婧祎与丝芭传媒的《SNH48专属艺人合约》已于今年6月18日到期,所谓“补充协议”系丝芭传媒捏造,鞠婧祎没见过,也未签署过,且已于今年7月起诉并申请法院进行笔迹鉴定。(来源:新浪微博@丝芭传媒、新浪微博@鞠婧祎_Official)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丝芭传媒

 

4、抖音安全中心发布打击违规微短剧公告

11月12日,抖音安全中心发布《抖音关于打击违规微短剧的公告》:抖音致力于打造积极、开放、友善的社区环境,持续推进微短剧内容治理,并定期发布治理公告,鼓励和推广优质微短剧,持续对含有不良价值观导向、违反公序良俗、低俗“擦边”等违规内容的微短剧,以及相关违规账号进行治理。10月,平台累计下架违规微短剧240部。其中《阎帝令》因存在宣扬暴力行为、展示血腥画面等违规情况被下架;《女帝》因存在宣扬校园霸凌、虐待未成年、价值导向不良等违规情况被下架;《荒野奇遇》因存在内容低俗、价值观导向不良等违规情况被下架;《幸福一家人》因存在渲染婆媳矛盾、宣扬重男轻女观念等违规情况被下架。(来源:抖音安全中心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抖音安全中心微信公众号

 

5、2024年度第十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院线电影)发布

11月7日,按照国家版权局《关于开展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及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计划,根据相关权利人上报的作品授权情况,国家版权局公布了2024年度第十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预警名单包含《那个不为人知的故事》《好东西》《风流一代》等8部院线电影。(来源:国家版权局官网)

 

图片来源:国家版权局官网

 

6、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网络主播新职业发展报告》

11月7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联合快手平台,基于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访谈和专家咨询等方法,编制发布《网络主播新职业发展报告》,对网络主播的整体职业特征和发展历程等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呈现。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12月,有1508万人把网络主播当成主业。网络主播呈现出职业化、专业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在年龄分布方面,80后、90后占比58%,成为网络主播的从业主力,60后、70后占比达到25%,从业者年龄分布较为广泛;在收入方面,八成以上职业网络主播平均月收入在8000元以下;在工作频率方面,六成以上的职业网络主播每周开播四天以上,每日开播的主播每天直播时长超过6小时的占比57.4%。(来源: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微信公众号

 

7、《中国微短剧行业发展白皮书(2024)》发布,微短剧迈入2.0时代

11月6日,中国网络视听协会在第二届杭州·微短剧大会开幕式上正式发布《中国微短剧行业发展白皮书(2024)》八大主要发现。《白皮书》指出,微短剧行业已进入转型升级期,正式迈入2.0时代,行业体量稳步增长,用户规模、市场规模、从业机构数量及内容供给量均创下新高,生产方式和商业模式也发生了根本性变革。截至2024年6月,我国微短剧用户规模已达到5.76亿人,占整体网民的52.4%,呈稳步增长态势。微短剧用户规模已超越网络外卖、网络文学、网约车和网络音频等多类基础数字服务,成为数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源: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微信公众号

 

8、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同城版块信息内容问题整治”专项行动

10月31日,中央网信办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同城版块信息内容问题整治”专项行动。本次专项行动覆盖社交、短视频、直播、资讯、电商、搜索引擎等平台同城(本地)榜单、版块、栏目、频道,以及各类基于地理位置提供同城信息内容或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重点整治5类突出问题:一是散播网络戾气;二是制造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三是呈现色情低俗信息;四是为同城违法活动引流;五是提供网络水军服务。(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9、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电子竞技分会推出游戏职业技能认定考试平台

11月1日,由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电子竞技分会指导开发的游戏职业技能认定考试平台正式上线。该平台针对游戏行业从业者提供职业技能认定,目前开设了电子竞技陪练师、游戏陪玩师、游戏语音主播、游戏语音主持、游戏音乐师、游戏指导师等六个职业技能考试项目。通过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后,考生可获得相应技能认定证书。平台的上线旨在规范游戏产业发展,提升行业社会认同度与公信力,明确职业发展方向,为游戏产业培养专业化、职业化人才。同时,该平台也标志着游戏陪玩、陪练等服务行业向更规范的方向发展。(来源: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电子竞技分会官网)

 

图片来源:游戏职业技能认定平台

 

10、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第八批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信息

11月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外公布了第八批509个境内深度合成服务算法的备案信息,包括抖音、阿里巴巴、爱奇艺、浪潮、百川智能、斗鱼网络、车之家等的算法在内。其中,深圳新增80个算法,仅次于北京(123个),新增数量位列全国第二,本批次新增包括金蝶、明源云、力维智联、企鹅网络、法大大、顺丰科技等单位的算法。从备案信息来看,获批企业主要包括技术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两大类。技术服务提供者直接面向用户,提供具体的深度合成服务,如文本生成、图像生成等;而技术支持者则主要为企业端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帮助企业实现深度合成技术的应用。(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

 

图片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

 

二、新规速递

 

1、广电总局发布《中老年题材微短剧管理提示》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剧总局网络视听司发布《中老年题材微短剧管理提示》,针对当前火爆的中老年题材微短剧提出三个要求:一鼓励塑造善良慈爱、智慧豁达、勇敢自立、老当益壮的中老年人物形象,扭转突出表现重男轻女、贪财算计、狠毒蛮横的“恶婆婆”“恶奶奶”的模式化创作倾向等管理要求。二鼓励立足孝老爱亲、邻里互助、社会和谐的主题,创作关照中老年群体生活困难与心理困境的作品,扭转刻意制造冲突和价值观撕裂的创作倾向。三鼓励创作表现新时代中老年人老有所为,为家庭文明、社会发展、国家进步贡献“银发力量”的故事,扭转过度将中老年人形象边缘化、脸谱化的创作倾向。(来源:广电头条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广电头条微信公众号

 

三、司法案例

 

1、最高法裁定:管辖阶段不应实质审查,应用市场等主体可为管辖连接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原告腾讯北京公司、腾讯武汉公司与被告快手公司、雨霁公司、飞游公司侵害作品《锦心似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管辖权纠纷作出裁定:武汉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该院在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已立案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有所不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查受理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时,为了确定管辖法院,可以对影响管辖连接点的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但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本案中,腾讯北京公司、腾讯武汉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被告明确,针对三被告亦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符合形式审查的基本要求。(来源:知产财经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知产财经微信公众号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十年审判工作白皮书(2014-2024)》发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十年审判工作白皮书(2014-2024)》,对法院概况与审判数据、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司法改革与机制创新等内容进行了整理介绍。十年期间,从知识产权权利类型来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商标权案件137435件,占受理案件总数68.04%;受理著作权案件37139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8.39%;受理专利权案件21976,占案件总数10.88%;受理竞争类案件3767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86%。(来源:知产北京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知产北京微信公众号

 

3、上海浦东法院发布十起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10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五周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在典型案例五——微博刷量虚构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上海某信息公司及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黄某,通过宣传网站、淘宝或个人手机号、微信等多种方式推广、招揽、开展微博刷量业务,并收取报酬。新浪微博网站及APP的运营者遂将其诉至法院。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微博刷量行为虚构用户粉丝量、博文阅读量、点赞量、评论量等数据,造成相关公众对相关用户的知名度、影响力、受关注程序等产生错误认知,不仅破坏新浪微博内容的真实度、可信度及其产品运营策略,也影响消费者对真实准确信息的获取,因此刷量行为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明确微博刷量虚构数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了互联网生态中的黑灰产业,对于维护用户权益、保护数据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互联网生态经济的良性发展具有积极示范意义。(来源:上海浦东法院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上海浦东法院微信公众号

 

4、首例“搜索提示词”算法侵权案宣判!平台已履行算法解释说明义务,不构成侵权

11月11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了该院首例因“搜索提示词”引发的网络侵权纠纷案。该案中,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系一家从事开发、设计、建设、智能运维和专业咨询服务的新能源公司,被告一夏某某在被告二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发布十余篇涉案文章、视频,含有如“真**是骗子”“招摇撞骗”“坑害老百姓”等被诉侵犯名誉权的内容。其中一篇文章所在页面下端的“搜索”部分包含“骗局”等搜索提示词。此外,在该平台搜索框中输入原告名称,也会出现“骗局”“被骗”等搜索提示词。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认为,被告一夏某某发布的涉案文章、视频侵犯了其名誉权;被告二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在被告一涉案侵权内容中有选择性地添加设置“搜索”“**骗局”等搜索提示词条,系明知被告一侵权的行为,客观上扩大了传播范围和侵权影响,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一在涉案内容中使用了侮辱性、贬损性言论,如“真**是骗子”等,这些言论缺乏事实依据,超出了正常批评范围,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二的搜索提示词是根据用户搜索历史自动生成的,无人工参与审核,且被告二已采取必要措施拦截违法违规内容。考虑到技术上的可行性和成本,要求被告二事先审核搜索提示词是否侵权是不现实的。此外,被告二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已采取必要措施,尽到了事后义务。而且,根据相关法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公开算法基本原理等信息。被告二在庭审中两次向法院书面说明了搜索提示技术服务的生成机制和运行规则,有效回应了算法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完成了举证责任,履行了算法解释义务。综上所述,被告二的搜索提示技术服务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法如山微信公众号

 

5、全国首例即将正式上线游戏遭受外挂侵害的诉中行为保全案作出裁定

近日,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上海莉莉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网游《远光84》诉赵某、韩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诉中行为保全裁定书。法院认为:竞技类游戏的运营依赖于公平的游戏环境。被控外挂行为存在破坏游戏生态的风险,降低玩家在游戏测试阶段的体验,影响游戏口碑;外挂行为存在污染游戏测试数据的风险,申请人可能因为外挂行为无法在测试阶段对游戏可能存在的不足和漏洞进行调整和优化,影响后续上线版本的质量。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有很大可能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故法院依法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远光84》游戏官网

 

6、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八件涉个人信息及数据典型案例

10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三周年之际,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个人信息及数据相关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发布八起典型案例。在典型案例六——廖某与某科技文化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廖某为拥有较多粉丝的古风短视频博主,某科技文化有限公司未经廖某授权同意,使用原告出镜的系列视频制作换脸模板并上传至其运营的软件中,提供给用户付费使用并以此牟利。廖某遂将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视频模板替换了原告面部特征,仅保留了不具有肖像意义上可识别性的妆容、发型等要素,因此将视频模板提供给用户使用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但在制作换脸模板的过程中,被告需要首先收集包含原告人脸信息的出镜视频,并将该视频中原告面部替换成自己提供的照片中的面部,该合成过程中涉及到对原告视频中的部分面部特征的处理。由于案涉短视频动态呈现的原告面部特征等个性化特征属于原告的个人信息, 因此上述过程涉及对原告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分析等,被告无证据证明其经过原告同意,因此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故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维权费用。本案对肖像权及个人信息权益进行了准确区分,明确肖像权以特定范围内的公众可识别为要件,应当主要集中于自然人的个人生理特征,避免肖像权的任意扩张影响妆容、造型等领域的合法使用及创作传播。同时,本案强调个人信息认定标准不以公众识别为前提,重点在于预防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风险。因此,未经同意对包含他人肖像的视频进行AI换脸,虽不构成对肖像的使用行为,但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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