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娱资讯•双周报 | 2023年第15期
一、行业热点
1、华为与爱立信签订长期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
据华为官网8月25日报道,华为与爱立信宣布签订长期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该协议包括3/4/5G蜂窝技术在内的覆盖了3GPP、ITU、IEEE、IETF等广泛的标准相关基本专利,覆盖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和终端设备销售。根据协议,双方都许可对方在全球范围内使用自身持有的标准专利技术。
2、华为与ADVA达成和解,撤销“过高”专利费诉讼
8月25日,据LAW 360报道,华为与ADVA双方就德克萨斯东区法院提起的诉讼达成了共识,同意予以撤销。德国公司ADVA Optical Networking SE及其北美子公司于今年5月份提起诉讼,指控华为要求支付“严重过高”的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ADVA表示,华为公司在许可过程中未能及时提供必要信息、并未遵守FRAND义务且拒绝就其SEP许可进行真诚的许可谈判,并且华为的行为旨在与中国政府合谋,试图“主导全球电信设备市场”。ADVA进一步表示,华为的要求不仅覆盖了标准必要专利,还包括非必要的专利。法院文件显示两家公司已达成该撤诉协议,但不排除将来可能重新审议这些索赔的可能性。
3、《武林外传》控诉浙江卫视全方位侵犯版权
8月27日,电视剧《武林外传》官方微博发布长文,称浙江卫视的综艺节目《我们的客栈》侵权,要求浙江卫视立刻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在公开渠道承认自身侵权事实,向版权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武林外传》官方称,以《我们的客栈》第二期为代表,全方位侵犯了《武林外传》的版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①多次、大量使用《武林外传》电视剧原片;②嘉宾的人物设定、妆发造型及服饰道具等均完全拷贝《武林外传》;③节目搭建的场景完全还原《武林外传》中“同福客栈”的场景,并使用“同福客栈牌匾”等核心元素;④节目中多次使用《武林外传》相关音乐作品;⑤在社交媒体端多次使用“《武林外传》回忆杀”、“梦回武林”、“《武林外传》杀青宴”等宣传文案;该节目于新浪微博建立了多个嘉宾名+《武林外传》角色名的互动话题并登上热搜。同时,官微提出浙江卫视在《王牌对王牌》《青春环游记》等综艺节目中多次在未获得授权或许可下使用《武林外传》版权元素进行改编,“属于典型的重复侵权”。
4、“屌茅”酒被立案调查:涉嫌商标侵权、电商下架
8月28日,据蓝鲸财经报道,曾在各电商平台公开销售,包装和飞天茅台较为相似的“屌茅”白酒,现已全部下架,淘宝、抖音、京东、闲鱼多家电商均已搜索不到相关产品。“屌茅”酒产品从瓶身到包装盒均与53度飞天茅台极其相似,但价格却可低至数十元。“屌茅”酒以夸张的广告语“真男人,喝屌茅”、低廉的价格,吸引了众多人的眼球。8月23日,贵州仁怀市场监管局在微信融媒体端发布声明,经查,“屌茅”为未注册商标,该产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已对涉案当事人进行立案,并指出,全市各酒类市场主体、酒类包材市场主体严禁违法印制相关包装材料、生产销售相关产品。
5、长三角首个国家级物联网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升级上线
8月28日,据澎湃新闻报道,2023年度“IP数智领航”行动发布会上杭州官方宣布,长三角地区首家中国物联网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落户杭州市高新区(滨江),目标是通过三年建设运营,基本建成知识产权要素齐全、高技术产业创新生态健全、“知识产权+产业+资本+机构+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的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国家级物联网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自获批以来,物联网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的建设运营工作随即展开。平台通过持续不断的迭代升级,逐步成为了全国物联网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数据中台。
6、蓝牙配对专利案暂告段落:苹果胜诉,不构成侵权
8月16日,据IT之家报道,苹果公司和One-E-Way之间的专利诉讼案件暂告段落,美国法院裁定苹果公司胜诉,旗下AirPods耳机并未侵犯后者的两项蓝牙配对专利。One-E-Way持有两项技术专利,概述了用于生成“唯一用户代码”的系统。该公司认为通过向耳机发送代码,基于该专利实现配对。One-E-Way于2020年开始起诉苹果公司,该公司认为苹果多款耳机侵犯其“无线数字音频音乐系统”专利。诉讼所涉及的专利,使用了一种无线通信的码分多址技术来推动“私人收听”,与此同时避免和其他在同一无线电频率上工作的设备干扰。One-E-Way指出,苹果公司支持蓝牙标准的耳机设备都在使用这项技术以及其他相关技术,要求苹果支付专利授权费、利息和承担诉讼费用。One-E-Way不服本次美国地方法院的判决,已经向联邦巡回法院提出上诉。
7、美国联邦法官裁定AI生成艺术作品不受版权保护
8月18日,美国联邦地区法官Beryl Howell裁定,仅靠人工智能(AI)生成的作品不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计算机科学家斯蒂芬·塞勒(Stephen Thaler)对美国版权局(US Copyright Office)驳回其利用AI工具(名为Creativity Machine)生成的艺术作品的版权申请提起上诉。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支持美国版权局的结论,即人类作者身份对于有效的版权主张至关重要。该艺术作品名为“最近的天堂入口”,Thaler声称该作品是由Creativity Machine自主创作的,没有人的参与。Thaler和他的法律团队一直认为应该对AI生成的作品和发明授予版权和专利保护。但目前,美国法院和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知识产权只应授予人类创作的作品。对此,Beryl Howell还驳回了Thaler的主张(即AI生成作品的所有权应当转移给AI的所有者),她认为没有人类参与的情况下产生的作品不存在有效的版权,更不存在权利归属谁的问题。
8、《纽约时报》禁止其新闻报道用于人工智能模型训练,考虑起诉Open AI
8月20日,据NPR报道,Open AI可能面临《纽约时报》的起诉,原因是该公司使用了《纽约时报》的文章和图片来训练其人工智能(AI)模型,这违反了《纽约时报》的服务条款。如果诉讼成功,Open AI可能会遭受巨大的损失,包括删除其数据集、支付高额罚款等。Open AI旗下的ChatGPT是一款强大的聊天机器人,自从发布以来就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使用。然而,ChatGPT也引发了一些版权问题,例如著名作家Sarah Silverman等人就曾起诉Open AI,要求保护他们书籍的版权。目前《纽约时报》的律师正在考虑是否有必要对Open AI提起诉讼,以保护其新闻报道的知识产权。《纽约时报》担心Open AI可能利用其内容来创建一个竞争对手,即一个能够基于原始报道和写作来回答问题的AI系统,为此《纽约时报》在本月更新了其服务条款,禁止任何使用其内容来开发任何软件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训练机器学习或AI系统。
9、被诉“不正当竞争”,一键跳广告软件“李跳跳”宣布无限期停更
8月24日,一键跳开屏广告的软件“李跳跳”官方公众号“大小姐李跳跳”发布无限期停止更新公告,并附带上了自己所收到的律师函。律师函显示,委托人诉称“李跳跳”软件涉嫌对委托人构成不正当竞争等相关事宜。该委托人为中国最大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也是中国服务用户最多的互联网企业之一。委托人发现“李跳跳”软件可以屏蔽、过滤委托人所运营的某浏览器的广告服务,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提出“李跳跳”软件构成利用技术手段对某浏览器正当经营行为的妨碍、破坏,侵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造成消费者福祉的减损。委托方要求“李跳跳”运营方在收到律师函48小时内停止该软件运营,并在各平台下架“李跳跳”软件。
10、电影《长安三万里》就版权侵权行为道歉
8月16日,电影《长安三万里》官方微博就艺术设定集中的素材版权问题发布致歉声明,相关话题冲上微博热搜第一。声明称,经网友提醒,电影《长安三万里》艺术设定集中未经授权使用“@EXCA_包小汪不开班”的个人作品《伎乐天》,经核实,该素材的确为未经其原创设计者授权使用。在此,追光动画为该艺术设定集相关编辑和校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表示歉意,郑重向前述素材的原创设计者致以最诚挚的道歉!为了尽可能降低此次失误给原创设计者带来的不良影响,在确认具体情况后,已第一时间联系设计者本人,针对此未授权作品及设定集的处理,已与原作者沟通达成协议:原创设计者作品《伎乐天》有偿授权给电影《长安三万里》项目及周边使用;《伎乐天》完整版权仍属于原作者所有。声明称,追光动画一直以来都非常尊重创意及创意工作者,感谢本次事件中原创设计者的理解和对追光动画的支持,也非常感谢所有原创者和提出批评、指正的网友。追光动画今后会以更严格的工作流程要求、以更严谨的态度监督每部来之不易的作品及其一切相关衍生品。追光动画与观众一样,始终抱有对佳作的向往和追求,再次感谢大家的监督和关注。
11、2023京津冀高校知识产权运用联盟大会在雄安新区召开
8月17日至19日,以“知识产权助力科技自立自强 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为主题的2023京津冀高校知识产权运用联盟大会在雄安新区召开。京津冀三地知识产权局、教育、科技、雄安新区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及业界专家学者,通过主题报告、案例分析、圆桌对话等形式,共同推进京津冀高校知识产权运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会上,京津冀三地知识产权局共同签署了深入推进京津冀专利开放许可共享协议,三地本着资源共享、机制共建、全面合作、协同发展的原则,共同建立专利转化运用长效联动、专利供需信息互通等五个机制,共享京津冀专利开放许可数据3809项,专利技术涉及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智能、医药、装备等领域,为进一步打造京津冀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高地,推动京津冀专利转化和产业化,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新规速递
1、市监局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意见》
8月16日据新华社报道,8月15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意见》,针对当前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新特点,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知识产权执法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意见要求,加强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执法,严厉查处网络销售、直播带货中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落实“通知、删除、公示”责任。
2、市监局发布《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
8月28日,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管制度,增强互联网广告监管规则制订的科学性、有效性,促进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征求《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草案设立了广告“可识别性”的定义以及各种情形下,增强广告可识别性的措施要求。
3、北京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8月11日,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规定了专利预审的主体备案、委托代理、规范化管理等方面内容。《办法》明确,备案主体应建立专利申请内部遴选机制,聚焦技术更新速度快的领域发明创造,择优筛选高质量专利申请提交预审请求;北京保护中心建立备案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施备案信息档案管理和备案名单动态管理,开展信息复核;备案主体自备案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未向北京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的,以及未按要求完成信息复核的,视为放弃备案主体资格。
三、司法案例
1、未经同意定制“AI换脸”视频,法院判其赔偿6万元
8月23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站消息显示,杭州互联网法院近日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诉虞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判令被告虞某删除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共60000元。本案中,虞某使用换脸软件(技术)深度合成伪造视频和图片,未经相关信息主体同意,大量搜集、提取、替换、合成、存储他人人脸敏感信息等个人信息,并将深度合成伪造视频、图片发布于2000多人的多个社交软件群组中,同时,其为他人提供不特定主体的人脸替换定制服务,并为牟利而对外销售换脸软件、传授换脸技术教程,获得非法利益数万余元;法院认为,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至为重要的生物识别信息,关系到每个个体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人脸信息的滥用牵涉到不特定社会群体的公共利益,遂认定虞某对于人脸深度合成技术的滥用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其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来源于:杭州互联网法院百家号)
2、东风汽车诉自媒体网络侵权以不正当竞争,二审宣判自媒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8月25日,据21世纪经济报道,东风汽车有限公司起诉北京车千里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8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车千里旗下抖音账号“牛车实验室”针对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发布了多个负面短视频,视频的标题或内容明显带有侮辱、诽谤、贬低及丑化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相关产品的意思表示,对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将北京车千里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诉诸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科技公司发布的视频存在不实内容及有失公允的评论:视频中通过开放性、疑问式语句引导社会公众对新奇骏车辆产生负面性看法;通过在评论区发表评论、点赞等方式,引导不特定观众对新奇骏车辆的性能、品质发表片面性评论,从而对其他观众产生误导。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科技公司的视频中带有明显贬损含义的词语以及未经核实的负面信息,间接或直接指向东风公司及其奇骏车辆,对东风公司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进行诋毁。且科技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密集、持续发表带有负面评价内容的行为,已经脱离了基本客观事实和所负有的容忍限度,超出了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和正常舆论批评监督的范畴,该违法行为必然造成东风公司名誉受损,对其经营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科技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来源于:(2023)鄂01民终2359号民事判决书)
3、网店使用电视剧《陈情令》截图,法院判定侵权
新湃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影视作品《陈情令》的著作权,该剧是一部古装仙侠剧,超高的播放量带火了影视剧周边产品,该公司在网购平台经营店铺“陈情令旗舰店”销售周边产品。该公司发现睢宁月满大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在未经许可且未支付任何许可费用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木珠缘办公文具旗舰店”内,使用涉案作品及相关各类素材进行设计、开发、宣传并销售所谓涉案作品的周边商品,进行“傍知名IP”、“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均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标准,且构成虚假宣传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构成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睢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视剧《陈情令》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中的电视剧作品。而电视剧作品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被告某商贸公司尽管只在其网店商品详情中使用了涉案电视剧的截图,但该截图属于从电视剧作品的连续画面中分离出的一部分,属于电视剧作品的组成部分。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截图置于网络,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构成对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被告同时在涉案商品链接的名称中标注“陈情令”,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源于:(2023)苏08民初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