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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租面积约定不当引发的退还租金法律风险分析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27日 作者:江启荣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房屋租赁实务中,计租面积的约定看似简单,实则直接关系到租金数额的确定。一旦约定不当或表述含混,出租人即便已收取租金,也可能面临被法院判决退还部分乃至全部租金的法律风险。这一风险在商业地产租赁中尤为突出,而在住宅租赁中同样不容忽视。

 

从法律性质上看,计租面积争议引发的退租金问题,本质上是租赁合同对价关系是否平衡的问题——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与其实际获得的使用面积是否对等。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从计租方式认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承租人是否及时提出异议三个维度进行审查。以下结合近年来的典型司法判例,系统分析其中的法律规则与风险。

 

二、核心法律规则:两种计租方式的截然不同后果

 

(一)按套整体计租——面积差异通常不导致退租金

按套整体计租,是指双方针对某一特定房屋约定固定租金总额,租金数额不随面积变化而调整。在此种模式下,即便合同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差异,承租人也无权主张退还租金。

 

典型案例一: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在出租人某管理公司与承租人温某的纠纷中,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未约定租金按房屋面积计算。温某在承租前已查看并确认知晓房屋现状。后温某以房屋实际面积明显小于约定面积为由主张减少租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并未约定租金按房屋面积计算,视为按套整体计租。温某在承租前已查看并确认知晓房屋现状,其与某管理公司达成按现状租赁、确定租金标准的合意,是建立在对房屋面积有清楚认知的基础上,故温某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该案作为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确立了计租方式的认定规则:租赁合同通常会写明租赁物的面积与地址,但若约定的租金标准并非“X元/平方米”,则推定为按套整体计租。

 

典型案例二:北京市平谷区法院“误载不害真意”案

2023年,安某租赁刘某房屋,合同记载房屋“建筑面积109平方米”,但实际仅出租大间(约89平方米)。数月后,安某以实际使用面积小于合同记载面积为由,诉请退还部分租金。法院经审理查明,安某在签约前实地查看了房屋,对大小间分租情况明知,且仅按实际租赁面积支付物业费,合同约定的大间租金标准与同地段80余平方米房屋的市场租赁价相符。

 

法院认定,当合同文本表述存在歧义时,应结合条款内容、行为目的、诚信原则等,探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文本记载并非明确合同真意的唯一依据**,即适用“误载不害真意”的合同解释原则。最终判决驳回安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三: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商业物业租赁案

2021年,A公司承租陈某位于某小区首层的建筑面积2912.46平方米商铺,合同明确了每月单位面积的租金金额。A公司签署《免责声明》确认面积无误,并对物业进行隔断装修后分租给次承租人。2023年,A公司因欠付租金被诉,遂以实际面积不足为由反诉要求退还多付租金。

 

宝安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签约前已到现场实地察看并签署面积确认声明;涉案物业由A公司进行加装隔断并分租;A公司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面积与不动产权证能相互印证;在长达两年的租赁期间,双方多次就降租、免租、欠租等事宜沟通,A公司从未对租赁面积提出过异议。据此,法院认定**A公司知悉涉案物业现状并同意按现状承租**,判决驳回其反诉请求。

 

(二)按面积计租——面积误差显著时须退还差额

与按套整体计租不同,若合同明确约定按面积计算租金(如“X元/平方米”),则租赁面积直接影响租金数额。在此种情形下,若实际交付面积显著低于合同约定面积,出租人须承担返还超额收取租金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四: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美容美发店租赁案(出租人被判退还)

阿美公司承租刘阿姨房屋从事美容美发经营,合同约定使用面积210余平方米,首年租金据此计算。签约次日交接时,公司实测发现实际使用面积仅170多平方米,面积误差达40余平方米(约20%)。双方协商未果,刘阿姨单方退还租金押金后将房屋另租他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房屋租金系根据房屋面积计算,因此房屋面积系合同的重要条款,案涉房屋的实际面积明显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刘阿姨作为出租人不能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已属违约,后单方退还租金并将房屋另租他人,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五:上海市奉贤区法院按面积计租退费案

在(2017)沪0120民初17012号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按照每平方米单价计算,由此得出每月租金总和。法院认定,在此种情况下,租金与租赁面积直接相关,若实际租赁面积低于合同约定面积,出租人所超额收取的租金应当向承租人予以返还。

 

广州仲裁委员会在总结此类纠纷时也明确指出:**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按照每平方米单价计算,租金与租赁面积直接相关,因面积差异出租人所超额收取的租金,裁判机构一般认定应当向承租人予以返还。

 

三、公摊面积引发的特殊风险

 

在商业地产(尤其是厂房、写字楼)租赁中,公摊面积争议是出租人被判退租金的高发领域。此类纠纷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出租人是否有权就公摊面积收取租金?

 

典型案例六:厦门市同安区法院“超大公摊”案(二房东被判退还)

厦门某实业公司(二房东)向厦门A公司承租两栋厂房(产权面积合计5132.31平方米),后转租给某卫浴公司,合同约定租赁面积约6250平方米(含公摊)。实际上,多出的1117.69平方米系园区内配电室、保安室、通道空地等附属设施。卫浴公司发现面积严重不符后提前搬离,实业公司诉请赔偿,卫浴公司反诉要求退还押金。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厦门A公司仅书面同意实业公司转租两栋厂房,并未允许将园区内其他任何区域转租。实业公司将园区内其他附属设施和室外空间共计1117.69平方米视为“公摊”计入转租面积,属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即便该部分面积拟作为公摊面积需要收取费用,收费的主体也应当是作为所有权人的业主,实业公司没有权利向卫浴公司收取租金。

 

法院最终判决:实业公司交付的厂房面积不符,主观上存在过错,已构成违约,应向卫浴公司返还租赁押金2125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实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揭示了一个重要法律规则:二房东将非其有权处分的面积计入计租面积,不仅构成违约,还可能面临返还全部相关租金的法律后果**。对于商业地产出租人而言,这一风险尤为突出。

 

四、司法审查的三维框架

 

综合上述案例,法院在审理计租面积争议时,通常综合考量以下三个维度:

第一,计租方式的约定。若合同明确约定按面积计租(如“X元/平方米”),则面积差异直接影响租金,出租人须返还差额;若合同未明确约定按面积计租,则推定为按套整体计租,面积差异不导致退租金。北京高院201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亦明确:租赁房屋是当事人双方认可的特定房屋,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固定数额,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其又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主张拒付、减付租金的,不予支持。

 

第二,承租人对房屋现状的确认情况。** 若承租人在签约前已实地查看房屋、签署面积确认文件或按现状接收房屋,法院倾向于认定承租人知悉并接受房屋实际状况,事后不得再以面积差异为由主张退租。

 

第三,承租人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长期未就面积问题提出异议,甚至继续按约支付租金至合同期满,事后再以面积差异为由主张返还租金,有违诚信原则,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有判决明确指出,承租人已实际长期使用租赁房屋并按约支付租金,再以面积不符为由要求调整租金标准,有违诚信原则。

 

五、出租人防范计租面积退租风险的实务建议

 

(一)签约前——明确约定计租方式

合同中对计租方式的约定是法院审查的核心依据。出租人应特别注意以下要点:

明确选择计租模式。若希望规避面积误差风险,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套整体计租”或“固定租金”模式,并注明“本合同租金为固定数额,不因实际面积与记载面积的差异而调整”。

 

若按面积计租,应确保面积数据准确。** 若采用“X元/平方米”的计租方式,出租人应在签约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实测,确保合同记载的面积数据准确。切勿凭房产证面积或估算面积直接写入合同。

 

明确是否包含公摊。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计租面积是否包含公摊面积、公摊面积的具体构成及计算方式。如涉及转租,出租人须确保自身有权就所主张的全部面积收取租金,避免出现厦门同安案中“无权处分”的情形。

 

(二)签约时——规范合同条款表述

避免歧义表述。平谷法院案警示我们,合同文本记载并非明确合同真意的唯一依据,但歧义表述仍会给承租人留下争议空间。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租金系针对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特定房屋的整体对价,不因任何面积测量差异而调整”。

 

明确计租面积的法律依据。若合同记载的面积来源于房产证或测绘报告,应在合同中注明数据来源,并约定“双方确认以本合同记载的面积作为计租依据,不以任何单方测量结果为准”。

 

加入“现场确认”条款。在合同中加入“承租人确认已实地查看租赁房屋,充分了解房屋的现状、面积、格局及周边环境,同意按现状承租”的条款。

 

(三)交付时——签署面积确认文件

制作书面交接确认书。交房时,双方共同签署《房屋交接确认书》,明确记载房屋的实际状况、面积、设施设备清单等,双方签字确认。宝安法院案中,A公司签署的《免责声明》确认面积无误,成为法院认定承租人知悉房屋现状的重要证据。

 

建议加入"最终确认"条款。在交接确认书中加入“双方确认,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面积、格局、设施设备等)已充分了解并予以认可,不得在事后以面积差异等为由主张减付或返还租金”的条款。

 

(四)履约中——及时固定证据

保留承租人未提异议的证据。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从未就面积问题提出异议,出租人应保留相关证据,包括租金支付记录、双方的沟通记录等,以证明承租人已接受房屋现状。

 

对面积异议及时回应。若承租人提出面积异议,出租人应高度重视,及时书面回应,避免“默示认可”的法律后果。回应时应明确指出:承租人已在签约前实地查看并确认房屋现状,且合同约定的计租方式为整体计租/固定租金,面积差异不影响租金数额。

 

涉及公摊面积的商业地产,须核查处分权。若出租人非产权人(如二房东),须确保计租面积中的公摊部分已取得产权人的明确授权,否则将面临厦门同安案中“无权处分”的法律风险,不仅须退还租金,还可能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结语

 

计租面积约定看似是合同中的“技术性条款”,实则承载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出租人被判退租金的根本原因,往往在于计租方式约定不明、面积数据不准确、公摊面积处分权不足,以及承租人已确认房屋现状的证据缺失。出租人应当树立“签约即合规”的意识,从计租方式选择、合同条款规范、交付确认、证据保全四个环节筑牢防线,方能有效防范因计租面积问题被判决退还租金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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