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娱资讯•双周报 | 2024年第14期
一、行业热点
1、董宇辉从东方甄选离职,收购与辉同行100%股权
7月25日,东方甄选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交易所公告,董宇辉于即日起不再担任公司雇员及公司一个合并联属实体的高级管理层,俞敏洪将与辉同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余下未分配溢利分配给董宇辉。董宇辉以人民币7658.55万元从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购与辉同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日,俞敏洪发布社交媒体称,该等股权购买款由其按符合上市公司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安排支付。(来源:香港交易所)
图片来源:香港交易所
2、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2024年7月份国产网络游戏审批信息,共105款游戏获批
7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7月国产网络游戏审批信息,共有105款游戏获批,其中,13款游戏为客户端游戏,其余都为移动端游戏。这些游戏中较为知名的有三七互娱的《无限梦境》,多益网络的《王兴于师》,咪咕的《幸福小渔村》,中青宝的《欢乐搭方块》《猎宝战机》等。国产游戏版号在2024年的整体数量较2023年提升明显,具体来看,2024年1月至7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共发放了779件游戏版号,2023年同期发放的版号数量为609件,数量同比增长达27.9%。(来源:国家新闻出版署)
图片来源:国家新闻出版署
3、2024年1至6月:中国游戏市场收入上升至1472.67亿元
7月25日,中国国际数字娱乐产业大会(CDEC)在上海浦东嘉里酒店召开,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第一副理事长、游戏工委主任委员张毅君在会上对外发布《2024年1-6月中国游戏产业报告》。2024年1-6月,国内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1472.67亿元,同比增长2.08%,增长趋势较为平稳。美、日、韩仍为我国移动游戏主要海外市场,占比分别为33%、15.66%和8.82%。值得关注的是,小程序移动游戏(简称为“小游戏”)收入166.03亿元,同比增长60.5%。其中内购产生的实销收入90.98亿元,同比增长81.56%;广告变现收入75.05亿元,同比增长40.74%。2024年上半年,游戏产业作为我国数字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坚持走高质量发展之路,积极承担稳定预期、稳定增长的重要职责,服务于国家促发展稳就业的战略布局,为国民经济保持回升向好态势作出了应有贡献。与此同时,我国游戏行业也将继续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持续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坚持正确价值导向,倾力打造精品佳作,充分发挥其在文化、科技、教育、文旅等多领域的社会经济价值,继续为我国新质生产力的高质量发展冲锋陷阵、添砖加瓦。(来源:游戏产业报告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游戏产业报告微信公众号
4、大批作家抵制番茄小说AI协议
近日,大批番茄小说作家因番茄小说要求签署AI训练补充协议而向12315等平台投诉。7月23日,番茄小说回应称,增设AI辅助写作条款,初衷是为了开发能够帮作家提升写作效率和阅读体验的辅助工具。对于已经签署补充协议或签约条款中包含AI条款的作家,如果对条款有疑虑,可通过后台反馈,番茄小说将安排尽快解除AI条款。(来源:新浪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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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抖音发布《关于虚假人设的治理公告》
7月22日,抖音安全中心发布《关于虚假人设的治理公告》,指出有少数“自媒体”策划虚假人设,在个人简介和发布内容中,自称为名企高管、专家或者自封不可查证的“大师”,以夸张或虚假的身份,博取用户信任,进而将用户引流至第三方平台变现。抖音安全中心表示,平台将于即日起开展专项治理,对发现的违规账号,将采取包含重置昵称/个人简介、下架视频、取消营利权限、搜索不收录、禁止关注、封禁账号在内的措施进行治理。治理公告显示,此次治理的重点如下:一、无法核实的专业成就;二、无法核实的高管身份;三、无法核实的业绩;四、自封无法验证的“大师”。(来源:抖音安全中心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抖音安全中心微信公众号
6、抖音快手微信发布微短剧反哺政策助力构建微短剧精品化支持体系
为落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管理要求,引导行业更加聚焦内容创作,助力微短剧行业繁荣、健康、可持续发展,抖音、快手、微信等网络视听平台近日发布微短剧反哺政策公告。各平台普遍通过更多的现金补贴、更大力度的流量扶持、更全面的商业赋能服务,反哺微短剧制作机构和创作者从“量”到“质”进行转变,构建微短剧精品化支持体系。中国网络视听协会也将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有关部署,积极发挥行业引领作用,推动会员单位积极落实好平台主体责任,不断推进行业及生态建设,加大对机构和创作者的政策扶持力度,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共同助力培育微短剧新质生产力。(来源: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微信公众号
7、陆川方、平台方回应陆川言论
7月16日,今日头条平台账号@电影人陆川 就沈腾、马丽的新电影《抓娃娃》发文称“(开心)麻花的低质强碱性搞笑片雄霸中国电影市场,是文化的悲哀”。7月17日,陆川公司通过微博@猿动力泛娱营业 回应称陆川今日头条平台账号被盗,前述内容非本人发布。同日,微博@头条安全中心 发文称经查询后台日志,前述账号登录手机设备、发文手机设备、删文手机设备信息均一致(来源:新浪微博)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电影人陆川
8、演员马丽,创票房新纪录!
7月16日,据猫眼电影数据显示,演员马丽成为中国影史首位票房突破200亿的女演员,相关话题一度登上热搜,网友纷纷表示祝贺。(来源:猫眼专业版)
图片来源:猫眼专业版
9、国家版权局发布2024年度第七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7月26日,国家版权局依据《关于开展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及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计划,并且根据相关权利人上报的作品授权情况,公布了2024年度第七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据悉,本次列入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的仅有《第33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巴黎奥运会)》。(来源:国家版权局)
图片来源:国家版权局官网
10、江苏省消保委公开约谈12家文娱演出经营主体
7月15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约谈相关票务平台及演出主办方,重点通报了退票政策不一、消费者退票承担的违约金过高、退票梯次设置不合理、一刀切式“不可退”等问题;要求相关主体充分考虑可能干扰观看体验的环节和因素,对视线遮挡、视觉干扰等作好预判,并提前告知,建议不销售遮挡严重的座位,对有一定遮挡的座位,可以通过特价票、阶梯式退改换等,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来源:江苏省消保委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江苏省消保委微信公众号
二、新规速递
1、中央网信办启动“清朗·2024年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
为切实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营造更加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近日,中央网信办专门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2024年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本次专项行动将重点整治6个环节突出问题。一是短视频、直播平台。“二次包装”经典动画或儿歌,集中展示暴力血腥内容。二是社交平台。在未成年人照片分享、交友信息等页面,发布诱导不良交友、引流非法网站等信息。三是电商平台。向未成年人售卖软色情手办文具、动漫周边等商品。四是应用商店。利用相似标志和名称信息,仿冒未成年人喜爱的APP,传播违法不良信息。五是儿童智能设备。设备自带APP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六是未成年人模式。提供“虚假模式”,用户进入未成年人模式后无内容、无法使用。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强调,清朗的网络环境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各地网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抓好专项整治任务落实。要密切关注涉未成年人问题新特点新表现,对各类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从严处置违规平台、账号及相关MCN机构。要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健全平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来源:中国网信网)
图片来源:中国网信网官网
三、司法案例
1、利用自有网站平台进行短视频账号买卖交易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涉短视频账号买卖的不正当竞争案例。某公司长期提供某短视频平台账号交易服务,在自有网站平台开设交易专区,用户可点击“出售”或“求购”进行短视频账号买卖。法院审理认为,短视频账号是原告在长期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宝贵用户资源,代表了其平台的市场知名度和平台商誉,也是用户参与、身份识别、流量分发的主体性存在。被告提供买卖账号服务的居间行为,以原告平台内账号作为经营对象,直接针对原告平台的组成主体,其经营行为和获取盈利基础均依赖于在原告平台中已经完成注册、存续和正常使用的短视频账号。二者之间业务具有关联性,构成竞争关系。(来源: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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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曲者享有音乐作品著作权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之一的苏某某作为编曲者以音乐作品作者的身份主张权利。法院认为,在编曲创作过程中,非旋律性表达的构思、取舍、加工、组合,往往体现了编曲者的智力创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作品最终的思想与情感表达效果,具备独创性。本案中,苏某某的编曲和混音的创作,融入了具有独创性的个性化表达,是该作品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其为涉案音乐作品的创作者之一,可以与方某共同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3、短视频水印视为制作者署名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搬运”短视频侵权纠纷。法院认为,短视频制作者在将短视频上传至相应平台时,往往会自动在短视频一角标注“@视频制作者”,可视为对短视频进行署名。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享有权利的涉案100条短视频或原样复制或简单修改后在自己账号进行发布,侵害了原告就涉案短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被告在“搬运”的视频中推广的商品与原告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但该联系是由被告的行为建立的,而非被告“搬运”后发布的短视频平台。因此,不会相应地提高该短视频平台的审核或注意义务。(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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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游戏运营公司在用户协议中约定“有权清理不活跃用户账号的游戏角色”的条款无效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对游戏《魔镜物语》用户协议“霸王条款”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作出判决,认为该游戏《使用许可及服务协议》中“为了优化服务器负载,给更多用户营造更流畅更稳定的游戏环境,我们将有权对服务器中部分不活跃用户账号的游戏角色(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期限内未登录、没有充值记录、游戏等级低的游戏角色等)进行统一、不定期的清理,并采取封停账号、删除档案或封禁IP等措施”等格式条款无效。(来源:广东消委会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微信公众号
5、未经授权“搬运”他人短视频带货,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7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一起涉及“搬运”短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认定该搬运行为构成侵权。本案被告小梁多次未经许可通过消除署名水印的方式,将原告制作的含有商业广告宣传的短视频从一个平台搬运到另外一个平台,并借此获得大量粉丝,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视频被搬运的APP运营者,与小梁存在直接的利益分享,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小梁将原告享有权利的涉案100条短视频或原样复制或简单修改后在自己账号进行发布,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害了小张就涉案短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平台不承担侵权责任,因平台不是视频的发布人,从现有证据来看,涉案短视频的知名度和被诉侵权短视频的热度,未能达到使某短视频公司明显感知的程度,对于小张要求某短视频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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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北京知产法院审结全国首例涉已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数据不正当竞争案
本案原告北京数某某公司于2021年发布“AI数据开源计划1505小时中文普通话语音数据”,采集语音数据,并于2023年获得京知数登字第2023000007《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上海隐某公司是一家提供数据存储、标注、训练服务的科技公司,在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涉案1505小时数据集的子集涉案200小时数据集后,将其作为公司“格物钛”官网数据产品的服务内容向网络用户披露并提供下载链接使用。北京数某某公司于2021年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隐某公司侵害数某某公司的数据财产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商业秘密侵权成立。隐某公司不服决定,提起上诉。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虽然涉案数据集既不具有独创性,也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由数某某公司主动公开而丧失秘密性,不能得到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保护,但数某某公司在合法收集声音数据条目的过程中付出了技术、资金、人力、物力等实质性投入,在原始数据上添附了更多的商业价值,构成一种竞争性权益。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确定了涉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不仅可作为证明数某某公司享有涉案数据集相关财产性利益的初步证据,同时也能够作为数据集收集行为或数据来源合法的初步证据。法院指出,隐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涉案知识共享开源协议的非商业目的使用规则,损害了数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消费者利益,扰乱了数据服务市场竞争秩序,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法院确定一审法院裁定的10万元经济赔偿数额适当。(来源:中国信通院知产与创新中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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