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泽君外商投资领域法律法规资讯月报(第五期)
尊敬的各位客户、业界同仁:
欢迎参阅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您呈现的《君泽君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资讯月报》2021年第五期。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及施行,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正式确立了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也在逐步推进,更开放、包容、也更具时代特征的外商投资领域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有鉴于此,我们拟对外商投资领域法律体系的完善进程持续关注,并从2021年1月开始,对中国境内外商投资领域的立法动态进行月度推送,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领域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文件、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解读等,欢迎您的关注与指导。
本期月报主要内容包括:
1、新增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2)《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4)《商务部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5)《商务部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6)《商务部关于印发<海南省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7)《商务部关于印发<重庆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8)《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外资法人银行对母行集团大额风险暴露有关监管要求的通知》。
2、新增征求意见稿:关于就《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3、废止的部委规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发改体改[2021]479号)
1、公布日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1年4月7日公布。
2、主要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特别措施》”)紧密围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2020年版)》”)研究制定,每一条特别措施,都将对应放宽《负面清单(2020年版)》相关事项的准入限制,22条特别措施的推出,意味着30个《负面清单(2020年版)》所列事项将在海南试点放宽。同时,为了切实破除“准入不准营”等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特别措施》在放宽清单事项限制之外,从体制机制、机构保障、金融支持、人才保障等多个角度统筹提出支持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作为进一步缩减全国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重要探索,《特别措施》包括的具体措施如下:
(1)创新医药卫生领域市场准入方式。支持开展互联网处方药销售,支持海南国产化高端医疗装备创新发展,加大对药品市场准入支持,全面放宽合同研究组织(CRO)准入限制,支持海南高端医美产业发展,优化移植科学全领域准入和发展环境,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下,支持海南设立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混改基金,支持相关产业落地发展。
(2)优化金融领域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依法支持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落户海南。鼓励发展医疗健康、长期护理等商业保险,支持多种形式养老金融发展。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开展支持农业全产业链发展试点。
(3)促进文化领域准入放宽和繁荣发展。支持建设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鼓励国内外知名拍卖机构在交易中心开展业务。鼓励文化演艺产业发展,支持开展“一带一路”文化交流合作,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乃至全球优质文化演艺行业的表演、创作、资本、科技等各类资源向海南聚集。鼓励网络游戏产业发展,探索将国产网络游戏试点审批权下放海南,支持海南发展网络游戏产业。放宽文物行业领域准入,对海南文物商店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支持设立市场化运营的文物修复、保护和鉴定研究机构。
(4)推动教育领域准入放宽和资源汇聚。鼓励高校在海南进行科研成果转化,支持国内知名高校在海南建立国际学院,鼓励海南大力发展医疗、康养、文化演艺、文物修复和鉴定等领域职业教育,对仅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以及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5)放宽其他重点领域市场准入:优化海南商业航天领域市场准入环境,支持建设融合、开放的文昌航天发射场,打造国际一流、市场化运营的航天发射场系统,统筹建设相关测控系统、地面系统、应用系统,建立符合我国国际商业航天产业发展特点的建设管理运用模式。放宽民用航空业准入,落实金融、财税、人才等政策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通用航空、航油保障、飞机维修服务等领域。放宽体育市场准入,支持在海南建设国家体育训练南方基地和省级体育中心,打造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区。放宽海南种业市场准入,简化审批促进种业发展。支持海南统一布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放宽5G融合性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推进车路协同和无人驾驶技术应用。优化准入环境开展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创新发展试点,以市域或县域为单位开展乡村旅游市场准入试点,按照市场化原则,组建乡村旅游资产运营公司。
(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银发[2021]84号)
1、公布日期: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1年3月30日公布。
2、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以支持海南实体经济发展、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加强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为原则,推动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金融政策和制度框架,从六个方面提出33条具体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进一步推动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探索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投资外汇管理;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探索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探索放宽个人跨境交易政策,支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就业的境外个人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在海南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支持符合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试点。
(2)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支持海南银行业发展,支持海南引进外资,参股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南企业首发上市,继续支持海南企业并购重组;支持海南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持海南相关基金发展,支持公募基金落户海南,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在海南依法申请设立合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在海南全资拥有或控股参股期货公司。
(3)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鼓励境外金融机构落户海南,支持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支持海南的银行引进符合条件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改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就海南与港澳地区保险市场深度合作加强研究,探索制定适合再保险离岸业务的偿付能力监管政策;设立银行业准入事项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审批效率;落实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海南依法合规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允许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分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4)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创新面向国际市场的人民币金融产品及业务,扩大境外人民币投资海南金融产品的范围;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范围;支持海南探索推进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推动配套措施完善;创新发展保险业务;鼓励绿色金融创新业务在海南先行先试;支持科技金融发展,推动发展海洋科技;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金融科技创新应用。
(5)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在海南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支持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联合产业各方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产业;提升跨境移动支付便利化水平,便利境外居民在海南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支持境内移动支付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持续推进海南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引进有市场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支持海南加快发展航运金融、船舶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支持文化、体育、旅游业发展,强化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金融服务;在房地产长效机制框架下,支持海南在住房租赁领域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发展。
(6)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构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支持海南设立金融与破产专业审判机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三)《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37号)
1、公布日期:
国务院于2021年4月9日公布。
2、试点背景:
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是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部署。2015年5月起,北京市率先实施开放政策,逐步打造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并于2020年开始深化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增设试点,此次四省市开展的为期3年的试点工作,将与北京市的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形成“1+N”的试点格局,共同探索服务业的高水平开放。
3、主要内容:
同意在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3年。原则同意四省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
(四)商务部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资发2021年第62号)
1、公布日期:
商务部于2021年4月21日公布。
2、总体要求:
立足天津市服务业发展特点,坚持扩大高水平开放与深化市场化改革互促共进,注重与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各项政策和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强化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主动适应全球产业链重塑和国际经贸规则重构新趋势,围绕数字、金融、物流、贸易、信息服务、医疗健康、教育等重点领域,分类放宽准入限制、促进消除行政壁垒、完善监管体系、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提升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整体发展水平。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落实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功能定位,发挥区位、先进制造和研发转化能力等优势,依托重大产业基地和特色产业园区等平台,率先推动航运物流服务、科学技术服务、互联网和信息服务、金融服务、新业态服务等重点领域扩大开放。在扩大开放的同时,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
3、主要内容:
(1)推动服务业重点行业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将物流运输服务领域、科技服务领域、会展服务领域及批发零售领域分类为充分竞争性服务业;金融服务领域、健康医疗服务领域及教育服务领域分类为有限竞争性服务业;电信服务领域、电力服务领域分类为自然垄断领域竞争性业务。其中,在金融服务领域,支持外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新设机构或增资扩股;支持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在健康医疗服务领域,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
(2)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在重点平台和园区示范发展。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加强口岸建设与联动发展,加强数据要素流通利用。
(3)优化服务业开放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定期评估、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探索开展数字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对标国际高标准高水平规则,开展先行先试,优化提升数字营商环境,打造吸引相关海外投资的优选地;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4)加强服务业开放发展的政策和要素保障。优化人才保障,强化知识产权及数据保护,提升资金跨境流动便利化,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培育要素流转综合功能性平台。
(五)商务部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资发2021年第63号)
1、公布日期:
商务部于2021年4月21日公布。
2、总体要求:
围绕上海关于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等“五个中心”,强化全球资源配置、科技创新策源、高端产业引领、开放枢纽门户等“四大功能”的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聚焦制度创新,统筹对内对外开放,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以高水平开放带动改革全面深化。主动适应全球产业链重塑和国际经贸规则重构新趋势,围绕电信、互联网、医疗、交通运输、文化、教育等重点领域,分类放宽准入限制、促进消除行政壁垒、下放审批权限、完善监管体系、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提升上海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整体发展水平。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在形成创新发展制度优势、增强开放联动效应等方面开展探索。在上海全市域开放的基础上,探索完善“产业+园区”开放模式,完善区域内部功能布局。在扩大开放的同时,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
3、主要内容:
(1)推动服务业重点行业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将科技服务领域、商务服务领域、物流运输服务领域分类为充分竞争性服务业;教育服务领域、金融服务领域、健康医疗服务领域、旅游服务领域分类为有限竞争性服务业;电信服务领域分类为自然垄断领域竞争性业务。其中,在教育服务领域,鼓励外商投资举办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金融服务领域,加快落实国家金融对外开放政策,扩大外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上海设立或参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等;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支持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外商独资财务公司;支持境外评级机构设立子公司;推动放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准入条件,支持上海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含分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基金托管人资格;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在旅游服务领域,允许在上海设立的外商独资旅行社试点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赴台湾地区除外)。
(2)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在重点平台和园区示范发展,推动虹桥商务区和浦东软件园创新发展。
(3)优化服务业开放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简政放权,推进“一网通办”平台涉外服务专窗建设,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提供便利化政务服务,全面试点以事前信用前置审查、事中分类跟踪监管、事后监管结果纳入信用记录为特征的告知承诺制,探索新兴行业市场准入许可向国际通行规则转变;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探索开展数字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对标国际高标准高水平规则,加强先行先试,打造吸引相关海外投资的优选地。
(4)加强服务业开放发展的政策和要素保障。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试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放宽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模式下的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限制;优化人才保障,强化知识产权及数据保护,加强金融风险防控。
(六)商务部关于印发《海南省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资发2021年第64号)
1、公布日期:
商务部于2021年4月21日公布。
2、总体要求:
坚持扩大高水平开放与深化市场化改革互促共进,聚焦制度创新,统筹对内对外开放,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主动适应全球产业链重塑和国际经贸规则重构新趋势,围绕旅游、交通运输、金融、商务服务、技术服务、医疗健康、教育、文化娱乐等重点领域,分类放宽准入限制、促进消除行政壁垒、完善监管体系、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提升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整体发展水平。围绕国家赋予海南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的发展定位,充分发挥海南生态、资源优势及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背靠超大规模国内市场和腹地经济的区位优势,抢抓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要机遇,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聚集全球创新要素、深化对内对外开放,培育具有海南特色的合作竞争新优势。在扩大开放的同时,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
3、主要内容:
(1)推动服务业重点行业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将科技服务领域、商业服务领域分类为充分竞争性服务业;教育服务领域、金融服务领域、健康医疗服务领域分类为有限竞争性服务业;电力服务领域分类为自然垄断领域竞争性业务;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分类为特定领域服务业。其中,在科技服务领域,支持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在金融服务领域,支持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允许外资银行参与进出口通关缴税和关税保函业务;支持跨国公司在海南省设立外商独资财务公司;鼓励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参与境内黄金和白银期货交易。在健康医疗服务领域,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支持台湾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医院;支持外资合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在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鼓励外商投资旅游业,参与商业性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投资旅游商品和设施;支持中外企业在文化领域合资合作。
(2)优化服务业开放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减少服务业领域禁止和限制条款,定期评估、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完善规则体系,探索开展数字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对标国际高标准高水平规则,加强先行先试,打造吸引相关海外投资的优选地;
(3)加强服务业开放发展的政策和要素保障。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供人才保障,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强化数据及知识产权保护。
(七)商务部关于印发《重庆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资发2021年第65号)
1、公布日期:
商务部于2021年4月21日公布。
2、总体要求:
坚持扩大高水平开放与深化市场化改革互促共进,聚焦制度创新,统筹对内对外开放,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主动适应全球产业链重塑和国际经贸规则重构新趋势,围绕科技服务、租赁和商业服务、教育、金融、卫生和社会工作、电力电信等重点领域,分类放宽准入限制、促进消除行政壁垒、完善监管体系、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提升服务业国际竞争力和整体发展水平。在全市域开放的基础上,探索完善“产业+平台+园区”开放模式,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在西部(重庆)科学城、重庆两江新区等重点开放平台和重点园区示范发展,完善区域内部功能布局。全面融入和服务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共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国家战略,在推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科技创新,建设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西部金融中心、中西部国际交往中心等方面开展探索。在扩大开放的同时,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
3、主要内容:
1)推动服务业重点行业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将科技服务领域、商业服务领域分类为充分竞争性服务业;教育服务领域、金融服务领域、健康医疗服务领域分类为有限竞争性服务业;电力服务领域、电信服务领域分类为自然垄断领域竞争性业务。其中,在商业服务领域,支持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在金融服务领域,在条件成熟时,研究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自然人投资重庆市内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司;鼓励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允许外资银行参与进出口通关缴税和关税保函业务。在健康医疗服务领域,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支持外资合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在重点平台和重点园区示范发展。以西部(重庆)科学城、重庆两江新区为龙头,打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以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为载体,打造内陆国际物流枢纽;以重庆江北嘴、解放碑、长嘉汇等为主阵地,打造金融科技创新示范区;以重庆主城都市区、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为基础,支持商贸文旅融合发展,允许外商投资旅行社开展出境游(赴台湾地区除外)业务。
3)优化服务业开放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简政放权;完善规则体系,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定期评估、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推动“非禁即入”全面落实,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建立促进体系。
4)加强服务业开放发展的政策和要素保障。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探索开展数字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对标国际高标准高水平规则,加强先行先试,打造吸引相关海外投资的优选地;提供人才保障,强化数据及知识产权保护,加强金融风险防控。
(八)《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外资法人银行对母行集团大额风险暴露有关监管要求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6号)
1、公布日期: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4月2日公布。
2、出台背景:
2018年以来,银保监会宣布了34条对外开放新措施,涉及取消或放宽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放宽外资机构和业务准入条件、扩大外资机构业务范围、优化外资机构监管规则和简化行政许可流程等。2018年以来,共批准新设各类外资机构100多家。在华外资银行利用全球网络,发挥跨境业务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以及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原则上未将银行集团内的风险暴露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政策框架,国际上主要经济体的监管当局也大都对银行集团内的大额风险暴露实施差异化监管。银保监会决定豁免外资法人银行对母行集团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比例要求,是推动现行监管规则与国际接轨,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进一步对外资银行执行《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相关监管规定予以明确。
3、主要内容:
(1)外资法人银行对母行集团内的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受《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母行集团口径与非现场监管统计报表填报口径一致。
(2)银保监会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持续进行数据监测和风险研判,对潜在风险较大的外资银行,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各银保监局应督促外资法人银行切实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继续做好对母行集团大额风险暴露相应风险管理和相关报表的填报工作;加强相关数据监测,根据外资法人银行与母行集团交易的敞口类型和实际风险情况进行合理判断,对出现异动或相关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银行及时提示风险,必要时可采取进行审慎性会谈、下发监管意见书等监管措施。
(3)银保监会将加强关联交易监管,防范跨境风险传递。各银保监局应严控外资法人银行与母行集团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不公允交易、利益输送等风险;持续关注外资法人银行母行集团经营管理情况,综合考虑母行集团风险变化,做好在华子行与母行集团风险隔离的动态评估,防范跨境风险传染。
二、征求意见稿
关于就《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1、公布日期: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1年4月9日公布。(公众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通过邮件或传真形式提出反馈意见)
2、出台背景: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项目核准和备案是外商投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条、四十二条规定了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范围、方式和发展改革等部门职责等,明确相关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促进外商投资,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启动《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3、主要内容:
(1)总则:具体条款包括《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办法》的适用范围、项目管理方式和机关、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和权限、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办事指南的编制、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的咨询和指导服务、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办理结果公开、在线办理和项目代码管理、总投资的计算以及安全审查等。
(2)项目核准:具体条款包括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应附具的相关文件、项目申请如何报送、项目申请材料的补正与项目核准机关的受理、项目评估、需征求部门意见的项目、需征求公众意见的项目、项目单位对项目申请的调整、澄清或补充、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审查条件、项目核准机关作出核准决定的时限、核准文件出具、项目单位申请核准变更以及核准延期等。
(3)项目备案:具体条款包括在线备案、备案补正与完成、备案变更、备案证明和信息共享以及异议处理等。
(4)监督管理:具体条款包括层级指导和监督、事中事后监管、监管信息共享和处理、如实申报义务以及信用惩戒等。
(5)法律责任:具体条款包括层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追究、不实申报的责任、核准项目的责任、备案项目的责任以及违反负面清单的责任等。
(6)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本市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废止的部委规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1、公布和生效日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4月2日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2、主要内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在内的11件部门规章,对5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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