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出台后家族信托登记怎么做?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1日 作者:梁秀秀
8月30日,笔者的朋友圈几乎被《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发布霸屏。我在内心激动之余,出于职业的本能,也提醒自己今后参与拟定家族信托文件时,对关于信托生效和信托登记的内容要及时更新。
自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实施以来,信托登记制度一直都是立法空白。
近几年随着国内高净值客户对家族财富管理需求的日益增长,以及信托公司转型创新业务的开展,家族信托成为各大信托公司和财富管理机构摩拳擦掌、欲欲跃试的业务板块之一。然而,信托登记和信托税收两大制度的立法空白成为开拓这一领域的羁绊。
当然,困难有多大,我们的创新能力就有多大。对于股权、不动产等类需要办理登记的信托财产,笔者经常建议客户采取迂回的方式进行操作,毕竟来日方长,还是以稳妥为重。即先以资金设立家族信托,再以家族信托项下的财产购买客户名下的股权、不动产等。当然,还包括其他较为复杂的迂回方式。
经过合理的税收测算,这种迂回方式所产生的税收成本与直接将股权或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的方式所产生的税收成本差别并不太大,而且成功地规避了因信托登记的缺失而带来的信托效力的不确定性。
因此,这次《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颁布的确让笔者内心掀起阵阵涟漪。然而在通读办法全文后,却又平添些许惆怅:
一方面,作为规范信托制度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条明确规定: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据此,信托登记制度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然而《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是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一个规范性文件,效力级别远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如日后发生具体的信托产品未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办理信托登记,也不会因此影响信托的效力。因此,《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如何与信托法第十条进行衔接,笔者有所期待。
另一方面,我国信托法之所以设置信托登记制度,最核心的原因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委托人的自有财产一旦设立信托,即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财产、独立于受托机构的自有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财产,信托财产不得用于清偿委托人、受托机构及受益人因自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尤其是委托人的债务人不得就信托财产主张任何权利,因此,为了保护委托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托设立的稳定性,立法部门希望通过信托登记制度达到公示的目的。
信托登记制度最核心的是登记、公示委托人拟委托给受托机构设立信托的财产,包括财产的规模、属性及设立信托的状态。
纵观《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笔者认为银监会希望通过该办法达到的主要目的是信托产品的统计、信托受益权流转的规范以及信托公司的监管,至于信托登记的法律效果及未办理信托登记的信托效力并未涉及。
也许《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中的信托登记与信托法第十条中规定的信托登记仅仅是字眼相同,但内容却不同;也许因为信托登记制度的真正落实需要各类权利登记机构协调工作,较为复杂,无法一蹴而就,需要监管部门日后对《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修改或完善。
但无论如何,《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的确是我国信托领域的一大利好消息,万里长征第一步,开篇不易。
当然,银监会近期出台的这一办法虽然在众望之下仍留有遐思,但并不构成对我国信托立法进步的否认,毕竟实践出真知,信托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需要日后的实践经验积累。
需要强调的是,不论信托登记制度是否完善到位,均不会影响家族信托业务在我国大陆地区如火如荼地开展。如上所述,迂回曲折的信托设立方式,虽增加了一道环节,但税务成本并没有明显增加,而且增强了信托设立的稳定性,何乐而不为?毕竟,家族信托作为家族财富管理及传承的一项核心工具,是长期存续的,应当求稳而不求急。
最后,就家族信托客户有关信托登记所关注的几个问题,总结如下供参考:
1. 是否所有的家族信托均应当办理信托登记?
答:是的。根据《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规定,需要办理信托登记的信托应当包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家族信托往往属于单一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理应根据规定办理信托登记。
2. 由谁来办理家族信托项下的信托登记手续?
答:信托登记是由家族信托的受托机构(即信托公司)统一办理,无需委托人、受益人办理,因此省却了委托人的诸多工作。
3.信托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信托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拟发行或者成立时间、预计存续期限、拟发行或者成立信托规模、信托财产来源、信托财产管理或者运用方向和方式、交易对手、交易结构、风险揭示、风控措施、清算方式、异地推介信息、关联交易信息、保管人信息等内容。当然并不是所有内容都适用于家族信托,如因家族信托不存在推介的问题,无需登记异地推介信息。
4. 信托受益权账户是必须要开立吗?
答:不是必须开立。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可以自愿开立。家族信托业务具有较强的保密性,而受益权账户的开立没有实质意义,因此,家族信托的客户暂时没有必要开立。但是在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的情形下,是可以考虑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以便日后继承人查阅。
5. 信托受益权账户由谁开立?
答:信托受益权账户可以由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自行申请开立,亦可委托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