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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月刊 | 2023年8月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31日 作者:刘良勇团队

目录

 

一、法规速递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2.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意见》

5.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湖南省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

6.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海南省公用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

 

二、执法案例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平罗县财政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约谈四家生猪养殖企业规范劳动力畅通流动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署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司法案例

1.宁德时代两项涉诉专利被判无效

2.“三体”域名确认不侵权纠纷案,法院判归三体公司所有

3.“紫光”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驰名商标不等于全类商品保护和绝对保护

4.特斯拉诉“特斯拉啤酒”商标侵权案获赔500万元

5.蜜雪冰城诉“蜜雪皇后”商标侵权案获赔3.9万

6.“西门子”商标侵权案,最高院支持赔偿1亿元

7.“好时”构成驰名商标,“好时之吻”等注册满五年商标禁止使用并判赔300万元

8.浙江高院再审改判“金银花”商标侵权案

9.江苏高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跨行业保护国外地理标志

10.肆意爬取新闻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100万元

 

一、法规速递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3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案件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适用领域、具体情形、判断标准、操作程序、保障机制,配发了相关诉讼文书样式。《指导意见》包括5个部分26个条文。第1条至第3条是一般规定,提出了总体工作要求,明确了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具体内涵、法律依据、适用类型。第4条至第14条是关于完善提级管辖机制的规定,包括提级管辖的6类情形、判断标准、报请程序、提级程序、文书内容、备案要求、审限计算等。第15条至第20条是关于规范民事、行政再审提审机制的规定,包括再审提审的一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提审的6类特殊情形,并重点明确了高级法院报请再审提审的情形、形式、程序、审限等。第21条至第24条规定了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保障机制,明确了上级法院案件发现提级审理案件的8种渠道,并对激励考核机制、审判条线指导、裁判成果转化提出了具体要求。第25条至第26条为附则,明确了《指导意见》的解释权限、备案要求和施行时间。(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正式对外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并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暂行规定》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适用范围。明确《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确认为相关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后续随着未来数据资源相关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可及时跟进调整。二是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按照会计上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根据企业使用、对外提供服务、日常持有以备出售等不同业务模式,明确相关会计处理适用的具体准则,同时,对实务反映的一些重点问题,结合数据资源业务等实际情况予以细化。三是列示和披露要求。要求企业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增设报表子项目,通过表格方式细化披露,并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含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原始数据类型来源、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涉及的重大交易事项、相关权利失效和受限等相关信息,引导企业主动加强数据资源相关信息披露。(来源:财政部)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

2023年8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在总则部分,明确了行业协会商会的范围、收费类型、收费基本原则、综合监管部门,明确了商会有配合调查、投诉举报、收费公示、禁止价格欺诈等义务。在会费部分,对会费标准、会费票据管理、会费公开作出规定,并禁止强制入会和多头收费等行为。在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强调需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政府委托事项的工作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强制性培训应由财政经费保障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举办职业资格考试不得组织考前培训并收取费用。在经营服务性收费部分,要求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禁止利益关联,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价格串通。此外,还对电子政务平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咨询服务、开展培训、举办展览、销售报刊、会议论坛、委托合作、制定标准、资质认定、继续教育、评比表彰等费用均作出了相关规定。(来源: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意见》

2023年8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意见》。《意见》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知识产权执法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针对当前侵权假冒行为的新特点,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法治保障,建立完善执法机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提供有力支撑。到2025年,基本建成行政执法、行业自律、企业维权、社会监督协调运作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意见》强化执法支撑保障措施。一是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开展行风建设,提升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化水平。二是健全完善执法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完善线上线下结合、上下联动、区域协作的全链条执法。三是强化执法技术支撑,结合开展“数字+执法”能力提升行动,加强和规范执法数据报送、情报实时归集、线索科学分析、数据有效利用。四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与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的沟通联系,健全知识产权权利人联系名录。五是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实施知识产权执法人才建设发展计划。(来源: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5.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湖南省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

2023年8月5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最新《湖南省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指引》详细介绍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各项规定,说明了我国反垄断领域重点规制的经营者集中情况,以及申报、商谈、立案、初步审查、进一步审查、审查等各环节的规定,强调了违反规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指引》提出六类需重点关注的经营者集中情况,对是否申报以及何时申报经营者集中,以及申报代理人、申报材料等提出了相关要求。《指引》鼓励具有经营者集中需求的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合规管理职责。同时,经营者需识别、评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风险,并做好申报准备、防范措施与应对机制;鼓励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承诺机制、报告机制、咨询机制、奖励机制,定期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价,以多种形式开展经营者集中合规宣传与培训,引导督促相关人员提高合规意识与能力,提升合规管理效能。(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6.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海南省公用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

2023年8月24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海南省公用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引导公用企业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防范反垄断法律风险,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营造公平统一高效市场环境。《指引》根据《反垄断法》及其相关规定,从四个方面加强指导。一是指导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鼓励公用企业从合规管理机构、制度体系、考核机制、文化培育和培训保障等方面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框架建设,并提出指导意见。二是指导加强反垄断风险识别与防范。指导公用企业通过持续跟踪反垄断立法、执法、司法的最新进展或者外部法律咨询等方式,准确识别反垄断法律风险。针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电信、殡葬等反垄断法律风险较高的公用企业,细化列出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垄断协议的典型情形,引导公用企业重点警惕防范。三是指导完善风险评估与处置。指导公用企业在识别风险内容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预警,积极配合反垄断机构调查,并运用“承诺制度、宽大制度”,依法及时采取补救整改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违法成本。四是解读公用企业反垄断典型案例。在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反垄断执法案例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公用企业达成、实施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增强公用企业对《指引》的理解和把握。(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执法案例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平罗县财政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17年8月29日,平罗县财政局印发《关于为在职公职人员办理国寿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平财发〔2017〕207号)规定“政府统一为在职公职人员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统一办理某保险公司提供的交通意外保险,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按100元/每人保险标准,自主办理保险,单位可在公用经费中列支此项费用。办理交通意外保险后,干部职工因公外出不再办理各种涉及交通类保险手续”。截止调查前,该文件依然在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认为,交通意外保险市场属于竞争性市场,平罗县财政局印发文件指定某保险公司作为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交通意外险的承保单位,排除了其他具备承保交通意外险资质和能力的保险公司,限制了相关保险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平罗县财政局认识到上述行为的违法性,及时废止了相关文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相关竞争限制,并在平罗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约谈四家生猪养殖企业规范劳动力畅通流动

2023年6月20日,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家生猪养殖巨头作为发起人,签署《互不挖人公约》,倡议不挖人、不拆台等。2023年7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和《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有关规定,约谈上述四家生猪养殖企业。市场监管总局表示,2023年6月20日,上述四家企业作为发起人,签署《互不挖人公约》,倡议不挖人、不拆台等,有违《反垄断法》精神,不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约谈会要求,四家企业要高度重视《互不挖人公约》存在的问题,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一是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抓好整改,消除行为危害后果,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二是深刻吸取教训,对照《反垄断法》及配套规定排查反垄断合规风险,全面自查自纠。三是加强合规管理,完善合规制度建设,切实提升反垄断合规意识和能力。2023年7月31日,上述四家企业在牧原集团网站发布声明称,6月2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互不挖人的倡议,旨在促进行业健康文明发展,其中部分表述表意不当,有违《反垄断法》精神。公司诚恳接受市场监管总局在约谈中指出的问题,将立即整改,消除行为危害后果。四家企业表示关于该倡议,从未制定具体细则或实施相关措施。为避免造成误解,现决定撤销该倡议,并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支持行业内人才自由流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署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署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并将该行动列入“监管为民”十大专项行动之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部署,积极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民生实事,加强反垄断、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等工作,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振经营主体发展预期和信心,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充分调动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力量,推进线索管理和重点任务规范化;对重点民生领域加强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强化预防性监管。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反垄断专项行动,统筹专项行动与民生案件相结合,发挥监管联动和人才融合等机制的作业,优化公平竞争审查,推出竞争文化等产品,以提高监管服务质量。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全省反垄断执法人才库作用,加强常态化监管,规范行业经营问题,联动执法加强部门协作,总结典型的执法经验向全省推广,获得显著成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行动方案,拓宽垄断线索的渠道,聚焦重点领域推进反垄断执法,强化问题整改,做好案后跟踪、强化合规指导,以提升反垄断执法效果。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聚焦顶层设计、职责责任、执法办法、把握民生和营商环境两个重点,有序推进反垄断工作。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统筹行动方案,以执法为导向精准办案,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明确工作责任,深挖垄断案源线索,完善以省市场监管局查办为主、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受托调查为辅的反垄断执法机制,构建机关、企业、协会、平台等多元共治格局。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聚焦重点行业和领域明确重点举措,通过公告、报备、分析研讨、第三方专业论证等方式提高查案效率,健全反垄断工作联络员制度,建立全省反垄断执法人才库,加快建设竞争合规预防规范机制,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企业开展约谈以及反垄断培训。湖南省市场监管局集中力量查办民生领域重大典型反垄断案件,加强监管执法、竞争倡导和信息公示等内容。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把反垄断工作融入经济工作大局谋划推动,成立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筹把握加强监管和促进发展,坚持把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作为服务企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扎实推进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结合该省实际,部署开展深化粮食购销领域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成立专项小组破除行政性垄断,深入民生重点领域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反垄断合规提示活动,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三、司法案例

 

1.宁德时代两项涉诉专利被判无效

2021年7月、2021年9月、2022年7月及2022年8月,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先后起诉中航新能源专利侵权,共计6项专利牵扯其中,涉及正极极片及电池、防爆装置、集流构件和电池、锂离子电池、动力电池顶盖结构及动力电池等。期间,诉讼金额也在不断攀升,其中前五项诉讼金额从1.85亿升至5.18亿,第六项专利则被索赔1.3亿,至此,六项专利共计涉赔6.48亿。对此,中创新航就前面五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无效”请求。中创新航公告称,近期收到上述涉诉专利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63247号和第56289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分别宣告上述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涉诉专利A(ZL201810696957.2)的发明专利权及涉诉专利B(ZL201910295365.4)的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来源:知产前沿)

 

2.“三体”域名确认不侵权纠纷案,法院判归三体公司所有

2021年6月9日,三体公司向WIPO仲裁中心投诉,主张张某兰注册的涉案域名与《三体》小说中的虚拟游戏网址相同,且域名主要部分threebody对应《三体》小说的英文名称,与三体公司享有权利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张某兰对涉案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其行为会导致公众误认为涉案域名网站是经《三体》小说权利人授权的官方网站或两者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张某兰开设的涉案域名网站刊登了大量与《三体》小说有关的内容,且在多个平台出售涉案域名,其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均具有恶意。WIPO仲裁中心经审查后采纳了三体公司的上述主张,并于2021年11月11日裁决将涉案域名转移给三体公司。后张某兰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确认threebody.com域名为张某兰合法持有;threebody.com域名不转移给三体公司。

 

法院认为,在涉案域名注册前,《三体》小说已经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小说中的三体游戏是小说主人公接触三体世界的重要媒介,是小说情节展开的重要元素,www.threebody.com网址正是该三体游戏的网址。张某兰注册涉案域名后,在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上转载的多篇新闻均涉及到《三体》小说及小说作者刘慈欣。上述行为显然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误以为系《三体》小说官方网站或与《三体》小说及小说作者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制的其他混淆行为。鉴于《三体》小说的高知名度,张某兰在注册涉案域名时不可能不知晓threebody及www.threebody.com与《三体》小说的对应性,其亦未能举证证明其注册、使用涉案域名具有正当理由。根据涉案网站中的相关内容,张某兰刻意将涉案网站与《三体》小说及作者建立关联,不当攀附《三体》小说的知名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导相关公众访问涉案网站,不当获得公众的流量关注。张某兰还将涉案域名在相关网站出售,意图获取不当利益,故张某兰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来源:裁判文书网)

 

3.“紫光”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驰名商标不等于全类商品保护和绝对保护

原告紫光集团认为,其作为“紫光”商标的商标权人,经过大量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扫描仪)商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自2007年3月起即构成驰名商标,且驰名的状态一直延续。深圳紫光照明公司2007年3月成立以来,未经许可使用与紫光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紫光”“深照紫光”“紫光照明”等商标生产、销售照明设备相关产品,京东公司在其经营的京东网上销售侵权照明设备相关产品,误导公众,致使公众认为深圳紫光照明公司生产的照明设备与紫光集团公司之间存在授权许可等关联关系,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紫光集团公司利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被告深圳紫光照明公司认为,紫光商标在2007年3月之前未达到驰名状态,无权主张商品跨类别保护。生产、销售的商品为工业照明设备,279号紫光商标、280号紫光商标核准注册的数据处理设备(扫描仪)与本案被诉侵权的工业照明设备,商品类别跨度较大,行业特征区别明显,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存在明显差异,即使认定为驰名商标,也不能获得保护,并无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深圳紫光照明公司长期使用“紫光”“深照紫光”“紫光照明”标识生产、销售工业用照明设备,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格局,在工业用照明设备领域上述标识与深圳紫光照明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深圳紫光照明公司使用上述标识不会损害紫光集团商标利益。

 

法院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是全类商品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保护,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定驰名商标可以获得保护的界限。如果诉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与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的商品类别相差过远,相关消费群体缺乏必要重合,或者诉争商标在被诉侵权的商品类别上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其他主体建立了非常紧密的联系,相关消费者在面对被诉侵权商品时,并不会联想到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也不会认为诉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不会导致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下降,或者市场声誉受到贬损,则不认为侵害驰名商标权利。本案中,考虑到数据处理设备与工业用照明设备之间的商品类别、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的差异,以及深圳紫光照明公司在工业用照明设备领域的高知名度,其使用的商标并不构成侵权。(来源:裁判文书网)

 

4.特斯拉诉“特斯拉啤酒”商标侵权案获赔500万元

自2019年起一系列名为特斯拉苏打酒、特斯拉啤酒的酒精饮品开始在市面上流通,商标为T型标志。这款名为特斯拉啤酒的产品外观印有拼音TESILA,与特斯拉英文Tesla极为相似。在特斯拉啤酒的宣传中,甚至包含“美国预调酒先驱品牌”、“国际顶尖品牌”等字样,宣传图中有特斯拉Model X出镜。特斯拉在关注到这一侵权行为后,将中饮食品有限公司等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告上法庭。据特斯拉中国介绍,特斯拉诉“特斯拉啤酒”商标侵权一案判决结果公布,法院认定特斯拉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处被告中饮食品有限公司(“特斯拉啤酒”)立即停止对特斯拉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向特斯拉赔偿人民币500万元,并在报刊上发表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后“特斯拉啤酒”提起上诉,二审已于7月14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特斯拉中国方面透露,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5.蜜雪冰城诉“蜜雪皇后”商标侵权案获赔3.9万

原告蜜雪冰城公司诉称,被告鹿角巷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果汁、奶茶等饮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与原告“蜜雪”商标近似的“蜜雪皇后”商标,被告郑州火爆公司明知“蜜雪冰城”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却提供网络平台宣传销售侵权产品,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和误认。鹿角巷公司辩称,其产品经“蜜雪皇后”商标权人合法授权,不存在侵权行为;其不知情“蜜雪皇后”商标涉嫌侵害原告的商标,不存在恶意行为。郑州火爆公司辩称,已对相应资质凭证进行审查,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鹿角巷公司经授权标示“蜜雪皇后”字样,涉案标识的整体形象和细节与原告商标存在实质近似,且上述“蜜雪皇后”商标已被宣告无效,鹿角巷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郑州火爆公司构成帮助侵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鹿角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蜜雪冰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9万余元。(来源:裁判文书网)

 

6.“西门子”商标侵权案,最高院支持赔偿1亿元

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注册本案争议商标时间早、知名度高,根据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书记载,两涉案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7、9、10、11类等商品或服务上,其中第7类中包括“洗衣物机、洗衣和处理衣物的设备机器”等;“西门子"商标已成为第11类柜式和箱式冷冻机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同时,亦有相关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上述两涉案商标在第9类控制器商品上达到驰名。西门子公司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的理由主要为:一是奇帅公司所生产的洗衣机产品上标注有“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名称以较粗字体体现,使用的“西门子”文字与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的“西门子”商标完全相同,使公众会产生混淆和误认;二是奇帅公司将“SIMBMC”商标与“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结合使用,会使公众误认为中文"西门子”对应的英文是“SIMBMC”,从而会弱化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中英文商标一一对应的关系。

 

法院认为,对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需考虑标识显著性、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标识使用位置、使用形式和一般商业习惯等,如果将字号放在商标位置突出使用,具有识别来源的功能,可以认定为商标性使用。在认定侵权损害赔偿上,除考虑西门子权利的知名度和经济价值外,也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经营规模、销售数据、涉案商品销售区域、商品的种类和型号等,并以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在法定限额以上,裁量性确定侵权赔偿数额1亿元人民币。(来源:裁判文书网)

 

7.“好时”构成驰名商标,“好时之吻”等注册满五年商标禁止使用并判赔300万元

好时公司于1982年6月30日申请注册了第159261号“KISSES”商标,于1999年1月14日申请注册了第1239102号“好时”商标,于2015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了第15206090号商标。好时公司对涉案“好时”“KISSES”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HERSHEY'S/好时”品牌自2005年至2021年均入选世界品牌实验室“世界品牌500强”,(2018)京73号行初686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第159261号“KISSES”商标在2013年4月之前就构成巧克力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皇家喜铺公司涉案第13047874号“商标、13047749号“好时之吻”商标均是2013年8月7日申请注册,分别于2017年4月7日、2017年3月28日核准注册。好时公司认为,在皇家喜铺公司注册之前,“好时”商标已经构成巧克力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故起诉要求皇家喜铺公司停止销售相关商品,停止注册相同商标或类似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好时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在皇家喜铺公司于2013年8月申请注册前,经过好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大力宣传推广,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应当认定为在巧克力、糖果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皇家喜铺公司作为与好时公司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好时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更好的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但皇家喜铺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复制、抄袭好时公司商标的行为极为明显,具有攀附好时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和商誉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可以认定皇家喜铺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好时公司涉案商标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皇家喜铺公司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来自于好时公司或者与好时公司具有特定的联系、亦或被控侵权标识属于好时公司的系列商标,从而可能对好时公司的涉案商标权益造成损害,侵害了好时公司对其驰名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来源:裁判文书网)

 

8.浙江高院再审改判“金银花”商标侵权案

碧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汤臣本草公司、汇发实业公司生产、销售侵害碧丽公司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要求汤臣本草公司、汇发实业公司、黛莫尔公司赔偿碧丽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系花露水,花露水与香水同属于日化用品,从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识而言,两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应属类似商品,因此,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类似商品。被诉侵权商品上的“金银花”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虽然所用字体略有差异,但读音、文字、含义均相同,且在视觉上差别不大,两者可以认定为构成近似。被控侵权商品正面标注的“金银花”字体醒目、位置突出,且字体明显大于瓶身上“汤臣本草”的标识,已经超出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界限,构成商标性使用。其主观上难谓善意,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综上,汤臣本草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根据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侵权的区域范围、权利人主张的生产方赔偿范围以及其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相关因素,向权利人进行赔偿。

 

浙江高院再审查明,1995年3月28日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撤销公告显示,涉案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已经于1994年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浙江高院认为,作为碧丽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权利基础的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在其起诉时已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故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合法权利基础,碧丽公司提起的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碧丽公司抗辩提出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的意见,法院认为,在碧丽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涉案权利商标已被撤销,其显然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该抗辩法院亦不予支持。(来源:裁判文书网)

 

9.江苏高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跨行业保护国外地理标志

“干邑(Cognac)”是我国首个获得专门保护的外国地理标志产品,代表了法定产区内特定葡萄酒的品质,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知名度和影响力。福特中国公司、长安福特公司将其销售的汽车命名为“Cognac特别版”等,并以“干邑棕”命名相关汽车配色。干邑行业办公室认为,福特利用“干邑(Cognac)”地理标志对涉案汽车进行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福特中国公司、长安福特公司涉案行为增加了干邑(Cognac)地理标志通用化的风险。福特中国公司、长安福特公司擅自将干邑(Cognac)作为其三款汽车的名称和汽车内饰的颜色,并在互联网上大量地进行宣传推广,无疑将干邑行业办公室的干邑地理标志置于通用化的风险中,增加了干邑行业办公室地理标志被撤销的风险,损害了干邑行业办公室长期以来对干邑地理标志的大量投入和努力。福特中国公司、长安福特公司正是为了提升自己的产品形象,恶意攀附干邑的声誉,将实际上与干邑行业办公室没有联系的涉案汽车通过命名为干邑特别版、使用干邑棕内饰以及大量不适当市场宣传的方式,让消费者不恰当地误认为涉案汽车具有与干邑行业办公室高档葡萄酒相当的格调和品味,进而不正当地增加了自己相对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福特中国公司、长安福特公司未经干邑行业办公室同意,擅自将干邑用作经济型汽车的命名和宣传,无疑降低了干邑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定位和产品形象,损害了干邑地理标志产品的形象,不利于干邑产品老客户的维护和新客户的拓展,减损了干邑地理标志产品潜在的交易机会。福特中国公司、长安福特公司的行为不正当地反向限定了干邑葡萄酒的颜色,减少了干邑行业办公室的交易机会,增加了干邑行业办公室的推广成本。故法院认定福特中国公司、长安福特公司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干邑行业办公室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福特中国公司、长安福特公司的行为属于利己不损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来源:裁判文书网)

 

10.肆意爬取新闻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100万元

原告天津某数码公司等系涉案新闻平台的运营者,其作为新闻信息转载平台,已取得相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资质。为充实平台内容,原告在2020年至2022年间花费上千万元向几十家媒体采购了大量新闻资讯。上海某公司系涉案产品的开发及运营者,其部署了多台网络搜索引擎,实时抓取包括原告运营的新闻平台在内上千家网络媒体的各类新闻信息,在进一步智能去重后,在涉案产品新闻栏目中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客体是其平台内的新闻数据,主要包括新闻类文章数据集合或时事新闻数据集合,无论平台内的新闻信息是否构成作品,均不影响其整体作为数据集合成为数据权益的保护客体。经过原告长期大量的商业投入和经营,形成了存储于其新闻平台上的海量数据信息。其整体上构成的数据集合,本身具有投资巨大、信息规模大、商业价值高等特点。同时,其新闻平台以优质内容和服务吸引用户登录、订阅等,积累沉淀大量用户、增加用户的粘性,进而可以获取广告、流量等收益。这种新闻数据集合的聚集效应所产生的市场吸引力,系原告的市场竞争力重要部分,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能够为原告带来竞争优势,在其权益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相应救济。

 

法院认为,上海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整体搬运涉案数据并直接用于涉案产品的新闻栏目中,该行为既非实现涉案产品正常运营的必要手段,亦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需求,其所实现的效果并不足以弥补被诉行为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健康公平的行业生态,降低了消费者的福利,超出了数据利用的合理限度,具有不当性,由此可以认定上海某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上海某公司赔偿原告100万元。(来源:天津滨海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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