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系列:受托人视角剖析破产重组服务信托(上篇)
文章主要内容:
一、破产重组服务信托的界定
二、破产重组服务信托展业情况
三、海航集团破产重组服务信托
四、方正集团破产重组服务信托
五、破产重组服务信托重点关注问题
(一)法律适用问题
(二)立足破产重整计划
(三)信托计划要点
(四)受托人勤勉尽责问题
鉴于篇幅原因,本文分为上、下两篇,上篇包括一、二、三部分,下篇包括四、五部分。
从2018年渤钢集团破产重组引入信托开始,信托成为越来越多的知名企业破产重组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重组服务信托受到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监管部门一再要求压降传统融资业务规模,房地产行业风险暴露信托项目暴雷事件频发,顺应“回归业务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的行业发展趋势,拓展破产重组服务信托在内的服务信托,成为信托行业的业务拓展重点方向。
一、破产重组服务信托的界定
虽然近两年破产重组服务信托受到市场广泛关注,但是作为新兴的业务品种,此前监管法规并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今年4月监管部门向信托公司下发的《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托业务分类通知》”)首次针对此类信托业务进行了定义。
依据《信托业务分类通知》,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业务将划分为三大类,分别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其中资产服务信托中包括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其定义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面临债务危机、处于重组或破产过程中的企业委托,提高风险处置效率。
结合服务信托的基本内涵,破产重组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在风险处置过程中运用其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重组主体和债权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分配等受托服务,提高企业重组效率。
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按照风险处置方式进一步细分为两类:
一是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面临债务危机、拟进行债务重组或股权重组的企业委托,以全部或特定资产为信托财产,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助力企业提升市场化重组效率。
二是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依照《破产法》实施破产的企业委托,以全部或特定资产为信托财产,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助力企业提高破产管理效率。
二、破产重组服务信托展业情况
目前已有多家信托公司成功落地了破产重组服务信托项目,更有多家信托公司正在布局拓展破产重组服务信托在内的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业务。海航集团破产服务信托项目公开遴选过程中,超过30家信托公司参与竞标,可见行业对此类业务的重视,竞争也是异常激烈。根据公开信息,将破产重组服务信托展业情况整理如下:
2018年起,建信信托已落地包括天津渤钢集团、山东大海集团、山东东辰集团、重庆力帆集团、天津物产集团和广东康美药业等多个破产重整服务信托项目,还陆续中标了沈阳华晨集团、青海省投集团、辽宁兴隆大家庭和沈阳盛京能源等多个破产重整服务信托服务机构,截至2021年末,已落地受托规模超2300亿元,总体中标规模总计3000亿元左右。
2020年,国民信托承做了天津物产集团、中科建设等破产重组财产权信托项目。
2021年,平安信托承做了方正集团破产重组财产权信托项目。
2022年,中信信托和光大信托组成的联合体,成为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的信托受托人。
2022年,紫金信托被确定为南京建工产业集团等25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服务信托项目的信托受托人。
三、海航集团破产重组服务信托
目前市场上破产重组服务信托的主流业务模式,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分别为 “存续式重整+服务信托”模式如海航集团、重庆力帆、中科建设破产重整,以及 “出售式重整+服务信托”模式如方正集团、渤钢系破产重整。
2021年10月2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联合工作组、管理人、债权人代表、出资人代表、债务人代表及职工代表等各相关方,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破产法》第八十四、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核查结果,海航集团及相关企业破产重整案的各重整计划草案均已获得表决通过。2021年10月3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了《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
(一)重整方案安排
1、海航集团架构调整
依据《重整计划草案》,海航集团本部新设一家发起人公司、发起人公司新设一家总持股平台公司,持有所有业务管理平台公司股权,将321家公司分为六大业务板块,每个板块对应一家业务管理平台公司,分别为:航空集团(航空运输)、三亚翊航实业有限公司(机场运营)、金海智造(船舶制造)、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酒店商业)、资本集团(金融服务)、海航股权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等,各业务管理平台公司持有对应业务分块具体公司股权。
图片来源:《重整计划草案》
2、信托架构安排
作为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海航集团在重整后的集团架构基础上,通过设立破产重组服务信托实现债务抵偿,具体为由发起人公司作为委托人,中信信托和光大信托组成的联合体作为受托人,成立信托计划,债权人通过受让信托受益权成为信托受益人,将发起人公司持有的总持股平台的股权以及对各业务板块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委托财产交付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管理、处置产生的收益向信托受益人进行分配,以实现债务清偿。信托成立后,信托计划通过总持股平台实现对所有信托底层资产的实控及管理,即将321家公司的主要资产纳入了信托计划。
图片来源:《重整计划草案》
(二)债务清偿安排
1、资产负债情况
根据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模拟合并财务报表破产重整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2月10日,321家公司经合并抵销后资产总值为2532亿元,负债总额10390亿元,净资产为-7858亿元,已整体严重资不抵债。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21年2月10日,321家公司账面资产评估市场价值(不含融资租赁物及航空类无形资产价值)为2725.08亿元,清算价值为1067.84亿元。
截至9月13日,共计64368家债权人向321家公司管理人申报168814笔债权,申报金额合计14606.33亿元。经管理人审查,已经提交法院裁定确认和预计后续法院可以裁定确认的债权共计约7467.02亿元,暂缓确定的债权共计约895.66亿元。另有依法无需申报的应付未付经营性欠款、继续履行合同的融资租赁等共益债务及职工债权,以及未申报的债权和或有债务。
2、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
依据《重整计划草案》,海航集团321家公司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重整计划草案》根据《破产法》《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统一制定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以及普通债权的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债权受偿方案,方案内容如下:
(1)职工债权
不作调整,由321家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2)税款债权
不作调整,由321家公司统筹偿债资源,根据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3)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本金及利息可在担保财产的市场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市场评估价值范围外的本金及利息,以及全部的罚息、复利、违约金、维持费等惩罚性费用将调整为普通债权,按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清偿。调整后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具体安排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按照统一比例通过优先类信托份额优先受偿。
2)如担保物变现的,债权人可就依法扣除资产处置相关税费后的变现所得优先受偿。此处所指“变现”,包括不限于现金受偿、获得抵债股票、抵债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等。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与抵质押担保债权的优先顺位:对于担保财产分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以及抵质押权人主张权利的,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内先向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分配,以此确认其优先清偿金额;市场价值有剩余的,再向抵质押权人分配。
4)因航空板块以及机场板块在本次重整中成功引入战略投资者,且根据战略投资者的投资方案,两个板块对应企业资产后续将不作为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在此背景下,根据与战略投资者的协商情况,航空板块企业及机场板块企业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可在担保物的市场评估价值范围内留债清偿。
5)融资租赁债权对应的租赁物评估值为0的,融资租赁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受偿;租赁物有市场评估价值的,出租人有权取回租赁物,对应债权扣减租赁物估值部分后作为普通债权受偿;若出租人不取回租赁物,则租赁物估值范围内的债权参照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方式清偿,估值范围之外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6)担保物估值为0的,或后顺位抵质押权利人对应担保物剩余估值为0的,则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应的担保物权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消灭,债权人有义务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 30 日内配合管理人与债务人注销抵质押登记。债权人完成抵质押物注销登记后,方可按《重整计划草案》规定获得后续清偿。如债权人不配合的,管理人或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本金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超过本金3万元的债权部分,清偿方式如下:
1)救助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在战略投资者同意的金额范围内,根据战略投资者同意的条件分别参照航空业务板块、机场业务板块的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方式在航空业务、机场业务板块留债清偿;其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罚息、复利、违约金、维持费等按其他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清偿。
2)其他普通债权。按照统一比例以普通类信托份额受偿。
(5)劣后债权
在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未获得全额清偿前,劣后债权不安排清偿。在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普通债权人通过信托计划获得的收益已全额覆盖其全部债权后,剩余信托收益及财产将向劣后债权人按比例分配;但若剩余信托财产不足以覆盖所有劣后债权的,则按各劣后债权金额的比例分配剩余收益。
(6)关于共益债务支付的安排
321家公司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重整期间补充签署或重新签署合同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根据实际发生数额由相应债务人企业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随时清偿。
(三)信托计划要点
1、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安排,信托计划的初始信托财产具体包括:第一,发起人持有的总持股平台公司100%的股权;第二,发起人对业务板块享有的应收账款(具体金额以法院最终裁定确认的债权为准)。
2)信托底层资产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计划通过总持股平台实控及管理全部底层资产,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上市公司股票、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股权等股权投资类资产,房屋、土地、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应收账款等其他资产。具体由受托人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公司章程及受益人大会的决议,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来管理与处置。
3)不纳入信托计划的资产
航空板块及机场板块资产已引入战略投资者不属于信托计划可控制的底层资产,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无法对应享有信托优先份额,根据与战略投资者的协商结果,该部分债权将调整为根据担保物市场评估价值留债清偿。
2、信托期限
初始信托计划期限为10年,初始期限届满,可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延长。
3、信托收益及分配
1)信托受益权
信托初始设立时为自益信托,信托计划成立后未获全额清偿的债权人通过从委托人处受让信托受益权成为信托受益人。
根据债权种类不同,区分优先信托受益权和普通信托受益权,分别对应有担保的债权和普通债权。
2)信托收益
信托收益来源于其持有的股权资产的分红、处置收益以及应收账款的变现、处置收入,最终来源于重整完成后底层资产的经营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和未来战略投资者的投入以及持有的引战平台公司股权的未来分红。
3)信托收益分配
信托收益按照重整计划及信托文件的规定向全体受益人分配。具体分配规则如下:
①信托收益根据最终来源分为两类:一是特定收益,即优先信托份额对应财产处置变现所得。二是非特定收益,即信托计划取得的除特定收益外的所有其他收入。特定收益按如下机制分配后的剩余部分(若有)将转为非特定收益。
②特定收益的分配
A.特定收益应优先、排他向对应的优先类信托受益人分配。特定收益对应的特定财产(即担保财产)存在多顺位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处置所得按照原有优先顺位依次分配。
B.如就特定财产取得的特定收益金额覆盖对应优先份额分配额度(即:优先份额所抵偿的债权金额)后,将继续向该笔债权因担保物估值无法覆盖而调整为普通债权部分的本金及利息所对应份额进行优先分配。如特定财产的全部收益低于债权人的优先份额分配额度的,剩余优先份额将转为普通信托份额继续参与分配。
③非特定收益的分配
非特定收益由优先受益人与普通受益人按比例进行分配,具体比例为:优先信托份额对应底层资产市场评估价值与其他底层资产的市场评估价值的比例。同一类别受益人将按照份额比例分配对应收益。前述分配比例一经确认,不再调整。
④信托份额的注销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获得分配后,其所持对应的信托份额将予以注销。若全体受益人均足额分配,则届时信托收益将用于清偿劣后债权。若信托收益清偿完毕劣后债权后还有剩余的,全部信托受益人将按照信托计划成立时初始持有的信托份额比例继续分享后续信托收益。
4、信托管理架构
(1)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将由321家公司参与信托份额分配的全体债权人组成,是信托计划运行的最高权力机构及监督机构,有权决定信托计划的一切重大事宜。受益人大会的一般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份额过半数通过;特殊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份额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管理委员会
受益人大会下设管理委员会,是根据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和授权管理信托计划事务、对外代表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首届管理委员会由管理人综合债权人类型、债权金额等因素推荐,由受益人大会选举确定,其中主任由321家公司重整案债权人会议主席担任。
(3)受托人
受托人依据《信托法》等规定以及信托合同的约定取得信托财产,并根据受益人大会及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营、处置等。受托人因持有股权类信托财产,成为信托计划持有公司的股东,根据受益人大会及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依照《公司法》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实现信托计划对信托财产的有效控制。
(4)原经营管理团队
考虑到321家公司实体经营企业众多,为确保信托计划未来持续平稳运营,原则上由企业现有经营管理团队继续运营信托计划实际控制的实体经营企业。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受益人认为有必要对信托计划的治理结构、收益分配规则、职能和部门设置等进行调整的,可根据《公司法》《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依法依规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