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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剖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一)——基于裁判文书大数据的分析和思考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03日 作者:刘钧 黄鑫

引 言


财政乃庶政之母,税收为国家之命脉。根据统计,2020年我国的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超过75%。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20年我国税收收入数据,国内增值税的收入位居我国全部税收之首,是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触犯了刑法,更是侵蚀了增值税税基。


今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2021年1月8日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指出:要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意见》部署,严打涉税违法行为,大力推进科技稽查、精准稽查、协同稽查,持续形成对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本文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政策,以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相关裁判文书数据为基础,从法律的角度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多维度分析,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税务合规管理方面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

 

一、严打政策环境及增值税在我国税收的地位


(一) 严打政策环境


2018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部署开展为期两年的打击虚开骗税专项行动,对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重拳出击。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专项行动有所放缓,但新的案件持续增加。根据对当前虚开骗税形势判断,为实现“形成对虚开骗税违法行为的压倒性高压态势”,有效遏制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猖獗势头,四部委联合决定将专项行动延长至2021年6月底。


(二)增值税在我国税收的地位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我国2020年全国税收收入为154,310亿元(已扣除出口退税),各税种的税收情况如图表1所示。其中,国内增值税的收入位居我国全部税收之首,总收入为56,791亿元。

 


图表1 2020年税收一览表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法规制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要刑法规制发展沿革


综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规制之发展,我国刑事立法层面对该罪的规制是与时俱进的。根据情况变化和社会发展,我国于2011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该项罪名的死刑,同时增加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要刑法规制发展沿革如图表2所示。



图表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要刑法规制发展沿革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


1. 主体要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205条之规定,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1) 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

 

2. 客体要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和国家税收征管制度。

 

3. 主观要件


根据《刑法》第205条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故意犯罪,而且主要是直接故意犯罪,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 客观要件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包括: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客观要件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定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案件的具体证据和实际情况去认定,而不能就规定的字面含义去机械理解和定性。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05条第1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有三个量刑档位,如图表3所示。

 

图表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205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大数据分析


(一)近五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裁判文书数量及地域分布


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裁判文书判决结果区域检索可得,近五年(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裁判文书数量为16,520份。在地域分布层面,近五年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安徽省、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占比72.64%。详见下图表4。

 


图表4 近五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裁判文书数量地域分布


(二)2020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裁判文书的审判程序情况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20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裁判文书数据,该期间共有裁判文书3,329份,各类审判程序的裁判文书情况如图表5所示。

 


图表5 2020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审判程序情况


经梳理,本文择2020年广东省判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共83份裁判文书作为样本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三)2020年广东省判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地域分布情况


根据统计分析,2020年广东省判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剔除3份驳回申诉通知书后,剩余80份裁判文书(案件数量为79个)的地域分布如下图表6所示。

 


图表6 2020年广东省判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区域分布

 

(四)2020年广东省判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犯罪主体情况


在79个案件中,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被告共有137位,其中:


1. 单位被告14位,占被告总数的10.22%;


2. 个人被告123位,其中115位个人被告被法院认定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占被告总数的83.94%。其余8位个人被告的情况为:

 

  • 1位个人被告被法院认定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
  • 3位个人被告被认定成立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
  • 3个最终被认定为单位犯罪案件共涉及4位个人被告。

 

(五)2020年广东省判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虚开金额情况


1. 虚开涉税金额(商业层级)


根据统计分析,剔除未显示虚开涉税金额的裁判文书后,其余78个案件涉及的不同商业层级的虚开涉税金额如下图表7所示:

 

  • “100万以下”范围内的案件数为36个,占总数的46.15%;
  • “100万-500万”范围内的案件数为19个,占总数的24.36%;
  • “500万-1000万”范围内的案件数为13个,占总数的16.67%;
  • “1000万-5000万”范围内的案件数为6个,占总数的7.69%;
  • “5000万-1亿”范围内的案件数为2个,占总数的2.56%;
  • “1亿以上”的案件数为2个,占总数的2.56%。

 


图表7 2020年广东省判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虚开金额(商业层级)

 

2. 虚开涉税金额(量刑档次)


根据对判决结果的统计,79个案件中涉及的不同量刑档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金额如下图表8所示:

 

  • “一般量刑”的案件共18个,占总数的22.78%;
  • “数额较大”的案件为32个,占总数的40.51%;
  • “数据巨大”的案件为29个,占总数的36.71%。

 


图表8 2020年广东省判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金额的量刑档次

 

由上可见,近八成的案件属于虚开税额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情形。

 

(六)2020年广东省判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取保候审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之规定,在我国现有的刑诉法框架下,取保候审存有较大的适用空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力求稳妥,对于取保候审申请“不理不办”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尤其在经济犯罪中,往往由于证据繁杂,涉案人员多等原因,取保候审的成功率低。2020年广东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有23个案件存在被告被取保候审的情况,占总数的29.11%。这些案件能顺利取保候审与专业律师团队的早期介入息息相关,律师越早了解案情、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对当事人越有利。

 

(七)2020年广东省判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裁判结果情况


1.整体量刑情况分析


2020年广东省判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9个案件中,除3个案件由个人犯罪转变为认定单位犯罪外,剩余案件中的115位自然人主体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存在判处缓刑的自然人主体有51位,占总数的44.35%。这同律师及时介入案件,发表对被告人有利之辩护意见,指导当事人开展诸如认罪认罚、及时缴清税款等密不可分。

 

2. 整体刑期分析


如前所述,在被判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115位个人被告中,剔除未显示具体量刑的5位个人被告后,其余110位个人被告的刑期分布,如下图表9所示:

 

  •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被告有12位,占总数的10.91%;
  •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被告有26位,占总数的23.64%;
  •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被告有72位,占总数的65.45%。

 

图表9 2020年广东省判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刑期分布

 

(八)2020年广东省判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聘请律师情况


根据统计,137位被告中聘请律师(含指定辩护人)的被告有103位,占据被告总数的75.74%。由此可看出,越来越多的被告意识到聘请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


以广东省广州市某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为例,该案涉税金额近800万元,在该案中辩护律师虽然提出“犯罪金额认定有误,应予以调整”的辩护意见,但是其仅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认为对于犯罪金额认定,应当从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其判断的基础是建立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中,未能以从专业税务律师角度审视该争议焦点,未能以税务角度切入对审计报告进行再分析和涉税数据的再梳理,最终法院认定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做出的专项审计报告足以证明起诉中指控的犯罪金额,对于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可见,在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聘请专业税务律师能为客户带来更大的服务价值。


四、数据观察及分析


经过对2020年广东省判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统计和分析,我们发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审判法院所采纳的辩护意见主要集中在: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作用小、自首、认罪认罚、坦白、初犯、偶犯、立功、补缴税款等量刑情节上。对于缓刑的适用采纳的辩护意见主要集中在:是否具有悔罪表现、考察有无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于所居住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对于定罪方面、程序及证据方面辩护意见的采纳率较低。定罪与证据方面的辩护意见采纳率较低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由于涉及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性质的理解、犯罪构成的理解和适用以及相关增值税专票税务专业知识,要求辩护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税务和会计的功底;


(二)是否造成国家的税款损失以及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的故意,往往是法院定罪的重要考量因素。这就需要辩护律师从税务、会计以及刑法理论相结合的角度提供有效的辩护意见,否则辩护意见输出无效,不能有力地保护委托人人的合法权益。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证据数量多,并且阅读和理解证据要求具有扎实的财务、税务基础,需要对证据链的形成和其证明内容进行深入分析,甚至需对其进行穿行测试分析,以找出证据的不足,以及其它有利于当事人的地方。如辩护律师仅从证据三性进行简单的质证、无法深入剖析其内涵,显然是不够的。


我国显然已形成对虚开骗税违法行为的压倒性高压态势。专业税务律师作为协调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纽带和桥梁,具有复合型专业背景和法律思维:


1. 在日常企业合规管理中,能够做到前期风险预防,超前思维实现法律风险可控;
2. 中期未雨绸缪,商业与合同思维并存为当事人保驾护航;
3. 危期消解矛盾,多管齐下有效输出破当事人困境。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税务与海关团队接下来将围绕本专题继续进行探讨分享,内容将包括犯罪性质的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不同观点以及司法实践中采纳的情况、典型案例分析、辩护策略分析等,敬请关注!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税务与海关团队简介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税务与海关团队在专业咨询和问题解决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具有综合的业务视野,尤其在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法律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曾成功代理了多个重大、疑难、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涉税案件,获得客户和业界的一致好评。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争议解决、合规检查与改善、专业咨询与服务、战略策划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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