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泽君外商投资领域法律法规资讯月报 第十一期
尊敬的各位客户、业界同仁:
欢迎参阅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您呈现的《君泽君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资讯月报》2021年第十一期。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及施行,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正式确立了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也在逐步推进,更开放、包容、也更具时代特征的外商投资领域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有鉴于此,我们拟对外商投资领域法律体系的完善进程持续关注,并从2021年1月开始,对中国境内外商投资领域的立法动态进行月度推送,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领域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文件、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解读等,欢迎您的关注与指导。
本期月报主要内容包括:
1、新增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商务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利用外资发展规划>的通知》;(2)《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批复》;(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4)《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更好发挥开放平台作用的通知》;(5)《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6)《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2、新增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2)《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3)《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关于印发<河南省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办法>的通知》;(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加快对接RCEP经贸新规则若干措施>的通知》。
一、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商务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利用外资发展规划>的通知》
1、公布日期:
商务部于2021年10月12日公布。
2、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明确“十四五”时期利用外资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为利用外资工作提供指引,为外国投资者投资经营活动提供参考,商务部编制了《“十四五”利用外资发展规划》,提出“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稳总量优结构,坚持服务稳链固链,坚持优化营商环境,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等基本原则,并提出5项主要目标、3项主要预期性量化指标、7项重点任务和7项保障措施。
3、主要内容:
(1)“十四五”时期利用外资的主要目标:
外商投资准入范围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结构进一步改善,开放平台作用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外商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
(2)“十四五”时期利用外资的主要预期性量化指标:
“十四五”时期直接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累计达到7000亿美元(不含银行、证券、保险领域数据),到2025年高技术产业吸收外资占比达到30%、自贸区港吸收外资占比达到19%左右。
(3)“十四五”时期利用外资的重点任务:
1)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压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放宽重点领域准入门槛,持续减少市场准入限制。
2)优化利用外资结构:优化利用外资产业结构,优化利用外资区域布局,拓展利用外资国别地区来源。
3)强化开放平台功能:推动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深入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提升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水平。
4)提升外商投资促进服务水平:健全外商投资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和优化招商引资方式,发挥投资促进合作机制作用。
5)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完善外商投资管理法律制度,健全外商投资监管体系,健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6)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全面保障外商投资公平待遇,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7)促进国际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构建新型国际经贸关系,加强国际投资议题交流合作,推进多双边投资协定谈判。
(4)“十四五”时期利用外资的保障措施:
加强党对外资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政策支持体系,完善人才培养体系,优化外资统计体系,加强宣传推广,健全外商投资工作机制,加强规划组织实施。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批复》(国函[2021]94号)
1、公布日期:
国务院于2021年9月15日公布。
2、出台背景:
2020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同意在北京、天津、上海等28个省、市(区域)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在全面深化试点期间,根据发展需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2021年9月15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在2021年9月15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间内,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3、外商投资相关调整实施事项:
(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审批时限:根据《旅行社条例》第22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本次调整实施中,国务院批复同意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所有地区内,将该审批时限调整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2)关于专利代理师的资格: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10条,可以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并在考试合格后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条件为“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在本次调整实施中,国务院批复同意在北京、南京、苏州、广州市等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内,将该条件扩大到包括“允许取得中国政府颁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且具有其他国家专利代理资格的外国人”。
(三)《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21]106号)
1、公布日期:
国务院于2021年10月8日公布。
2、出台背景:
2019年11月12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111号,以下简称《2019年版批复》),同意在2019年11月12日至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期满(2022年1月30日)期间内,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有关规定。
2020年8月28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同意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中,需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2021年10月8日,国务院对《2019年版批复》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21]106号,以下简称《2021年版批复》),规定自2021年10月8日起,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有关规定。同时,《2019年版批复》停止执行。
3、外商投资相关调整实施事项:
(1)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经营性成人类教育培训机构、支持外商投资举办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60条,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根据《2021年版批复》,调整为由北京市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北京市鼓励外商投资经营性成人类教育培训机构、支持外商投资举办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
(2)关于经营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以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渚单)(2020年版)》,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限于经营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根据《2021年版批复》,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淀园,取消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外资股比限制;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取消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
(3)关于外商投资文艺表演团体的设立限制: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外国投资者禁止设立或投资文艺表演团体。根据《2021年版批复》,在通州文化旅游区,允许外商投资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
(4)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业务限制: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23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2021年版批复》,允许在北京设立并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5)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准入限制:
根据《2021年版批复》,在北京市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
(6)关于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的准入限制: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外商投资电信公司限于经营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根据《2021年版批复》,在北京市向外资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吸引海外电信运营商通过设立合资公司,为在京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7)关于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准入限制: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外商投资企业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根据《2021年版批复》,在北京国家音乐产业基地、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区、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内,允许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但中方应掌握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
(四)《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更好发挥开放平台作用的通知》(商资函[2021]523号)
1、公布日期:
商务部于2021年10月18日公布。
2、外商投资领域相关内容——关于“强化稳外贸稳外资示范带动作用”:
(1)发挥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平台作用,健全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聚焦主导支柱产业,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着力引进外资大项目和龙头企业。
(2)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一些地方出现拉闸限电等情况下,健全开发区服务保障机制,帮助企业特别是外贸外资企业解决突出困难问题,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疫情以来国家和各地出台的助企纾困政策。
(3)加大对在建项目用地、资金等方面要素保障力度,推动项目加快落地和建设。
(五)《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外发[2021]5号)
1、公布日期:
农业农村部于2021年9月30日公布。
2、主要内容:
(1)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的内涵:
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是指在农业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统筹下,由农业农村部牵头认定,以地方自主建设为主要形式,以涉农开放政策集成试验、外向农业发展模式探索及农业领域引资引智引技为重点任务的综合性农业园区。
(2)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的申报条件:
申报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的区域原则上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区域范围明确:具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功能划分,核心区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公里;
2)区位优势明显:试验区需位于沿海、沿边区域或“一带一路”重要节点;范围内如有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等国家有关园区、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基础设施完备:区内水、电、路等配套齐全;具有现代化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土地利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4)产业基础良好:区内农业生产技术处于行业先进水平,或农业农村经济具有突出特色;与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单位或知名国际农业院所、涉农国际组织开展长期合作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外向经济活跃:区内企业积极开展农业对外经贸合作,前一年度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累计农业对外投资存量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农业领域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存量超过3亿美元;
6)对外合作积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需建立省级农业对外合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前一年度促进农业对外合作延伸绩效考核成绩需在全国前20名;已经获得省级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认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六)《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
1、公布日期:
财政部于2021年10月13日公布。
2、主要内容:
(1)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的范围: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除外)。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要求: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3)关于企业权益受到损害的救济:内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均可依照相关规定提起质疑和投诉。
(4)关于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的规定和做法,以及违规设立产品、供应商等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规定和做法,各地要及时予以清理纠正,并将清理纠正情况于11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二、地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21]27号)
1、公布日期、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28日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2、修订背景:
2016年6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川府发[2016]30号,以下简称《2016年投诉规定》),对四川省的外来企业(指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含侨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以及国内省外在川投资企业)及外来投资者在申办、筹建、终止企业或生产经营过程中,认为政府部门、职能单位及相关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政府设立的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提起投诉处理,或者上述主体与其他企业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双方自愿要求外来企业投诉中心予以协调解决的相关事项作出规定。2021年10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川府发[2021]27号,以下简称《2021年投诉规定》),对《2016年投诉规定》的立法依据、外来企业范围、投诉处理机构及职责、投诉事项范围以及投诉受理办理等方面均作出了修改。
3、主要修订内容:
(1)外来企业的概念范畴:
《2016年投诉规定》所称外来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含侨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以及国内省外在川投资企业”,《2021年投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有关规定将外来企业的概念范畴重新确定为“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内省外在川投资企业及投资者”。
(2)外来企业投诉事项范围:
《2016年投诉规定》中外来企业可就下列争议向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投诉:投资方面的争议、履行合同、协议和章程中的争议、与行政机关的争议、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害外来企业合法权益事项、其他争议。
《2021年投诉规定》对外来企业投诉的事项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包括:
1)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侵犯外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2)履行行政合同、协议以及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方面产生的争议;
3)供水、供电、供气、网络、通讯、金融、有线电视等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侵犯外来企业合法权益的事项;
4)外来企业与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之间的民商事纠纷,经双方自愿同意提出的调处申请;
5)外来企业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6)有关商会、协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27条规定的商会、协会)可以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会员提出的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
7)其他争议。
外来企业依照本规定投诉,不影响其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等程序的权利。
(3)外来企业投诉工作机构:
《2021年投诉规定》明确,投诉工作机构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外来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工作。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四川省税务局、省经济合作局、成都海关组成。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办公室设在司法厅,承担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的日常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机构负责外来企业投诉工作。
外来企业的投诉申请原则上应当向纠纷发生地县(市、区)级投诉工作机构提出,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省级或市(州)级投诉工作机构提出。
(4)其他细节性修改:
《2021年投诉规定》同时还对《2016年投诉规定》中关于投诉的提出、投诉受理条件、投诉处理程序、投诉的执行与监督参照试用等均作出了细节性修改。
(二)《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1]4号)
1、公布日期和有效期限:
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2021年10月14日公布,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主要内容:
《广东省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要求制定,对广东省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的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进行了规范。
《广东省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对申报主体、审核流程、审核方式、报送材料等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申报主体为符合《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财关税[2021]24号附件2)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审核流程为: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由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材料报送至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商务厅将材料转会广东省财政厅、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广东省税务局,并牵头召开会议,会同广东省财政厅、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广东省税务局对初审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审核部门联合向企业所在地商务、财政、税务及属地直属海关联合印发通知,并报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审核不通过的,由广东省商务厅根据会议决定,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审核通过后,广东省商务厅将相关信息录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三)《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关于印发<河南省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办法>的通知》(豫商外资[2021]17号)
1、公布日期和有效期限:
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于2021年10月22日公布,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主要内容:
《河南省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办法》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要求制定,对河南省外资研发中心认定的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包括认定部门、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监督管理等,重点内容包括:
(1)认定部门:
河南省商务厅会同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负责核定河南省外资研发中心。
(2)申报条件:
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不低于8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适用本办法的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印发为准))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1]19号)
1、公布日期:
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9日公布。
2、外商投资领域相关调整事项:
辽宁省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行政职权下放工作,贯彻落实对“接不住、用不好”的管理权限予以收回的政策要求,形成了《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包括《落实国家文件拟取消、承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8项)》,以及《拟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计41项)》,共计59项。
其中,“对外资企业未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处罚” 本应由辽宁省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该条规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9月3日修正)第九条设定,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9月3日修正)已废止,该项处罚事项予以取消,以后实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制度,通过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信用监管方式引导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加快对接RCEP经贸新规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37号)
1、公布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28日公布。
2、出台背景:
为加快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经贸新规则,全方位深化广西对外开放合作,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打造高水平开放示范平台,形成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广西加快对接RCEP经贸新规则若干措施》,包含加快拓展货物贸易、加快构建面向东盟的跨境产业链供应链、深化投资与服务贸易双向合作、建设高水平合作平台、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等5方面内容。
3、外商投资领域相关主要内容:
(1)推进落实外商投资国民待遇:
1)深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便利化,清理调整与RCEP投资规则不相适应的投资管理措施;
2)推动国家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增加广西的鼓励类产业目录,在广西试点推进《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内容优化整合。
(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1)建立完善针对RCEP其他成员国的外资招商项目库和企业库,加大对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等RCEP相关成员国的汽车、信息技术、新材料、交通运输、文旅大健康等产业的招商引资力度;
2)加快在RCEP相关成员国建立投资促进代表处,发挥中国—东盟经贸中心全球招商网络作用,建立常态化委托招商合作机制,鼓励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中介招商、委托招商;在RCEP相关成员国选聘投资促进顾问;
3)加强与东盟、日本、韩国行业协会及华人华侨商会对接联系,推动与RCEP其他成员国开展全方位投资促进合作,拓展引资渠道。
(3)加快与东盟合作园区提质升级:
1)推动中马“两国双园”升级发展,构建要素自由流动机制,在产业、互联互通、政策、机制等方面实现双园协同创新;
2)提升中国·印尼经贸合作区综合服务能力。探索中越“两国两园”联动发展新模式;
3)支持内外资企业共商共建境外园区。
(4)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
1)积极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推动跨国公司跨国资金池业务深入开展,便利企业资金跨境运营;
2)实施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3)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跨境产业投资,便利相关投资运作;
4)培育供应链金融平台,支持工业企业利用海外资源稳定供应链;
5)推动境内外员工薪酬购付汇便利化;
6)深入推进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金融创新试点,拓展跨境人民币同业融资、跨境人民币双向流动便利化、简化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离岸划转办理流程、人民币信贷资产转让等金融创新;
7)支持RCEP其他成员国在广西设立银行等金融机构。
君泽君外商投资法律服务介绍
多年来,君泽君在外商投资领域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自成立之初,君泽君就积极参与外商在华直接投资活动,为众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设立后的经营活动和争议解决提供法律支持。随着中国市场的逐渐成熟及中国企业的成长壮大,君泽君也参与了众多的外资并购项目。君泽君服务的境外客户来自世界各地(包括北美、欧洲、澳洲、日本、中东、韩国、香港、澳门、台湾和东南亚等);在许多交易中,君泽君也为中方客户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君泽君服务的行业涵盖制造业、通讯、IT、能源、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商业、医疗卫生、教育、消费服务、传媒、房地产等。
君泽君提供的外商投资法律顾问服务是多方面、全方位的,君泽君有一批熟悉外商投资业务、具有着深厚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专业律师,部分律师还有着在审批机关从事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经验。君泽君曾受聘于来自美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意大利、丹麦、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国和来自香港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就其在中国的投资事务提供法律顾问事务,包括公司设立、股权转让、收购与兼并、资产重组、合并与分立、公司改制、反垄断审查、外汇、劳动关系等各个方面法律服务。
君泽君外商投资与公司事务部主要成员
李旸 高级合伙人 李振合 合伙人 沈申琰 律师 颜菼 律师 仇雨桐 实习律师 张馨心 律师助理 范晓华 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