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海合规系列文章(一):一文讲清美国三种经济制裁措施以及长臂管辖
引言
最近美伊战争持续升级,双方针锋相对,剑拔弩张。其实美国和伊朗的宿怨已久,早在1979年,当伊朗对美国驻伊朗外交人员实施著名的“人质事件”之后,美国就开始对伊朗进行经济制裁。战争也可以说制裁的升级措施。无独有偶,前段时间霸榜热搜的委内瑞拉也是美国重点经济制裁对象。制裁方式多种多样,其中最常见有:“海关暂扣令”“特别指定国民清单”以及“出口管制”。这三种制裁方式的具体适用都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概念——“长臂管辖”。今天通过一篇文章给大家梳理一下这四个名词的概念,执法机构以及具体适用场景。
一、海关暂扣令(Customs Detention Order),主管部门是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的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顾名思义,就是美国海关在对外来物品进行过关检查的时候,对“有问题”的物品实行暂扣的处罚措施。这里的“有问题”不仅包含常规意义上的走私货物、违禁品、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没有获得美国FDA许可证的医疗器械产品等。也包括美国认为的“社会团体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比如新疆生产的棉花等。换言之,这个“有问题”是美国人认为的“有问题”,不一定真的就有问题。
二、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List,简称”SDN”),主管部门是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

制裁方式是上了他们黑名单的具体人进行经济限制。我们比较熟悉的上了这个清单的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前特首——林郑月娥。美国因为她在推动《香港国安法》的立法,以及2019年逃犯条例修订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认为“此举措打压香港自由与民主程序”,将其列入SDN清单,限制其从事经济金融活动。这种惩罚措施确实不像货品被扣留那样直接。但还是有一定影响。比如在香港,港币和美元已经深度绑定,信用卡交易也是用美元结算。所以林郑月娥被列入清单之后,信用卡使用就会被限制,香港政府给她支付工资只能使用现金。给其经济生活带来一定的不便。
三、出口管制(Export Control),主管部门是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

这个概念比前面两个要晦涩一些。出口管制,管制的其实是美国的出口。换句话说,就是美国政府限制美国企业的出口。目的是不让关键资产和技术流转到黑名单国家或者企业手中(从第三方国家中转也不可以)。根据去年3月份我在华盛顿参加的出口管制培训会议上得到的最新信息,他们认为的关键资产和技术包括:芯片、人工智能、航空航天以及量子计算。以芯片为例,美国本土现在最先进的量产芯片是只有1.8纳米的英特尔18A制程的Panther Lake(酷睿Ultra 3系列)。注意是量产,处于实验室研发阶段的芯片已经达到0.7纳米。仍然处于世界领先位置。为了避免被其他国家赶超,他们就会限制美国生产芯片的企业销售给他们黑名单国家或者企业。其中限制最严格的国家包括:伊朗、叙利亚、古巴、朝鲜、俄罗斯、白俄罗斯,以及现在话题度很高的委内瑞拉。企业包括中国的华为。制裁措施主要是断供和罚款。有三种黑名单,按照严重程度从轻低到高依次排列:
(一)未经核实清单 (Unverified List),执法机构不确定企业是否有问题,如果企业积极配合,有可能从名单中被移出来。
(二)实体清单(The Entity List),执法机构确定有问题,企业就算积极配合都很难能被移出来。新闻里出现最多的名词就是这个实体清单,华为有很多子公司被列入实体清单。所以华为才自己研发芯片,变被动为主动。
(三)被拒人员名单(The Denied Persons List),执法机构确定问题很严重,制裁措施进一步升级。
四、长臂管辖

大家知道中兴通讯遭到美国严重制裁,美国主管部门为了确保执行到位,还专门派驻合规官到中兴总部确保合规制度落地。大家可能有疑问,作为中国企业的中兴通讯和美国之间的连接点很弱,为什么美国对其有执法权?这就是长臂管辖来源。上文提到美国对新疆棉花、林郑月娥以及华为子公司的制裁都是使用了这个法律规则。通常来讲,法律中的“管辖”通常分为三种:
属人管辖:只要是美国人,无论在哪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美国法律都有管辖权。
属地管辖:无论是谁,只要在美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都要接受美国法律的管辖。
普遍管辖:无论是谁,也无论在哪里,如果实施普世价值所不能容忍的犯罪行为,如:跨国贩毒、海盗、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有管辖权。
这里美国使用的是第四种管辖权,“长臂管辖”。即,除了上述三种常见的管辖权规定的情形之外,只要和美国有特殊连接点。如:
(一)技术连接点:以出口管制规则为例,如果产品中含有美国原产技术或者零部件超过一定比例。美国商务部就可以对违规企业享有管辖权。
(二)金融连接点: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为例。只要交易过程中使用美元结算体系,则美国财政部就可以依据长臂管辖对其进行处罚。
这种管辖权本质上美国国内民事诉讼法在国际贸易中的过度适用,和美国的国际金融影响力以及霸权主义有很大的关系。这种管辖权的过度延伸在FCPA、海关、供应链、金融、出口管制等方面都有体现。除了上述经济制裁方式之外,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司法部、能源部也都会协同合作,一起对目标对象进行制裁,甚至给主管人员带来牢狱之灾。中国企业出海,尤其是科技企业,如果其自身或者其上下游合作伙伴会用到美国特定的原产技术或者商品,要特别注意美国的经济制裁规则,提前防范风险,才可以确保企业出海的顺利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