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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新规解读(下篇):通道业务这一年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23日 作者:张超

2018年8月2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各银监局下发了《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下称“通知”),传达了五点工作要求,旨在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及《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即“资管新规通知”)的有关精神,做好过渡期内信托业务的监管和整改工作。


通知两个核心要点,一是明确了信托产品对于资管新规的适用范围,我们在新规解读(上篇)已经进行了分析,另一则是受各界广泛关注的通道业务何去何从。本文将对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这一年来通道业务的发展及监管脉络进行梳理,帮助大家对通道业务的情况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和了解。

 

一、 什么是通道业务?


通道业务一般是指商业银行等机构或者个人作为委托人,以资金或财产及财产权利作为委托财产,借助第三方通道机构作为受托人,设立一层或多层资产管理计划、信托等资产管理产品,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令或意愿进行资产的管理和运用。通道业务的核心在于资金和资产及用途通常都由委托人指定,通道机构作为受托人进行被动管理,委托人实质承担交易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通道业务归纳起来有以下特点:

一是资金和资产“两头在外”,通道方(即受托方)的资产管理业务仅作为委托资金流向委托方指定资产的“管道”;
二是通道方(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投资指令开展业务,通常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
三是投资风险通常由委托方承担。

 

二、 通道业务规模有多大?


对于通道业务的规模,在各类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数据统一报送实现之前很难得出一个准确的答案,但我们从信托业务的事务管理类信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被动管理类业务等通道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行业统计数据可以得出一个大致的了解。
根据信托业协会公布的数据,2017年末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余额15.65万亿,占信托业务总规模的六成,与2016年相比,事务管理类资产余额持续增长,占比也提升近十个百分点。

注:数据来源于中国信托业协会


根据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底,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业务通道业务管理规模19.15万亿元,较2016年底减少2.30万亿元,减幅10.7%;主动管理规模9.64万亿元,较2016年底减少1.83万亿元,减幅16%。自2016年下半年“新八条底线”等政策法规的出台,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逐步加强了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力度,证券期货经营机构2017年度主动管理和通道业务规模均较上一年度有所下降,但通道业务占比仍将近七成左右。

注:数据来源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同时值得一提的是委托贷款类业务,即商业银行接受委托人资金向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由委托人实际承担借款风险,这类业务也在广义范围上可视为“通道”业务的一种。根据央行数据显示,2017年度委托贷款余额为13.97万亿元,同比增长5.9%

 

三、 近一年通道业务的监管脉络?


自2017年11月,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通道业务就被视为一个重点受到包括监管部门以及市场上各类机构的广泛关注,各监管部门发布的多项法规中均对通道业务提出了要求,以下梳理了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之后关于通道业务的主要规定,以便从中厘清监管的思路和脉络。

  •  2017年11月17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资管产品制定统一监管标准,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针对多层嵌套与通道:明确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管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 2017年11月22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类业务,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商业银行对于银信通道业务,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
  • 2018年1月5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明确限定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发放委托贷款,要求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等
  • 2018年1月11日,基金业协会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口头窗口指导,叫停借贷类业务,要点包括:(1)集合类资管产品(一对多),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委托贷款以及信托贷款等贷款类业务;(2)单一类资管产品(一对一),参与贷款类业务,管理人需穿透核查资金来源,委托资金不得是募集资金。
  •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正式颁布生效,其中关于消除嵌套和压缩通道业务的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保持了一致,明确了监管部门去通道的监管态度,要求资管产品不得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 2018年7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关于资管产品投资要求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指导意见》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规定;(二)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
  • 2018年7月2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通道业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四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其他机构、个人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二)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尽职调查或者投资运作;(三)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投资建议
  • 2018年8月1日,监管部门对十余家信托公司进行窗口指导,通知相关机构在符合资管新规和执行细则的条件下,加快项目投放,一定程度放宽对通道业务的管制。
  • 2018年8月21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要区别对待,严把信托目的、信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合规性,严控为委托人监管套利、违法违规提供便利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支持信托公司开展符合监管要求、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

 

四、 资管新规后通道业务该何去何从?


央行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社会融资规模比上年同期减少2.03万亿元。其中,委托贷款比上年同期减少1.40万亿元,信托贷款比上年同期减少1.50万亿元。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当前经济运行稳中有变,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挑战,强调要抓住主要矛盾,采取针对性强的措施加以解决,释放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强烈信号。


纵观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之后关于通道业务的各项监管规定,市场有观点认为因内外部经济形势的变化,监管部门对于通道业务的监管态度有些前后摇摆,宽严不一,但是监管法规层面始终并未全面禁止各类通道业务,而是限定不得开展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对于符合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仍然保留了运作的空间。


问题的核心在于什么是符合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


证监会机构监管部《机构监管情况通报(2017年第11期)》中曾经提到按照设立目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和有一定正当需求的通道业务。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主要是银行等机构为了规避投资范围、利率管制、信贷额度、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约束,或者信托等机构为了规避证券开户限制、资金来源要求、股东登记等问题,借用通道开展业务,主要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有一定正当需求的通道业务主要以标准化资产的投资为主。这类业务主要是因为银行自身管理资金体量大,而询价对象有限、交易员数量不够,为此委托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等作为通道


2017陆家嘴论坛最后一场题为“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协调与平衡”的全体大会后,银监会信托监督管理部主任邓智毅向媒体透露:“有一些善意的通道是必须鼓励的,但是我们反对进行空转、进行以钱赚钱,恶意的通道我们必须坚决进行遏制。同时各个板块之间由于监管政策不一样,包括杠杆率、净资本要求、流动性的比率等等一系列的指标,有的有,有的没有,有的多,有的少,为资金在不同板块之间套利形成了一个诱导,通过统一资管办法,进行顶层设计,有序流动。”


无论是有一定合理需求的通道业务还是善意的通道业务,具体的界定标准都尚未明确,但是规避投资限制例如违规投向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甚至是两高一剩等限制性行业;规避杠杆比、存贷比、风险资本要求、流动比例要求等监管指标要求,规避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合格投资者人数要求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等通道业务,都不能被界定为合规的通道业务。通道业务的合规边界有待于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在业务实践中不断的摸索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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