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娱资讯•双周报 | 2022年第1期
行业热点
1、丁磊回应统一充电口提案争议:鼓励开放讨论
近期,自媒体人于平公开质疑网易CEO、政协委员丁磊有关“统一智能电子设备充电器标准端口”的提案,认为统一智能设备充电端口会阻碍技术创新。14日,于平称网易通过微信平台投诉其侵权,要求其删稿和道歉。对此,网易CEO丁磊致信于平,承认团队正式员工存在考虑不周、操作不当的问题,已撤回“要求撤稿函件”。丁磊称,提案前做了充分市场调研,发现是许多用户的需求。同时丁磊表示,争议声代表社会的另一种声音,应鼓励充分开放的讨论。
2、PP体育被判向英超支付2.13亿美元欠款,版权价值争议犹存
北京时间1月12日,英超联赛公告称,将从现在起开始追讨PP体育拖欠的全部款项。经过近一年的诉讼,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于当地时间1月11日裁定,PP体育需要向英超联赛支付2.13亿美元的欠款,约合人民币13.6亿元。PP体育所属的苏宁尚未回复是否将上诉。
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开展短视频专项治理取得实效——持续清理违规账号38.39万个,违规短视频节目102.40万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1月11日发布公告称,自去年10月以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开展为期2个月的短视频节目和账号专项治理工作,持续清理违规账号38.39万个,违规短视频节目102.40万条。一大批“伪正能量”节目、借“网红儿童”牟利账号、“低级红、高级黑”内容得到清理,违规传播未经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互联网电视开展短视频业务得到规范引导。
4、国家版权局约谈各唱片公司、词曲版权公司、数字音乐平台,明确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签署独家版权协议
国家版权局在京约谈主要唱片公司、词曲版权公司和数字音乐平台等,要求数字音乐产业各方协力维护数字音乐版权秩序,构建数字音乐版权良好生态。
本次约谈强调,各唱片公司、词曲版权公司、数字音乐平台应采取符合音乐传播规律、公平合理原则和国际惯例规则的授权模式,应通过保底金加实际使用量分成模式结算,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签署独家版权协议;完善内部版权管理制度,授权音乐作品应当曲库目录明确、版权权属清晰,维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
5、“摇一摇”开屏广告被指侵权,部分App承诺整改
微博、豆瓣、百度等APP软件存在“摇一摇”开屏广告功能,被江苏省消保委点名,目前已有部分软件承诺对此作出整改。江苏省消保委认为,任何形式的开屏广告,其进入方式都应确保体现用户意图,尊重选择权,不可欺骗、误导,同时软件获取手机传感数据需兼顾数据应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部门应予重视。
6、国家发改委:鼓励视频平台低价电影放映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促进消费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大力提升文旅休闲服务供给。增加春节期间网络电视、网络电影、赛事直播等文化体育节目供应,鼓励网络视频平台限时低价电影放映。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智能健身房、开发在线健身课程。
7、好未来“双减”后首次披露财报,2022财年上半年净亏9.29亿美元
美东时间2022年1月14日,发布未经审计的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综合经营表(下称报表)。截至2021年8月31日的6个月内,好未来2022财年上半年营业收入28.29亿美元,同比增长40.46%;净亏损9.286亿美元,去年同期净利9662万美元,同比下滑1061.11%。支出方面,2022财年上半年,好未来的收入成本14.858亿美元,同比增长56.14%;销售和营销费用7.41亿美元,同比增长23.74%;一般和行政费用6.88亿元,同比增长41.81%。此外还有大额的无形资产和商誉减值损失。报表显示,截至2021年8月31日的6个月内,好未来的这块损失达4.26亿美元,去年同期这一数字仅为30.4万美元。截至美东时间1月14日收盘,好未来报3.46美元/股,上涨5.49%,总市值22.31亿美元。
8、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系统技术与服务规范》,4月起实施
规范要求,共享单车企业的运营平台,应具备识别承租人注册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校验承租人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与“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信息是否一致,判断承租人是否满足租车条件的功能。即届时如租赁共享单车,将需要注册身份证和姓名,判断是否符合租赁条件。
新规速递
1、网信办等四部门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规定》共六章三十五条,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需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加强用户模型及用户标签,算法推荐服务版面页面生态管理,规范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不得利用算法注册虚假账号发布虚假消息,实施影响网络舆论、规避监督管理以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明确了对于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用户权益保护要求,包括算法知情权、选择权,以及针对向未成年人、老年人、劳动者、消费者等主体提供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作出具体规范,同时要求设置便捷有效的反馈投诉渠道。在监督管理方面,《规定》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备案手续。
2、网信办等十三部门联合修订《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十三部门联合修订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办法》将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等情形纳入网络安全审查,并明确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根据审查实际需要,增加证监会作为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同时完善了国家安全风险评估因素等内容。《办法》修订对保障国家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
2022年1月14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1月12日印发的《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举行新闻通气会。明确盲盒抽取规则,盲盒经营者应公示商品种类、抽盒规则、商品投放数量、隐藏款抽取概率等信息,充分告知消费者,并保留完整的概率设定、抽取结果、发放情况记录以备查。鼓励设定保底机制。《指引》还要求盲盒经营者不得向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向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通过线上线下等不同方式确认监护人同意。
4、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引导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健康发展,上海市文旅局经过广泛调研和深入研究,于2021年11月就《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2022年1月13日正式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成为全国首个正式将密室剧本杀纳入管理的城市。《规定》强调经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要求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自审制度,对经营中所涉及的内容及活动进行自查;要求经营单位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产品内容应予以提示;《规定》同时明确剧本需进行备案,但备案不影响正常经营。
司法案例
1、海淀法院判决认定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205万元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因认被告深圳市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通过设置光阿公任务发布平台等行为,帮助用户制作虚假点击数量,扰乱排序结果,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海淀法院结合被告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行为影响等因素一审判令被告公司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目前该案仍处在上诉期内。
该案中的被诉行为是以人工制作的虚假点击量干扰搜索引擎算法,进而提升“发任务”用户欲提升的搜索结果搜索排名。原告作为专门从事搜索引擎服务的运营商,对其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中的数据负责,具有正当合法的商业利益。被告在明知原告此种运营模式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伪装正常用户人工制作虚假点击量的行为,该行为的实施致使原告方算法出现错误结果,进而致使其用户无法获取到与其检索目标最为相近的结果,最终可能导致原告方丧失可信用户,从而增加其维护正常搜索运营的各项成本,破坏其提供的正常服务环境,降低其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亦构成对良好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扰乱。
2、“青花椒”商标纠纷案二审判决出炉——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对于“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
2022年1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四川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与被上诉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万翠堂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经审理,四川高院当庭宣判,认定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万翠堂公司无权干预和禁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万翠堂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二审判决。
法院在判决中确定了“青花椒”商标应受法律保护,且“青花椒”专用权保护范围与商标本身的显著性相一致,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另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于青花椒的使用非单独且突出使用,并与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该等使用属于对于鱼火锅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3、知识产权持续侵权引发的再次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
原告厦门思明某菲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厦门某菲门诊部)因与被告新罗区某菲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新罗某菲门诊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11日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判决生效后,新罗欧菲门诊部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厦门某菲门诊部发现被告在判决生效后未主动停止侵权行为,仍然继续实施相关侵权行为,遂于2019年6月和9月经多次公证取证后再次以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一审法认为院厦门某菲门诊部就相同的事实、理由针对新罗某菲门诊部提出与前案相同的诉请属于重复起诉,遂裁定驳回其起诉。
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案件所涉行为虽然在表现形式上与前诉判决涉及的行为相同,但该持续侵权行为对原告产生新的损害后果,亦对原告造成新的损失,可以视为新的事实,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重复起诉,理由如下:1. 前案既判力一般只针对截止特定时刻的侵权行为,即发生既判力的判决只确认特定时刻双方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的状态,而不是确认所有未来双方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的状态。2. 知识产权持续侵权会产生新的侵权事实和侵权后果。3. 针对持续侵权可以考虑赋予权利人选择再次起诉或者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4、员工微信朋友圈发违法广告,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某公司销售总监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化妆品产品广告,其描述的产品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广告,同时描述中涉及医疗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关于禁止非医疗产品使用医疗用语的规定。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某公司作为广告主,由其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存在主观过错,但其持续时间较短且影响较小,予以减轻处罚,最终某公司被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