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Publications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月刊 | 2025年9月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8日 作者:刘良勇团队

一、立法动向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作了调整。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原标准执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四部门发文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若干问题

9月1日,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机构需具备专业能力,独立、公正评估,不得预设价值。评估机构可聘请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合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质押融资评估需关注知识产权资产动态性和变现能力。财政部等部门将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数据服务平台,规范大额异常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委托人、金融机构等应依法依规开展业务,违反规定将依法处理。(来源:国家财政部)

 

二、执法动向

 

1.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案件(第一批)公布

9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5年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第一批案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2025年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作为,依法调查纠正了一批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助力稳定市场预期、激发企业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2.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禁止武汉用通医药有限公司收购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

市场监管总局收到武汉用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用通)收购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泰制药)股权案(以下简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此项集中对中国境内盐酸罂粟碱注射剂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三、司法动向

 

1.最高法发布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共8件,涵盖仿冒混淆、技术秘密侵权、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领域。

 

最高法通过本批案例明确以下重点:企业字号登记即构成使用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隐名设立同业公司盗用技术秘密,判令高额赔偿;整体技术方案即使部分公开仍可认定为技术秘密,跨境保护外方权利人;第三方平台明知非法行为仍提供交易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直播带货仿冒驰名商标适用惩罚性赔偿;低价营销活动中商业诋毁行为被认定并判赔;非法爬取电商平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模型结构与参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最高法发布2025年反垄断典型案例

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期间发布2025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共5件,涵盖交通、建材、原料药、化工等民生行业。

 

通过本批案例,最高法主要明确以下重点:认定行政机关设定共享电单车特许经营权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明确行业协会通过组织、协调企业达成并实施统一涨价等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及处罚;原料药企业分割市场、固定价格行为被判为横向垄断,罚款比例依据违法情节裁定;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案明确受害人损失推定及举证责任分配,减轻原告负担;甲醛销售市场案认定上下游企业通过合同条款分割市场构成横向垄断协议。裁判强化了民生领域市场竞争规范,对企业合规经营、行业协会行为边界、损失赔偿标准等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7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2—267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共六件,积极回应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本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涵括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个人信息保护和执行实施等领域,正是新时代人民法院融合贯通各类审判执行职能,为数据权益提供综合司法保护的集中体现。六件案例具体包括:(1)《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某钢铁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4)《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5)《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6)《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某梅执行实施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4.最高法:对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修改方式的理解

荷兰飞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08002****.7、名称为“用于协作波束成形的天线配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21年3月12日,梁某针对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最高院二审认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作为手段,应当服务于权利要求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和不得扩大原专利权保护范围两个根本标准,兼顾行政审查效率与公平保护专利权人的贡献。首先,关于“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修改方式通常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在原权利要求中加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并不意味着必须原文照搬其他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是否属于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应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根据修改后权利要求增加的内容与原权利要求书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进行综合判断,只要进一步限定的内容能够从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明确确定即可。其次,《专利审查指南》对修改方式的规定系列举式规定,并未完全排除存在其他修改方式的可能性。在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满足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不得扩大原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前提下,对修改方式的适度放宽,既有助于专利确权程序聚焦发明创造核心,又不会影响社会公众对已授权专利文件的信赖利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5.最高法: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及其效力

安徽科某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和安徽中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均在安徽省某市生产销售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以下简称信号机)。双方于2021年5月21日签订《信号机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约定:科某公司同意根据某市交警支队控制平台信号机测试的细则,协助和指导中某公司的国产信号机产品通过测试;中某公司完成已销售(2020年7月1日之前的项目)信号机接入某市交警支队控制平台后,因某市智能交通三期项目及下一步对信号机功能要求更高,中某公司自愿放弃某市信号机产品销售。

 

最高院二审认为:判断特定行为是否构成上述法定横向垄断协议,首先应当审查该行为各方是否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然后审查该行为是否具有上述法定形式(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和具体行为类型(如限制产品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等);最后分析认定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或者效果,在特定行为已经具备上述主体和行为要件的情况下,该目的、效果二者具备其一即可认定该行为构成横向垄断协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6.最高法:专利行政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和处理

贾某系专利号为20192027****.2、名称为“一种公章模具”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2021年4月19日,贾某以某图章厂用于生产印章的设备侵犯涉案专利权为由向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廊坊市监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21年11月11日,廊坊市监局到某图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拍摄了相关产品照片并制作了勘验笔录。2022年1月17日,廊坊市监局作出行政裁决(以下简称被诉裁决),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据此裁决驳回贾某的全部请求。

 

最高院二审认为:正当程序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裁决之前,应当保证当事人对裁决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有陈述、申辩的机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国知发保字〔2019〕57号)第二章第三节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前或在审理中提交给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对其进行确认和质证。”上述规范性文件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程序的规定,亦可以作为判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参考。廊坊市监局在未组织当事人就其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情况下,即将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违反正当程序,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7.最高法:不具备勘验条件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证明责任转移

江苏某科技公司系专利号为20061004****.4、名称为“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2021年6月,江苏某科技公司以江苏某管件公司制造、销售,盘锦某热力公司使用的旋转补偿器(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苏某管件公司、盘锦某热力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因被诉侵权产品已安装在大型管网中,不具备现场勘验条件,江苏某科技公司主张以江苏某管件公司网站上发布的电子样册中所展示的相同系列产品结构图作为对比依据。

 

最高院二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江苏某管件公司在其网站发布的电子样册中公开的产品结构图所属系列号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同,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方案与电子样册中所示相同系列产品结构图一致具有高度可能性,江苏某科技公司已完成初步举证义务,举证责任应当转移至江苏某管件公司。经法院释明,江苏某管件公司不能提交被诉侵权产品技术协议等资料,其所提交的图纸因无原始载体,无法确认其客观真实性,故其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同于电子样册中相同系列产品结构图,缺乏证据支持。在江苏某管件公司未能提交充分反证的情况下,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因素,应由江苏某管件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推定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方案与江苏某管件公司电子样册中所展示的相同系列号产品结构图所示技术方案一致。经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江苏某管件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8.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 

9月1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于上午举行涉人工智能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长新通报涉人工智能案件审理情况,党组成员、副院长孙铭溪发布8起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为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划定法律边界,提供司法指引。此次发布的8起典型案例,覆盖著作权、人格权、网络服务合同等领域,多起为全国或北京首例,具有标杆意义。(来源:北京互联网法)

分享 :

投诉电话:

  • +86-10-6652 3366

咨询电话:

  • 北京:+86-10-6652 3388
  • 上海:+86-21-6106 0889
  • 深圳:+86-755-3398 8188
  • 广州:+86-20-8551 1672
© 1995-2025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30563号-1

君泽君香港分所与陈和李律师事务所联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