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新规落地,快速读懂核心要点
继7月20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并于8月19日结束公开征求意见后时隔一个月,9月28日晚,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并于即日起实施生效。正式稿整体基本延承和保持了征求意见稿的主体内容,并结合反馈意见对部分具体内容加以完善,核心要点概况如下:
1、理财产品区分公募理财和私募理财,公募理财产品认购起点由五万元降至一万元;
2、理财产品不得分级,今后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有望放宽;
3、非标投资要求期限匹配,非标债权资产余额不得超过全部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且不得超过上年度审计总资产的4%,明确公募理财产品可以投资非标且未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
4、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禁止风险等级错配,销售机构现阶段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5、产品净值化管理,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刚性兑付,估值核算需符合资管新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6、消除多层嵌套,强化穿透管理。
而就市场机构反映比较多的如与私募基金的合作等问题,银保监会亦表示拟将在后续理财子公司规定中予以采纳。整体而言,理财新规是对现行理财产品主体地位、运作规则、监管标准的确立,在理财子公司规则出台后,还有望进一步放宽(如公募理财直投股票、可发行分级理财、可投资私募基金等),无疑都是利好。
在此前对征求意见稿的解读基础上(可参见作者此前文章:《求同存异:理财新规与证监新规十大核心要点比对》),本文旨在通过对比正式生效稿和征求意见稿内容,方便大家快速了解理财监管新规的核心变化。
一、间接放开公募理财投资股票限制
公募理财能否投资股票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未予以明确,仅提及“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此次正式生效稿的一大核心变化在于明确了公募理财产品可以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但是仍然不得直接投资股票,对于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投资股票将在理财子公司的管理办法中进一步予以放宽,公募理财资金进入股市对于市场来说是一个明显利好信息。
二、增加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理财可以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限定于“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此次正式生效稿中进一步明确为“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将ABN(资产支持票据)纳入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
此外,私募理财可以直接投资股票,正式稿相比征求意见稿去掉了“境内”上市股票的限定,意味着投资范围进一步放宽至境外股票。
三、引入私募理财冷静期
在私募理财销售环节,借鉴国内私募基金以及国外通行做法,引入冷静期要求,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规定了私募理财产品应当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四、进一步区分公募理财和私募理财监管要求
在压力测试方面,此前征求意见稿要求,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增加压力测试频率;正式生效稿将上述要求所针对的范围缩小为针对每只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则不再适用。
在认购环节管理方面,正式生效稿明确要求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要加强认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理财产品投资者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科学设置巨额赎回机制,与征求意见稿中所有开放式理财产品都要适用相比,缩小了适用的范围。
在流动性管理方面,正式生效稿中要求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而征求意见稿则要求所有开放式理财产品均需满足前述要求。
在信息披露方面,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分别列示其信息披露要求: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五、将给予理财子公司多项利好
为引导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落实资管新规中关于理财业务公司治理和风险隔离的相关要求,银保监会在此次答记者问中表示《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正在制定并将征求意见,未来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与现有理财管理制度相比,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明显宽松:
1、进一步降低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子公司业务规则或将结合市场机构反映进一步降低理财产品销售起点;
2、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在银行营业网点进行面签,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签署;
3、扩大理财产品销售渠道;
4、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
5、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
6、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