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泽君出口管制、制裁、反腐-双周资讯汇总|2021年9月2日
随着世界贸易格局不断演化,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加快了出口管制、制裁、反腐相关方面的立法、执法等行动步伐。为积极协助我国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的涉外经贸活动,充分发挥涉外律师在国家全方位对外开放中的公共服务作用,君泽君叶姝欐律师团队定期收集、整合世界主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更新、主管机构近期动态及相关案例方面的最新资讯,以便有关部门及各类从业机构等及时了解相关动态。
中国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对等措施
- 【含简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生效
- 【含简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发布
- 《关于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发布
美国
一、法律法规
- 美国商务部对美国《出口管理条例》进行更正和澄清
- 美国总统签署第14039号名为“冻结与特定俄罗斯能源出口管道有关的财产”的行政命令
二、近期动态
- 美国财政部更新SDN清单
- 美国财政部发布第M-1号关于伊朗的通用许可证
三、近期案例
- 美国财政部宣布与中国某银行境外支行达成和解
中国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对等措施
(一)【含简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生效
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正式生效,本次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提高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并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升了对于事故处罚的罚款额度,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于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达1亿元(第一百一十四条),并采取了更为严厉和惩戒力度更强的处罚措施。为此,我们结合《安全生产法》梳理了如下要点提示,并建议具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法》中的合规要求,从而合规开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1、修订前的《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而修订后则将“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我们认为,“全员”二字的增加对企业而言提出了更高的安全生产合规要求,以前企业的安全生产制或仅覆盖企业内部的生产性岗位,而在《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订后,这一制度将被要求覆盖企业内部的所有人员。《安全生产法》对于“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要求则体现在第二十二条,要求企业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建立相应的机制以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
2、《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还新增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的要求。参考2016年国务院安委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方面对企业的要求主要包括:(1)针对本企业类型和特点,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2)企业要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类别;(3)企业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4)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并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管理层和每名员工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而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意见》还具体要求企业“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企业还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同时,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未构建前述双重预防机制的企业,将被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逾期未改正的,企业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的罚款;如构成犯罪的,还须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本条指向了生产制造型企业在根据《安全生产法》进行相应合规风险评估和防控的重要性。在德勤和生产力与创新制造商联盟联合发布的《Understanding risk assessment practices at manufacturing companies洞悉制造类企业的风险评估实践》一文中就哪些风险评估的实践对于生产制造类企业更为有效做出了列表,我们将其翻译如下,供有需要的有关部门、各类从业机构及企业参考:
此外,对于本次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我们认为,某些条款或有进一步根据企业实践和特定需要进行深入准确解读的需要,例如,第四十四条新增了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的要求,新增本条说明我国要求企业进一步关注企事业等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安全,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关怀。从本质上而言,此种人文关怀在不同企业应当做到何种程度、达到哪些标准,才能起到防范风险、合规安全生产的作用,这是一个相对主观的判断。因此,我们认为企业在考虑围绕该类义务需要出具的相应规章制度时,应密切关注相关方面的法规、案例动态,以便及时新增此类风险数据进入企业风险控制数据库并完善隐患排查清单。建议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主动增设相关制度、在相关岗位增设相应工作范围和责任范围,力求能够从“源头”上落实《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二)【含简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发布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布,该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生效。《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强调的是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即,已识别或可被识别的与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例如姓名等,但不包括匿名处理后的信息),对于企业而言,在招募员工时以及和自然人客户进行业务交往时,可能会涉及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而这些行为均落入《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范的个人信息处理范围,因此企业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注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合规要求。结合企业在招募员工以及与自然人客户交易的常规场景,我们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提示企业在该场景下应当注意如下要点:
1、对个人信息的属性进行识别。相较于一般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敏感个人信息(例如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的保护设定了更高的保护标准,因此企业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按照信息的属性,对一般的和敏感的个人信息进行区分,并采取不同的保护和处理措施。具体而言,一般的个人信息及敏感的个人信息的区分在于信息在被泄漏或非法使用后,是否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例如企业要求员工体检,而员工体检报告上显示该员工患有某类传染病,此类病例信息如被泄漏将可能易对该名员工造成人格尊严上的伤害,因此或可被视为敏感个人信息。如以企业聘用劳动者的场景为例,我们建议,如无必要,企业在劳动者需填写的入职表或同类型文件中不设置关于宗教信仰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填写,而如企业收集了此类敏感信息,也应当采取较为严格的保护措施,或也可以在不影响信息的使用的情况,通过匿名化处理,使这些敏感的个人信息无法与具体的自然人相匹配。
2、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授权来源进行识别,企业应当了解哪些个人信息需要或不需要基于个人同意而可以进行处理(第十三条),以便判断是否有应当履行征得个人同意的义务,例如,企业为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需收集、储存的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则无需取得个人同意。
3、《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跨境提供作了特别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需具备第三十八条的法定情形并履行第三十九条的告知义务以及获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才可以跨境提供个人信息。对于在海外具有分支机构或业务的企业,在向境外传输员工及自然人客户的个人信息时,应当特别注意前述合规要求。
在行政责任承担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的是“双罚制”,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企业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需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企业还将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能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我们建议企业制定关于可能涉及的个人信息(例如员工及自然人客户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内部制度,明确企业收集个人信息的标准、企业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保障措施、对企业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的部门或人员的培训要求、企业内部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规审计和评估要求等,并及时将制度落地,使之可以有效保障企业合规开展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
(三)《关于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发布
2021年8月20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改革方向,并明确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负责机关。《通知》主要从四个方面部署了相应的改革任务:(1)优化通关全流程;(2)规范收费,降低进出口环节费用;(3)提升口岸综合服务能力;(4)提升利企便民水平。
其中,在第(1)个方面中,《通知》强调将“进一步优化进出口货物通关模式”,并提出“完善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通关模式”。关于“提前申报”,依据海关总署目前施行的《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货物收发货人及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于“装载货物的进境运输工具启运后、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并可以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以便将海关通关作业中的单据审核和税费征收等工作前置;关于“两步申报”,依据海关总署目前施行的《海关总署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试点海关将采取“第一步,企业概要申报后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第二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的通关政策。依据《通知》,相信在负责机关对“提前申报”及“两步申报”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且落地后,将会为企业的进出口通关增速,便利企业的进出口通关申报程序。此外,《通知》还提出了将扩大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等多项利好改革措施。
我们将持续关注《通知》项下后续将会出台的与进出口有关具体利好政策及落地情况,并在后续的《双周资讯汇总》内为企业提供相关资讯。
美国
一、法律法规
(一)美国商务部对美国《出口管理条例》进行更正和澄清
当地时间2021年8月19日,美国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BIS)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final rule),宣布对商务部于2020年1月23日发布的一项关于“由美国总统决定的不再受《美国军品清单》(USML)第I类(枪支、近距离攻击武器和战斗霰弹枪)、第II类(枪支和武器)及第III类(弹药/军械)管控的火器、枪支、弹药及相关物项将被转移至《出口管理条例》(EAR)中的《商业管控清单》(CCL)内进行管控”的规则作出更正和澄清,以使得相关要求更易于理解。具体而言,在该项最终规则中,BIS对EAR中以下条款进行了修订:
1、第740.9(b)条(出口临时过境美国的物项)、第742.17条【向美洲国家组织(OAS)成员国出口火器】以及第734.4条(常规武器报告制度):BIS仅调整措辞,未对实质性内容进行修订。
2、第748.12条(火器进口证书或进口许可):BIS进行了措辞调整;还在(d)段新增注解2(Note 2),以阐明向OAS成员国出口或再出口的许可申请要求以及ECCN编码为0A501(除ECCN编码为0A502的霰弹枪外的火器及相关商品)及0A505(特定弹药)商品的许可证所需附带的标准条款;另外在(e)段新增注解3(Note 3),以阐明向OAS成员国以外的国家出口ECCN编码为0A051及0A505商品的许可申请要求。
3、第758.1条【向自动出口系统(AES)提交电子出口信息(EEI)】:对(g)(4)(ii)段进行修订,以澄清:(1)该段所涉及的EEI填写要求仅适用于当出口商将使用第743.4(h)条规定的替代提交方法(alternative submission method)以出口常规武器的情形;(2)该段所涉及的对于商品描述部分的EEI具体填写要求。
4、删除CCL中的ECCN编码0A018(目前没有物项被列入该ECCN编码中)。
该项最终规则将于2021年9月20日生效,我们提示与美国及OAS成员国具有关于相关火器、枪支、弹药及相关物项进出口交易业务的企业,及时关注上述条款的具体修订内容以及修订内容的生效节点。
(二)美国总统签署第14039号名为“冻结与特定俄罗斯能源出口管道有关的财产”的行政命令
当地时间2021年8月20日,美国总统签署了第14039号名为“冻结与特定俄罗斯能源出口管道有关的财产”的行政命令,规定美国国务卿会同财政部长协商后将会依据《欧洲能源安全保护法》(Protecting Europe’s Energy Security Act,PEESA)第7503(a)(1)(B)节,向国会提交报告对以下内容进行确定:
(A)用以建设Nord Stream 2管道项目、Turkstream管道项目或任何此类项目的后续项目的、从事海平面以下 100 英尺或更深深度的管道铺设活动的船舶;
(B)对以下相关的外国人士进行指定:
(1)出售、租赁、提供或促成出售、租赁、提供第(A)项中的船舶以用于第(A)项中项目建设;
(2)促成欺骗性或结构性交易,以提供第(A)项中的船舶从而用于第(A)项中项目建设;
(3)为这些第(A)项中船舶提供完成第(A)项中项目建设所必需或必不可少的承保服务或保险或再保险;
(4)为第(A)项中船舶提供为完成第(A)项项目建设所必需的或必不可少的技术升级或焊接设备安装、改造或系留的服务或设施;或
(5)为完成或运营Nord Stream 2管道项目而提供必需或必不可少的测试、检查或认证提供服务。
依据该行政命令,被指定的外国人士其当前或此后位于美国境内或被美国人士控制的任何财产及财产利益将被冻结,不得被转移、支付、出口、支取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基于第14039号行政命令,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于当地时间2021年8月20日发布第1A号关于俄罗斯的通用许可证,授权相关主体开展与Nord Stream 2管道项目、Turkstream管道项目或任何此类项目的后续项目无关的、涉及俄罗斯海洋救援局(MRS),或由 MRS直接或间接拥有50%或以上权益的实体且为第14039号行政命令及PEESA所禁止的活动。此外,OFAC还发布了两则常见问题及解答,对第14039号行政命令的目的(FAQ921)以及第1A号关于俄罗斯的通用许可证的授权范围(FAQ894)进行了强调说明。
目前美国对俄罗斯的制裁力度加大,建议具有与上述俄罗斯管道项目相关业务的企业密切关注后续第14039号行政命令项下报告的发布,并及时调整业务安排,以降低“域外”风险。
二、近期动态
(一)美国财政部更新SDN清单
当地时间2021年8月19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依据《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Global Magnitsky Human Rights Accountability Act),以“严重侵犯人权”为由,将古巴中央军长(GONZALEZ BRITO, Andres Laureano)、古巴革命武装力量部副总长兼作战部部长(LEGRA SOTOLONGO, Roberto)、古巴监狱管理局局长(JIMENEZ GONZALEZ, Abelardo)列入SDN清单。
当地时间2021年8月20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依据第14039号行政命令,将5个俄罗斯实体及13艘船旗国为俄罗斯的船舶列入SDN清单。同日,OFAC还依据第14024号行政命令(冻结与俄罗斯联邦政府特定有害外国活动有关的财产),将9名俄罗斯个人及2个俄罗斯实体列入SDN清单。
当地时间2021年8月23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依据《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Global Magnitsky Human Rights Accountability Act),以“严重侵犯人权”为由,将厄立特里亚国防军 (EDF) 参谋长(WOLDEYOHANNES, Filipos)列入SDN清单。
当地时间2021年8月24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依据《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Global Magnitsky Human Rights Accountability Act),以“严重腐败及侵犯人权”为由,将3名巴拉圭个人、5个巴拉圭实体列入SDN清单。
建议企业提前筛查是否有与前述被列入SDN清单的个人或实体展开交易的计划,及时调整交易安排,并密切关注相关风险。
(二)美国财政部发布第M-1号关于伊朗的通用许可证
当地时间2021年8月24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发布第M-1号关于伊朗的通用许可证,授权位于美国的经认可的研究生和本科学位授予学术机构及其承办单位可于美国东部夏令时2022年9月1日早上12:01分之前从事以下与伊朗学生相关的活动:
1、在线教育服务。提供与研究生教育课程相关的在线教育服务(前提是该课程与完成人文、社会科学、法律或商业研究生学位通常所需的课程相当,或者为了完成前述学科课程而所需的科学、技术、工程或数学等介绍性课程),并参与有关提供此类在线教育服务的活动;
2、软件出口。向伊朗学生出口与旨在促进参与前述第1项活动或伊朗通用许可证G(Iran General License G)第(b)(1)(iii)段所授权的活动相关的软件,且该软件属于EAR99物项或不受EAR第734.3(b)(3)条所管控的软件。
三、近期案例
(一)美国财政部宣布与中国某银行境外支行达成和解
当地时间2021年8月26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宣布与中国某银行位于英国伦敦的支行(以下简称C银行)达成和解,就OFAC认定的“违反美国《苏丹制裁条例》”行为,C银行认缴2,329,991美元的“和解金”。
OFAC公告称,C银行在内部审查中发现,其曾通过美国金融系统为位于苏丹的客户提供商业交易处理服务,于是向OFAC进行了自愿披露,而依据OFAC统计,C银行于2014年9月4日至2016年2月24日期间,曾通过美国金融系统处理了涉及苏丹的111笔商业交易,交易总金额共计40,599,184美元,当时生效的《苏丹制裁条例》(该条例现已废止)规定,禁止从美国直接或间接向苏丹出口任何商品、技术或服务,因此OFAC认定C银行的行为已构成“明显违规”。
OFAC在公告中表示,上述“明显违规”行为的最高处罚金额为99,411,550美元,但综合考虑如下加重及从轻因素,OFAC最终决定将和解金额调整为2,329,991美元。
1、OFAC认定的加重因素:
(1)在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表明交易与苏丹存在关联时,C银行仍通过美国金融系统处理相关交易,无视了美国的制裁要求;
(2)C银行的交易员明知交易与苏丹实体相关;
(3)在至少一年半的时间内,C银行通过处理111笔且总金额共计约4060万美元的“明显违规”交易,为当时全面受制裁的苏丹带来了经济利益;
(4)C银行本身是一家商业上成熟的金融机构且在国际范围内开展业务。
2、OFAC认定的从轻因素:
(1)C银行在第一笔“明显违规”交易发生前的5年内没有受制裁记录,包括没有被罚款或因违规而被调查;
(2)C银行自愿披露,并配合OFAC对“明显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3)C银行向OFAC作出了采取多项补救措施的承诺,包括:建立负责执行合规政策和程序并向董事会进行报告的委员会;按业务线进行年度全行的制裁风险评估,其中包括对风险进行监控和内部审计,并征求外部顾问意见;全行范围内应用客户尽职调查机制以加强内部控制;实行全行员工制裁合规培训;改善银行政策和程序以更好地合规。
美国依托其国家在国际格局中的影响力对中国企业所实施的制裁对中国企业而言或可能造成不小的冲击,为降低此类“域外”风险,结合本案,我们建议企业:(1)完善内部相关风险识别机制,以便对于可疑交易可以及时预警,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构建自身的风险识别数据库以提升识别效率和可靠性;(2)强化员工的合规意识,企业可以通过开设讲座等方式提升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叶姝欐律师团队一直致力于协助协助我国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定期获取与境内外出口管制、制裁及反腐败相关资讯,以便有关部门及行业从业机构等及时洞悉相关域外风险。目前,本资讯已由《资讯速递》正式更名为《双周资讯汇总》,截止到本期为止,叶姝欐律师团队已经以双周报方式累计发布共36期资讯,如您需要了解本期及此前各期资讯的具体内容,可随时与君泽君叶姝欐律师团队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