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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涉外合规资讯速递|2021年6月24日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24日 作者:叶姝欐

随着世界贸易格局不断演化,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加快了出口管制、制裁、反腐相关方面的立法、执法等行动步伐。为此,君泽君叶姝欐律师团队为中国客户提供世界主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更新、主管机构近期动态及相关案例方面的最新资讯,以便客户及时了解相关动态。


本期内容:


中国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对等措施

  • 简读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二、近期动态

  • 中国商务部综合司和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联合发布《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2021年春季)》

 

美国
一、法律法规

  • 美国商务部基于阿联酋正式终止参与阿拉伯联盟抵制以色列的活动,对美国《出口管制条例》进行相应修订

二、近期动态

  • 美国总统签署“关于保护美国人的敏感数据免受外国对手侵害的行政命令”
  • 美国商务部调整实体清单
  • 美国近期制裁动态
  • 美国财政部修订“非SDN中国军工企业清单”
  • 美国财政部发布与COVID-19相关的三项通用许可证及6则常见问题解答
  • 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正在推进一项“保障国家关键通信网络”的规则
  • 美国财政部发布白俄罗斯相关的第3号通用许可证以及2则常见问题解答

三、近期案例

  • 美国商务部与美国公司USGoBuy, LLC达成和解
  • 5名个人被指控违法向俄罗斯出口热成像仪和夜视镜

 

其他国家/地区
一、近期动态

  • 欧盟计划拟定针对白俄罗斯的经济制裁草案

 

中国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对等措施


(一)简读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2021年6月16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2021版《规定》”),《规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据海关总署介绍,该《规定》的修订背景是行政执法领域基础性法律的重大调整,特别是新修订的即将于7月15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行政处罚法》”),为此,海关总署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对此前于2014年发布的《规定》(以下简称“2014版《规定》”)进行了修订,笔者团队对以下修订亮点进行简要解读:


1、确立“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即将实施的2021版《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明确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在海关修订的2021版《规定》第三条中将海关办案原则明确定义为“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以此,准确对应即将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的相应立法原则。


2、“惩教并举”——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1版《规定》中还有很多与2021版《行政处罚法》规定配套的条款,包括第五十六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014版《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情形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但是此前如确为轻微违法,可以依据2017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2021版《规定》与2021版《行政处罚法》呼应,都明确规定了同时符合以下三点:(1)违法行为轻微、(2)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则不予处罚。就这条的适用,“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我们认为都相对容易理解,但“违法行为轻微”还需依据海关或将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规定》第六十二条)及更多与本条应用相关的实务案例后才更易准确适用、判断,更易促使企业理解违规行为,也更易落实以教代罚的原则。与此相似的,2021版《规定》中新增了“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也是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及时改正”。同样可能会出现认定难点的或也在“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同上,相信裁量基准出台后,会更加明确本条的适用场景。就此,我们会进一步跟进相关的法规更新及实务指引。


3、“过罚相当”——界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


在执法裁量标准界定方面,2021版《规定》还在第五十八条中明确列举了四种“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作为对新冠疫情背景下特定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的积极回应,《规定》也明确将违反“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规定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形,海关对此“依法快速、从重处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定义,“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4、要求执法透明,强调程序正当


保障海关执法透明、程序正当是2021版《规定》的一大亮点:


(1)在透明执法方面,基于2021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对行政机关的透明执法提出了总体要求,2021版《规定》将前述规定整体纳入第七条,规定“海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2)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就2021版《行政处罚法》中针对“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的一般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四十六条),2021版《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充分体现了行政机关对于程序正当的不断强调。


(3)在完善扣留程序方面,2021版《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海关实施扣留“须向海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项实施的扣留,应当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告知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等,明确了海关扣留所应履行的正当程序。


(4)在完善案件审核制度方面,2021版《规定》第六十三条将原来的“审查”制度修改为“审核+审查”制度,规定简易及快速办理案件以外的普通程序案件“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


(5)在保障当事人申辩及听证权方面,2021版《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海关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此外,2021版《规定》还在第八十二条调整扩大了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范围,如海关拟作出特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组织听证,包括:“对公民处没收一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没收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并且,2021版《规定》在第五章对处罚听证进行了专门规定和细化。


5、进一步完善规章体例结构


2021版《规定》将依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听证办法》”)的主要内容整体纳入,新增“听证程序”一章(第五章)。同时,吸收2014版《规定》的主要内容,将“简单案件”修改为“快速办理”。2021年版《规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可适用快速办理的案件为: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认错认罚、有其他证据佐证且符合特定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可适用情形例如: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或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的;旅检渠道查获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三万元以下的等。对于此类可快速办理的案件,海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审核、审批等环节,快速办理案件”。2021年版《规定》将快速办理与简易程序整合为一章(第六章),同时将现行《听证办法》和2014年版《规定》一并予以废止。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021版《规定》定位为海关行政处罚领域的通用性程序规定,明确“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同时设置“海关规章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的例外条款,兼顾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的特殊性。


如需获取具体修订内容的法条汇总,可与本团队联系。


二、近期动态


(一)中国商务部综合司和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联合发布《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2021年春季)》


2021年6月9日,中国商务部综合司和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联合发布《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2021年春季)》(以下简称“《报告》”)。据商务部介绍,《报告》回顾了2020年及2021年以来中国外贸运行情况并分析了2021年中国外贸发展环境。《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的前五大贸易伙伴分别为东盟、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中国对这五大贸易伙伴的进出口额合计占进出口总额的54.3%,其中,东盟首次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而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数据,2020年中国出口增速高于全球7.4个百分点,进出口、出口、进口国际市场份额均创历史新高,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地位进一步巩固。


美国


一、法律法规


(一)美国商务部基于阿联酋正式终止参与阿拉伯联盟抵制以色列的活动,对美国《出口管制条例》进行相应修订


当地时间2021年6月9日,美国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BIS)通过《联邦政府公报》(Federal Register)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Final rule),宣布鉴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于2020年8月16日发布的2020年第4号联邦法令(Federal Decree-Law No. 4 of 2020)正式废除了关于阿拉伯联盟(Arab League)抵制以色列的1972年第15号联邦法(Federal Law No. 15 of 1972),决定在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760章节新增附录17以解释BIS对此事的立场。该新增附录17指出,“对于来自阿联酋的信息、行动或协议的特定请求,如果(此类信息、行动或协议)是于2020年8月16日前发出的,会被推定为与抵制有关;如果是在2020年8月16日后发出的,则不会被推定为与抵制有关,也因此不会被EAR禁止或要求报告”。


根据EAR的相关规定,BIS的反抵制合规办公室(Office of Antiboycott Compliance, OAC)负责管理和执行EAR第760章(限制性贸易实践和抵制)中的反抵制规定,相关规定禁止美国人士在特定情况下通过采取具体行动促进或支持一个国家对美国友好国家的非制裁性外国抵制(unsanctioned foreign boycott),包括因抵制相关原因拒绝与特定人士开展交易。同时,EAR第760章还要求美国人士在收到前述相关抵制请求时需向OAC进行报告。


二、近期动态


(一)美国总统签署“关于保护美国人的敏感数据免受外国对手侵害的行政命令”


当地时间2021年6月9日,美国总统拜登签署了一项名为“关于保护美国人的敏感数据免受外国对手侵害的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Protecting Americans’ Sensitive Data from Foreign Adversaries)。该行政命令撤销了三项此前发布的行政命令:(1)2020年8月6日签发的第13942号名为“应对TikTok造成的威胁,并采取额外措施应对信息、通信技术及服务供应链方面的国家紧急情况”的行政命令;(2)2020年8月6日签发的第13943号名为“应对微信造成的威胁,并采取额外措施应对信息、通信技术及服务供应链方面的国家紧急情况”的行政命令;(3)2021年1月5日签发的第13971号名为“应对由中国公司开发或控制的应用程序和其他软件造成的威胁”的行政命令。


本次签署的行政命令要求:(1)命令发布之日起120天内,商务部长经与国务卿、国防部长、司法部长、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长、国土安全部长、国家情报局长等协商后,须向总统助理和国家安全顾问提交一份关于保护美国个人敏感数据的报告,并提供相关建议;(2)命令发布之日起180天内,商务部长经与国务卿、国防部长、司法部长、国土安全部长、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等协商后,须向总统助理和国家安全顾问提交一份关于采取额外行政和立法行动建议的报告,以应对由外国对手拥有或控制的主体或受外国对手管辖或指示的主体所设计、开发、制造或供应的联网软件应用所造成的威胁。


参考该行政命令的解释:(1)“联网软件应用”是指被设计以用于终端计算设备且作为一个整体的功能主体,拥有通过互联网收集、处理或传输数据的能力的软件、一个软件程序或一组软件程序;(2)“外国对手”是指“长期从事严重危害美国国家安全或美国人安全行为的任何外国政府或外国非政府人士”。建议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密切关注相关风险。如需获取该行政命令全文,可与本团队联系。


(二)美国财商务部调整实体清单


当地时间2021年6月23日,美国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BIS)通过一项最终规则(Final rule),根据该规则,BIS将以下5个中国实体列入实体清单:

 

 

对于以上5个中国实体,BIS将采取相应管制措施,具体包括:(1)对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管控的所有物项施加许可要求;(2)对ECCN编码被分类为1A004.c、1A004.d、1A995、1A999.a、1D003、2A983、2D983、2E983的物项采取个案审查的许可证审查政策;(3)对参考ECCN编码1A995注解被认定为EAR99的物项(特别是用于防护化学或生物制剂的消费品、用于零售或个人使用的包装或医疗产品)采取个案审查的许可证审查政策;(4)在当前的全球疫情背景下,BIS对受EAR管控的传染病检测、识别以及治疗所必需的物项采取个案审查的许可证审查政策;(5)对受EAR管控的所有物项采取推定拒绝的许可审查政策;(6)向以上5个实体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境内)无可适用的许可证例外。
前述ECCN编码指向的物项如下表所示:

 

 

该最终规则计划于当地时间2021年6月24日通过《联邦政府公报》(Federal Register)正式公布。


当地时间2021年6月16日,美国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BIS)通过《联邦政府公报》(Federal Register)发布一项最终规则(Final rule),宣布将此前被列入实体清单的1个法国实体Satori Corporation以及1个阿联酋实体Satori Corporation从清单内移除。


(三)美国近期制裁动态


当地时间2021年6月10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以“帮助、资助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圣城部队(Iran’s Islamic Revolutionary Guard Corps-Qods Force)和也门胡塞武装组织(Houthis)”为由,依据《全球恐怖主义制裁条例》(Global Terrorism Sanctions Regulations)将2名也门个人、2名叙利亚个人、1名英国个人、1名索马里个人、1名印度个人、2个阿联酋实体、1个土耳其实体、1个也门实体以及1艘船旗国为加蓬的船只列入SDN清单。前述被列入清单的个人、实体以及船只均被标识为二级制裁。因涉及二级制裁,建议企业密切关注与前述实体开展交易合作时可能存在的相应域外风险。


同日,OFAC将此前被列入SDN清单的5名伊朗个人、5个阿联酋实体、2个中国香港实体(SEA CHARMING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 SEA CHARMING SHIPPING CO LTD)以及1个中国内地实体(OFAC官方公布该实体中文名称为:上海傲兴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从清单内移除。此外,OFAC还对此前已被列入实体清单的1名土耳其个人以及1名叙利亚个人列入清单时的条目信息进行了修订。


当地时间2021年6月21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以“侵犯人权”为由,依据白俄罗斯制裁计划,将16名白俄罗斯个人以及5个白俄罗斯实体列入SDN清单。


(四)美国财政部修订“非SDN中国军工企业清单”


当地时间2021年6月16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对此前被列入“非SDN中国军工企业清单”(NS-CMIC清单)的两个中国实体被列入清单时存在的错误条目信息进行修订:


1、将AVIATION INDUSTRY CORPORATION OF CHINA, LTD(中文参考译名: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条目下的国际证券识别码(ISIN)由“CND10001WLS0”修订为“CND10001WSL0”;


2、将CNOOC LIMITED(中文参考译名: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条目下的股票代码(Equity Ticker)由“00083 HK”修订为“00883 HK”。


(五)美国财政部发布与COVID-19相关的三项通用许可证及6则常见问题解答


当地时间2021年6月17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发布了三则通用许可证:


1、叙利亚相关的第21号通用许可证(Syria General License 21),授权相关主体在美国东部夏令时2022年6月17日凌晨12:01分之前,开展为《叙利亚制裁条例》(Syrian Sanctions Regulations)所禁止的相关交易或活动,包括:(1)向叙利亚出口、再出口、销售、直接或间接供应与COVID-19的预防、诊断或治疗(包括研究和临床研究)有关服务的交易或活动;(2)在获得商务部签发的向叙利亚出口或再出口的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某些被冻结人士(blocked persons)开展与COVID-19的预防、诊断或治疗(包括研究和临床研究)有关服务的交易或活动,前述“被冻结人士”包括叙利亚政府以及Polymedics LLC、Letia公司或任何由前述两家公司单独或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50%或以上权益的实体。


2、委内瑞拉相关的第39号通用许可证(Venezuela General License 39),授权相关主体在美国东部夏令时2022年6月17日凌晨12:01分之前,开展涉及委内瑞拉政府以及特定银行并与COVID-19的预防、诊断或治疗(包括研究和临床研究)相关的、为《委内瑞拉制裁条例》(Venezuela Sanctions Regulations)所禁止的交易或活动。前述特定银行包括:Banco Central de Venezuela(“BCV”)、Banco de Venezuela、S.A. Banco Universal、Banco Bicentenario del Pueblo、de la Clase Obrera、Mujer y Comunas、Banco Universal C.A.或任何由BCV、Banco de Venezuela以及Banco Bicentenario del Pueblo单独或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50%或以上权益的实体。


3、伊朗相关的第N号通用许可证(Iran General License N),授权相关主体在美国东部夏令时2022年6月17日凌晨12:01分之前,开展为《伊朗交易和制裁条例》(Iranian Transactions and Sanctions Regulations)所禁止的相关交易或活动,包括:(1)向伊朗、伊朗政府、专门向伊朗或伊朗政府提供转售的第三国人士出口、再出口、销售、直接或间接供应与COVID-19的预防、诊断或治疗(包括研究和临床研究)有关货物或技术的交易或活动;(2)进口或交易某些与COVID-19相关的货物;(3)进口或向伊朗出口与COVID-19的预防、诊断或治疗(包括研究和临床研究)有关服务的交易或活动;(4)与伊朗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of Iran)、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ational Iranian Oil Company)或为伊朗国家石油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50%或以上权益的实体开展前述(1)-(3)项交易或活动;(5)为开展前述(1)-(4)项交易或活动必要且附带的金融交易。


同日,OFAC公布了6则与前述三项通用许可证相关的常见问题解答(FAQ906-911),如需获常见问题解答取详细内容,可与本团队联系。


(六)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正在推进一项“保障国家关键通信网络”的规则


当地时间2021年6月17日,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一致投票同意推进一项“保障国家关键通信网络”的规则,并在FCC官网公布了关于制订这项拟议规则的通知。该通知声明“FCC已禁止使用通用服务基金(universal service fund)购买对美国国家安全可能造成威胁的设备,根据法律,包括华为(Huawei)、中兴(ZTE)、海能达(Hytera)、海康威视(Hikvision)以及大华(Dahua)的通信设备和服务”,并强调FCC将从三条路径推动规则的制订:(1)考虑采取新的措施以排除美国通信网络中“不可信赖的设备”(untrustworthy equipment);(2)持续加快“值得信赖的创新”(trustworthy innovation);(3)探索如何推进多方面的战略方式以保障美国网络免受威胁。


(七)美国财政部发布白俄罗斯相关的第3号通用许可证以及2则常见问题解答


当地时间2021年6月21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发布了白俄罗斯相关的第3号通用许可证,授权相关主体开展为《白俄罗斯制裁条例》(Belarus Sanctions Regulations)所禁止的、且为附带或必要的交易活动,包括:(1)为进口、分销或在白俄罗斯使用信息技术产品而请求、接收、利用、支付或处理由白俄罗斯克格勃(Belarusian KGB)签发或注册的许可、批准、证明或通知,前提是(a)所涉商品或技术的出口、再出口或提供受EAR管制且已获得美国商务部许可或其他方式的授权,且(b)向白俄罗斯克格勃支付此类许可、批准、证明或通知的任何费用在任何日历年不超过5,000 美元;(2)为遵守白俄罗斯克格勃执法、行政行为或调查开展相关交易和活动;(3)为遵守白俄罗斯克格勃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相关交易和活动。


三、近期案例


(一)美国商务部与美国公司USGoBuy, LLC达成和解


当地时间2021年6月17日,美国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BIS)宣布与位于美国俄勒冈州的USGoBuy, LLC达成和解,USGoBuy, LLC同意就其所涉的两项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的行为支付20,000美元的“和解金”。其中15,000美元“和解金”暂缓三年执行;如该公司在三年内未存在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ECRA)、EAR及相关命令、许可、授权的行为且按时缴纳其余5,000美元“和解金”,则15000美元“和解金”可被免于执行。同时,该公司同意就其出口管制合规项目开展为期12个月的外部审计。根据BIS公布的信息,USGoBuy, LLC所涉的两项违规行为是:(1)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13日向阿联酋出口4个ECCN编码为0A987.a的瞄准镜;以及(2)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26日向中国出口了1个ECCN编码为0A987.a的瞄准镜。


(二)5名个人被指控违法向俄罗斯出口热成像仪和夜视镜


当地时间2021年6月21日,美国司法部发布消息称,5名个人被指控密谋向俄罗斯非法出口国防用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出口热成像仪和夜视镜,涉嫌违反美国《武器出口管制法》(Arms Export Control Act)。根据法庭文件,这5名个人来自美国、俄罗斯及以色列,他们通过使用别名和虚假地址、将出口管制物品藏在其他非管制物品中并在出口报关单上谎报出口物品价值为低于2,500美元的非出口管制物品等被美国认为涉嫌违法的手段,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将美国管制的热成像仪和夜视镜出口至俄罗斯。前述5名个人均被指控涉嫌违反美国《武器出口管制法》,如被定罪,最高将面临20年有期徒刑;此外,5名个人还被指控提交虚假出口信息以隐瞒出口活动,如被定罪,最高将面临5年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地区


一、近期动态


(一)欧盟计划拟定针对白俄罗斯的经济制裁草案


当地时间2021年6月21日,欧洲理事会宣布,因白俄罗斯于2021年5月28日迫使瑞安航空一架航班在白俄罗斯降落并实施逮捕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人权,欧洲理事会对78名白俄罗斯个人以及8个相关实体实施制裁,制裁措施包括:受制裁的个人和实体在欧洲的资产将被冻结;欧盟公民和公司将被禁止向受制裁的个人和实体提供资金;受制裁的个人将会受到旅行禁令的约束,无法入境欧盟领土。此外,据外媒报道,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H.E. Josep Borrell表示,欧盟成员国外交部长将拟定一份涉及白俄罗斯化肥、烟草、石油等产品出口的经济制裁草案,H.E. Josep Borrell认为该草案将会对白俄罗斯的经济造成打击。该草案将于2021年6月24日提交欧盟领导人峰会批准。建议在欧盟有运营实体的企业,密切关注相关草案,并关注企业是否有与前述被制裁个人或实体开展相关交易或活动的计划,及时调整合同安排,以便减少相关域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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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姝欐律师团队一直致力于协助中国企业定期获取与境内外出口管制、制裁及反腐败相关资讯,以便企业及时洞悉相关域外风险。目前,本资讯已由《资讯速递》正式更名为《双周资讯汇总》,截止到本期为止,叶姝欐律师团队已经以双周报方式累计发布共31期资讯,如您需要了解本期及此前各期资讯的具体内容,可随时与君泽君叶姝欐律师团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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