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泽君外商投资领域法律法规资讯月报(第一期)
尊敬的各位客户、业界同仁:
欢迎参阅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您呈现的《君泽君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资讯月报》2021年第一期。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及施行,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正式确立了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也在逐步推进,更开放、包容、具备时代特征的外商投资领域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有鉴于此,我们拟对外商投资领域法律体系的完善进程持续关注,并从2021年1月开始,对中国境内外商投资领域的立法动态进行月度推送,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领域新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欢迎您的关注与指导。
本期月报主要内容包括:
1、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新增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2)《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3)《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
2、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新增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3、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新增征求意见稿: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的通知。
一、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37号)
1、发布和生效日期:
2020年12月19日公布,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
2、主要内容:
(1)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接收。
(2)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对下列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开展安全审查: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3)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申报机制。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应在实施投资前主动申报属于审查范围的投资。对于应报未报的外商投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有权要求限期申报。有关机关、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等也可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提出审查建议。
(4)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程序和时限。安全审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初步审查,在收到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安全审查。第二阶段是一般审查,在启动审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审查的决定,或按程序进入下一阶段审查。第三阶段是为期60个工作日的特别审查,这一阶段不是每个项目的必经程序,只有未通过一般审查的项目才会进入特别审查;特殊情况下可能延长特别审查时限;特别审查结束后将出具审查决定。审查期间,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5)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决定执行。对于通过安全审查的,可实施投资;对于附条件通过审查的,应当按照附加条件实施投资;对于禁止投资的,不得实施投资。
(6)违规惩戒。对于拒不申报、弄虚作假、不执行附加条件等违规行为,可责令当事人限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亦可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7)《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不适用于证券领域投资安全审查,具体审查办法待制定。
3、主要变化:
早在2011年我国政府就出台了有关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相较之前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主要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扩大。首先,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在我国境内实施的投资行为均适用于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即,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的适用范围涵盖并超过了原先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全面覆盖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可能实施的各类投资行为。其次,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主要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的行业范围。但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将范围进一步扩展至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等领域。
(2)审查主体不同。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审查主体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即,联席会议并非常设机构,而是因审查事项不同可能涉及不同主管机关,且申报材料的受理机构为商务部。
但是,根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三条,国家依法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且申报材料的受理机构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
(3)程序性规定更完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与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均设有申报前咨询制度,且分设一般审查程序和特别审查程序。但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项下的程序性规定更为明确、清晰。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38号)
1、发布和生效日期:
2020年12月31日公布,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2、主要变化:
(1)推进增值电信、教育等重点领域开放。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取消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外资准入限制,允许实体注册、服务设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面向自由贸易港全域和国际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促进海南汇聚数据,发展数字经济。允许境外理工农医类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办学,支持海南国际教育创新岛建设。
(2)扩大商务服务对外开放。法律服务领域,允许外商投资部分涉海南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更好满足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涉外法律服务需求。咨询和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市场调查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且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3)放宽制造业、采矿业准入。制造业领域,将全国和自贸试验区“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提前实施,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汽车产业率先开放。采矿业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的规定,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矿业领域内外资一致的措施实施管理。
(三)《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38号)
1、发布和生效日期:
2020年12月27日公布,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同时废止。
2、主要变化:
(1)继续将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方向。原材料领域,新增或修改高纯电子级氢氟酸、氟化氢、特种玻璃纤维、偏光片基膜、扩散膜、掩膜版、多乙烯多胺、高性能纤维等条目。零部件领域,新增或修改高压真空元件、特种阀门、特种轴承、特种玻璃、轮速传感器等条目。终端产品领域,新增或修改集成电路测试设备、L3/L4/L5自动驾驶硬件、激光投影设备、超高清电视、呼吸机、ECMO、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设备等条目。
(2)进一步鼓励外资投向生产性服务业。全国目录将促进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作为本次修订的重点之一,在扩大开放中发展新业态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研发设计领域,新增或修改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研发、区块链技术开发、污水处理设施设计等条目。商务服务领域,新增高端装备维修、数字化生产线改造与集成等条目。现代物流领域,新增或修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大宗商品进出口分拨中心、社区连锁配送等条目。信息服务领域,新增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在线办公等条目。
(3)进一步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因地制宜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目录根据相关省(区、市)意见,适当增加条目,助推区域开放型经济发展和外向型产业集群。在黑龙江、云南等省份新增农产品加工、旅游开发等条目。在河南、陕西、广西等省份新增医疗器械、防疫防护用品、原料药生产等条目。在湖北、四川、重庆等省份新增半导体材料、石墨烯、工业陶瓷等条目。在辽宁、安徽、湖南等省份新增职业院校条目。在海南新增商贸、航运、金融、旅游等相关条目,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3、《鼓励外商投资目录》有关优惠政策:
(1)对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实行免征关税政策。
(2)对于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和海南省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
1、发布和生效日期:
2020年12月10日公布,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
2、主要变化:
(1)放开删减一批事项措施。放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资格认定”等3条措施。删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审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14条管理措施。及时移出已整合或不符合清单定位的事项措施。
(2)调整规范部分措施表述。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缩减20条措施管理范围,规范7条备案类措施表述,将5条管理措施转为暂列,修改完善72条措施表述。
(3)审慎增列少数事项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将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相关管理措施增列入清单。新增准入事项“未获得许可或资质,不得超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补列个别符合清单定位且合法有效的措施。
(4)完善清单制度设计。对许可准入事项定义做出补充完善。衔接自然保护地体制改革进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制度目录修订情况,对清单说明相应条款做出修正。
二、地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1、发布和生效日期:
2020年12月11日公布,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2、主要内容:
对江苏省受理本省内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提出与受理、投诉处理、投诉工作管理制度等作出规定。
三、征求意见稿
(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1、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31日公布。
2、主要变化:
(1)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及境外金融机构的认定标准。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完善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3)取消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
四、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的通知
(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就废止《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1、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22日公布。
2、主要内容: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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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外商投资法律服务介绍
多年来,君泽君在外商投资领域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自成立之初,君泽君就积极参与外商在华直接投资活动,为众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设立后的经营活动和争议解决提供法律支持。随着中国市场的逐渐成熟及中国企业的成长壮大,君泽君也参与了众多的外资并购项目。君泽君服务的境外客户来自世界各地(包括北美、欧洲、澳洲、日本、中东、韩国、香港、澳门、台湾和东南亚等);在许多交易中,君泽君也为中方客户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君泽君服务的行业涵盖制造业、通讯、IT、能源、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商业、医疗卫生、教育、消费服务、传媒、房地产等。
君泽君提供的外商投资法律顾问服务是多方面、全方位的,君泽君有一批熟悉外商投资业务、具有着深厚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专业律师,部分律师还有着在审批机关从事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经验。君泽君曾受聘于来自美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意大利、丹麦、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国和来自香港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就其在中国的投资事务提供法律顾问事务,包括公司设立、股权转让、收购与兼并、资产重组、合并与分立、公司改制、反垄断审查、外汇、劳动关系等各个方面法律服务。
君泽君外商投资与公司事务部主要成员
李旸 合伙人
李振合 合伙人
王俊彦 资深律师
颜菼 律师
沈申琰 律师
许舒媛 实习律师
仇雨桐 实习律师
王雅婷 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