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泽君跨境合规资讯--简讯|2021年9月16日
为积极协助我国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的涉外经贸活动,充分发挥涉外律师在国家全方位对外开放中的公共服务作用,君泽君叶姝欐律师团队定期收集、整合世界主要国家投资并购、跨境贸易以及商业合规运营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更新、主管机构近期动态及相关案例方面的最新资讯,以便有关部门及各类从业机构等及时了解相关动态。
本期内容:
中国 |
一、投资并购
二、跨境贸易
三、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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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 |
二、合规运营(含域外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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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一、投资并购
(一)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
2021年9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就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提出了包括下放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权限、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培育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提升医药产品进口便利度等在内的十九项措施。建议对在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有投资计划或在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经营的企业,密切关注此类利好政策以及后续或将配套出台的各项细则及实施方案等。
二、跨境贸易
(一)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将开展多项举措
2021年9月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上的致辞中提及“在全国推进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探索建设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此外,致辞中还提到“我们将加强服务领域规则建设,支持北京等地开展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规则对接先行先试,打造数字贸易示范区”。就此,商务部表示“将抓紧制定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加强数字领域国际合作和规则协调”,“推动数字技术与服务贸易深度融合”。本团队将持续关注并汇总、分析后续或将陆续公布的相关清单、制度、文件等。
(二)海关总署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含简析)
2021年9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70号公告,宣布将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依据公告,“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是指: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储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企业)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专用存储地点,将退货商品的接收、分拣等流程在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海关监管制度;此种“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仅适用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零售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商品的退货。设置并开展退货管理业务的退货中心仓企业的海关信用等级不得为失信企业。“退货中心仓企业应当建立退货流程监控体系、商品溯源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区域商品,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退货中心仓企业应注重安全生产,做好退货风险防控,从退货揽收、卡口入区域、消费者管理等方面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遵守区域管理制度并配合海关强化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实货监管。”[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能够协助跨境电商加快进口商品退货效率、减少仓储成本、人工成本、降低因超过申报期无法完成退税的风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退货中心仓,显然能够成为仓储物流类企业吸引电商类客户的竞争优势。但在关注利好信息的同时,我们在前文也引用了海关总署2021年第70号公告的部分要求,建议相关企业制定、调整、完善现有退货物流流程和运营合规制度,以便精准匹配、充分配合海关的监管要求。
三、合规运营
(一)市场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改征求意见
2021年9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及第八十四条的修改向公众征求意见。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送达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现行《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规定,在送达后十五日(反通知后等待期)内,如未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或起诉通知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例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等);而拟修订的第四十三条或将前述反通知后等待期延长至二十个工作日。同时,为缓和反通知后等待期延长可能造成的平台内经营者交易损失问题,拟增加“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相应担保用于确保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损失的赔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暂时中止所采取的措施”条款,并为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规范平台内经营者行为,还或将增加“平台内经营者提交虚假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拟修订的第八十四条或将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的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定更为严厉的“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的处罚措施。从本次《电子商务法》拟修订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正在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也侧重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建议电子商务平台内运营者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注重知识产权方面的合规运营。
(二)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含简析)
2021年9月2日,在对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进行修订后,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了关于GB 23350-2009国家标准的新闻发布会,并正式解读了已于2021年8月10日正式发布并将于202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对粮食及其加工品等在内的31类食品以及护发清洁类液态商品等在内的16类化妆品的包装要求进行了规定,并且对商品过度包装的判定方式进行了简化——通过对商品本身重量或体积以及包装的体积的查看与测量,结合包装空隙率公式进行计算。此外,新标准还严格限定了包装的层数,其中,食品中的粮食及其加工品包装层数应不超过三层,其他食品以及化妆品的包装层数应不超过四层。进行食品和化妆品类商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的企业,需尽快在两年过渡期内(即,在2023年9月1日前)根据该强制标准的规定调整产品包装。如违反国家强制标准,企业可能承担行政处罚、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另外前述企业现有的涉及食品、化妆品类产品的、包含产品包装约定条款的采购协议、设计服务协议、经销协议、进口协议等均应在过渡期内完成相应条款的调整,并在产品包装环节增加相应合规审查流程、制度等。
海外
一、跨境贸易
(一)欧盟《建立欧盟管制两用物项的出口、中介、技术援助、过境和转让的制度》生效
当地时间2021年9月9日,《建立欧盟管制两用物项的出口、中介、技术援助、过境和转让的制度》(以下简称“《欧盟两用物项管制制度》”)正式生效,该法律对欧盟出口管制框架进行了全面的升级。升级版《制度》有非常多可以关注和详细解读的方面,无法在本简讯中一一分析,后续本团队将陆续推出与该《制度》相关的重点规定解读。但值得尤为关注的是升级版《制度》,将重点落到网络监控和新兴技术领域的管制方法升级、管制范围升级。例如对于网络监控,欧盟管辖权下的出口商,如根据其尽职调查结果得知其拟出口的任何网络监控物品,旨在用于国内镇压和/或严重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用途的,则出口商应通知主管当局,然后由主管当局决定是否批准出口。且虽然欧盟未列明一个网络监控物品控制清单,但根据新规,如出口商被主管当局告知该网络监控物品涉嫌用于前述用途的,出口该物品(即使该物品未被列入管制制度附录1)需要申请出口许可。
(二)世界贸易组织驳回中国对美国太阳能面板政策的指控
当地时间2021年9月2日,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小组驳回了中国就美国对太阳能面板实施的保障政策(实施关税配额,限制进口数量,对于超过限制数量的部分加征关税且税率最高可达30%)提出的涉嫌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及《保障措施协定》的指控。争端解决小组在发布的报告中称,经调查,中国未能证明美国的行为不符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及《保障措施协定》相关规定。而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如中国或美国未就报告结论提出异议,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将于收到报告后60天内通过,即美国对于太阳能面板实施的保障政策仍将维持。
(三)美国或考虑对中国的产业补贴展开调查
据美国多家媒体报道,拜登政府或考虑根据本国的《贸易法》第301条对中国的补贴以及其对美国经济的影响进行调查(以下简称“301调查”),而据知情人士透露,调查结果或可能导致美国对中国施加新的关税。《华尔街日报》指出“拜登政府主要考虑的是中国广泛适用的产业补贴会使得中国公司比外国竞争对手更具优势,而此举可能导致美国对中国进口商品实施新的限制措施”。目前,拜登政府官方尚未正式宣布启动301调查。美国《贸易法》第301条授权美国总统领导的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其认为国外政府的法律、行为等损害到美国贸易利益时,可以直接对相关国家发起调查,而在早在2018年,美国特朗普政府就曾启动过301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正式宣布对500亿美元的中国出口商品加征高额关税。我们将持续关注此事件的最新进展,并及时更新资讯内容。
二、合规运营(含域外风险预警)
(一)美国财政部更新SDN清单
2021年9月2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依据巴尔干制裁计划将3名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个人列入SDN清单。同日,OFAC还依据古巴制裁计划,将1名古巴个人以及3艘船旗国为古巴的船只列入SDN清单。
2021年9月3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依据第13553号“因伊朗政府严重侵犯人权而冻结某些人的财产并采取某些其他行动”(Blocking Property of Certain Persons With Respect to Serious Human Rights Abuses by the Government of Iran and Taking Certain Other Actions)行政命令将4名伊朗个人:FARAHANI, Alireza Shahvaroghi;KHAZEIN, Mahmoud;NOORI, Omid;SADEGHI, Kiya列入SDN清单,前述个人均被标识为次级制裁。
建议企业提前筛查是否有与前述被列入SDN清单的个人或实体(特别是被标识为次级制裁的个人或实体)展开交易的计划,及时调整交易安排,并密切关注相关风险。
(二)美国财政部与美国某软硬件开发公司达成和解
当地时间2021年9月9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宣布与总部位于美国得克萨斯州的NewTek, Inc达成和解,该公司主要从事实景制作以及3D动画相关的软硬件系统的开发与供应业务。据OFAC公告,NewTek, Inc已同意就其在2013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违反《伊朗交易和制裁条例》规定,在知道或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最终用户为伊朗公司及个人的情况下,违规从美国通过第三国分销商向伊朗公司和个人出口货物、技术及服务的行为,支付189,483美元“和解金”。对于具有国际贸易业务的企业,特别对于通过分销商销售涉美商品的国内企业而言,应当特别注重此等“域外”风险防范,建议企业了解制裁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交易对象进行敏感性筛查。
(三)美国财政部发布第5H号与委内瑞拉相关的通用许可证
当地时间2021年9月10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发布与委内瑞拉相关的5H号通用许可证,以取代此前发布的第5G号通用许可证。第5H号通用许可证授权相关主体在2022年1月21日或之后开展被经第13857号行政命令修订的第13835号行政命令第l节第(a)(iii)条(出售、转让、分配、质押委内瑞拉政府拥有50%或以上所有权利益的实体的资产利益)所禁止的、与Petróleos de Venezuela, S.A. (委内瑞拉石油公司)2020年8.5%债券相关的所有交易或为前述债券提供融资或作其他处置。
(四)美国波士顿联邦法院就某中国公民涉嫌违规出口美国货物作出判决
当地时间2021年9月8日,美国波士顿联邦法院以“未获得出口许可证,向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中国实体出口受美国管制的货物”、“签证欺诈”、“虚假陈述”、“洗钱”、“走私”为由,对某中国公民判处两年有期徒刑、20,000美元罚款以及刑满后被驱逐出境的刑罚。
叶姝欐律师团队一直致力于协助协助我国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定期获取与跨境贸易、境内外投资并购以及商业合规运营相关资讯,以便有关部门及行业从业机构等及时了解最新动态并洞悉相关域外风险。目前,本资讯已由《双周资讯汇总》正式更名为《跨境合规资讯--简讯》,截止到本期为止,叶姝欐律师团队已经以双周报方式累计发布共37期资讯,如您需要了解本期及此前各期资讯的具体内容,可随时与君泽君叶姝欐律师团队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