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与财富传承-简讯 2024.7(总第23期)
一、法规速递
1.自2024年6月1日起,《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焕然一新,由实施办法升级为条例,积极回应新时代社会发展需求,聚焦福建省妇女权益的难点、薄弱环节和空白区域,增加福建特色和惠民条款,解决妇女急难愁盼问题,建立健全具有福建特色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
本次《条例》立法的一大亮点,是全国首创针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规定,推动政府为其提供免费的“两癌”筛查服务,增加生育保险规定,并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制定规则和算法时,听取女性劳动者意见,考虑其生理特点。
另一个亮点是增加生育支持和保障制度,减轻妇女和家庭的生育负担,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条例》回应社会托育热点问题,鼓励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将幼儿园招收的年龄扩大至三岁以下;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和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的激励机制,多措并举缓解年轻人生育焦虑。
《条例》还特别关注贫困妇女和农村妇女等弱势群体,从健康体检、职业培训、就业援助、救济措施等方面,增加惠民条款。针对“外嫁女”权益两头空等农村妇女权益被侵害现象,《条例》完善妇女参与村规民约和重大财产权益决定的程序性规定,重点保障妇女自主落户、土地山林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重大财产权益。对于女性“两癌”健康问题,《条例》规定政府每两年至少为低保标准妇女和农村妇女组织一次免费的常见病、多发病检查,并推动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免费接种宫颈癌疫苗。针对女性就业困难问题,《条例》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组织产后返岗、失业、残疾、农村留守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发放创业专项贷款、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为就业困难妇女提供扶持和帮助。
来源:https://fujian.gov.cn/zwgk/flfg/dfxfg/202404/t20240408_6425265.htm
2.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八章六十七条,规定了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来源: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06/t20240628_437883.html
二、热点事件
1.2024年6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白皮书(2019—2023)》。
2024年6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白皮书(2019—2023)》(以下简称白皮书)。
白皮书指出,广东法院针对未成年被告人普遍涉世不深、法律意识淡薄、滋生犯意受外部环境影响大的情况,五年来全省法院先后对2965名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为2243名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和测评工作,先后邀请545名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
白皮书明确指出,广东法院始终将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作为工作重点,始终保持对杀害、伤害、强奸、猥亵、虐待、拐卖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五年来,广东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先后开展“春雷”、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及性侵犯罪等专项行动。
同时,广东高院积极探索推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级管辖改革,明确具有“刑法规定有关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性侵或以其他方式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等情形的一审案件,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实现审判资源重点倾斜。
白皮书显示,五年来,广东法院对符合封存犯罪记录条件的做到了“应封尽封”,先后对未成年被告人法定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195份,发出各类司法建议355份,依法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救助或争取政府、社会支持筹措经济救助897.1万元,帮助985名未成年罪犯实现复学和就业。
来源:https://www.gdcourts.gov.cn/xwzx/gdxwfb/content/post_1842551.html
三、案例分享
案例一:人民法院报2024年06月04日第3版:认为同居时的转账属于“彩礼”要求返还合理吗?
【基本案情】
陈先生、许女士于2019年恋爱同居,并着手准备结婚事宜。其间,陈先生将个人收入交由许女士管理,并多次向其转账。2023年,因多年聚少离多,感情渐生嫌隙,陈先生与许女士分手。后陈先生要求许女士返还具有彩礼性质的钱款,共计108万余元。许女士则认为,多数钱款是代陈先生转账给他人的,少数用于缴纳房租和支付生活花销。此外,在同居期间,许女士因患有宫外孕终止妊娠,所涉医疗费、营养费等开销由陈先生自愿承担。因此,许女士认为,其无需返还钱款。双方意见不一致,陈先生遂诉至龙华区法院。
【法院判决】
龙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案,具体涉及原、被告同居期间财物返还问题。婚约财产是指一方及其家庭以成立稳定的婚姻关系为目的,赠与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财物,俗称“彩礼”。关于本案彩礼属性的认定,经查,在恋爱同居期间,陈先生多次向许女士转账,其中出于“存钱结婚”的考虑,将个人收入交由许女士管理,因此该款项具有彩礼属性,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陈先生有权要求返还。但是,陈先生为增进双方感情而给付的钱款、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陈先生借用许女士账户向案外人的转账等,均不属于彩礼范畴。
经核算,恋爱期间,陈先生共向许女士转账个人所得301938元。考虑到许女士在恋爱期间,因宫外孕接受流产手术,后被初步诊断患有多囊卵巢综合征、高泌乳素血症,故法院酌情判决许女士返还钱款20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许女士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退还了相关款项。
来源:http://rmfyb.chinacourt.org/content/202406/04/article_930900_1390315560_5488972.html
案例二:人民法院报2024年06月04日第3版:隔代抚养能要求支付“带孙费”吗?
【基本案情】
胡某与李某生育两子,于2019年离婚。离婚诉讼期间,胡某将孩子带至李某母亲处,自行离开。李某母亲照管孩子长达半年。后李某母亲起诉要求李某、胡某支付孩子生活、教育等费用12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辈对未成年人并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祖辈的隔代抚养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时,祖父母有权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偿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故法院根据实际生活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及支出必要性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现实生活中,考虑到亲情人伦,通常将祖父母出于主动和自愿的临时性照料、偶然性帮助、自愿性出资等行为认定为纯粹情谊行为,此种情况下祖父母没有偿还费用的请求权。但当祖辈的隔代抚养行为在主观意愿、持续时间、费用数额、抚养事项等方面超出了主观意志和负担能力的合理限度时,则不宜用情谊行为予以认定,否则不仅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增进父母对子女和家庭的责任感,与尊老爱幼、文明家庭、和谐家风的社会价值导向相悖。对祖辈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予以偿还,符合法律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祖父母、外祖父母帮助子女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当下社会的普遍现象,其既有深厚的文化传统,也有现实的生活土壤。祖辈向子女主张“带孙费”的纠纷存在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交织,不仅关涉家庭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厘清,更带有浓厚的亲情人伦底色。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既应关注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亦应注重家庭成员作为独立个体的利益关切。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应考察隔代抚养的主观意愿和客观实际,在规范适用、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中明晰德与法的边界,正确引领社会导向,更好促进家庭文明建设。
来源:http://rmfyb.chinacourt.org/content/202406/04/article_930900_1390315560_5488976.html
案例三:人民法院报2024年06月20日第3版:抚养15年的儿子非亲生。
【基本案情】
贾某与王某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次年8月王某生下一子,取名小轩。2009年11月,贾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小轩由贾某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此后,贾某单独抚养小轩。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小轩因为全身多处关节疼痛多次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幼年特发性关节炎,花费医疗费共计近2万元,还因治疗需要购买药物花费2.2万余元。后经他人提醒,贾某怀疑小轩并非自己亲生骨肉。2022年12月,经两次亲子鉴定,结论均排除贾某为小轩的生物学父亲。
贾某盛怒之下将前妻王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贾某与小轩不存在父子关系,并判令王某偿还贾某支付的医药费、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0余万元。
【法院判决】
凤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现贾某要求确认其与小轩不存在亲子关系,有法律依据及鉴定报告在卷为证,予以支持。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子,违背了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贾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对小轩抚养多年,并且在小轩治疗疾病期间支付了数额较大的医疗费用。王某对此具有过错,侵害了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财产权利,同时也使贾某遭受精神痛苦,名誉受损,人格利益受到伤害,应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向贾某支付小轩的医药费4万余元、抚养费7万元、精神抚慰金2.6万元。
贾某不满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数额,向淮南中院提出上诉。
淮南中院二审查明,小轩在2014年9月之前在农村生活,之后在凤台县城生活。二审根据淮南当地农村与城镇年度人均消费水平,对抚养费数额应予以调整。
淮南中院认为,因贾某与小轩的亲子关系已被否定,贾某对小轩并无抚养义务,其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用对小轩的生母王某而言构成不当得利。小轩的抚养费应根据小轩的实际生活需要、贾某抚养小轩的实际支付、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2022年12月,贾某经鉴定已知其不是小轩的生物学父亲,故对抚养费的计算应止于2022年12月。淮南中院参照该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历史变化,根据小轩实际生活情况,2007年8月至2014年8月参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14年9月至2022年12月参照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分段计算出小轩抚养费共19万余元。二审在维持其他判项下,改判王某向贾某支付小轩抚养费19万余元,连同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合计赔偿25.8万余元。
来源:http://rmfyb.chinacourt.org/content/202406/20/article_932872_1390358896_55144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