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说透2.28私募登记新规下如何申请管理人登记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03日 作者:余红征 郑佳敏
2020年2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2.28私募登记新规”或“《登记通知》”)。《登记通知》主要包括了三方面内容:其一,公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其二,全流程公示申请机构办理登记进度;其三,增加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公布清单意味着在未新增登记要求的前提下,申请机构的材料准备有了清晰、明确的可遵循标准;增设公示栏目意味着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工作进一步公开化、透明化。《登记通知》甫一出台,便引发了行业的广泛关注,本文首先简要梳理中基协过往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规则,然后重点分析、解读《登记通知》确定的基本原则、《登记通知》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的核心要求,旨在有利于读者精准理解监管要求、指导申请机构的登记实操。
一、首先,你得耐住性子认真捋一捋中基协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别急吼吼的漏掉了啥,也别傻傻的错用了过期的。
正如2017年12月2日中基协洪磊会长在第四届中国(宁波)私募投资基金峰会上提到的:“协会私募登记备案工作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2014年2月7日至12月22日初始探索期;第二个时期是2014年12月22日至2016年2月5日全口径登记备案期;第三个时期是2016年2月5日至今底线审核和信用约束期。”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的开展过程中,经过六年的艰难探索,中基协陆续以“综合规定+专项问答”的形式制订了一系列监管规则并不断优化,此次2.28私募登记新规的出台,加上之前私募基金备案新规,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框架体系至此全面搭建,并基本稳固,可以说探索出了一条有效果、有效率、有特色的自律监管道路。中基协自律监管规则体系按时间轴列示如下:

二、其次,你得准确理解、完全吃透2.28私募登记新规确定的基本原则,真正申请时才能纲举目张,才不至于盲人摸象或心存侥幸而不得要领
(一)申请机构提交材料清单化管理,中基协审核做到“单外无单”
本次《登记通知》最受关注的便是附件的两张清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非证券类)》”以及中基协办理登记事项“单外无单”的承诺。
《登记通知》规定:“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符合登记材料清单齐备性要求的,协会将依法依规按时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仅就登记材料清单所列事项进行核对或者进一步问询,不会就登记材料清单以外事项额外增加问询,做到‘单外无单’。”
然而,材料清单的出台,不仅仅是为了便利申请机构的材料准备,也是为了压实申请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责任,提升办理登记效能,避免管理资源在对材料齐备性审核上的过多耗费。因此,中基协对申请机构提出了“对照登记材料清单,全面、真实、准确、规范地准备”“审慎完整提交”的要求,在材料的齐备性上,中基协仅给予申请机构一次退回补正的机会:“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存在不符合登记材料清单齐备性要求的,协会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退回申请材料。申请机构第二次提交仍未按登记材料清单提交所需材料或信息的,协会将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对申请机构适用中止办理程序。”
(二)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办理登记
1、2019年9月1日前已收到中基协反馈意见且截至2020年2月29日前仍未通过AMBERS系统重新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机构,应当对照登记材料清单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2、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已通过AMBERS系统提交了申请材料的机构(含首次提交申请登记的机构及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机构),中基协不强制要求申请机构对照登记材料清单重新提交申请,将按原申请流程继续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3、自2020年9月1日起,所有尚未办结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的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登记材料清单重新准备和提供申请材料。
(三)全流程公示申请机构办理登记进度
《登记通知》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协会官网增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理流程公示’界面。社会公众及申请机构可通过协会官方网站(www.amac.org.cn)实时在线查询每家申请机构的基本信息、最新办理进度以及为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等信息。申请机构亦可通过AMBERS系统实时查询本机构的办理登记进度。”
此举意味着中基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将更加公开、透明,也代表了中基协AMBERS系统功能的进一步多元化和完善化。
(四)增加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的官方查询渠道,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的各个模块内容一直在不断地充实和完善,本次,中基协将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加以下公示信息:
1、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名称;
2、已填报的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及履历;
3、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信息。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信息、律师事务所等专项查询功能也将陆续上线。
三、结合对申请机构的实质性监管要求,逐一落实2.28私募登记新规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求,重点关注对核心申请材料的核心要求,做到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的统一,完备性和专业性的统一。
值得注意和强调的是,2.28私募登记新规发布了两张清单,但中基协并没有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质要求,而是对现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的梳理和固化,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要求,形成差异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材料清单,着重于申请材料形式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根据《登记通知》,“现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具体指:现行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登记须知》所列办理登记要求,以及中基协六年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工作实践。未来根据监管规则和自律工作实践,中基协将适时更新完善登记材料清单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因此可以说,在目前的自律规则框架下,《登记通知》的两张清单是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形式要求的集大成之作,《登记须知》是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质要求的集大成之作,二者相辅相成。鉴于中基协《登记通知》所附材料清单里的申请材料非常系统、庞大,我们根据管理人登记的实质性条件、实质性要求和操作实务经验,按照重要性和复杂性标准,梳理并抽取材料清单里最需要特别关注的核心材料,一一明确中基协对该材料的内容要求,并进一步解释该材料、该要求对应的中基协对管理人登记的实质性要求,以便读者能够深入透彻的理解管理人登记的实质性要求、申请材料完备性要求、材料自身内容要求这三者之间的内在法律逻辑,从而能将三者有机结合,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准确理解和精准适用管理人登记的监管规则体系,以期对申请机构的具体申请工作具有实实在在的指导作用。
(一)申请机构应提交的关于机构基本信息的核心材料
1、 材料名称:实收资本/实缴出资证明
(1)《登记通知》对该材料的内容要求(若无特别说明,则代表拟登记为证券类或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均适用《登记通知》的该要求,下同)
应提交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优选银行回单),记载的出资人、认缴资本额、实缴资本额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如实缴出资后发生出资人变更,可将原出资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银行转账回单一并上传,或重新出具验资报告。
(2)对该材料的该等要求背后所对应的管理人登记的实质性监管要求
之所以对该申请材料提出上述诸多监管要求,主要是因为申请机构必须满足中基协关于管理人登记的如下实质性监管要求:
《登记须知》明确规定: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2、 材料名称:全体员工简历及社保证明
(1)《登记通知》对该材料的内容要求
全体员工简历应涵盖员工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社保缴费记录应显示员工姓名及申请机构名称,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可提供社保增员记录等,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上传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证明文件、代缴记录,退休返聘的上传退休证。
(2)对该材料的该等要求背后所对应的管理人登记的实质性监管要求
之所以对该申请材料提出上述诸多监管要求,主要是因为申请机构必须满足中基协关于管理人登记的如下实质性监管要求:
《登记须知》明确规定:申请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申请机构满足《登记须知》列举情形的两项及以上情形的,中基协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该等情形即包括:“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
3、 材料名称:办公场地使用证明
(1)《登记通知》对该材料的内容要求
如为直接租赁所得,应提供租赁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转租所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转租协议、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转租的确认文件;如由股东、关联方等无偿提供取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无偿使用证明、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确认文件。
(2)对该材料的该等要求背后所对应的管理人登记的实质性监管要求
之所以对该申请材料提出上述诸多监管要求,主要是因为申请机构必须满足中基协关于管理人登记的如下实质性监管要求:
《登记须知》明确规定:申请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
申请机构满足《登记须知》列举情形的两项及以上情形的,中基协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该等情形即包括:“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不稳定或者不独立的”。
4、 材料名称:商业计划书
(1)《登记通知》对该材料的内容要求
对拟登记为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的要求:请提交商业计划书,详述申请机构展业计划并加盖公章,如投资团队介绍,投资方向,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并详细说明贵机构基金产品交易结构、资金来源及投资策略,详述公司未来发展方向、运作规划及当前业务需求等内容。
对拟登记为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的要求:商业计划书应详述申请机构展业计划,内容应包括投资类型、投资标的、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并详细说明基金产品的交易结构、资金来源及投出方式,并列出首只基金的产品要素表。(不要套用模板,详细、具体描述真实的展业计划)。
(2)对该材料的该等要求背后所对应的管理人登记的实质性监管要求
之所以对该申请材料提出上述诸多监管要求,主要是因为申请机构必须满足中基协关于管理人登记的如下实质性监管要求:
拟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需具备真实的展业需求。
申请机构满足《登记须知》列举情形的两项及以上情形的,中基协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该等情形即包括:“申请机构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的”。
5、 材料名称: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合理性说明
(1)《登记通知》对该材料的内容要求
若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下已有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需提交新设同类型私募合理性说明。说明设置多个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有何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
(2)对该材料的该等要求背后所对应的管理人登记的实质性监管要求
之所以对该申请材料提出上述诸多监管要求,主要是因为申请机构必须满足中基协关于管理人登记的如下实质性监管要求:
《登记须知》明确提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存在集团化倾向问题。同一实际控制人登记多家同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内部管理激励问题“外部化”,集团内机构存在同质化竞业冲突问题,不合理扩张,造成“僧多粥少”,有些机构甚至直接为了“囤壳”而设立。
《登记须知》明确规定: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
(二)申请机构应提交的关于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的核心材料
1、 材料名称:冲突业务关联方承诺函及冲突业务许可证明文件
(1)《登记通知》对该材料的内容要求
1) 申请机构与冲突业务关联方共同出具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承诺申请机构自身及其未来管理的私募基金均不涉及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融资租赁、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典当等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申请机构与冲突业务关联方均需出具)
2) 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房地产除外)的关联方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文件。
(2)对该材料的该等要求背后所对应的管理人登记的实质性监管要求
之所以对该申请材料提出上述诸多监管要求,主要是因为申请机构必须满足中基协关于管理人登记的如下实质性监管要求:
《登记须知》明确规定:申请机构存在“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情形的,中基协将不予登记。
除上述情形外,《登记须知》并未禁止存在从事冲突业务关联方的机构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申请机构应提交的关于财务信息的核心材料
1、 材料名称: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季度的财报
(1)《登记通知》对该材料的内容要求
1)申请机构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需提交审计报告。
2)申请机构成立不满一个会计年度自愿提交审计报告,但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需上传。
3)年度审计报告距提交申请时间较长的,请上传本年度最近季度的财务报告。(季报不强制经审计)
(2)对该材料的该等要求背后所对应的管理人登记的实质性监管要求
之所以对该申请材料提出上述诸多监管要求,主要是因为申请机构必须满足中基协关于管理人登记的如下实质性监管要求:
《登记须知》明确规定:申请机构提交私募登记申请时,不应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资产负债比例较高、大额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情形。申请机构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的,应保证资金往来真实合理。
申请机构满足《登记须知》列举情形的两项及以上情形的,中基协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该等情形即包括:“申请机构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50%的” 。
(四)申请机构应提交的关于出资人信息的核心材料
1、 材料名称: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合理性说明
(1)《登记通知》对该材料的内容要求
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向上穿透超过三层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多层股权架构设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上穿出资人如为SPV应说明设立目的及出资来源;
出资人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请申请机构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在产品运作过程中符合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及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的相关规定规范运作。
(2)对该材料的该等要求背后所对应的管理人登记的实质性监管要求
之所以对该申请材料提出上述诸多监管要求,主要是因为申请机构必须满足中基协关于管理人登记的如下实质性监管要求:
《登记须知》明确规定:申请机构应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中基协将加大股权穿透核查力度,并重点关注其合法合规性。
申请机构满足《登记须知》列举情形的两项及以上情形的,中基协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该等情形即包括:“申请机构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的”。
此外,为严格落实《预算法》及相关法规文件对于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要求,防止地方政府利用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中基协还要求出资人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申请机构出具相关的承诺函。
2、 材料名称: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
(1)《登记通知》对该材料的内容要求
1)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非首套房屋产权证)、非固定资产(不限于薪资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理财收入证明、配偶收入等),如为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金额,可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及金融资产证明;如涉及家族资产,应说明具体来源等情况。
2)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3)出资能力证明应包括资产所有权证明及该资产的合法来源证明,律师应结合上述证明材料,核查财产证明真实性、估计及除贷后净值、资产来源及合法性、股东是否具备充足的出资能力等。
(2)对该材料的该等要求背后所对应的管理人登记的实质性监管要求
之所以对该申请材料提出上述诸多监管要求,主要是因为申请机构必须满足中基协关于管理人登记的如下实质性监管要求:
《登记须知》明确规定: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机构应提交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的核心材料
1、 材料名称:实际控制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
(1)《登记通知》对该材料的内容要求
1)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或受外国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2)控制关系图应完整展示申请机构全部直接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并披露各直接出资人向上逐层穿透情况直至出最终出资人(自然人、上市公司实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除依据控股股东上穿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外,其他实际控制人认定理由应在图下做简要说明;如有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协议安排,应将相关文件附于控制关系图后一并上传。
3)申请机构通过一致行动协议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应上传一致行动协议。
(2)对该材料的该等要求背后所对应的管理人登记的实质性监管要求
之所以对该申请材料提出上述诸多监管要求,主要是因为申请机构必须满足中基协关于管理人登记的如下实质性监管要求:
《登记须知》明确规定: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最后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在没有实际控制人情形下,应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实际控制人相应责任。
申请机构满足《登记须知》列举情形的两项及以上情形的,中基协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该等情形即包括:“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的”。
(六)申请机构应提交的关于高管人员的核心材料
1、 材料名称: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证明
(1)《登记通知》对该材料的内容要求
对拟登记为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的要求:申请机构需提供现任职高管或投资人员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证券类产品的证明材料或股票、期货等交易记录,不含模拟盘),若能提供,请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该证明应反映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获益情况,并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对拟登记为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的要求:提供高管或投资人员股权(含创投)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2)对该材料的该等要求背后所对应的管理人登记的实质性监管要求
之所以对该申请材料提出上述诸多监管要求,主要是因为申请机构必须满足中基协关于管理人登记的如下实质性监管要求:
《登记须知》明确规定: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负责私募合规/风控的高管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
后记:中国的私募基金业务属于非持牌非金融机构从事的具有金融性质的业务,且按照基金法和相关规定施行行业自律管理,由此使得业务性质、主体资质、监管方式三个方面均有鲜明的特殊性,从一开始的因为登记制不是行政许可所以基本没有门槛,到摸石头过河的不断打补丁、不透明也无力透明的看不见的高门槛,到以此次2.28私募登记新规为代表的全面清单制、全程公示制,至此可以说私募基金业务的制度供给已经齐备,且具备科学性和操作性,相信未来应该可以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稳定性。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以私募基金为代表的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本质无非是货币资产在不同主体之间通过合同进行流转、形态转换和分配,从这个意义上讲,私募基金的自律监管,历时六年磨成一剑,可谓行业之幸,功德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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