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泽君助力某资产管理公司取得不动产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获大额回款保障
近期,君泽君律师在代理某资产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协助委托人通过风险处置谈判取得不动产抵押物作为补充增信,并成功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获大额回款保障。
本案系因房地产合作开发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在仲裁期间,君泽君律师协助委托人通过风险处置谈判,获取对方提供的约2万㎡商业物业作为补充增信。由于物业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明确要求登记抵押权人必须为金融机构,君泽君律师协助委托人设计了抵押权代持的交易架构,由信托公司受托持有抵押权,并顺利将抵押权登记至其名下。然而,在取得生效裁决确认委托人债权后,抵押人以委托人不是登记抵押权人为由,拒不配合处置抵押物变现,于是君泽君律师立即协助委托人启动诉讼程序确认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在诉讼过程中,君泽君律师对抵押权代持交易安排进行了全面梳理,充分预判了抵押人的抗辩思路,并有针对性地设计了以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共同原告提起预备合并之诉的诉讼策略,具体包括请求确认委托人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主位诉讼请求,以及在主位诉讼请求未获支持情况下请求确认信托公司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备位诉讼请求,确保抵押权不会因行权主体资格问题而落空。本案经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及诉讼程序,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观点,认定抵押权代持法律关系成立,并判决委托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限定抵押权人的主体性质,但在实践中,不少地方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仍然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法人主体具有金融资质,对非金融企业作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申请不予登记,因此,常常出现债权人与抵押权人在登记层面分离的情形。本案中,君泽君律师凭借在风险处置工作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以及出色的争议解决能力,协助委托人成功获取不动产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作为大额回款保障,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评价与认可,诉讼过程中采用的预备合并之诉策略也得到了承办法官的充分肯定。
本案由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敏负责,办案团队成员包括程万里、黎俊浩及匡雾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