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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志金
南京
  • 电  话:+86-25-5235 6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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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  箱:dongzhijin@junzejun.com
  • 手  机: +86-139 5180 0621
  • 工作语言: 中文普通话
  • 专业领域: 刑事

董志金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控告、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范、刑事法律顾问等。

 

董志金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多年来,致力于发展刑事业务,先后办理了数百件刑事案件及刑事法律服务项目,其中不乏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等。对于公、检、法的办案程序了然于心,具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辩护成果颇丰。经手的多起案件取得了令委托人满意的结果,其中不乏无罪撤案、不起诉、变更轻罪、成功适用缓刑以及二审改判的成功案例。南京市律协“百名刑辩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第一期优秀学员,荣获南京市律协2024年度“优秀刑事法律专业律师”,秉承的“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辩护理念,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

 

董志金律师负责的赤兔刑辩团队汇集了多名执业十年以上的刑事领域专业人才,专研刑事辩护,精研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控告、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范、刑事法律顾问等业务,办理了多起全国、全省范围内有影响力的犯罪案例。团队注重内训,钻研业务,定期组织疑难复杂案件研讨会,提炼办案经验,强化业务训练,致力于打造一支专业的刑事服务团队。团队秉持“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服务理念,以服务客户为核心,优化团队资源配置,深化团队专业分工。团队采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时,针对具体案件的症结点,团队成员会组成专项案件研讨小组,共同对重点问题进行专家会诊式的研讨,保证案件获得全方位的分析与解读,充分保障客户的利益。必需时,团队会视案件需要,在特定情况下充分调配其他分所资源和专业领域的外部专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以最适当的人员处理其最精通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客户的利益最大化。

 

代表业绩和案例

  • 【免予刑事处罚】徐某阳涉嫌故意伤害案,辩护人紧抓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据硬伤,法院判决定罪免罚,实现无罪化处理。
  • 【不起诉】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在企业合规不起诉全面停止的情况下,经有效辩护,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不起诉】陶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
  • 【不起诉】周某涉嫌危险驾驶案,检察院原拟量刑1个半月,辩护人介入后发现证据存在问题,经积极沟通,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
  • 【撤销案件】闫某伟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经有效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 【撤销案件】倪某涉嫌诈骗案,侦查阶段,辩护人提出当事人不具有犯罪主观故意的无罪意见,公安机关审查后依法采纳,终止侦查后,撤销案件。
  • 【撤销案件】廖某友涉嫌组织卖淫案,辩护人做无罪辩护并两次指导家属取证提交给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变更罪名为容留卖淫,辩护人仍坚持认为不构成犯罪,最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终止侦查一周后,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
  • 【撤销案件】张某涉嫌开设赌场案,经提交无罪辩护意见,公安机关变更罪名为赌博罪,后撤销案件转治安处罚。
  • 【终止侦查】陈某涉嫌非法经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经有效辩护,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被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最终公安机关以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终止侦查。
  • 【终止侦查】何某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在侦查阶段,经有效辩护,公安机关先取保候审,后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终止侦查。
  • 【取保到期后解除取保】林某伟涉嫌诈骗案(境外回流),刑拘期间,公安机关一直以取保候审诱惑当事人做有罪供述,辩护人坚持做证据不足无罪辩护,后成功取保,到期后解除取保候审。
  • 【取保到期后解除取保】庞某明涉嫌诈骗案,该案系省厅督办案件,刑拘期间连续提审十多次,先后以换到异地羁押、到期转监视居住等理由给当事人施压。辩护人提交取保申请后,办案机关又连续提审两次,辩护人同步会见两次,给当事人以信心,最终省厅专案组在第30天上午提审后,下午取保,到期后解除取保候审。
  • 【取保到期后解除取保】卢某明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公安部督办),刑事拘留后转监视居住,后成功取保,到期后解除取保候审。
  • 【取保到期后解除取保】张某文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在侦查阶段,经有效辩护,公安机关先取保候审,后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解除取保候审。
  • 【取保到期后解除取保】夏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在侦查阶段,经有效辩护,公安机关先取保候审,后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解除取保候审。
  • 【二审改判、死刑改死缓】张某涉嫌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后,成功说服二审合议庭采纳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由死刑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二审改判】李某涉嫌诈骗案,一审判决2年6个月,争取到开庭审理,经辩护,二审改判1年6个月。
  • 【二审改判】许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判决3年2个月,在二审阶段,律师提出案件由于存在一审未以单位犯罪起诉、与实控人分案处理之情形导致应当认定许某而未认定自首,相关辩护意见获二审法院采纳,改判2年9个月。
  • 【二审改判】黄某辉涉嫌诈骗案,一审判决3年4个月,争取到开庭审理,经辩护,二审改判3年,缓刑4年。
  • 【二审改判】张某涉嫌贪污、受贿案,一审判决5年,上诉后争取到开庭审理,经重新质证后变更部分认定,二审改判4年。
  • 【重罪改轻罪、实报实销】柏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因处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时期,检察院量刑建议为1年6个月至2年,辩护人认为检察院定性错误,当事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经庭审辩护后,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7个月15日,实报实销。
  • 【重罪改轻罪】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案,若指控成立,刑期必然是10年以上,经积极取证、开庭辩护,改变罪名为非法经营,法院判决4年。
  • 【重罪改轻罪】魏某平涉嫌盗窃案,涉案金额800余万,辩护人提出定性错误,经积极提交辩护意见沟通,在审查起诉阶段改变罪名为职务侵占,在没有退出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法院判决6年6个月。
  • 【重罪改轻罪】祝某涉嫌诈骗案,一旦指控成立,刑期为10年以上,一审经多次开庭辩护,改变罪名为非法经营,法院判决1年6个月。
  • 【重罪改轻罪】管某川涉嫌非法经营案,经有效辩护,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案,刑期有10年以上降为10年以下,最终判决有期徒刑5年。
  • 【重罪改轻罪、缓刑】宋某鑫涉嫌组织卖淫案,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罪名由组织卖淫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量刑建议适用缓刑。
  • 【重罪改轻罪、缓刑】吴某涉嫌诈骗案,检察院量刑建议为10-12年,后变更起诉,罪名改为合同诈骗罪,并认定单位犯罪,法院判决3年,缓刑4年,实现全案缓刑。
  • 【重罪改轻罪、缓刑】叶某涉嫌盗窃案,辩护人在审查逮捕阶段,提交了定性错误、请求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变更罪名为诈骗,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
  • 【缓刑】宋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因涉案动物数量较多,检察院建议量刑5年以上,经开庭辩护,积极与法院沟通,审理法院层报最高院核准法定刑以下量刑获批准,最终判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 【缓刑】洪某涉嫌诈骗案(境外回流),检察院原拟建议量刑1年3个月实刑,罚金5万元,经过两次开庭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 【缓刑】徐某梅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因当事人曾因参加邪教组织活动被劳动教养过两年,检察院建议判处实刑,辩护人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开庭后近4个月,法院最终判决1年6个月,缓刑2年。
  • 【缓刑】吴某峰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检察院通知签认罪认罚移送法院时介入辩护,建议量刑6个月实刑,经两次开庭辩护,6个月后,法院判决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 【缓刑】陈某涉嫌销售假药案,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对证据的梳理,积极争取,检察院从原拟量刑3年以上,最终量刑建议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法院依法采纳。
  • 【缓刑】赵某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换U币型),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提交详细辩护意见、积极沟通争取,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当事人成功取保,最终法院判决3年,缓刑4年。
  • 【缓刑】刘某红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
  • 【缓刑】曹某新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法院判决3年,缓刑4年
  • 【缓刑】赵某辉涉嫌诈骗案(虚拟盘,公安部督办案件),当事人涉案金额180余万,拿到从犯情节,并部分退赔,最终法院判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 【缓刑】邱某坚涉嫌非法经营案(雪茄烟),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 【缓刑】石某鹏涉嫌诈骗案,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经提出辩护意见,有效沟通,检察院认定从犯情节,并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
  • 【刑期降低、实报实销】邹某涉嫌猥亵儿童案,因存在是否属于“公共场合当众猥亵,情节恶劣”的法定升档情形争议,检察院原拟量刑5年以上,经辩护,因当事人已经被实际羁押近1年2个月,法院最终判决1年2个月,实报实销。
  • 【刑期降低】黄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海关总署督办),涉及偷逃税额1.34亿元,检察院建议量刑13-15年,经辩护,认定从犯情节,最终法院判决9年。
  • 【刑期降低】储某军涉嫌强奸案,审查起诉阶段成功拿到轮奸加重情节,刑期从十年以上成功降档,最终法院判决3年6个月。
  • 【刑期降低】范某田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检察院建议量刑13年,经辩护,法院判决7年,刑期大幅降低。(副厅级)
  • 【刑期降低】孙某华涉嫌贪污案,检察院建议量刑5年以上,经开庭辩护,砍掉部分数额,最终法院判决一年6个月,刑期大幅降低。
  • 【刑期降低】李某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察院建议量刑6-7年,经开庭辩护,法院判决有期徒刑4年。
  • 【刑期降低】黄某娣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察院建议量刑4年至4年6个月,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犯罪,经两次庭前会议、两次开庭,在当事人不认罪、无退赔的情况下,法院判决3年6个月。
  • 【刑期降低】李某涉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检察院建议量刑5年以上,经辩护,法院判决4年。(副部级)
  • 【刑期降低】郝某涉嫌骗取票据承兑、诈骗案,数罪并罚,检察院建议量刑15年,经辩护,法院判决12年(两罪去一,打掉骗取票据承兑罪)。
  • 【刑期降低】周某涉嫌受贿案,检察院建议量刑15年,通过从未遂、自首等情节进行辩护,最终法院判决13年。(正处级)
  • 【刑期降低】王某涉嫌行贿案,检察院建议量刑3年以上,经辩护,最终法院判决2年。
  • 【刑期降低】严某江涉嫌危险驾驶案,血液酒精含量264mg/100mg,且发生事故,检察院拟建议量刑拘役3个月15日,辩护人提出卷宗中多份证据存在问题,依托证据辩护,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改变量刑为2个月15日,当事人得以春节前释放。
  • 【刑期降低】唐某华(累犯)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经律师有效辩护人民检察最终认可唐某华从犯身份,进而对其量刑由3年以上减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事控告】代理江苏某船舶公司控告公司员工王某星侵犯商业秘密罪,最终员工王某星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被追究侵犯商业秘密罪。
  • 【刑事控告】代理江苏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控告江苏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股东邱某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获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立案侦查。
  • 【其他全国性重大典型案例】张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骗取出口退税案。(海关总署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工作经历与教育背景

董志金律师于2026年加入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此前,董志金律师曾执业于目前全国最大的刑事专业所——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并派驻至南京分所担任执行主任。

 

董志金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获学士学位。

社会兼职
  • 江苏省律协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
  • 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 南京市律协监事委员会委员
  •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获奖荣誉
  • 南京市律协2024年度“优秀刑事法律专业律师”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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