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娱资讯•双周报 | 2025年第16期
一、行业热点
1、辛巴清空作品,名下MCN近期被执行38.99万
8月18日晚,辛巴在“818”粉丝专场促销节直播中宣布,由于身体原因正式离开直播行业,不再参与任何直播工作,其所创立的辛选集团将由妻子初瑞雪接管。8月21日,有网友发现辛巴快手账号删除全部作品。据悉,辛巴关联MCN为巴伽娱乐。企查查APP显示,广州巴伽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近期被执行约38.99万元,执行法院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股权穿透显示,该公司由广东辛选控股有限公司全资持股。(来源:南方日报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快手
2、因侵权《德云斗笑社》《长相思》,快手被判赔偿8910万元
近日,快手因未经许可传播《德云斗笑社》第一季和第二季、《长相思》(第一季)侵权纠纷两案,分别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两家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快手存在明显的过错,侵权情节严重,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分别赔偿权利人6000万元和2910万元,并支持将过滤和拦截等措施纳入必要措施,要求短视频平台有效防控侵权传播。(来源:知产前沿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网络
3、邓紫棋新书《启示路》靓号藏书票遭工厂员工盗窃倒卖,经销商已报警追缴
邓紫棋首部科幻小说《启示路》简体恒藏版于7月10日开启预售,8月17日0点开始发货。正式发货后不久,有读者发现礼盒中的藏书票缺少编号,有些甚至没有藏书票。同时,网友发现二手交易平台有特殊编号(靓号)的藏书票(如“057777”“066060”等)高价在售,单张售价高达10000元。又因《启示路》的礼盒外包装未塑封,存在藏书票被调包的可能,由此引发粉丝对商品遭调包的质疑。对此,该书经销商济南天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声明回应称:经初步核实,某书某鱼平台售卖的藏书票靓号系工厂员工私自倒卖,已报警处理并追缴,同时澄清书籍本身有塑封,仅外盒无塑封但配有防尘袋,否认存在调包行为,称网上所谓的调包言论皆为谣言。
随后邓紫棋工作室通过粉丝官博表示,已要求渠道商整改客服问题,并将严格监管生产运输全流程,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来源:潇湘晨报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GEM邓紫棋吧官博
4、王鹤棣工作室针对网传聊天录音等发布声明
8月25日,有网友发布一段声称王鹤棣与一女性的录音,内容提及“哪怕我和你在一起十年”,引发“隐婚”“恋爱十年”猜测。8月26日,王鹤棣工作室针对网传聊天录音等内容发布严正声明,称已启动司法处理以保护艺人隐私与人身安全。声明指出,非法获取、泄露个人信息属严重违法,呼吁公众勿轻信传播相关内容;同时警告涉事用户停止侵权,强调已留存证据并保留追责权利,此外坚决抵制跟踪、窥探等“私生”行为。工作室还倡导共同维护理性追星环境、良好剧组氛围及文明社会秩序,表示对触犯法律底线的行为绝不姑息,将依法严肃处理。(来源:新浪微博@王鹤棣工作室)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王鹤棣工作室
5、8月173款游戏版号获批,政策持续回暖,年内版号下发已破千
8月25日,国家新闻出版署正式公布2025年8月游戏版号审批结果,共166款国产网络游戏和7款进口网络游戏获批,单月总量达173款,刷新年内新高。在166款国产游戏中,17款移动兼客户端、2款客户端、1款PS5、其余146款均为移动游戏(含39款休闲益智类)。值得关注的是,今年以来,游戏版号发放量维持高位态势,行业供给延续释放。截至目前,2025年国家新闻出版署累计发放游戏版号已突破千款,达1119个(含69款进口、1050款国产),较去年同期多出193个。(来源:财联社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
二、新规速递
1、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
8月2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意见》共四条,旨在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广泛深度融合,重塑人类生产生活范式,促进生产力革命性跃迁和生产关系深层次变革,加快形成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新形态,并提出加快实施六大重点行动及强化八项基础支撑能力。(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图片来源: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2、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 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 文本文件》等6项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为贯彻落实《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指导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和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活动,结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5438—2025《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相关要求,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编制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 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 文本文件》等6项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6份文件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方法、元数据安全防护指南以及生成合成内容检测框架,可为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和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活动以及生成合成内容检测活动提供参考。(来源: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官网)
图片来源: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官网
3、广电总局印发实施《进一步丰富电视大屏内容 促进广电视听内容供给的若干举措》
近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精品创作传播,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实施《进一步丰富电视大屏内容 促进广电视听内容供给的若干举措》。《若干举措》强调,要多措并举加强内容建设,增加优质广电视听内容供给。实施“内容焕新计划”,加强内容创新;改进电视剧集数和季播剧播出间隔时长等管理政策;改进电视剧内容审查工作,优化机制、提高效率;加强超高清节目制作播出宣传推介;加强纪录片、动画片精品创作;鼓励支持优秀微短剧进入电视播出;推动优秀境外节目引进播出等。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加强节目版权保护。(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
图片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
三、司法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7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2—267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共六件,积极回应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本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涵括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个人信息保护和执行实施等领域,正是新时代人民法院融合贯通各类审判执行职能,为数据权益提供综合司法保护的集中体现。六件案例具体包括:(1)《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2号)是一件因爬取搬运网络平台数据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该案例明确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其对数据集合所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2)《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3号)是一件涉网络平台关联账号服务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该案例明确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关联账号服务,经用户授权后转移其在关联网络平台获取的数据,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该数据提供便利,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某钢铁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4号)是一件因编制、发布钢材价格指数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该案例明确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数据,经符合有关标准的编制方法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并合理利用,未对企业权益造成损害,相关企业要求数据处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4)《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5号)是一件涉APP经营者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案件。该案例明确判断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考量因素,进而明确在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并非提供网络服务所必需的情况下,未向用户提供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情况下的其他登录方式的,构成对用户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5)《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6号)是一件涉“先享后付”功能服务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该案例明确“先享后付”功能以开通信用服务为必要条件,相关信用服务商收集反映用户个人信用或者风险状况的个人信息,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6)《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某梅执行实施案》(指导性案例267号)是一件涉交付网络平台账号的执行实施案件。该案例明确对于交付网络平台账号及密码的执行,应当充分考虑网络平台账号特点,依据法律所要求的实名认证等规定,在交付账号及密码的同时,依法变更有关实名认证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2、北京互联网法院:具有独创性的虚拟数字人形象构成美术作品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原虚拟数字人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聚某公司、元某公司诉称,其联合制作的虚拟数字人甲、乙形象享有著作权,被告西某公司平台CG模型网上,被告孙某某擅自出售上述数字人模型,侵害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孙某某辩称上传的是全身模型,与原告主张的头部模型差异大;西某公司称已设审核及投诉机制,不应担责。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甲、乙形象由制作团队独立创作,具备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聚某公司为著作权人,元某公司为独占被许可人,有权起诉。孙某某所售模型在五官、发型、服饰及整体风格上与权利作品实质性相似,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西某公司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法院判令孙某某赔偿原告15000元。(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3、上海嘉定法院:游戏套用金庸小说及《武林外传》影视剧人物特质和故事桥段侵犯改编权
近日,上海嘉定法院审结游戏套用金庸小说人物特质和故事桥段侵权案。该案中原告某软件科技公司经授权获得多部金庸小说以及《武林外传》影视剧的游戏改编权。两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某数字传媒公司在其运营的一款武侠题材的网络游戏中,大量以谐音替换、情节复刻等方式使用与涉案作品高度相似的元素,呈现与涉案作品高度相似的人物形象和故事桥段。原告曾于2021年就两被告运营涉案游戏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承诺删除侵权内容。然而,之后两被告并未履行协议,并在新版本中新增侵权内容。嘉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所保护的是原创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涉案游戏实质性地采纳并融合了原作品中被详细刻画的人物特征、剧情桥段等独创性表达,与涉案小说形成对应关系,构成侵权。此外,涉案游戏虽未直接展示具体故事情节,但事实上通过借用经典台词等手段攀附了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足以造成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嘉定法院同时指出,两被告明知侵权、承诺整改,却不加整改甚至新增侵权元素,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据此对两被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最终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三百余万元。(来源: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网络
4、上海高院:全国首例!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数据权益分配应遵循贡献比例原则
7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涉及软件著作权的技术措施与市场竞争行为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该案为全国首例明确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数据权益分配应遵循贡献比例原则案件。原告系“某某火”智能收银系统软硬件产品的著作权人及制造商,指控被告通过冒用合法软件包名的方式,将“某某吧”支付插件非法安装并运行于其专用的收银机系统中,构成侵犯其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高院审理认为,被告通过修改插件包名等技术手段,规避原告的白名单验证,将其插件植入其收银系统,并诱导用户使用该插件进行支付结算,劫夺了原告的收银数据和支付流水,构成不正当竞争。引导用户冒用第三方软件包名、规避白名单验证并在竞争对手收银系统植入插件的行为,违背了公平诚信的商业道德,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使用插件诱导、分流竞争对手结算数据的行为,扰乱了支付行业的有序竞争,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对竞争对手因此产生的流量损失、客户流失等商业损失,应予赔偿。作为数据流通中的一环,聚合支付平台如未对数据的优化或增值作出任何贡献。基于公平原则,不能因单纯的数据获取、持有或流通行为而获得竞争性法益。(来源:知产宝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知产宝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