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直播打赏纠纷中的热点法律问题初探
近年来,夫妻共同财产直播打赏所引发的纠纷呈日益增多态势。今年3月,广西省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妻子在直播间大额打赏引发的纠纷。该案中,妻子沉迷于某直播平台主播,自2022年5月起,累计打赏该主播2万余次,金额达53.5万元;丈夫发现后将主播和直播平台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返还充值款项[1]。无独有偶,今年4月,媒体报道了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丈夫一个月打赏女主播87万的纠纷。该案中,妻子发现新婚丈夫在2025年4月至5月期间,一个月内充值两百多次,用于打赏某直播平台女主播,金额达87万,妻子随后将丈夫、女主播和直播平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全部充值款[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在直播平台进行充值、打赏,另一方可否以超出“家事代理”范围、构成无权处分要求相对方退还?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对于这类案件有何影响?主播何种情形下应退还充值、打赏款?直播平台需要承担返还充值、打赏款项的责任吗?下文我们将逐一分析。
一、夫妻一方可否基于无权处分追回充值、打赏款?
众所周知,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且均享有“家事代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基于上述规定,我们可将直播充值、打赏进一步区分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小额充值、打赏和大额充值、打赏。
对于小额充值、打赏,其是为了满足夫妻一方的日常精神娱乐需求。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将这类充值、打赏认定为出于“日常生活需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畴,不存在无权处分,该行为的法律效力自然及于另一方,因此打赏一方和相对方的民事合同有效。在此情况下,夫妻一方无权要求作为合同相对方的直播平台/主播返还充值、打赏款项。
对于大额直播充值、打赏,夫妻一方可以无权处分追回吗?答案依然是否定的。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共同财产的处置,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商讨和做出决定,夫妻一方不享有单方决定权。因此,夫妻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大额充值、打赏构成无权处分。但是,无权处分不是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其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仅以让与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此,夫妻一方的大额充值、打赏,尽管超出了家事代理权的范畴而构成无权处分,但并不会导致打赏一方和相对方之间的合同无效。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夫妻一方自然无权要求直播平台/主播退还打赏款项。
此外,直播平台/主播取得充值、打赏款项,可能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直播打赏场景下,除了个别例外情形,直播平台/主播原则上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第一,在直播间内,网络用户和直播平台/主播通常为陌生人关系,后者根本无从了解和知晓打赏用户的婚姻状态,更不用说用户打赏所使用的资金来源,因此满足了第(一)项所规定的主观“善意”要件;第二,网络用户和直播平台/主播之间成立双务、有偿合同关系,后者为前者提供娱乐服务,满足前者的精神娱乐需求,同时收取打赏款项作为服务对价,满足第(二)项所规定的合理对价;第三,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其在直播打赏场景下的所有权转移不需要进行任何登记,且于打赏后交付给了网络直播平台运营者。因此,直播平台/主播保留直播打赏款有合法依据。
我们本文开篇所提及两起案件中,法院最终均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充值、打赏款的主张,也印证了上述观点。试以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结果为例说明之。该案中,法院一方面认可了原告关于无权处分的主张,认为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短期内将87万余元的巨额资金用于直播打赏,明显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范畴,构成无权处分。但另一方面,法院亦认为丈夫的充值、打赏行为并不因为无权处分而无效。直播平台和主播作为善意相对人,与丈夫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因此无需返还充值、打赏款。
二、婚姻家庭编最新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直播打赏类纠纷的影响
2025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条款专门针对利用夫妻共同财产直播打赏问题,且明显对于实施直播打赏行为的一方不利,部分媒体和行业人士因此将其解读为司法裁判风向“反转”,错误地认为司法机关支持另一方追回直播打赏款。
这一条款尽管将夫妻一方大额充值、打赏行为定义为“挥霍”,但这一认定所造成的结果仅限于夫妻之间,并不会对夫妻一方和直播平台/主播之间的合同产生影响,因此也不会导致充值、打赏款退回的结果。“挥霍”见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基于上述规定,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导致的结果仅是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对于实施“挥霍”行为的一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所以,“挥霍”的结果仅限于夫妻双方之间,并不会影响夫妻一方和第三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夫妻一方基于“挥霍”行为而向直播平台/主播主张返回充值、打赏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陈某一诉陈某二、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3]的判决结果也印证了上述结论。该案中,原告陈某一和被告陈某二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某某系抖音平台主播。陈某一起诉称,陈某二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期间,通过抖音平台充值、打赏刘某某325892.45元,同时还通过微信红包或者微信转账形式赠与刘某某36560元。陈某一认为陈某二的打赏行为严重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属于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认定陈某二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刘某某返还其从陈某二处收取的款项。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陈某一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返还款项的诉请。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关于陈某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主播打赏大额款项,并将夫妻共同存款赠与他人的行为,如陈某一认为损害其财产利益,可向陈某二主张相应权利。
三、何种情况下主播应返还充值、打赏款?
正如我们在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分析,夫妻一方充值、打赏款项的退还,应以其和主播之间的合同无效为条件。在直播打赏场景下,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主要有诱导打赏(如以低俗直播表演诱导用户打赏)、违反公序良俗(如打赏用户和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诈骗(如诈骗团伙安排女主播借助各种名目骗取用户财物)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涉赌)等。具体到夫妻共同财产打赏项下,实践中最典型的合同无效事由是违反公序良俗。下面我们将重点分析这一情形。
具体而言,打赏用户和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会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进而导致其和主播之间的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则更为详细,该条指出,“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司法实践中,主播和打赏用户之间存在亲昵称谓(例如“老公”“老婆”)、发送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例如“520红包”“1314红包”等)、发送私密裸漏照片或视频进行性暗示、线下开房、主播明知用户已婚仍发送暧昧信息等,都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江西法院审理的吴某某诉黄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4]就是一例。该案中,原告吴某某和第三人何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黄某某系抖音平台主播。何某某于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向黄某某打赏126731.6元;此外,何某某还通过微信红包或者转账方式向黄某某转款12笔,共计5041元。法院认为:(1)关于抖音直播间打赏款项的问题。何某某和黄某某在抖音平台上认识,之后建立一对一联系并持续互动,微信聊天记录中出现过相当数量的意指认可婚外恋情以及性暗示的内容。因此,何某某在抖音平台对黄某某打赏行为并非单纯基于欣赏黄某某的直播表演,而是基于两人私下的暧昧关系进行的赠与行为,赠与方式为充值人民币购买虚拟币抖币并在黄某某的直播间进行打赏。何某某某的打赏行为实际上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大额赠与,违背公序良俗。黄某某无合法根据获得利益,吴某某与何某某共有的财产受到损失,黄某某的获益与吴某某的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黄某某接受何某某的打赏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其所得利益,即63365.8元。抖音平台所得分成系其提供平台服务合法所得,不必返还。(2)关于微信转账款项的问题。黄某某清楚何某某为有妇之夫,但仍在与何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出现相当数量的意在鼓励婚外恋情以及性暗示的内容。何某某为了维系与黄某某的上述关系而向黄某某进行长期、多次的钱款赠与,黄某某欣然接受。二人的上述交往行为已经构成对何某某合法配偶关系及夫妻忠诚义务的损害,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属无效,黄某某因此收取的微信来款5041元应予以返还。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上面关于打赏用户和主播之间纠纷的讨论,是在认同打赏用户和主播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进行的。实际情况远比我们上面讨论的复杂,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这一问题依然存在较大分歧,司法裁判标准也不一致。例如,仅就打赏用户和主播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就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打赏用户和主播之间不单独成立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其所实施的充值、打赏行为受打赏用户和直播平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调整和约束;肯定说则认为,打赏用户和主播之间成立合同关系,该合同与打赏用户和直播平台的合同关系相互独立,应分别评价。即便是持肯定说观点的人群内部,对于打赏用户和主播之间所成立的合同类型也存在分歧,有的认为成立赠与合同,有的认为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将放在本系列文章的总括篇中进行讨论,在此不再展开。
四、直播平台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项下的法律角色和责任承担
在夫妻共同财产直播打赏纠纷项下,对于直播平台的法律角色以及其所应承担的责任,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很大分歧。
对打赏用户和主播之间的合同关系持肯定说的人认为,直播平台属于第三人,原则上无需对打赏用户和主播之间的合同无效承担责任。理由在于,打赏用户和主播成立合同关系,同时打赏用户和直播平台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二者尽管同时成立,但却相互独立,合同目的和内容不相同,因此互不影响。基于合同的独立性,打赏用户和主播之间的合同无效,不影响打赏用户和直播平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的效力。因此,即便是主播因其和打赏用户的合同无效而需退还其收到的充值、打赏款项,直播平台依然有权基于有效成立的网络服务合同而保留其收到的充值、打赏款项。我们上文提及的吴某某诉黄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对打赏用户和主播之间的合同关系持否定说的人认为,直播平台属于合同当事人,应该对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的合同承担责任。实务中,面对关于主播和打赏用户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公序良俗的指控,直播平台通常会抗辩其对主播和用户行为完全不知情,不存在主观过错,事实通常也确实如此:用户和主播在直播平台首次建立联系后,通常会转而通过电话、微信等进行私下交流,脱离了直播平台的管理范畴。在此情况下,直播平台知晓打赏用户和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可能性极低。但对于公序良俗的认定,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中,都秉承外在客观标准,不以当事人的内在主观认知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这一规定也印证了我们上述观点。因此,在夫妻共同财产直播打赏纠纷中,一旦打赏用户和主播被认定为存在不当男女关系,则打赏用户和直播平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直播平台进而需要承担退还充值、打赏款的责任。
此外,实务中,打赏用户在起诉时,有的仅起诉主播,有的仅起诉直播平台,有的则同时起诉主播和直播平台,还有的会将主播、主播所属MCN机构、直播平台均列为被告,由此使得案件更加复杂。
五、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曾尝试回应夫妻共同财产直播打赏纠纷项下问题,但最终版本中还是删除了相关条款,反映出对于相关问题的分歧短期内仍难以消弭。我们在上文提及的打赏用户和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问题也同样如此。可喜的是,已有部分研究者尝试推翻原有“一元模式”,构造新的“二元模式”[5],借此解决我们在这一类型纠纷下遇到的各种法律难题。我们拭目以待。
[1] 参见新浪财经文章《妻子打赏主播54万,丈夫起诉全额返还被法院驳回》,https://finance.sina.com.cn/wm/2026-03-11/doc-inhqqupt9478374.shtml,2026年3月11日。
[2] 参见三湘都市报文章《新婚男子一个月打赏女主播87万余元,妻子起诉要求全额返还;法院:直播打赏非赠与,驳回全部诉讼请求》,https://hqtime.huanqiu.com/article/4RGfnyQRAHX,2026年4月22日。
[3] 陈某一诉陈某二、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京0108民初6765号。
[4] 吴某某诉黄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赣07 民初279 号;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赣民终232号。
[5] 参见刘力、陈肖宇撰写文章《夫妻单方直播打赏的法律构造与纠纷解决》,载于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https://mp.weixin.qq.com/s/I_8PVuD6dSWtYUBbAT9wQg,2025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