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跨境转让的政策突破和合规路径分析(下)
近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进一步提升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行动方案》发布,开启了银团贷款跨境转让的新试点。我们借此契机,对银团贷款跨境转让涉及的监管规定及具体操作进行分析。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将分为(上)(下)两篇。我们在(上)篇中已介绍银团贷款跨境转让所涉及的境内监管法规及境内外转让模式;在(下)篇中,我们将针对每一种交易结构所会涉及的监管规则和登记、备案流程进行逐一分析。
一、 各交易结构合规分析
我们已在(上)篇文章中对银团贷款跨境转让所涉及的境内监管法规及境内外转让模式进行了简要介绍。其中,不同的转让模式所受到的监管规则各不相同。在本文中,我们将尝试对银团贷款跨境转让的各交易结构类型进行拆解,并就每一种交易结构所可能涉及的监管规则和登记、备案流程进行逐一分析。为保持统一性,本文所分析的银团贷款转让均以贷款余额转让为例。其中,部分交易结构的转让模式并不属于本文所指的“跨境转让”,但为文章全面性,我们将对该等交易结构一并进行分析。
1. 境内借款人场景
涉及境内借款人的银团贷款跨境转让将分为以下四种场景:
(1) 境内贷款人向境内受让人转让
(a) 在该结构中,由于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境内主体,需要受到《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4]14号,“《银团贷款新规》”)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02号文”)等规定的规制。因此,该结构需满足(i)真实性原则;(ii)允许部分转让,但银团成员有优先购买权;(iii)需在银登中心事前集中登记+场内交易,及(iv)洁净性原则。
(b) 由于该结构为纯境内交易,因此不涉及相关外汇手续。
(2) 境内贷款人向境外受让人转让
(a) 在该结构中,由于转让方仍为境内主体,仍需受到《银团贷款新规》和102号文等规定的规制。因此,该结构需满足(i)真实性原则;(ii)允许部分转让,但银团成员有优先购买权;(iii)需在银登中心事前集中登记+场内交易,及(iv)洁净性原则。
(b) 该结构涉及银团贷款的跨境转让,在境外受让人受让银团份额后,境内借款人的外债额度将会增加,因此需要在外管局(部分地区已下放至银行)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如原本无境外贷款人)或外债变更登记(如原本已有境外贷款人)。
(3) 境外贷款人向境内受让人转让
(a) 在该结构中,由于转让方为境外主体,不属于《银团贷款新规》和102号文的规制对象,因此转让时无需受限于《银团贷款新规》和102号文等规定,例如转让时无需给予银团成员的优先购买权。但对于境内受让人来说,作为境内主体仍会受到《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08号,“108号文”)的规制,对于信贷资产的流转负有登记义务,因此预计仍需符合银登中心事前集中登记+场内交易的要求。
(b) 该结构涉及银团贷款的跨境转让,在境内受让人受让银团份额后,境内借款人的外债额度将会减少(由外债变为非外债),因此需要在外管局(部分地区已下放至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如转让后无境外贷款人)或外债变更登记(如转让后仍有境外贷款人)。
(4) 境外贷款人向境外受让人转让
(a) 在该结构中,由于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境外主体,不属于《银团贷款新规》和102号文的规制对象,因此转让时无需受限于《银团贷款新规》和102号文等规定。
(b) 如转让后导致境内借款人《外债签约情况表》中登记的债权人有所变化的,则仍需完成外债变更登记手续。
2. 境外借款人场景
涉及境外借款人的银团贷款跨境转让同样分为四种场景:
(1) 境内贷款人向境内受让人转让
(a) 在该结构中,由于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境内主体,需要受到《银团贷款新规》和102号文等规定的规制。因此,该结构需满足(i)真实性原则;(ii)允许部分转让,但银团成员有优先购买权;(iii)需在银登中心事前集中登记+场内交易,及(iv)洁净性原则。
(b) 虽然该结构为纯境内交易,但由于借款人为境外主体,贷款人为境内主体,该结构构成境内银行境外贷款。因此,境内贷款人和境内受让人均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27号文”)的规定向人行和外管局报送境外贷款余额变动等信息。
(2) 境内贷款人向境外受让人转让
(a) 在该结构中,由于转让方仍为境内主体,仍需受到《银团贷款新规》和102号文等规定的规制。因此,该结构需满足(i)真实性原则;(ii)允许部分转让,但银团成员有优先购买权;(iii)需在银登中心事前集中登记+场内交易,及(iv)洁净性原则。
(b) 如上所述,境内贷款人在交易完成后需根据27号文的规定向人行和外管局报送境外贷款余额变动等信息。
(3) 境外贷款人向境内受让人转让
(a) 在该结构中,由于转让方为境外主体,不属于《银团贷款新规》和102号文的规制对象,因此转让时无需受限于《银团贷款新规》和102号文等规定,例如转让时无需给予银团成员的优先购买权。但对于境内受让人来说,作为境内主体仍会受到108号文的规制,对于信贷资产的流转负有登记义务,因此预计仍需符合银登中心事前集中登记+场内交易的要求。
(b) 对于境内受让人来说,在交易完成后其持有的银团份额将构成境内银行境外贷款。因此,境内受让人需根据27号文的规定向人行和外管局报送境外贷款余额变动等信息。
(4) 境外贷款人向境外受让人转让
(a) 在该结构中,由于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境外主体,不属于《银团贷款新规》和102号文的规制对象,因此转让时无需受限于《银团贷款新规》和102号文等规定。
(b) 由于该结构为纯境外交易,因此不涉及相关外汇手续。
二、 银团贷款跨境转让涉及的其他合规事项
除上述针对各交易结构的合规程序外,银团贷款跨境转让还可能涉及以下事项:
1. 发改委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
根据《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56号令”),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1年期(不含)以上贷款属于企业中长期外债,需要办理发改委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
银团贷款通常期限为1年期以上。因此,在银团贷款跨境转让中,如借款人为境内企业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而交易结构为境内贷款人向境外贷款人转让(即由非外债转化为外债),则借款人方可能需在转让前完成发改委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
2. 担保登记
在银团贷款中,担保合同通常由代理行与担保人签署,担保登记也是以代理行作为债权人名义登记。因此,参贷行银团份额的转让,通常并不会导致担保登记的变更。但为满足境内监管法规的洁净性要求,如银团贷款跨境转让导致担保登记中的债权人发生变化的,担保人需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一方面,如担保措施涉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的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担保人(在内保外贷情况下)或贷款人(在外保内贷情况下)需根据具体的交易结构完成相应的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或信息报送);另一方面,担保人还需根据具体的担保类型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如涉及不动产抵押的,担保人需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权人变更。
3. 转让对价的外汇收支
转让对价的外汇收支政策缺失是目前无法开展银团贷款跨境转让的主要障碍。由于境内实行外汇收支管制制度,外汇收支需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和操作规则才能进行办理。但目前境内并没有正常债权(非不良资产)跨境转让的政策依据和操作规则,导致银团贷款跨境转让的交易双方无法进行转让对价的外汇收支。鉴于此,我们期待看到银团贷款跨境转让试点在上海落地实施后,外汇收支政策的相应配套出台。
三、 结语
银团贷款跨境转让试点的推出将大大激发银团贷款二级交易市场的活力,但通过本文对各交易结构所涉及的合规事项分析可以看见,试点落地还存在诸多障碍,如境内法规的洁净性原则如何与境外银团贷款转让的常见操作方式适配,转让对价的外汇收支如何申报,相关外债或担保登记手续如何便利化等。我们希望上海试点规则能在符合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借鉴和吸纳国际银团市场的经验和惯例,平衡两者关系,从而使境内外市场主体能真正参与和利用这一交易模式,也为日后从试点到全国范围的推广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