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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月刊 | 2024年8月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30日 作者:刘良勇团队

一、立法动向

 

1.司法部就《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司法部网站公布《关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规定》共十二条,要求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明确加强对企业宣传、培训,提升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相关保险业务,支持企业设立涉外知识产权维权互助基金,降低维权成本。(来源:司法部)

 

2.市场监管总局拟发布《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

8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公开征求<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18日。

 

《规定》共二十四条,主要明确证据种类,针对每种证据明确了取证要求,明确证据直接认定的证据、其他部门证据的采纳、一方认可的证据效力、不同情形的证明力、辨认意见的审查、当事人的陈述前后矛盾的处理等内容。(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

 

《指南》共7章55条,针对药品领域突出垄断问题,进一步细化垄断行为在药品领域的行为表现、执法原则和认定标准等。《指南》覆盖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全药品领域的生产、经营行为。同时,《指南》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体系,形成企业经营合规指引、反垄断审查和调查、规制行政机关垄断、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等系统性制度设计,提升反垄断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8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就其起草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14日。

 

《基准》共19条,明确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行政处罚裁量的依据、步骤、阶次、考量情节和因素等。(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5.国家知产局就优先权恢复及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制度发布指引

近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优先权恢复、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的指引》。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新增优先权恢复、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制度。新制度给予了申请人更多有关优先权期限和手续处理方面的有效救济,并与《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相关规则进行衔接。《指引》主要对优先权恢复、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制度的制度背景、适用条件、办理流程、典型案例等具体内容进行介绍,引导创新主体准确理解和使用两方面制度。(来源:国家知产局)

 

6.国家知产局印发《“新三样”相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

8月9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新三样”相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4)>的通知》。

 

《分类体系》将“新三样”相关技术划分为四级技术分支,包括电动汽车、锂电池、光伏等3个一级技术分支。其中,电动汽车包括电动汽车整车制造,电动汽车装置、配件制造,电动汽车相关设施制造,电动汽车相关服务等4个二级技术分支,下设8个三级技术分支和4个四级技术分支;锂电池包括正极材料、负极材料、电解质、隔膜、锂电池模组及电池包(PACK)等5个二级技术分支,下设17个三级技术分支和6个四级技术分支;光伏包括多晶硅、单晶硅、电池片、光伏组件等4个二级技术分支,下设16个三级技术分支。(来源:国家知产局)

 

7.深圳:实行基层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实行基层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公告明确,自2024年8月1日起,全市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含行政非诉审查)、刑事案件,统一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全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全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上述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执法动向

 

1.破除垄断激活发展动力加强执法提升民生温度——2024年上半年市场监管部门扎实有效推进反垄断执法工作

党的二十大对加强反垄断作出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从查处民生重点领域垄断案件,到加强自然垄断领域监管执法……2024年上半年,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执法力度,有力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充分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助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反垄断监管执法取得新突破、新进展、新成效。(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2.今年上半年市场监管总局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282件

2024年上半年,市场监管总局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97件,其中无条件批准282件。此外,受理后申报方撤回申报14件,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JX金属株式会社收购拓自达电线株式会社股权案。审结案件中,绝大多数是简易案件并在初步审查阶段(受理后30天)结案。总体来看,上半年国民经济延续回升向好态势,国内并购交易较为活跃,国企持续发挥并购市场压舱石作用,民企并购信心向好,实体经济制造业并购交易较多。(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湖南湘西自治州13家机动车检测机构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2021年3月,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湘西自治州)境内共有17家车检机构,各车检机构均具有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从事机动车检测服务并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在湘西自治州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上构成竞争关系,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21年3月13日,15家车检机构为提高机动车检测服务价格,召开会议协商统一上调价格等事宜。其中13家车检机构在会上以口头约定的形式达成了固定机动车检测服务价格的垄断协议,会后通过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流协同机动车检测服务价格涨幅,实施了固定机动车检测服务价格的垄断协议。因此,处2021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六的罚款。(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海南昆仑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自2014年起,当事人通过营业厅、开发商电话联系、业务员上门联系业务等方式受理开发商新建小区申请安装管道燃气过程中,限定开发商新建小区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只能与其进行交易。因此,处2017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的罚款1762891.1元。(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5.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简阳海天水务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供水经营中,利用其供水区域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在用户新建项目需要接入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管网时,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下游用户只能购买其提供的水表及安装服务;同时,要求下游用户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时,只能选用当事人推荐的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制造商开展合作。因此,处2020年度销售额1%罚款1,188,229.63元。(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6.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大同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2019年1月至2021年7月,当事人滥用其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住宅小区开发企业及工商业用户的建筑区划内及户内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只能交由其实施,属于限定交易的行为。为便于描述,建筑区划内以及户内管道燃气安装工程简称“燃气安装工程”。因此,处2020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8,599,467.17元。(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7.国家知产局印发指导意见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

近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五方面十六项内容,明确要强化攻关服务,为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提供动力,聚焦专利转化,协同推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完善共治管理,支撑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加强分类指导,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质增效。(来源:国家知产局)

 

8.国家知产局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

8月6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

 

《公告》明确,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减缴。(来源:国家知产局)

 

9.两部门明确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及PCT申请费用有关事项

8月6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标准为每件200元。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两部门明确,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10.深圳拟发布《知识产权跨境转让许可交易业务指引》

8月14日,深圳市监局网站公布《关于征求<深圳市知识产权跨境转让许可交易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指引》主要明确了受理机构、专利跨境转出办理流程、专利跨境转入办理流程、专利转让登记申请材料提交方式、专利跨境对外许可办理流程、专利跨境被许可办理流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材料提交方式等。(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司法动向

 

1.最高法:法院应合理推算惩罚性赔偿基数并可依职权酌定惩罚性赔偿倍数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近期审结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该案二审判决指出,当事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主张的包含惩罚性赔偿金在内的赔偿总额范围内,根据在案证据合理推算惩罚性赔偿基数,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手段、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倍数。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第一,在案证据能够初步确定昆明某公司的侵权获利金额。昆明某公司在涉案行政执法询问笔录中的陈述构成对其侵权事实的诉讼外自认。第二,昆明某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同时,被诉侵权种子包装袋标注的主体信息、种子经营许可证号、种子生产许可证号均系虚假信息,违反种子包装标签的管理规定。

 

昆明某公司侵害“万糯2000”品种权的行为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综上,二审法院确定本案补偿性赔偿基数为142066.8元,在此基础上,酌情确定二倍的惩罚性赔偿倍数。(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最高法:包含方法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判断

某机械制造公司系专利号为201520898029.6、名称为“一种无胶环保封卷的卷筒”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19年2月26日,某纸业公司针对本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最高院二审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新的技术方案,不包括对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对于既包含产品形状、构造,也包含产品制造方法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在判断其新颖性、创造性时,如果其方法特征能够使产品具有某种特定形状、构造,则该方法特征对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但在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判断时,应当将该方法导致的特定形状、构造与现有技术的形状、构造进行比对,判断其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而非就该方法本身与现有技术的方法进行比对。在考量改进动机时,应立足于现有技术的产品本身,而非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只有产品本身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相对于现有技术并非显而易见,才对创造性有贡献;原则上不能仅因其权利要求中包含的方法非显而易见而认定其具备创造性。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方法特征不会对产品的形状、构造产生影响,则该方法特征对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原则上不具有限定作用。在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判断时,应当仅就除该方法特征外的有关产品形状、构造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的相关形状、构造进行比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3.最高法:植物新品种确权程序的启动和审查范围;特异性的认定标准和证明;提交错误标准样品的不利后果承担主体

“西抗18”玉米植物新品种和“西山121”玉米审定品种的育种者为某山种业公司,并于2012年转让给某天种业公司。“西抗18”的品种权申请日为2013年6月13日,授权日为2017年5月1日,品种权号为CNA20130494.4,品种权人为某天种业公司。“西抗18”于2011年11月9日通过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西山121”于2009年6月9日通过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某都种业公司以“西抗18”与“西山121”为同一品种,“西抗18”不具备特异性、新颖性为由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最高院二审认为:综合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其对于“西抗18”与“西山121”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的待证事实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此时应当由品种权人某天种业公司提供反证证明“西抗18”具备特异性。本案中,某天种业公司提供的育种者陈述、选育报告、转让协议等证据均不足以得出“西山121”与“西抗18”是不同品种的结论,且“西抗18”和“西山121”的审定材料记载的特征特性并非根据DUS测试标准经过相邻种植对比测试得出,不能据此判定“西抗18”相对于“西山121”具有明显区别、具备特异性。(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4.最高法:已知化学产品用途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判断

徐某军系专利申请号为201611021737.7、名称为“缩短残留农药半衰期和/或完全降解时间的降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人。2018年11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其原审查部门审查,决定驳回本申请。

 

最高院二审认为:对于已知化学产品的用途发明而言,如果一项已知产品的新用途本身是一项发明,则已知产品不能破坏该新用途的新颖性。这样的用途发明属于使用方法发明,因为发明的实质不在于产品本身,而在于如何去使用它。相反,如果要求保护的所谓的已知产品的新用途仅是描述了产品在申请日前未明确公开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能够确定的技术效果,或者仅从不同角度描述或以不同的验证方法验证了申请日前已经能够确定的技术效果,则其本身不构成一项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5.最高法:电商平台展示内容与制造行为的认定

意大利某机械股份公司系专利号为02829511.0、名称为“用于破碎并筛分石头的铲斗”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其发现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在“爱采购”“搜了网”“材料网”上发布的产品照片内容与专利产品相同,除标注数量、售价等信息外,还标注了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的商标,产地显示为山东济宁,同时还标注有产品的工作原理。

 

最高院二审认为:综合考虑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在多个电商平台上许诺销售上述五款被诉侵权产品,以及销售网页中关于产地、数量的记载,网页图片显示陈列有数台被诉侵权产品等因素,再结合网页中标注的“厂家直销”“电联定制”等内容,以及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未能举证说明其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情况等事实,可以合理推定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存在制造上述五款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6.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侵权案判决生效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明确认定在具备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可及于AI生成声音。此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声音以声纹、音色、频率为区分,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特点,能够给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可以对外展示个人的行为和身份。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可以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本案中,因某软件公司系仅使用原告个人声音开发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而且经当庭勘验,该AI声音与原告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够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告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能够将该声音联系到原告本人,进而识别出原告的主体身份。(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7.全国首例人工智能领域侵犯商业秘密案宣判

日前,浦东新区检察院办理的全国首例人工智能领域侵犯商业秘密案有了结果。

 

“经研判,A公司在服务器架构及后续完善中,设计了自动备份的服务器,能实现服务器内数据自动备份。郭某所谓‘为公司备份数据’的辩解站不住脚。”承办检察官指出,A公司制定保密工作制度,设置相应的服务器安全策略,为的就是禁止公司服务器中的核心技术代码被复制下载乃至上传到互联网。此外,经调查发现,郭某以核心人员的身份出现在另一家科技公司B公司的宣传资料中,并参与该公司的对外融资活动。郭某复制传输A公司核心数据的时间与他参与B公司融资宣传等活动的时间高度重合。“私自复制、下载上传公司核心技术信息,是为了在和公司离职谈判的时候增加话语权,也方便为我以后出去找工作增加砝码。”郭某最终认罪。(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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