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月刊 | 2025年6月
一、立法动向
1.反不正当竞争法完成修订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6月27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附则五章。这部法律规定,国家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8章49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促进育种创新,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二是提高保护水平,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三是严格品种权授予条件,规定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四是完善品种权申请、授权程序,将品种权初步审查期限由6个月修改为3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月;等等。(来源:中国政府网)
3.市场监管总局就《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6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就其起草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所附起草说明,此次《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第十七条、新增第十八条,对经营者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其他条件进行细化规定,对举证材料、审查程序和法律后果进行明确,主要包括明确经营者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经营者需符合的其他条件、“安全港”适用除外情形、举证责任和材料要求、审查程序和法律后果等。(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执法动向
1.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4)》
报告指出: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反垄断局)牢牢把握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重点,加大重点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力度,全年办结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1件,对1件拒绝、阻碍调查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643件;报请国务院颁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大力整治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突出问题,立案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72件;深化反垄断国际合作,与意大利等4个国家签署合作备忘录;举办全国公平竞争大会和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积极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七起商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6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4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7件商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恶意注册商标等行为。
案例包括江苏常熟查处侵犯“YKK”商标案,上海杨浦查处提供侵权便利案,广东东莞查处侵犯“Kayou”商标案,山东青岛查处侵犯“ERDOS”商标案,山西阳泉查处侵犯“维达”商标案,四川青川查处恶意注册商标案,江西寻乌查处侵犯“赣南脐橙”商标案。这些案件涉及金额大、地域广,违法行为复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联合执法、智慧监管等手段,有效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八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2024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不正当竞争案件14188件,其中查办侵犯商业秘密案件143件。现选取8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包括:无锡市亚赛德公司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被罚款10万元;深圳市陈某某窃取技术资料被罚款1万元;上海市张某等三人通过社交软件泄露商业秘密被罚款共21万元;安徽云翔公司非法使用技术工艺被罚款37万元;上海市董某利用技术手段窃取商业秘密被罚款1万元;杭州艾葭公司非法获取经营信息被罚款35万元;温州欧吉龙公司通过员工获取竞争对手技术被罚款20万元;舟山市杨某某等人购买商业秘密被罚款15万元。(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五起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强化反不正当竞争。2024年部署开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工作,2025年部署开展整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行动,有力整治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妨碍市场有效运行的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
案例包括:江苏省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镇江市微枫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利用网络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案;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杭州谷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案;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州凌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帮助虚假宣传案;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重庆潮玩秒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云南省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瑞丽市璞赢珠宝有限公司直播销售翡翠原石虚假宣传案。(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5.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办一起医药领域重大典型垄断案件 罚没3.62亿元依法追究达成垄断协议的个人责任
近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自然人郭某某组织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国康瑞金制药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3.62亿元,并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三、司法动向
1.最高院:专利侵权判决中多个被诉侵权人赔偿义务执行时间不同时无效宣告决定的追溯力认定
周某系名称为“可折叠移动终端支架”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主张宸某公司、某通讯公司制造、销售,某电子公司销售的手机壳支架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诉请求判令上述三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涉及多个被诉侵权人的专利侵权判决,如果仅由于不同被诉侵权人的赔偿义务执行时间不同导致对该条款适用与否的区分,令积极履行者承担不能执行回转的不利后果,客观上会引发鼓励消极履行、迟延履行甚至不履行的效果,既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亦有损诉讼诚信体系的建设。此时,应当从公平原则出发,积极适用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启动执行回转程序,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最高院:计算机软件发行权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
阿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昊某公司及华某公司,主张其研发了基于某技术的A芯片和配套B软件;昊某公司生产并销售、华某公司销售的某无线图传产品使用了其A芯片,并通过对比发现,被诉侵权产品中使用的软件和B软件实质性相似;而昊某公司作为无线高清视频传输设备厂商有接触B软件的可能性,昊某公司未经授权将B软件进行复制、修改并预装在印有阿某公司商标的芯片中以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以及昊某公司与华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阿某公司对B软件享有的发行权、复制权、修改权。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1.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发行权权利用尽原则适用问题。计算机软件必须与特定硬件配套使用的,权利人配套销售硬件及计算机软件,可视为以交付有形载体形式发行软件,可以适用发行权权利用尽原则。买受人支付合理对价后,获得相应软件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所有权,有权自己使用或者转让他人使用;2.关于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向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无需取得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适用情形。限定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主要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以修改后的软件作为主要交易标的的情形,如果交易的主要标的物为硬件,软件仅为配合硬件使用,因配套使用的硬件交易而使修改后的软件所有权一并发生转移的,一般不需要取得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3.最高院:原料药经营者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及罚款比例的确定
2018年3月,梧州黄某公司与苏州优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苏州优某公司委托梧州黄某公司生产工业级合成樟脑,苏州优某公司协助梧州黄某公司开拓原料药樟脑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补充协议将梧州黄某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增幅与苏州优某公司支付的委托加工费金额相挂钩,还约定如果原料药樟脑的平均价格低于某一数额,则双方需对委托加工合同有关条款重新协商。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梧州黄某公司从上述两项垄断行为中受益明显,其2018年的市场份额较2017年增加59.2%,2018年的销售价格较2017年上涨46.0%。同时,在案证据显示,梧州黄某公司在江苏省市监局调查过程中曾多次出现拖延调查程序和不真实陈述的情况,梧州黄某公司也未证明其存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而苏州优某公司和江苏嘉某公司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执法机构查清案件事实,并主动采取措施进行自查整改,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存在从轻处罚情形。故梧州黄某公司在是否存在多项垄断行为、因实施垄断行为获益的程度以及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等方面与苏州优某公司、江苏嘉某公司明显不同。江苏省市监局对江苏嘉某公司、苏州优某公司、梧州黄某公司分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3%、5%的罚款,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且差异性罚款比例与涉案三家公司实施的垄断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涉案三家公司在垄断行为中的角色、配合调查情况、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等裁量因素相适应,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4.最高院: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借用他人名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
某技术公司是专利号为201620383079.5、名称为“用于停车场控制系统的摄像机及停车场控制系统”的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2020年10月16日,张某培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其中,张某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其子范某祥,其曾在2007年至2012年期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工作,专职从事专利复审和无效的审查工作,2012年调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业务管理部,之后离职。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2015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至少受理了以张某培为请求人的25件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代理机构均为范某详所在的恒某公司,其中部分案件的代理人为范某详。该25件无效宣告请求涉及机械、电学等多个领域中的玩具、天线、电动汽车、家用电器、按摩器等多类装置,并无证据表明张某培具有如此广泛的多领域专业知识和能力,或者其与无效宣告的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并且,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并不因此构成程序违法。该相关行为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现将有关涉案违法行为线索同步予以移送;鉴于某技术公司关于代理人资格、代理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及创造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5.最高院:因“过渡期”内申请注册药品产生的药品专利链接诉讼的受理;药品专利链接诉讼的起诉条件
某制药株式会社诉称:其系名称为“被取代的多环性氨基甲酰基吡啶酮衍生物的前药”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请求确认某药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受理号为CYHS2101377的4类化学仿制药“玛巴洛沙韦片”(20mg)(以下简称涉案仿制药)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1.关于针对本案所涉情形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对于专利法施行之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施行之前申请注册的仿制药,当事人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诉讼,而不以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的施行及其规定的相关条件具备为前提;2.根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药品专利链接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系在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系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或者有关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系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请求的内容系确认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此外,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提起该类诉讼还应当以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为基础。(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6.最高院:PCT申请效力终止时有关权属纠纷的处理
海某集团诉称: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某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8月24日。海某集团于2018年5月对无锡某公司提起专利申请权权属诉讼,主张前述发明专利申请权为海某集团所有,生效判决已确认该发明专利申请权为海某集团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诉争系确认之诉,确权之诉的诉讼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特定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以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得以确定,法律地位得以安定。提起确认之诉必须具有诉的利益,即需要诉讼救济或保护的法律利益。对原告而言,当其权利或法律地位处于现实的不安状态,且司法裁判是消除该不安状态的适当且必要的救济途径时,即具有确认之诉的利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7.最高院:药品专利链接诉讼中可登记专利类型的审查与认定;表征结晶结构的化合物专利以及包含该化合物的组合物专利是否属于可登记专利类型
瑞典某公司诉称:其系某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其将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9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上进行登记,上述权利要求与该公司批准文号为H20170119和H20170120的达格列净片相关联。四川某制药公司以涉案原研药为被仿制药向国家药监局提交涉案仿制药上市许可申请,并作4.1类声明,申请已被受理。瑞典某公司认为涉案仿制药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请求法院确认涉案仿制药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1.药品专利链接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于涉案专利是否属于可登记专利类型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当事人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的诉讼应系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若当事人据以主张权利的专利不属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可登记专利类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2.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化学药可登记的专利类型应为药物活性成分化合物专利、含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物专利及前两者的医药用途专利。在已有的以分子结构表达的化合物基础上进一步以晶体晶胞参数等表征结晶结构的化合物专利、包含该化合物的组合物专利以及前两者的医药用途专利,尚不属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可登记专利类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8.四川调整技术类一审知产案件管辖:分别由成都、绵阳中院管辖
6月2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调整全省法院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公告。根据公告,今年7月1日起,四川省内新受理的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将按照地域,将分别由成都市、绵阳市两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来源:四川高院)
9.北京首例!4人利用AI侵犯著作权被判刑
据法治日报报道,近日,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北京市首例利用人工智能(AI)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获法院判决支持。通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单位福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罗某某、姚某某等4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缓刑,并处罚金6万元至2.5万元不等。(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