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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与财富传承-简讯 2024.8(总第24期)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13日 作者:君泽君深圳分所家事与财富传承业务部

一、法规速递

 

1.《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开始实施

2024年7月1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下称《规程》)开始实施。《规程》共7章33条,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相比,有以下两个亮点:一是《规程》新增明确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经办规定,确保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待遇;二是缩短办理时限,将生育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生育津贴拨付办理时限由20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规程》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完善了我省生育保险制度。

 

来源:http://www.gd.gov.cn/zwgk/gongbao/2024/11/content/post_4436278.html

 

二、热点事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4年上半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

2024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2024年上半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主动融入国家和社会治理,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890.8万件,同比增长1.63%。其中,一审离婚纠纷案件同比下降14%;赠与合同纠纷在具有亲属关系、婚恋关系等主体间高发,受理一审赠与合同纠纷案件1.6万件,同比增长53.08%。

 

人民法院持续推动审判执行工作提质增效,着力推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38521.html

 

2.最高检发布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典型案例

2024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发布了一批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典型案例。其中杨某甲虐待案基本案情如下:杨某甲在妻子离家出走后独自抚养女儿杨某乙(案发时7周岁)。2018年至2022年,杨某甲因家庭琐事、学习教育等问题,长期采用掐拧、抽打等方式虐待杨某乙,致其双肘关节、右肱骨下段损伤。2022年3月,杨某乙所在学校校长陈某某注意到杨某乙情绪异常,不爱参加体育活动,后经仔细观察,发现杨某乙手臂活动受限、颈部多处瘀青。陈某某向杨某乙了解情况后,得知体伤系杨某甲殴打所致且伤情严重,随即报案。2022年9月28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甲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诉。2023年2月9日,法院依法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本案中,杨某甲系杨某乙唯一监护人,杨某乙随杨某甲生活期间,杨某甲无固定收入,二人生活较为困难,杨某甲入狱服刑后,杨某乙处于事实无人抚养状态。为保证杨某乙得到妥善的安置保护,检察机关、民政部门、教育部门等会商研究后,对杨某乙开展了综合性的救助保护工作。一方面,针对杨某乙手臂康复问题,街道派员陪同杨某乙前往省级医疗机构就医,并制定治疗方案,治疗、交通等费用由司法救助予以保障。为杨某乙提供司法救助金13万元。另一方面,在杨某甲被羁押后,民政部门第一时间将杨某乙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并安置于区福利院临时照护,每月发放2100元生活补贴。同时,教育部门协调转学事宜,将杨某乙转入福利院附近学校就读。此外,检察机关与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指派专业社工跟进杨某乙心理情况,定期开展心理评估和疏导工作。经过各部门协作配合,杨某乙得到妥善的监护照料,身心健康逐渐恢复。针对杨某甲教育理念偏差问题,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了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杨某甲认识到原来教育方式的错误,提高了亲子沟通和家庭教育的能力。杨某甲服刑期满后,社区将继续跟踪、监督其监护行为。

 

本案为学校强制报告后,各部门协同发力,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有效、综合保护的典型案例。相关职能部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伤害后,第一时间为其进行了医疗康复、临时安置、经济救助、教育帮扶、监护干预等工作,并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部门间协同配合机制。

 

根据《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负有报告义务的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来源: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07/t20240705_659652.shtml#1

 

3.司法部发布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指导案例

2024年7月4日,司法部官网发布6篇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指导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综合运用多种教育矫治方法促进未成年戒毒人员身心康复。案例一中,安徽省南湖强制隔离戒毒所针对未成年戒毒人员心理不成熟、认知能力差等特点,运用多种矫治方法,帮助未成年戒毒人员消除不良情绪,建立正确认知,激发戒毒动机,塑造积极人格,增强社会适应能力,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二是渐进式动感蹦床训练打造运动康复新模式。案例二中,广东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创新引入小蹦床运动项目,通过分级分段开展训练,有效提升戒毒人员的体适能和心理健康水平,在科学戒毒道路上做出了有益探索。三是贯通强制隔离戒毒和后续照管开展全链条教育矫治。案例三中,广西司法行政戒毒系统二十年来深耕“十步脱瘾法”,在所内开展认知行为教育,激发戒毒人员内驱力,出所后持续照管助力保持操守,帮助17岁戒毒人员保持操守16年,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四是精心探索戒毒康复新方法助力自愿戒毒人员保持操守。案例四中,山西省戒毒康复管理所探索总结出“四步五疗”自愿戒毒康复法,采取掌握吸毒诱因、修复亲情关系、多措对症治疗、开展衔接帮扶等形式,综合运用多种矫治手段,帮助自愿戒毒人员戒断毒瘾,持续保持操守。五是全方位打造禁毒品牌提升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质效。案例五中,福建省厦门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通过创建“红罂”禁毒品牌,聚焦青少年群体实施“三点连一线”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法,有效提升了青少年识毒防毒拒毒意识,筑起了一道坚实的防毒之墙。六是创新开展线上直播拓宽禁毒宣传教育覆盖面。案例六中,北京市天堂河强制隔离戒毒所深入分析青少年群体身心发展特点,系统设计宣讲内容,与多部门联合举办“金盾护航 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线上系列讲座,扩大了禁毒戒毒影响力,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来源:https://www.moj.gov.cn/pub/sfbgw/gwxw/xwyw/202407/t20240704_501796.html

 

4.广州法院首创“离婚宣告”机制

2024年7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首创“离婚宣告”机制。“离婚宣告”机制适用于涉未成年子女的判决准予离婚或调解离婚案件,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并确定有意向、有必要后,法院即委托专业第三方心理咨询辅导机构,对离婚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开展离婚事实告知和针对性家庭教育辅导的仪式。实施离婚宣告的流程包括明确意愿、前期准备、正式宣告等流程。根据实际情况,法院还要向当事人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做好有关事宜提示,方便后续随访跟进。

 

“离婚宣告”机制是广州法院对离婚后家庭教育指导方式的新尝试,旨在通过特殊形式的家庭教育,和离婚夫妻双方一起,更好地为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ZhpgBmQq9Sf5ZuB9QyD3CQ

 

三、案例分享

 

案例一:人民法院报2024年07月16日第3版:冷冻胚胎能“冻”不能随意“动”!

【基本案情】

张某与周某夫妇二人于2011年9月在江门市某医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医疗过程中,成功获得了7枚冷冻胚胎。夫妇二人使用2枚冷冻胚胎后,将剩余5枚冷冻胚胎交由该医院保存。后因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失败,夫妇二人想要取回冷冻胚胎,前往技术更加成熟的医院生育子女。经该医院伦理委员会讨论认为,由于冷冻胚胎对保存、运输条件及实施移植手术的条件和要求需符合规定,否则将无法生存,如有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具备胚胎移植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胚胎接收,则可予以返还,否则拒绝将5枚冷冻胚胎返还给张某夫妇。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张某与周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冷冻胚胎含有张某与周某的遗传基因,在生命伦理上与张某夫妇有着最密切的联系,故张某、周某对该冷冻胚胎依法享有所有权。但冷冻胚胎作为生命伦理物,应充分考量被不法利用的风险,且因冷冻胚胎对冷冻保存和运输条件以及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条件和要求极高,在不符合要求时将失去活性,且无法重生。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指令张某夫妇在宽限期内寻找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具备胚胎移植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胚胎接收返还。后因二人无法提供相关符合资质的医疗机构,法院遂判决原告张某、周某对冷冻胚胎享有所有权,驳回二人要求在冷冻保管期间内取走胚胎的请求。原告张某、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还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冷冻胚胎不同于一般物,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在生命伦理上与张某、周某具有最密切的联系,张某夫妇于情于理享有冷冻胚胎的合法权利,系冷冻胚胎的权属人。

 

冷冻胚胎是基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获取,张某和周某诉请返还的目的也在于进行胚胎移植手术。法院要求张某夫妇提供有资质的医疗机构通过“公对公”形式接收医院返还的冷冻胚胎,不仅能够保障胚胎的活性,不至于因移交不当导致胚胎失活或者灭失,更大程度上从源头避免胚胎买卖、非法代孕等问题,以减少衍生案件的产生。

 

来源:http://rmfyb.chinacourt.org/content/202407/16/article_936604_1390423334_5557689.html

 

案例二:人民法院报2024年07月14日第3版:幼儿在园内被撞倒受伤 推定园方有过错

【基本案情】

小欣与小凡均系某小学内设幼儿园学生。2021年10月27日上学期间,老师组织学生上厕所,在排队过程中,小欣蹲下系鞋带,被同学小凡撞倒。小欣当日被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报告单诊断意见为:右锁骨骨折,断端错位。此后,小欣又先后两次在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小欣父母认为,小欣住院不仅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小小年纪还承受了身心的伤害。于是,小欣方以某小学、小凡及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他们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700.41元。某小学辩称,小欣蹲下系鞋带,老师发现后及时上前帮助,恰在此时,小凡快速走上前撞倒小欣。小凡的行为让老师始料不及。小欣的损害系侵权人小凡行为所致,小凡应承担赔偿责任。小凡方辩称,幼儿园实行封闭管理,监护责任已经转移给了学校。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幼儿教师未能充分考虑到幼儿的判断能力、反应能力等特点,在协助幼儿系鞋带时未及时观察周围幼儿活动状况,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不足,致使发生小凡撞倒小欣的损害后果,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撞倒小欣的小凡同为某小学内设幼儿园的学生,未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凡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应由某小学负担。法院遂判决:某小学一次性赔偿小欣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020.41元。某小学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四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推定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幼儿园需要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才可以免责,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小学在组织幼儿上厕所的过程中,管理不善导致小欣被撞倒受伤,某小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应对小凡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http://rmfyb.chinacourt.org/content/202407/14/article_936509_1390419458_5555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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