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与财富传承-简讯 2024.3(总第19期)
一、法规速递
1.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此次修订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保密工作成熟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对于推动保密工作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在总则中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领导”,明确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保密法治建设。
来源: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2/content_6934648.htm
2.《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结合,形成逻辑完整的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完善了彩礼返还规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虽规定了彩礼返还问题,但在法律逻辑上,尚有两种情况未予规定,需要完善相关规则: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在第一种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规定》对此用两个条文予以规定。
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23442.html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2月6日,为有效落实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新要求,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行为,在广泛征求行业协会、大中小各类企业、地方登记机关、国务院相关部门及专家学者等意见建议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新《公司法》的立法意图和价值取向,引导公司依法有序调整注册资本,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行为,健全市场准入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提升公司公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有利于稳定市场发展预期,打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推动包括公司在内各类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设置三年过渡期,便利有限责任公司调整出资期限、股份有限公司缴足股款。为引导公司有序、从容、理性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有效稳定社会预期,依照《公司法》“逐步”调整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同时,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不需要调整出资期限。此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2027年6月30日前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来源:https://www.samr.gov.cn/hd/zjdc/art/2024/art_f9f3f2d431474f0aa453786a9e5dd5cb.html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三份新办法。
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等三份新办法,将从事网约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保障是这次新规带来的最大变化之一。
新办法要求企业要制定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办法,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确保劳动者获得必要休息时间,防止劳动者过度劳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适用劳动者实际工作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劳动定额标准、抽成比例、计件单价、劳动报酬支付周期、考核办法等,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合理劳动报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报酬计算、服务时长、服务费用扣减、奖惩、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管理服务等有异议的,或遭遇职场欺凌、骚扰的,可向平台企业反映或申诉,平台企业要在承诺时间内予以回应并公正处理。
来源: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ldgx_4234/ldyg/202402/t20240222_513849.html
二、热点事件
1. 最高法发布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司法裁判规范养老服务内容,引导养老机构健康运营,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助力老年人放心养老、安心养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和引导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本次发布的案例一是王某诉某养老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于养老机构一楼开设的浴室一氧化碳泄漏,并渗透至老年人潘某某所住房间,致使老年人身亡。法院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浴室的经营者构成共同侵权,两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案警示养老机构及其他经营者应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
该案例强调了适老化改造。最高法认为养老机构作为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经营场所,相较于一般经营场所而言,应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对老年人造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
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5652.html
2. 民政部网站公布《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通知》。
2月22日,民政部网站公布《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通知》。
《通知》明确,新修改的慈善法全面有效实施,需要配套性规定加以细化。民政部将认真对照新修改的慈善法,及时修订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与新修改的慈善法规定相一致。要加强调研、论证、评估,按照新修改的慈善法授权,加快制定有关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税收优惠等配套性规定,不断健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制度措施,保证新修改的慈善法规定有效实施。
来源:https://www.mca.gov.cn/n152/n165/c1662004999979997728/content.html
3. 最高法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据统计,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达到3711件。其中,刑事案例共1453件,占比39.15%;民事案例共1643件,占比44.27%;行政案例共405件,占比10.91%;国家赔偿案例共23件,占比0.62%;执行案例共187件,占比5.04%。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核把关,编发对类案办理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逐步覆盖各类案由和罪名、各种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能够给法官办案提供更加权威、更加规范、更加全面的指引。
最高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6222.html
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2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6个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呼吁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这些案例中,5个是民事诉讼案例,1个是行政诉讼案例,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达到以下效果:一是切实做到文明养犬、依规养犬;二是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三是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
其中,案例二是未成年人遛犬致人损害的典型案例。任由未成年人遛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洪某某诉欧某、斯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斯某饲养了一只黑色腊肠犬。2021年8月,斯某在某小区大门东侧让其未成年儿子欧某(7岁)遛犬。欧某遛犬时未避让儿童,该犬将洪某某(系不满1岁的婴儿)左足部抓伤。洪某某家人报警后,该犬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斯某携犬出户时让其未成年儿子遛犬,违反了当地《养犬管理规定》中“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之规定,情节严重,故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该犬。洪某某家人将洪某某送往儿童医院就诊,医生为洪某某注射了狂犬病疫苗。洪某某家人因与斯某协商赔偿未果,提起诉讼,请求欧某、斯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
审理法院认为,斯某作为案涉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违反相关规定让其未成年儿子遛犬,致使洪某某左足部被抓伤,斯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与洪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斯某应对洪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洪某某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等,依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斯某赔偿洪某某医疗费、交通费等合计3092元。
本案作为典型易发的犬只伤人案件,给养犬人士提出了警示。犬只饲养人盲目自信,自认为“我家的狗很萌很听话,不咬人”,由此放松警惕,任由未成年孩子独自遛犬致使犬只成为“移动的危险源”。饲养人、管理人的不在意和对法律法规的忽视最终酿成伤人后果,既给年幼的被侵权人身心造成损害,也让自己产生经济损失,还可能失去爱犬继续陪伴的机会。表面上是犬只在肇事,但实际上还是饲养人、管理人的管理问题。要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就要做到依规养犬,要注重教育引导未成年的家庭成员强化危险意识,树立风险观念,共同做到合法文明安全养犬遛犬。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人与动物和谐相处。
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4922.html
三、案例分享
未办理结婚登记分手,能要求对方父母返还彩礼吗?
(一)基本案情
邢台市男子张某与女子赵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2022年4月定亲,张某给付赵某甲父母赵某乙、王某定亲礼3.66万元。2022年9月,张某向赵某甲银行账户转账彩礼13.66万元,赵某甲等购置价值1120元的嫁妆并放置在张某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2022年9月,当事双方解除婚约,并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执,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甲及其父母赵某乙、王某共同返还彩礼共计17.32万元。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返还13.54万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张某上诉请求继续返还3.66万元,赵某甲一方上诉请求返还部分彩礼,且认为其父母返还彩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中,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与赵某甲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张某不存在明显过错,但在案证据也能证实赵某甲为缔结婚姻亦有付出的事实,故案涉定亲礼、彩礼在扣除嫁妆后应予适当返还。
关于赵某乙、王某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彩礼13.66万元,系张某以转账方式直接给付赵某甲,应由赵某甲承担返还责任,扣除嫁妆后,酌定返还12万余元;关于案涉定亲礼3.66万元,系赵某甲与其父母共同接收,应由赵某甲、赵某乙、王某承担返还责任,酌定返还3.2万余元。
来源: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4-02/22/content_236815.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