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与财富传承-简讯 2025.4(总第32期)
一、法规速递
1.厦门人大常委会拟出台《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
2025年3月24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对《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的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025年4月22日。
草案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和受理程序、债务人财产的管理、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权申报与审核、重整与和解程序,以及破产清算和特别破产程序等。规定债务人可在厦门居住五年以上并参加社保,且无法清偿债务者,可以申请破产保护。草案强调的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和有序平衡,并设立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负责破产事务管理。此外,还规定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等。
来源:https://www.xmrd.gov.cn/xwzx/qwfb/202503/t20250324_305192.htm
2.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
2025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及6宗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
《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共27条,就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不适用于消费者付款后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及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解释》明确,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约定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霸王条款”无效,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效力,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等等。《解释》还对返还预付款规则、卷款跑路行为规制、经营者举证责任等方面问题进行明确。
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9331.html
3.《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3月28日,中国网信网公布《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27日。
《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主要对网络安全法做出八项修改,重点增加造成大量数据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局部功能等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和造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主要功能等特别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情形,调整了现行法第五十九条罚款幅度,增加相应处罚规定;新增销售或者提供未经安全认证、安全检测或者安全认证不合格、安全检测不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法律责任;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行为的处置处罚措施。
同时,草案还明确,网络运营者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来源:https://www.cac.gov.cn/2025-03/28/c_1744779434867328.htm
二、热点事件
1.最高检与中消协联合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5年3月15日,最高检与中消协联合发布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2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件,行政公益诉讼6件。
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聚焦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及“单用途预付卡”等特殊消费形态,涉及对以欺诈手段销售保健食品、大型农贸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美容机构虚假宣传、非法行医,过度医疗、预付式消费退费难、外卖餐饮以假充真、快递取件码小票含虚假商业信息等行业乱象的整治。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a0DdZINnU5yIT4WYA3zQVw
2.天津高院、天津市女法官协会发布妇女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5年3月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女法官协会发布8宗涉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民事、刑事和联合救助等案例,涉及妇女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劳动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多个方面。
案例2中,赵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主险重疾险,并附加医疗险、住院补贴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主险重疾险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签订合同后,赵某罹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进行治疗。赵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医疗险保险金、住院补贴等,但保险公司在理赔了部分保险金后,决定终止保险合同,不再理赔赵某后续医疗费用等。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赵某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保险项目。赵某在明确不选择重疾险理赔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尊重并保障赵某选择权,根据赵某选择的保险项目依约赔偿。保险公司单方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并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故依法判令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依约赔偿赵某相应医疗险保险金。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K9EMXDuvuYTD1snta44kOw
3.成都中院发布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5年3月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宗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类型涉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涵盖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非诉程序。
案例4为离婚纠纷,法院认定女方无稳定工作和收入,系无过错方,且直接抚养子女,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院判决女方分割共同财产的60%份额,男方分割共同财产的40%份额。对于女方主张的离婚经济补偿,法院认为女方放弃个人职业发展将全部精力和时间投入抚育两个子女、照顾家庭,男方因此能够投入个人职业发展并获得较高收入,因与男方离婚后,女方将面临再就业压力和困难,女方因此遭受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综合考虑女方投入家务劳动时间和成长机会损失、二人历年来的转账金额,以及男方的庭审陈述,法院酌情确定男方向女方支付较高的离婚经济补偿款。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Kkp4YbXROuznlCuKPQ7imA
三、案例分享
人民法院报2025年3月29日第三版:借款为妻子聘请律师,离婚后谁来偿还?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于2014年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2015年,李某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刑事拘留。李某当时处于刑事羁押状态,人身自由受限。张某为李某聘请了刑事辩护律师,还向自己的姐夫王某借款20万元用于支付律师费。
2022年,王某起诉李某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2023年,李某偿还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20.5万元。此后李某向张某追偿,但遭到张某拒绝。李某遂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张某辩称,双方的离婚协议已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作出明确约定,司法不应该干预双方之间的意思自治,双方之间有无共同债务,需要以该离婚协议为主要依据判定。其认为,20万元律师费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自己无需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张某在2020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虽约定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但该协议并未明确涉及本案争议的20万元债务。而且,在离婚时,双方对该债务的性质、金额以及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等均未进行明确约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债权人王某。因此,张某并不能依据离婚协议免责。该债务发生在李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虽然李某未直接参与借款,但该款项用于为其支付律师费,本质上是为了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属于为家庭利益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考虑到李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具有过错,因此李某应对案涉债务承担主要偿还责任。综上,法院酌定由张某承担案涉债务的40%,其余部分由李某自行承担,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夫妻一方对借款是否进行了追认或者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产经营,是判断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本案中,虽然李某未直接参与借款,但该款项用于支付李某的律师费,本质上是为了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属于为家庭利益所负的债务,因此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https://rmfyb.chinacourt.org/content/202503/29/article_969602_1390980280_59620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