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月刊 | 2024年6月
一、立法动向
1.最高法发布最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6月24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是在吸收2012年5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制定的一部新的综合性司法解释。其中,9个条文基本沿用2012年司法解释的规定,5个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正或者补充,同时根据新司法解释的体系逻辑相应调整了顺序;新增37个条文,主要涉及《反垄断法》实体条款特别是修改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将于8月施行 为保障公平竞争作出制度安排
国务院总理李强5月1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草案)》,并于6月6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6月21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彭新民介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标志着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内容比较完备、制度比较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3.《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其网站发布公告,公布了其起草的《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6日。该指引征求意见稿共包含12章、87条,旨在进一步规范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增加反垄断审查工作透明度,提升对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评估的预期。(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4.国家知产局修订《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
6月18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明确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应依据区域特色和行业需求,立足自身资源优势,主动开展特色服务:(一)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分析服务。(二)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三)知识产权数据库及工具平台开发。(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5.国知局修订《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第二版)》
6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修订发布《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第二版)》。2023年3月3日公布的《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同时废止。
《指南》包括专利相关、商标相关、地理标志相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知识产权相关五大版块,包括各项服务的获取途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评价、办理结果等内容。(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6.北京拟出台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提升促进办法
6月5日,北京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对<北京市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提升促进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办法》共分为五个部分十六条,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提升专利转化运用综合能力的,每个单位每年度获得的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高专利转化运用服务能力的,每个单位每年度获得的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明确了相关支持内容、申报和认定程序及标准。(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7.浦东人大出台专项规定 深化公平竞争审查
近日,浦东人大官网公布《浦东新区深化公平竞争审查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共十八条,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应当全面把握审查标准,重点审查政策措施是否含有下列内容:(一)对企业注销、破产办理、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不合理条件;(二)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设置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不合理条件,或者通过设置歧视性条件,排斥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将具备法人资格作为参与政府项目、评奖评优或者获得政府各类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或(四)通过点名或者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或者给予各类优惠政策;或(五)安排财政支出与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挂钩。(来源:浦东人大官网)
二、执法动向
1.《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3)》发布
2024年6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反垄断局)发布了《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3)》(以下简称“《报告》”)。在2023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中,将医药领域——特别是原料药行业作为执法重点。《报告》显示,2023年,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27件。其中,涉及医药领域的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共7件,占比约25.9%;罚没金额共计21.63亿元,其中,医药领域的罚款17.7亿元,占比约81.8%。整体来看,在2023年,反垄断执法部门以服务民生药品保供稳价为重点任务。无论是从案件数量还是处罚金额来看,我国医药领域反垄断执法正处于高压态势。(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2.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JX金属株式会社收购拓自达电线株式会社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收到JX金属株式会社(以下简称JX金属)收购拓自达电线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拓自达)股权案(以下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集中对下游用户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此项集中对中国境内黑化压延铜箔、柔性电路板不锈钢补强板、电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导电胶膜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上海海立与海尔空调设立合营企业郑州海立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
6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网站发布了上海海立与海尔空调设立合营企业郑州海立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据悉,该案为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适用修订后反垄断法对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处罚的“第一案”。(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疆5家岩棉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对5家岩棉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立案调查。涉案五家岩棉企业分别于2021年6月17日和7月8日共同商议并签署《关于北疆岩棉企业减产稳定市场合作协议》,达成共同限产和固定产品价格的协议。2021年6月20日至9月20日期间,涉案五家岩棉企业按照协议约定,指派公司员工加入检查小组,共同制定、记录五家企业每条生产线停产、复产时间监督协议执行,共同实施了相互锁定生产线限产行为,并对部分经销商、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协议价格销售产品。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5.上海开展“上海品牌”培育试点工作
6月11日,上海市监局网站公布《关于开展“上海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试点培育重点为创新培育模式和方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建立机制协同、信息互通、结果互认的工作体系,计划。到2026年,新增40项经过先进性评价的标准、100项“上海品牌”培育产品和服务,将对标“上海品牌”认证工作要求及标准规则体系,研究制定与上海市品牌引领(培育)标杆企业认定等品牌培育工作相衔接的配套制度和工作规则,构建采信机制,推进品牌梯队培育,加强载体平台建设,加强高质量人才储备。(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司法动向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正确适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和准确理解今天发布的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保障反垄断法正确实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5起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反垄断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涵盖内容较为全面,涵盖了垄断协议纠纷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两大垄断纠纷案由。二是涉及问题较为广泛,涉及一般横向垄断协议及轴辐垄断协议的认定及效力、有关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认定、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力及损害赔偿认定等问题。三是案件影响较大,有关案例都受到业内广泛关注,有关涉外案例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最高法: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大案终审落槌 判赔数额创新高 停止侵害出新招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起国内两家知名车企之间因大量员工“跳槽”引发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该案原告索赔额高达21亿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约6.4亿余元,创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同时,该案判决在停止侵害技术秘密民事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以及拒绝履行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及其计付标准等方面,作出了开创性探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3.最高法:商业秘密合同债权的侵权救济及法律适用
近日,最高院审结了一起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与江苏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柳某、金某峰、天津某科技公司、刘某迅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最高院二审认为,涉案商业秘密部分由柳某代表江苏马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交付给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部分尚未交付。对于部分已经交付的商业秘密,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享有知识产权(即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对于尚未交付的部分商业秘密,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对江苏马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享有取得商业秘密的合同债权(即商业秘密合同债权)。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层面,如果故意侵害合同项下一方期待获取商业秘密的债权的行为,违反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竞争原则(即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产生不当地夺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优势等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后果,且该行为不属于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知识产权专门法等法律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时,应遵循侵权责任法第五条关于“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有关民事责任纠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4.最高法:以数值范围限定组分含量的中药组合物专利的说明书公开充分认定;药物组合物发明中化学药成分与中药成分之间相互替代的技术启示
近日,最高院审结了一起某药业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纠纷案。药业公司系专利号为03143332.4、名称为“治疗妇科疾病的栓剂及其制备工艺”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18年5月31日,某制药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主要理由包括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保护范围不清楚,说明书未公开充分。
最高院二审认为,如果中药领域临床实验数据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中的组分含量以范围来表示,中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该技术方案范围内的药量加减没有改变临床实验数据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基本配伍关系和功效,则可以认为说明书公开充分。在权利要求作出合理概括的情况下,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具体而言,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部分记载了相关临床实验数据,证明其具有高效抗炎作用和良好净化阴道功效,具体内容包括临床病例的情况、用药方法、疗效评判标准和临床观察结果等,对临床实验数据的记载较为完整。根据中医辨证施治的原则,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具体的诊疗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的病情在一定范围内选择每种成分的用量。某制药公司举证证明的关于药量影响药力的公知常识证据,尚不足以否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现有技术和中医药的特点合理预期权利要求1、2中所述的技术方案能达到相应技术效果。因此,某制药公司主张权利要求1、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该点理由不能成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5.最高法:数值限定技术特征的等同认定
近日,最高院审结了一起深圳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广州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深圳某公司诉称:上海某公司、广州某公司存在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等行为,侵害了深圳某公司专利号为201310348393.0、名称为“一种伸缩套管锁紧装置”的发明专利权。故请求判令:上海某公司、广州某公司停止侵害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188元。
最高院二审认为,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宜绝对排除等同原则的适用。也即,除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数值或者数值范围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否则仍应站位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视角,结合有关数值的差值相对于数值限定的技术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有无实质性影响认定其是否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同时,专利权利要求具有公示性,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对于以数值或者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应予严格限制。只有数值或数值范围上的差异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属于显而易见的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所实现的技术功能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实质相同,综合考虑技术领域、发明类型、权利要求修改内容等相关因素后,认定等同既不违背社会公众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合理期待,又可以公平保护专利权利益的,才能够认定构成等同技术特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6.最高法:“刑民交叉”情形下的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案件的处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件,明确了“刑民交叉”情形下相关民事案件的处理。
最高院二审认为,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慎审查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否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普某公司于2022年7月提起本案诉讼,于2023年2月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普某公司提供了涉案权利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被诉侵权软件、关联案件的在先判决等相关证据,并对是否构成侵权进行了详细的比对。根据在案证据,本案不属于必须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正在处理的相关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情形,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形。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普某公司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7.最高法:多变量方程式限定的权利要求的说明书公开充分判断
近日,最高院审结了一起四川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纠纷案。四川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0710049004.9、名称为“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20年1月21日,深圳某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2020年9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604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深圳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最高院二审认为,如果权利要求包含了两个以上的特性值技术变量即参数的方程式限定的技术特征,那么在该发明的说明书中,对该方程式所选定的数值范围与所取得技术效果之间的关系应当明确记载。在该方程式所涉及的相关参数的数值范围内,原则上所有数值均应达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或者过度劳动就能实现所期望的技术效果的公开程度,能够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发明实施时知道其所确定的参数的数值或者数值区间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达到了说明书声称的技术效果,而不是仅仅按照其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例的公开的数值才能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
进一步的,判断充分公开涉及确定参数的方法的发明时,方法越不常规,越应当在说明书中提供清晰、详尽的信息。如果参数信息不清楚,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基于整体公开的内容并使用普通技术知识来识别解决本专利问题的必要技术手段,则可以认定说明书没有达到公开充分的要求。(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8.全国首例:中国消费者诉苹果反垄断案一审宣判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中国首例消费者起诉“苹果”垄断案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苹果公司在中国区软件市场显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请。据悉,因不满苹果对“应用内购买”收取的30%的佣金,苹果手机消费者金某(原告)于2021年1月11日将苹果公司和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根据裁判文书,金某核心诉求包括停止收取30%“苹果税”的不公平高价行为以及停止“应用内购买”强制使用苹果支付系统的搭售行为。(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9.广东高院:首次发布涉新质生产力发展案例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一批“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涉及高端芯片、开源软件、大数据、5G技术等前沿领域,包括严惩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并交易、依法保护芯片设计专有权、认定违反开源软件协议构成侵权、从严追究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等多个热点难点问题。(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0.上海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周年100件经典案例
今年是上海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周年。三十年来,三级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严格公正司法、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服务对外开放,涌现出一大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引领性的优秀案例。现发布上海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周年100件经典案例。(来源: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11.上海高院:10件涉影视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6月19日,上海高院发布一批涉影视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共10件,既包括涉及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案件,也包括民事案件,涉及保护作品改编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仿冒、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剧本委托创作合同、无障碍视听作品保护等多方面内容。在案例4中,“喜某”平台中存在8个以朗读形式表演热播剧集《宸汐缘》剧本改编小说的音频专辑,该些专辑名称中均带有“宸汐缘”,且在插画中使用了该剧海报和截图。法院判决认定在线音频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正处热播期的作品的注意义务应当有所提高,若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未及时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则构成帮助侵权。(来源:上海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