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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与财富传承-简讯 2024.5(总第21期)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7日 作者:君泽君深圳分所家事与财富传承业务部

一、法规速递

 

1.202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4月7日至4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大致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婚姻效力认定问题。例如第一条规定重婚原则上不适用效力补正。第二条涉及当事人主张“假离婚”如何处理的问题;二是对司法实践中涉及家庭财产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解释。例如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第三条)、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第四条)、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的处理(第五条)、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效力(第六条)、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第七条)、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效力(第八条)等;三是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例如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责任。第十三、十五至十七条规定优先抚养以及抚养费等问题。第十九至二十条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和帮助。

 

总的来看,《征求意见稿》回应了多项司法实践需求,有助于解决实践难题,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例如关于抚养费给付问题,第十五条对离婚协议约定不负担抚养费的情形明确未成年子女同样可以要求不直接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第十六条对欠付抚养费追偿问题也进行了明确,对于子女而言,若为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的则可以追偿,若属于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则不可以追偿;对于离婚协议中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而言,如子女已经成年并可独立生活,即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请求。又如,为加强夫妻一方财产利益的保护,第五条将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打赏行为纳入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如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情形而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赠与合同无效,配偶另一方主张返还依法予以支持。此外,基于同居生活的普遍化,第三条规定同居期间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则是对女性权益的一大保障。

 

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9712.html

 

2.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修改。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原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021年4月,为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决策部署,不再保留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其职责划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来源: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4/content_6947879.htm

 

二、热点事件

 

1.2024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 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要充分认识到“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重大意义,尤其是在离婚案件中避免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并强调各地法院可以灵活开展工作,在各阶段中贯彻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关爱未成年人精神。《意见》明确,要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关心、关爱未成年子女,关注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精神和物质需求;要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提升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离婚案件中,要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目的,妥善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此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意见》的主要目标任务之一。《意见》明确,要在工作中最大限度防止漠视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发生,消除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消极因素,防患于未然。

 

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30222.html

 

2.2024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12件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4月15日,最高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发布12件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典型案例。根据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批典型案例彰显了司法机关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惩治侵害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如在周某强制猥亵案中,严厉打击利用职场地位优势采取胁迫手段对妇女实施猥亵的犯罪,鼓励遭受职场性侵的妇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陈某某猥亵儿童、强奸、强制猥亵案中,公安机关对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对线上和线下实施的性侵犯罪全面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有多个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监督保障妇女公共利益的案例。例如,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针对电竞剧本等行业市场主体发布贬损妇女人格尊严的低俗广告等行为,督促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检察院针对用人单位侵害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的违法情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来源: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404/t20240415_651420.shtml

 

3.2024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尊重妇女 关爱儿童 能动履职 法护前行”为主题举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开放日活动。

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尊重妇女 关爱儿童 能动履职 法护前行”为主题举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开放日活动,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团体会员代表等参观座谈。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王丹、赵俊甫介绍了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改革情况、未成年人保护刑事审判工作情况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事例。座谈交流中,全国人大代表陈海仪、方燕、赵立欣、阮祥燕,全国政协委员王芳、孟艳就人民法院做实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谈感受、提建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晓薇指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近年来全国妇联与最高法加强合作,在反家庭暴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调解、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预防打击侵害妇女儿童违法犯罪等方面紧密协同联动,下一步将持续建好用好“法院+妇联”工作机制,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共同推动解决妇女儿童权益重点难点问题。

 

同日,根据最高法统一安排,全国四级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因地制宜组织开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专题开放日”活动,会同妇联等单位共同将妇女儿童司法保护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来源: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4-04/17/content_238939.htm?div=-1

 

4.2024年4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

该通知共八条,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四条规定,已故存款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时,基于合法、正当理由申请查询已故存款人账户交易明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应申请人要求,提供已故存款人死亡后以及死亡前6个月内的账户交易明细。已故存款人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来源: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4/content_6947875.htm

 

三、案例分享

 

案例一:人民法院报2024年4月10日第4版:离婚诉讼过程中,通过签订诉中抚养协议解决一方阻碍另一方探视子女的问题,保障未成年人诉中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时,原、被告面对孩子的探望问题各持己见。案件中提及的孩子仔仔仅有一岁多,女方在仔仔八个月时因与丈夫感情不和,带着孩子共同搬出住所。之后,男方找到了仔仔并将其交给了孩子的祖父母照顾。此后的四个多月,女方想尽各种办法,但一直无法带走还处在哺乳期的孩子,就连探视也受到阻拦。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矛盾激烈。

 

【法院处理】

办案法官首先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并联系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以下简称阳光中心)驻院社工进行谈话。在谈及是否能让母亲在诉讼期间先行把孩子接回家住一段时间时,父亲依然不肯松口。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法院可以对抢夺、隐匿未成年人子女的一方发放家庭教育指导令,故办案法官以人民法院决定书的方式当庭向男方发放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邀请女方到场共同接受指导。次日,在阳光中心社工、妇联和民政局等多方联合参与下,以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对二人展开家庭教育指导。同日,法官建议双方在判决作出之前,先自行将当前抚养、探望孩子的方式协调落实下来,二人均表示同意。经过两个小时磋商,双方终于达成诉中抚养协议,将二人分居后各自直接抚养时间、探望频率、接送方式、是否支付抚养费等细节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下来,并约定双方自愿遵守协议中的相关约定,直至人民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随后仔仔的父亲也按照协议约定将孩子送至母亲处。据悉,此为上海市首份诉中抚养协议。该案也探索了解决探望权纠纷的新路径:发放决定书——多方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签订诉中抚养协议——案件回访。

 

来源: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4-04/10/content_238695.htm?div=-1

 

案例二:人民法院报2024年4月12日第三版:妻子半年内游戏充值15.8万元,法院认定其中14万元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判决补偿对方7万元。

【基本案情】

2018年,小李与薇薇相识相恋,并于2020年1月登记结婚。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宠物店,收入虽不高但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导致感情逐渐疏远,2022年5月起双方开始分居。2022年8月,薇薇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小李主张薇薇通过某平台游戏充值合计15.8万元系其个人挥霍,该笔花费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薇薇返还一半。薇薇则认为该消费属于年轻人正常生活支出,不应当返还。法院审理后发现,从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薇薇为玩某款游戏,有高达400多笔的充值记录,其中支付金额为488元的有近百笔。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薇薇的消费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范围,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因双方除实物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以分割,一审判决包括家电家具等十一项实物均归小李所有,同时应当支付对方相应折价款。由于薇薇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法院酌情确认小李无需支付2.5万元实物折价款给薇薇。

 

小李不服,提起上诉。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挥霍是指对夫妻共有的财产没有目的的、不符合常理的耗费致使其不存在或者价值减损。玩游戏属正当的娱乐活动,但不应超出合理范畴。此类费用是否属于挥霍应综合考虑款项金额、家庭资产、日常收支、配偶方态度等情况。在婚后不到半年时间内,薇薇为游戏充值合计支出15.8万元,远超过普通人的正常消费水平,该笔款项的耗费并非合理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不当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处理挥霍共同财产的方式,虽支持了小李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薇薇少分或不分的请求,但该金额远低于已认定的薇薇挥霍金额的一半。因此,舟山中院根据双方收入情况和家庭消费情况,在扣除合理开支后,酌情认定薇薇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费用为14万元,最终确定薇薇补偿小李7万元。

 

来源: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4-04/12/content_238775.htm?div=-1

 

案例三:人民法院报2024年4月16日第六版:再婚就无法继承财产,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基本案情】

当事人老赵生于20世纪60年代,与妻子育有一子,后二人经过协商,友好分手,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随后,老赵在工作中结识了比自己小20多岁的女大学生小丽。相处不久后,老赵与小丽结为夫妻,又生育一子。

 

再婚第五年,老赵被查出患有肝癌,病重期间,他亲自书写立下遗嘱:去世后,名下的三套房产,一套由自己与前妻生育的儿子继承,第二套由自己与小丽生育的儿子继承,第三套房产及所有存款、股票、理财等由小丽继承,但小丽继承房产的附带条件为签署不得改嫁协议,并保证严格执行,否则不得继承遗产。立遗嘱后不久,老赵因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小丽与儿子将老赵与前妻所生育之子、老赵的父亲诉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分割老赵的遗产。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丽认为老赵所立遗嘱中除限制自己再婚的部分,其余均合法有效,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其未来婚姻不应受遗嘱限制。老赵与前妻所生育之子认为该遗嘱中由小丽继承的部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继承。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老赵所立遗嘱第三条载明相关房产由小丽继承的附带条件为小丽必须签署不得改嫁协议,并保证严格执行。此项遗嘱条款对小丽的人身自由及婚姻自主权进行限制,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法律规定的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对被继承人老赵遗嘱中被认定无效的部分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处理。

 

法院认为,虽然此部分财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但是考虑到小丽作为被继承人老赵现任配偶,在老赵患重病至去世期间,长期与老赵共同生活,相较其他继承人显然尽到了更多扶助、照顾义务,故依法可以适当多分得被继承人的相关遗产。最后判决小丽继承老赵遗嘱中被认定无效部分遗产份额的40%。

 

来源: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4-04/16/content_238904.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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