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月刊 | 2024年5月
一、立法动向
1.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24年拟推动多项知产法律规章修改
5月16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2024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进计划>的通知》。
《计划》共七方面110条内容,明确2024年将推进《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修改,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修改论证,制定发布《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推动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将制定出台《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等等,深入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构建,完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发布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等等。(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国知局与司法部联合发文 深化协同保护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近日,司法部网站公布《关于深化协同保护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意见》。
《意见》共三方面十项内容,明确将:(一)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二)推进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三)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化解社会共治。(四)发挥鉴定公证机构支撑作用。(五)深化律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六)厚植知识产权文化理念。(七)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关于法律制度建设,将统筹推进商标、专利等领域立法工作,积极推进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进程,加强地理标志等领域立法,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加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修订研究论证,推动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并在知识产权执法领域全面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深入落实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不罚、首犯不罚、没有主观过错不罚、司法行政双向移送等新规定。(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3.九部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到2035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保护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实施方案》指出,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从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出发,重点在七个方面开展,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标准体系、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体系、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体系、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体系、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治理体系、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支撑体系。(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4.工信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其中提出,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处理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数据安全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以评估报告首次出具日期计算。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数据处理者基本情况、评估团队基本情况、重要数据的种类和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环境,以及数据处理活动分析、合规性评估、安全风险分析、评估结论及应对措施等。
《实施细则(试行)》还提出,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目录与内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与数据处理者签署的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信息等严格保密;行业监管部门及委托支撑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评估工作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5.全球首立:欧盟理事会正式批准《人工智能法案》
当地时间21日,欧盟理事会正式批准《人工智能法案》。
该法案在经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主席签署后,将于近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并在公布20天后生效。
今年3月13日,欧洲议会以523票赞成、46票反对和49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法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人工智能全面监管法律,将治理人工智能的构建和使用,并对谷歌、OpenAI和其他竞相开发人工智能系统的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来源:央视新闻)
二、执法动向
1.《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年度报告(2023)》发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年度报告(2023)》。
《报告》分析了2023年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从顶层设计、法律法规、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监管服务、宣传引导、国际合作7个方面全面阐述了2023年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进展和成效。(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3年知识产权执法十大典型案件
5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2023年知识产权执法十大典型案件。
在案例一中,涉案团伙自2018年以来,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从普通玻璃生产厂家购进汽车玻璃,通过喷砂、烫印等方式在汽车玻璃上印制宝马、奔驰、本田、大众、丰田、通用、福特、马自达、菲亚特、路虎、雷克萨斯、捷豹等品牌商标后销往浙江、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等地,涉案金额2亿余元。市监部门现场查扣假冒宝马、奔驰、本田等知名品牌商标侵权汽车玻璃片6191片,另有20余万片玻璃尚未打印商标。目前,公安机关已逮捕9人,刑拘26人。(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最高法与中宣部建立版权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近日,最高法与中宣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版权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对建立健全版权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规定了版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具体工作内容,包括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调解队伍建设等,并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选任、管理、培训、指导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指导各级版权管理部门、相关行业组织、调解机构和调解员通过机构、人员入驻的方式,逐步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为当事人提供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调解协议制作、诉调对接等全流程在线解纷服务。(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4.国家知产局正式修改专利证书 对已颁发的旧版不提供更换
5月16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专利证书改版的公告》。
《公告》明确,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4年6月1日之后(含当日)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新版专利证书。新版专利证书沿用A4规格竖排版式,优化调整著录事项布局。旧版、新版专利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已颁发的旧版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提供更换新版专利证书服务。对于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1.2节的规定请求更换或更正专利证书的,2024年6月1日(含当日)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新版专利证书。(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5.两部门: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全流程无纸化办理
5月22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全流程无纸化办理的通知》。
《通知》明确,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在线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对于符合登记要求并作出质押登记材料电子件与纸件原件一致性承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后,不再要求补交纸件原件。对于暂不具备开展专利权质押登记全流程无纸化办理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6.打好宣贯“组合拳”释放新规定红利 持续优化上海经营者集中营商环境
2024年1月,新修订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提高了申报门槛,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在明确企业预期、提高投资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政策出台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多措并举,推动改革红利落到实处。
下一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合规宣传力度,加强审查工作机制建设,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促进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引导企业加强合规建设。建立本市重点经营者名录,有针对性地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二是完善经营者常态化沟通机制。了解关注经营者、律所等申报相关方对优化改进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意见建议,便利企业申报。三是进一步提升案件审查质效。在确保审查质量的基础上,进一步为企业投资并购争取时间,服务经营主体合规发展。(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三、司法动向
1.最高法: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应予制裁 虚假陈述干扰审判亦受处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专利侵权纠纷罚款决定复议案件。该案中,被诉侵权人伪造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被罚款60万元,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被罚款5万元。复议决定驳回复议申请,并指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对于伪造证据以及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应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予以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负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不得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作虚假陈述。某仪器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人,其在第一次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时提交的1896号公证书所涉实物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基于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该治疗仪实物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时被人为进行了改动。在第二次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时,某仪器公司提交的5624号公证书所涉实物底板标注出厂日期为2017年4月18日,早于内部芯片的生产日期。费某作为某仪器公司所涉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证人,为某仪器公司提供了现有技术抗辩的有关实物并出具证言,出庭陈述的事实存在明显不合常理的情况,对此亦未作出合理解释。某仪器公司在两次现有技术抗辩中伪造治疗仪实物,费某隐瞒治疗仪实物被改动的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审法院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作出对某仪器公司罚款60万元、对费某罚款5万元的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案被诉侵权人伪造证据以及证人故意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极大浪费司法资源,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予以严惩。(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最高法: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行为一致性的考量
在上诉人马某与被上诉人河南某通信公司A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马某是河南某通信公司A的“特需号码”客户,马某认为,河南某通信公司A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为其办理携号转网等业务,造成其经济损失,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河南某通信公司A制定的《“特需号码”客户协议》部分条款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判令河南某通信公司A赔偿其经济损失870元。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河南某通信公司A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根据市场经营的一般经验,如果相关市场内多个经营者就同类业务分别采取不同行为,则往往是经营者之间开展市场竞争的正常表现,此时并无考虑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必要。因此,只有相关市场内多个经营者就同类业务均采取相同行为,体现出行为一致性,才有考虑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必要性。正因如此,认定多个经营者形成共同市场支配地位,除了审查其市场份额外,还应当考虑经营者行为一致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可以认定河南某通信公司A在相关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3.最高法:专利确权程序中“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的审查;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回应性要求
北京某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森公司)系专利号为200480036270.2、名称为“一种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及人脸识别方法与系统”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18年10月8日,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脑上海公司)、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贸易南京分公司)、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贸易上海公司)分别针对本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接受问题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由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构成;同时,专利审查指南也作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引。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应当予以接受,至少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关于修改幅度的要求。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幅度最大不得超出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信息范围”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保护范围”。二是关于修改方式的要求。前述“信息范围”和“保护范围”只是法定的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最大限度,但并非只要不超过所谓“信息范围”和“保护范围”的修改都应当被接受,修改能否被接受,还要考虑法律秩序稳定性、公众信赖利益减损和行政审查的可操作性及效率。三是关于修改目的的要求。专利确权程序是在权利要求已获授权后因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依据无效宣告理由检验授权正当性的程序。其既非授权正当性的全面复查程序,又非权利要求撰写的优化程序。故对于专利确权程序中的权利要求修改,一般应当以回应无效宣告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确权程序中,未经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当然的审查基础,其不构成对于权利要求修改的法定或者其他限制的评价对象,故确认审查基础时,应当首先明确有关权利要求是原权利要求还是经修改形成的新权利要求。对于权利要求修改与否,应当作实质审查,以修改前后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发生实质变化为基本依据。一般而言,单纯的权利要求序号变化、从属权利要求和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简单转换、含有并列技术方案权利要求的简单拆分等不实质影响保护范围的撰写调整,不构成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4.最高法:权利要求放弃式修改的认定
瑞士某公司系申请号为201480035281.2、名称为“生产由氧化锆制造的有色制品,特别是橙色制品的方法;和根据该方法得到的由氧化锆制造的有色装饰性制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172070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瑞士某公司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属于放弃式修改,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为由,认定瑞士某公司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故维持原驳回决定;瑞士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第一,关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一般要求。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该包括如下内容:一是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以文字或者图形等明确表达的内容考虑;二是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综合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可以直接、明确确定的内容。与上述内容相比,如果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引入新的技术内容,则应认定对该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第二,关于放弃式修改的内涵与要求。所谓放弃式修改一般是指修改权利要求时引入否定性技术特征,将特定保护对象从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予以排除,以此限缩原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第三,被诉决定关于放弃式修改的审查逻辑值得商榷。被诉决定的审查逻辑是,先认定放弃式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再根据该修改能否使得专利申请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决定应否予以接受;如果该修改使得专利申请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则修改可以接受,反之则不予接受。因此,被诉决定应先判断放弃式修改是否超范围以及应否予以接受,认定不超范围且应予接受后再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而不是相反。第四,关于本案中瑞士某公司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是否属于放弃式修改以及应否接受。本案中,瑞士某公司在复审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其中第一混合物不包含氧化铜粉末”,此种修改方式并非对权利要求1所涵盖的特定保护对象的排除,而是对于权利要求1整体技术方案的进一步限定,不符合放弃式修改的形式要求。(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5.最高法:补充实验数据的接受
瑞典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0610002509.5、名称为“三唑并[4,5-D]嘧啶化合物的新晶形和非晶形”的发明专利(本专利)的权利人。深圳某药业公司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其主要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为证明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瑞典某公司提交了补充实验数据,拟证明本专利因具有说明书所载“令人惊讶的高代谢稳定性”这一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瑞典某公司所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不应被接受,且即便接受也不能证明上述技术效果,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基于对现有技术的认知差异、对技术方案发明点的理解不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认知水平的把握不一致等,申请人在原申请文件中未记载特定实验数据的情形恐难避免。因此,专利申请人需要依靠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后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证明其专利申请符合授权条件。对于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后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应当予以审查。为避免补充实验数据的接受使专利权人不正当地取得先申请的利益,对于补充实验数据的接受应当着重审查下列问题:首先,原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了补充实验数据拟直接证明的待证事实,此为积极条件。如果补充实验数据拟直接证明的待证事实为原专利申请文件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即可认定申请人完成了相关研究,有关补充实验数据的接受不违反先申请原则。其次,申请人不能通过补充实验数据弥补原专利申请文件的固有内在缺陷,此为消极条件。
此外,原审判决认定不应接受本案补充实验数据的理由还包括反证5系与瑞典某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自行完成的实验,且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对此,药物研发领域,尤其是新药研发中,研发主体相对集中。因此,补充实验数据的来源也相对集中。有关补充实验数据的提供者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具有雇佣等利害关系,符合研发规律和研发实践,其不应构成对补充实验数据不予采纳的绝对理由。(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6.全国首例!涉杭州亚运会标志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对案涉会徽“潮涌”、吉祥物“江南忆”等涉案图案标志享有著作权。自2021年年底开始,被告人孙*艳、潘*琴合谋,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订购、生产、储存、销售印有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会徽及吉祥物等图案标志的中性笔共计11万支。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孙*艳、潘*琴通过被告人刘*青设计了上述中性笔使用的杭州亚运会图案标志的花膜、包装、亚克力挂件等图稿,向被告人陈*元订购杭州亚运会吉祥物亚克力挂件,向被告人吴*亮等人订购用于包装中性笔的亚运会图案标志印制品,向被告人林*亮等人订购亚运会图案标志花膜。被告人刘*青、陈*元、吴*亮、林*亮明知被告人孙*艳、潘*琴无授权仍擅自生产、销售印有杭州亚运会图案标志的中性笔部件并获利。涉案中性笔所用花膜、亚克力挂件、包装盒等,表面所印图形为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会徽“潮涌”、吉祥物“江南忆”。
被告人孙*艳、潘*琴、陈*元、刘*青、吴*亮、林*亮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分别判处六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皆适用缓刑,罚金5000—50000元不等,扣押在案的侵权产品予以没收。(来源: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