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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月刊 | 2026年2月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28日 作者:刘良勇团队

一、立法动向

 

1.农业农村部征求植物新品种保护细则意见

2月11日,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公布《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2026年3月11日。

 

征求意见稿拟对农业植物新品种范围、品种权授予与保护工作职责作出细化,明确农业农村部及其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的具体职能,并规定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职责。草案细化关键用语,包括“生产、繁殖、为繁殖而处理、许诺销售、储存、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等;列举假冒授权品种的具体情形,并规定销售方不知情且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处置规则。对隐瞒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设定不予受理/授权及1年禁入;以欺骗、贿赂等取得品种权的,宣告无效并3年禁入。另规定涉及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纠纷诉讼的程序中止与恢复、案卷电子化及保存期限等。(来源:农业农村部)

 

二、执法动向

 

1.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5年度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例

2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2025年度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例,涵盖跨省联动打击连锁加盟售假、网络平台侵权、生产源头制假及汽配等领域侵权查处情况。

 

此次公布的案例显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全国28个省(区、市)联动、公安线索移送与行刑衔接、网络巡查与电子数据取证等方式,对商标侵权假冒实施集中查处,并依法采取没收侵权商品、罚款及移送公安机关等处置措施。典型案件涉及连锁门店体系化侵权、明知侵权仍购进用于销售或工程使用、线上多店铺分散售假以及生产加工假冒商品等情形,相关执法中对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跨区域协同办案和全链条追溯打击等做法予以呈现。(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2.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八起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八起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通报披露2025年全国查办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1932件、罚没7152.94万元,并公布八类典型执法:利用自动化软件绕过平台规则、妨碍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罚100万元、10.05万元);组织虚假交易刷单(罚20万元);绕过技术措施非法爬取、搬运电商商品数据(罚12万元);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及“恶意投诉”实施商业诋毁(罚15万元、20万元);将共享宽带冒充独立宽带致混淆(罚3万元);组织不实“达人探店”虚假宣传(罚1万元)。(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五起人工智能领域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五起人工智能领域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聚焦仿冒混淆、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AI相关违法,明确将对利用AI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依法处置。

 

本次公布的5起案例包括:北京奥蓝德借“DeepSeek本地部署工具”及竞价排名“搭便车”,罚5000元;上海熵云运营“ChatGPT在线”号并称“ChatGPT中文版”构成混淆,罚62692.7元;上海俏聘协助贷款中介以银行名义、免费代办话术进行AI外呼虚假宣传,罚20万元;杭州闵某某擅自下载15.88GB算法等代码侵犯商业秘密,罚36万元;杭州博珩仿冒DeepSeek网站页面与标识构成混淆,罚3万元。(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4.市场监管总局约谈7家平台促销推广合规

2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约谈阿里巴巴、抖音、百度、腾讯、京东、美团、淘宝闪购等平台企业。

 

约谈要求相关平台企业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主动落实平台经营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平台促销推广行为。监管提示应杜绝各种形式的“内卷式”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涉及促销推广、价格展示、营销宣传、平台治理等环节,应与上述法律要求相衔接落实。(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三、司法动向

 

1.最高法知产法庭汇总发布七周年重要成果清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七周年重要成果清单。

 

清单概述法庭2019年设立以来国家层面技术类知识产权及垄断上诉集中管辖运行情况:累计受理24602件、审结23069件;形成裁判规则,9件入选指导性案例(另有6件拟发布)、369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裁判要旨453案510条;完善合议庭实质化、专业法官会议及类案检索、关联案件信息披露等机制。披露审判质效指标(民事实体二审改判率20.9%、调撤率37.7;行政实体二审改判率7.3;2025年发回重审为零等),并列示诉讼诚信处理(司法处罚、移送线索、虚假/恶意诉讼认定)。同时汇总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必要专利、药品专利链接、植物新品种等案件数据及惩罚性赔偿、高额赔偿与反垄断裁判情况,并附司法解释/文件、典型案例与年度报告目录。(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最高法:向域外当事人送达时应平衡好“采取一切合理努力”与“防止程序滥用”

三案涉及名称均为“具有不同用户终端的多媒体通信中跨层优化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赛某公司、王某妮、王某军为专利权共有人。其中,王某妮系美国籍,王某妮、王某军为同胞姐弟,赛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王某军之妻。针对亚某公司就涉案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均认为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未支持亚某公司的主张。亚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海牙送达公约第十条第一项关于涉外邮寄送达的规定以及美国未对该项规定提出保留等相关事实,本案中的涉外邮寄送达应当认定构成有效送达,二审法院所采取的其他送达措施也均是为了更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王某妮作为本案共同一审第三人和本专利权共有人,在二审法院已依法完成对其送达,其明知或应知本案开庭安排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而且,作为王某妮的同案亲属及一致行动人、也是本案共同一审第三人和本专利权共有人的赛某公司和王某军已到庭全程参加本案第一次公开开庭并就案件所涉全部争议问题实质陈述意见,即使王某妮未到庭参加诉讼、赛某公司和王某军在本案第二次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也不影响本案实体审理与认定。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3.涉物联网通信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上诉人亚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赛某公司、王某妮、王某军(以下将赛某公司、王某妮、王某军合称为第三人;其中王某妮、王某军为同胞姐弟,赛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是王某军之妻)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三案。该三案中,涉案专利名称均为“具有不同用户终端的多媒体通信中跨层优化的方法和装置”,第三人是涉案专利权共有人。亚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主要理由为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均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亚某公司均不服起诉后,一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被诉决定。亚某公司遂就三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三案审理的实体争议主要是涉案与物联网技术有关的通信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目前通信领域中,技术的发展通常围绕连接广度、连接深度和连接质量这三个层次来进行。对于仅提出多个场景或功能进行组合,并通过对现有技术手段叠加、重组来实现上述组合的技术方案,对其是否具备创造性应重点判断多个场景的组合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是否引入新的技术手段、解决新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效果是否超出了各场景单独效果之和,或者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等。如果诉争技术方案仅通过排列组合将现有技术手段简单叠加、重组,以网络常规设置方式以及信号收发、读取、处理等常规手段,赋予硬件设备单独或者集成的常规通信功能,从而实现更广通信范围或者更多通信功能,而没有引入新的技术手段或者解决新的技术问题,且在现有技术和诉争专利中所起到的作用无实质性差异,整体上亦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则不宜认定其具备创造性。(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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