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娱资讯•双周报 | 2024年第16期
一、行业热点
1、周杰伦起诉网易不正当竞争二审被驳回
近日,周杰伦、杰威尔音乐有限公司起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相关主体的诉讼案二审宣判,据澎湃新闻记者获取的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认定周杰伦、杰威尔上诉理由不成立并驳回上诉,该裁决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从相关消费者在微博等平台的留言来看,其并未因为网易和网易雷火提供的商品、服务与周杰伦、杰威尔公司之间产生对应的关联关系或者导致混淆。此外,周杰伦新专辑相关的热搜话题、词条、宣传报道极为普遍,《天下3》微博自费转发抽奖等回馈玩家行为无盈利性质,未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难以让公众产生周杰伦与游戏存在代言、授权等联想,《天下3》被控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来源:澎湃新闻)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
2、《庆余年》太子扮演者张昊唯被曝逃税涉黄,工作室回应已报警
8月19日,有娱乐博主爆料《庆余年》太子扮演者张昊唯涉嫌做假账和逃税,还放出其疑似组织涉黄的语音。张昊唯称自己被团伙盯上,对方索要钱财遭拒后恶意中伤他。同日,张昊唯工作室微博回应称一直合法纳税,绝对没有偷税漏税,且已报警。(来源:新浪微博)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张昊唯
3、游戏《黑神话:悟空》陷抄袭争议
8月23日,微博用户@塞上李云中 发文贴出热门游戏《黑神话:悟空》与自己在 2012 年出版的《西游记人物图谱》中的各一张图片,称“好像是给我画的孙悟空换了身装备”。此前在8月22日,微博用户@楠山禅 也曾发微博称“使用猴哥的图片时未告知本人”,据悉《黑神话:悟空》中的几处画面使用了其此前出版的摄影集;而微博用户@玄鏐108 更是贴出《黑神话:悟空》中杨戬的臂鞲与其设计的臂鞲作品的对比图,并直言“又被抄袭了,原创有那么难吗?”。#黑神话悟空疑似抄袭#一度登上微博热搜榜第一位。截至目前,游戏官方尚未对此做出回应。(来源:新浪微博)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塞上李云中
4、抖音新规发布:严厉打击虚假身份、虚假内容、虚假营销、虚假流量!
8月28日,针对极个别账号试图通过发布不实信息、剐蹭热点不当获利的行为,抖音发布了治理“违规蹭热不当获利”言行的最新规范。《新规》明确表示,将对涉及利用“虚假身份”“虚假内容”“虚假营销”“虚假流量”不当获利的行为整体从严处置。相比以往,此次新规将整体治理通过虚假“身份”“内容”“营销”“流量”不当获利的行为。具体包括:账号不得借热点事件仿冒、不当关联当事人与涉事品牌、或虚构所谓“大师”“专家”“传人”等身份,引发关注后不当获利;账号不得以所谓“揭黑”“揭秘”为噱头,发布虚假营销信息诋毁行业、商户或商品等。(来源:抖音集团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抖音集团微信公众号
5、被禁4年后,33岁孙杨复出夺冠!
8月25日,2024年全国夏季游泳锦标赛在安徽合肥开赛。在备受关注的男子400米自由泳决赛中,代表浙江队出战的孙杨以3分49秒58的成绩夺冠,拿到了自己解禁复出之后的首枚金牌。他在赛后说“这是一个好的开端”。(来源:中国日报双语新闻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中国日报双语新闻微信公众号
6、腾讯2024年第二季度财报显示:长视频和音乐付费会员数持续增长
近日,腾讯控股发布2024年度二季报。二季度,腾讯实现营收1611.1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8%;毛利为859亿元,经营利润(Non-IFRS)为584.43亿元,毛利和经营利润增速分别达到21%和27%,跑赢营收增速;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盈利573.13亿元,同比增长53%。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腾讯旗下平台收费增值服务总注册账户达2.63亿,同比增长12%。其中,长视频和音乐付费会员数分别增长了13%和18%,并都在本季度达到1.17亿。(来源:雷报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雷报微信公众号
7、中国电影暑期档票房突破100亿元人民币,喜剧片票房表现出色
据灯塔专业版数据,截至8月17日23时25分,2024年暑期档(6月-8月)电影总票房(含预售)突破100亿人民币,截至8月17日,今年暑期档已有138部影片上映或定档,与去年暑期档的140部基本持平。同时,类型题材更加丰富多样,满足了不同观众群体的需求,其中喜剧片票房接近50亿表现最为出色,《抓娃娃》为暑期档电影票房第一名。(来源:新华网)
图片来源:灯塔专业版
二、新规速递
1、《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发布
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复内容如下: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二、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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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
8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1)细化了标注“广告”的义务主体、具体方式规则;2)允许广告发布者通过语音提示等方式进行广告标注,同时,首次明确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对相关互联网广告进行“打包”标注的场景,以替代对互联网广告的逐条标注;3)列举了互联网信息商业属性特别显著、消费者不易产生广告与其他信息相混淆的具体情形;以增强《广告法》第14条的可操作性。(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图片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3、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直播行业规范文件
8月2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召开服务保障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并现场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法律风险防范指引》《网络直播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指引》。其中,《营销行为指引》从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网络直播营销中的商品经营者等方面对网络直播营销中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提示及指引;《知识产权指引》则从主体资质审查、产品方资质及来源审查、直播账号、内容、数据权益、合作协议内容、直播营销平台加强直播内容监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直播信息收集保存、规范直播信息保存流程、强化平台侵权通知及补救、建立数据风险评估机制、信用评估、商标权、专利、著作权侵权风险防范及不正当竞争风险防范等方面对网络直播行业中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了提示及指引。(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4、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修订)(征求意见稿)
8月28日,为建立健全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维护互联网行业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互联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修订)(征求意见稿)。(来源:中国互联网协会官网)
图片来源:中国互联网协会官网
5、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互联网企业涉外诉讼程序指引及法律实务常见问题解答》
8月28日下午,广州市2024年涉外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召开,广州互联网法院分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冬梅参加会议,并现场发布《互联网企业涉外诉讼程序指引及法律实务常见问题解答》(以下简称《指引及解答》),《指引及解答》聚焦互联网企业出海发展需求、全球数字治理规则需求、多元商事争端解纷需求,提炼了三十个要点问答,以期为互联网企业在全球市场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保持竞争优势提供建议。(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三、司法案例
1、盗播8.3万多部作品获利近4亿元,全国网络影视平台“盗链第一大案”江苏宣判
近日,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公诉,法院依法就全国网络影视平台“盗链第一大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平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万元;另一重要人物孙砚因同样罪名获刑3年并处罚金40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办案机关查明,2017年底至2023年1月,张平、孙砚等人组织员工开发运营“影视大全纯净版”“今日影视”等多款影视作品聚合App,并将上述App挂靠在由张平实际控制的沁阳聚视网络科技等6家空壳公司。期间,张平、孙砚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爱奇艺、优酷等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采用将热门视听作品“下载上传”至其租用的云存储服务器内,或购买第三方技术解析服务(又称“截流播放”“盗链”,即编写代码向平台发出获取播放地址、剔除广告的请求,使平台误认为是由平台真实用户发出,从而骗取平台视听作品播放地址,并跳过平台原有广告)等方式,在他们开发的App内传播,进而收取广告费用。(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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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东省高院审理全国首例涉IP元素商品化权益商标抢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近日,山东省高院审结涉IP元素商品化权益商标抢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原告优酷公司享有针对涉案动画IP的相关元素进行商业化开发的合法权益。被告丁某某在《缇娜托尼》已通过优酷少儿频道进行播放后,围绕动画元素分三批申请注册了69件商标,所注册商标与上述动画片及动画片中人物角色名称完全相同。法院认为丁某某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标识,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给优酷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害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优酷公司主张围城公司明知丁某某委托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仍接受委托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围城公司则主张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其不构成帮助侵权。法院认为,围城公司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不得注册情形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根据查明事实,丁某某申请注册的涉案69枚商标均委托围城公司代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3月至4月间对丁某某第一批申请的8枚商标因侵犯在先著作权而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后,围城公司明知丁某某委托其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仍接受丁某某委托,于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期间继续办理相关商标注册申请,一审法院认定围城公司被诉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来源:知产宝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知产宝微信公众号
3、上海青浦法院审结“套用”他人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
橙子公司(化名)发现栗子公司(化名)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橙子公司创作并发布的短视频中的文案及配音,用于宣传和销售同类面罩产品。橙子公司认为栗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文字作品和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原告提供了其原创短视频的证据,以及栗子公司在其视频平台账号上发布的侵权视频,证明栗子公司盗用了橙子公司的视频文案和配音。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橙子公司的短视频文案和短视频因独创性不足,不构成文字作品和视听作品,而是录像制品。但栗子公司使用了橙子公司的录音并结合自录视频发布,侵犯了橙子公司的录像制作者权。最终,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栗子公司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视频,并赔偿橙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元,同时驳回了橙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裁判已经生效。青浦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短视频的独创性不取决于视频的长度,而是看其是否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安排。即使时长很短,只要充分表达了创作者的思想和情感,就具备成为作品的潜力。在本案中,橙子公司的短视频因缺乏独创性而被视为录像制品,虽然录像制品不具有作品属性,但权利人享有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故栗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橙子公司对其录像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来源: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