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娱资讯•双周报 | 2025年第8期
一、行业热点
1、抖音新规治理“恶意营销号”
4月28日,据“抖音集团”微信公众号,抖音新规治理“恶意营销号”,新增健康分机制长效管理。
据悉,抖音更新并发布了新版《“恶意营销号”治理规范》。新版《“恶意营销号”治理规范》明确,账号不得通过“频繁发布抄袭搬运内容”“工业化生产和批量发布同质化内容”等方式骗取流量后不当获利,平台也将通过“内容处置”“账号处置”“法律追责”三个层面系统对其进行处置。
同时,平台将推出账号“健康分”评估机制,通过健康分值衡量账号内容的健康情况,并根据分值对违规账号采取阶梯管理措施。(来源:抖音集团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抖音集团微信公众号
2、爱奇艺CEO龚宇:电视台100%亏损
4月27日,爱奇艺CEO龚宇现身2025电视剧导演大会并发表演讲。
龚宇演讲中频出金句,例如:“电视剧一半以上是亏损的”“电视台100%亏损”“用三集做人物铺垫这种事不能再干了”“45岁演员硬演28岁角色,表演再好,观众也不爱看”……
同时,龚宇深刻指出了当下电视剧行业面临的诸多问题,如电视剧周期长、成本高、节奏慢、演员老、弃剧率高、收入下降等,并探讨了未来电视剧行业发展需要调整的方向。(来源:网视互联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网视互联微信公众号
3、我国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
4月27日,商务部等6部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通知提出,下调离境退税起退点。境外旅客同日同店购买退税物品金额达到200元人民币,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通知提出,提升退税商品供给水平。指导退税商店根据境外旅客需求,不断丰富和优化商品供给,增加老字号产品、中国消费名品、智能产品、非遗产品、工艺美术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文化创意产品、名优特产、体育用品等优质产品供应。开展“购在中国”系列活动,支持各地培育打造“城市礼物”“必购必带”高品质特色产品,引导其进入退税商店。(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
4、2025年度第五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院线电影)公布
4月27日,国家版权局按照《关于开展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及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计划,根据相关权利人上报的作品授权情况,公布2025年度第五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同时指出,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对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重点作品采取以下保护措施: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未经许可不得提供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当禁止用户上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当加快处理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作品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
各地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大版权监测监管力度。对于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应当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来源:国家版权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国家版权微信公众号
5、猫眼回应“周杰伦演唱会480元票只能看大屏”
4月23日,周杰伦2025“嘉年华”世界巡回演唱会南宁站第三次开售,本次售卖包含前期退票和新增的特价大屏观演区。因其大屏观演区为视线遮挡区,且售价较高,引发争议,相关话题登上热搜第一。本次演唱会的总票代猫眼的工作人员解释:“这个区域里视线是被控台遮挡的,即使带望远镜也不能看到舞台,只能够感受演唱会的氛围。”
门票开售时,猫眼已就“视觉不良座位”进行了说明,称因该场演出部分节目内容设计及舞美音响设计,演出人员表演非固定站位,可能导致个别区域存在有限的“视觉不佳或局部被遮挡现象”,如购票人完成购票,即代表已知晓并接受其可能存在的风险。(来源:红网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猫眼app
6、为700余名主播偷逃个人所得税,MCN机构被罚
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一起网络主播管理机构伙同不法中介虚开、偷税、骗补重大案件。
经查,广东惠州高赋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设立空壳企业虚开发票1196份,价税合计2.26亿元,为700余名主播偷逃个人所得税3200余万元,公司少缴各项税费合计约2100万元。
该公司是一家网络主播管理机构,俗称“MCN机构”,是连接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重要中间环节。
该公司涉嫌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策划帮助旗下主播偷逃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伙同不法中介机构骗取地方奖补等,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近日,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4年,税务部门对169名网络主播开展检查,累计查补收入8.99亿元;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6.18万户,认定对外及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等619.08万份,挽回出口退税损失145.33亿元;检查涉税中介344户,对违法中介机构和人员采取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优化稽查执法方式,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维护经济运行秩序。(来源:中国财经报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新闻联播
二、新规速递
1、《关于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的通知》发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的通知》,在全国开展广告市场秩序整治。聚焦重点民生领域和互联网新兴媒介,从“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普通食品广告”“金融广告”“教育培训广告”“互联网广告”5个方面明确了2025年广告监管有关重点任务。
在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监管方面,通知强调要从严查处宣称保证治愈癌症、绝症或者治愈近视等误导群众健康观念、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广告。
在普通食品广告监管方面,通知规定要依法查处普通食品广告宣传具备保健功效或者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无事实依据、违反相关标准规定宣称“零糖”“零卡”“无添加”“不含防腐剂”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金融广告监管方面,通知要求重点关注面向低收入人群、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社会群体发布的贷款广告,依法查处含有“免审核”“无担保”“零利率”等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的金融违法广告。
在教育培训广告监管方面,通知强调要关注面向高校毕业生、求职者发布的职业技能培训类广告,对于虚构、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广告中虚构所谓“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宣称能“包工作”“快速致富”等严重扰乱就业秩序的,依法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整治。
在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方面,通知要求加大对“软文”广告的规范力度,依法查处借助人工智能冒充专家、学者、明星、网红等公众人物发布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加强广告合规建设、落实互联网平台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将整治工作与广告合规助企行动结合起来,帮助经营主体理解把握法规政策界限,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有力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为大力提振消费营造放心、安心、舒心的消费环境。(来源:新华网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2、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4月26日起实施,并配套发布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
《解释》共31条,具体分为五部分:
一是商标犯罪相关规定。《解释》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同一种商品、服务”“相同商标”“注册商标标识”等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在吸收整合原有司法解释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等商标犯罪的入罪标准。
二是假冒专利罪相关规定。《解释》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具体情形以及假冒专利罪的入罪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了入罪门槛。
三是著作权犯罪相关规定。《解释》对争议较大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等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在整合原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规定了著作权犯罪的入罪标准。
四是商业秘密犯罪相关规定。《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盗窃”“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的认定标准,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则,明确了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认定标准。
五是知识产权犯罪共性问题的规定。《解释》进一步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共同犯罪、从重从轻处罚、罚金适用、单位犯罪、没收和销毁等适用标准以及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的具体认定规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三、司法案例
1、全国首例!抢票“外挂”软件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其中一例“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引发广泛关注。
本案原告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系国内较大的综合性票务平台企业,运营具有售票功能的大某网、大某APP。被告郑某忠通过网络店铺销售针对大某APP的抢票软件。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主张郑某忠专门研发销售针对其售票APP的外挂软件,用以抢购APP在售门票,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郑某忠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郑某忠辩称,其与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其仅为涉案抢票软件的销售者并非研发者,其销售抢票软件的行为没有造成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票务收入减少,亦不会影响公共购票秩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郑某忠为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用户提供抢票服务,以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用户群体作为自身经营的基础资源,故被诉行为属于市场竞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和规范的范畴。被诉行为实质是由软件代替人工方式为用户抢购大某平台的演出门票,该行为不仅直接增加了平台的运营成本,干扰经营者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而且增加用户使用大某平台购票的难度,降低用户对大某平台提供服务的评价。虽然被诉行为未直接减损大某平台单场演出的售票收益,但导致大某平台的经营利益和商誉受损,损害了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的竞争利益。同时,被诉行为不属于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长远利益,不利于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及整体社会福祉的提升。综上,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被诉行为已经停止,故不再另行判决停止侵权,判决郑某忠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明确指出,涉案抢票软件利用技术手段,为用户提供不正当抢票优势,破坏平台的购票规则,干扰、妨碍平台售票业务的正常开展,损害了特定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在此基础上,将消费者的公平购票权、票务市场的正常秩序等纳入考量范围,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警示代抢服务从业者及技术开发者需遵守法律规则,对于打击网络黑灰产,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公平有序的购票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具有积极意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2、两案判赔300万元,北京知产法院认定AI模型结构和参数受反法保护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亿睿科公司与抖音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案合计判决亿睿科公司赔偿抖音公司320万元。
抖音公司指控亿睿科公司在B612咔叽APP中推出的"少女漫画特效"及衍生特效侵犯了其"变身漫画特效"的著作权,且其使用的模型抄袭了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结构和参数,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著作权侵权不成立,但不正当竞争成立。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抖音公司通过大量资源研发变身漫画特效模型,形成独特的模型结构和参数,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被诉行为违反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侵害了抖音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长远利益。一审判决在赔偿数额的认定上具有事实依据,故维持原判。
此案的判决明确了AI模型结构和参数在一定条件下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实践参考,有助于激励创新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来源:知产财经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网络
3、擅抓60余万条百科词条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800万元
因认为某网络技术公司大量抓取其平台的60余万条百科词条数据(以下简称涉案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某网讯公司、某在线公司(以下简称二原告)将某网络技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网络技术公司停止涉案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某网络技术公司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某网络技术公司停止涉案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0万元。
二原告诉称,某网讯公司系甲百科网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某在线公司为该网站的运营提供技术支持,并享有相应的商标权利。经多年经营,甲百科网站具有较高知名度,二原告对甲百科网站词条内容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被告某网络技术公司系乙百科网站的运营者。二原告主张某网络技术公司剽窃抓取二原告网站60余万条百科词条内容,用以填充其网站的百科词条,该行为严重消减了二原告的竞争优势并给二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网络技术公司辩称,二原告对涉案词条不享有应受保护的竞争权益,被告未实施二原告主张的抄袭、搬运行为,二原告主张被诉行为在持续没有依据,二原告主张的损失、合理开支、消除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原告通过收集、存储、编排、管理、传播等经营活动,使得一个个单独用户生成的零散的词条内容汇总在甲百科网站,以内容集合的形式整体地向其他用户和社会公众进行传播,由此产生了独立于创建、编辑某一词条的用户所享有的相应权利的竞争性权益。二原告所提供的涉案服务,经过了其在合法经营中的各方面投入,满足了公众的相关需求,增加了消费者的福利,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竞争性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某网络技术公司未经二原告许可,采用技术手段,批量抓取来自甲百科网站中的涉案词条内容高达六十余万条,同时伪造用户信息,以普通用户发布的形式,将抓取的词条内容上传至其运营的乙百科网站中,向其自身用户进行展示和提供服务,涉及范围广,足以对甲百科网站产生部分实质性替代的效果。某网络技术公司的被诉行为既缺乏合法授权,又不当地损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社会整体福利并无增益,并将损害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长远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某网络技术公司停止涉案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0万元。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二原告及某网络技术公司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来源:知产财经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