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月刊 | 2025年3月
一、立法动向
1.陶凯元委员提案建议 推动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提案建议,立法机关早日立项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目前,该项立法的必要性、重要性、可行性研究已经铺开,立法的理论准备与实践探索等条件已经日趋成熟。陶凯元委员建议,立法重点可包括:健全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制度、完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规则等;立法目标是,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增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国际竞争力,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2.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基准》细化和明确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裁量的依据、标准等,有助于更好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稳定经营者预期;有助于亮明规则,强化反垄断制度威慑,引导企业增强经营者集中合规意识和能力;有助于一体推进“事前合规、事中审查、事后追责”的经营者集中常态化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4月20日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共48条,在《条例》框架下,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4.国务院发布新规 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
3月19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文件自5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18条,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加强企业能力建设,支持企业设立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规制境外调查取证;明确对未给予我国公民、组织国民待遇,或者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外国国家以知识产权纠纷为借口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来源:中国政府网)
二、执法动向
1.市场监管总局召开2025年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座谈会
近日,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座谈会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总结2024年价监竞争工作,部署2025年重点任务。
会议指出,2024年价监竞争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全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4万件,其中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5165件,比2023年增长136%;积极推进价格收费治理,立案查处民生领域价格违法案件1.84万件,查处涉企违规收费案件3042件,退还违规收费13.62亿元;查办传销直销案件2982件。会议强调,2025年要开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重点依法打击虚假宣传、流量劫持、商业诋毁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化网络平台收费治理,营造良好网络竞争生态。深入开展整治涉企乱收费专项行动。依法加强重点行业价格监管,整治“内卷式”恶性竞争等。(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2.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等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对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海信谊联合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就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中的部分规定,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3.七部门发文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
3月21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 教育部 科技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版权局 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的意见》。
《意见》共六方面内容,提出四方面十六项措施,具体包括: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推进专利、商标代理信用评价;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和新领域保护规则;推动商标、专利快速审查;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优化知识产权行政服务流程,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等等。(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司法动向
1.最高法发布第五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5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共15件。
在案例2中,法院将销售收获材料的行为作为繁殖材料生产、繁殖行为的自然延伸,并在侵权人主要以销售收获材料获取非法利益时,将该收获材料的销售利润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为后续类似案件的赔偿计算提供了重要参考,进一步强化了对品种权人的全面保护。同时本案所支持的切除侵权繁殖材料接穗后嫁接其他非侵权品种接穗的停止侵权方式,充分考虑了多年生无性繁殖作物的特点,既充分保护了品种权人的利益,又合理兼顾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避免资源浪费,对于细化品种权停止侵权形式作出了有益探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最高法:包含自定义产品型号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判断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件,明确对于包含自定义产品型号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既未公开该产品的获得渠道,又未公开其结构、组分、性能、制造方法等信息,其所指物质不能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附图后,无法合理确定其含义的,应认定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并由专利权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所谓权利要求应当清楚,是指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SAM910和SAM900树脂材料系中某公司自定义的产品型号,并非本领域已有固定含义的通用术语。本专利说明书既未公开SAM910和SAM900树脂材料的获得渠道,又未公开其结构、组分、性能、制造方法等信息,其所指物质不能确定。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附图后,无法合理确定SAM910和SAM900树脂材料的含义,导致本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清楚。虽然专利权人中某公司二审中提交了其曾向欧某公司出售过SAM900树脂材料的相关证据,但专利权人自定义的SAM910和SAM900型号树脂材料是否属于在售产品等信息在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且无效宣告请求人此前是否购买过该自定义型号产品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认知,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判断缺乏关联性。(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3.最高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登记应恪守诚信原则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行政纠纷上诉案件,明确指出,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其取得、行使和处分依法均应当符合诚信原则,布图设计专有权人在申请登记时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的,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其取得、行使和处分依法均应当符合诚信原则;诚信原则作为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也应同样适用。本案中,在先登记布图设计的专有权人天某公司与健某公司相互串通,将与在先登记布图设计相同的布图设计以健某公司名义再次申请并获得登记,明显属于欺骗国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乃至社会公众的不诚信行为,显然违反诚信原则,亦导致前后两次登记的布图设计的创作完成日及首次商业利用日均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在此情况下,应当作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人天某公司的不利认定,即本布图设计“T***5”不应予以保护,由天某公司自行承担本布图设计专有权被撤销的不利后果。(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4.最高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认定技术秘密的“秘密性” 创新停止侵权方式判令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布公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上诉人优某公司与被上诉人钱某、某新材料公司、某涂料公司、刘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该案在秘密性认定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最终改判认定被诉侵权人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判令各侵权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最高院二审认为,第一,优某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具体、明确,且其已经使用相关技术信息生产产品推向市场。第二,优某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于主张的技术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并进一步表明,钱某向某新材料公司转让的“乳液合成用纳米材料技术及用该纳米材料乳液合成技术及涂料调配技术”与优某公司主张的涉案技术秘密均系使用纳米材料作为表面活性剂制备乳液的技术,二者高度关联。第三,某新材料公司作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非法获取并使用他人技术秘密并造成较大损失,其有义务对本次诉讼情况依法进行披露,有效防止继续侵权和损害后果扩大,对公众投资者作出必要风险提示。第四,优某公司本案主张2016年至2019年6月底以前的侵权行为,对于2016年至2019年4月22日之间的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确定为200万元;对于2019年4月23日修正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日至6月30日之间的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基数酌情可确定为20万元,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据此计算,上述赔偿为240万元,并支持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第五,为督促各被诉侵权人及时、全面停止侵害,对迟延履行本判决所涉非金钱给付义务的,以每日10000元计算迟延履行金。(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5.最高法: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启示的认定
王某胜系专利号为201530157998.1、名称为“伸缩式标高尺”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2021年6月8日,某器材公司针对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第533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现有设计不存在明显的组合启示,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最高院二审认为,在将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与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之前,应当判断是否存在“组合启示”,即一般消费者是否容易想到将现有设计特征进行组合。因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富有美感且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是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而非单纯的艺术设计,是美学原理在产品外观上的应用,故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承载在具体产品上。虽然将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与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时,仅以组合后的产品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不考虑产品功能等非外观设计因素,但其前提是组合后的设计特征必须依附于一个外观和功能协调统一的产品上,否则其将成为一个脱离产品的单纯的艺术设计。如果要进行衔接呼应、过渡协调等较大改变和调整才能使得组合后的产品成为一个协调统一的整体,通常被认为超过了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一般消费者难以想到将这种设计特征进行组合。在当事人未举证证明现有设计公开了该组合方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现有设计不存在组合的启示。(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6.最高法: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在先合法权利的认定
马某军是名称为“啤酒罐”、专利号为201830256268.0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5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2月18日。该外观设计的罐身突出显示“V8”文字。某啤酒工贸有限公司是第22475245号“V8”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申请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期为2018年7月27日,注册日期为2018年10月28日。某啤酒工贸有限公司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无效。
最高院二审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关于“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立法目的是,避免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与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凡是因该外观设计的实施可能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均属于该款规定的规制范畴。因此,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中,对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合法权利”不宜作狭义解释,一般情况下,只要依法享有的、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取得并在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时维持有效的权利或者利益,均应包括在内。商标权是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之一。商标可区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对其通过使用已与其取得对应关系,且实际上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的未注册商标,亦享有合法权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7.最高法: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的认定
黄某毅系专利号为201830119037.5、名称为“螺丝刀具收纳盒”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权人,佛山市南海区万某五金工具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公告号为CN304304652S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作为证据1。佛山市南海区万某五金工具厂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等组合相比,均不具有明显区别。
最高院二审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和惯常设计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条状手柄容纳腔以及刀头容纳腔的形状、大小及数量主要由其所容纳的手柄、刀头的形状、大小及数量决定,手柄容纳腔以及刀头容纳腔不能脱离手柄、刀头的形状、大小及数量进行设计。容纳手柄与刀头的沟槽系螺丝刀工具收纳盒中基本设计特征。在证据1已经将容纳手柄及刀头沟槽设计公开的情形下,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根据证据1整体上给出的设计启示,运用居中及对称常规设计手法,容易想到将手柄容纳腔整体移至居中位置,并将刀头容纳腔根据刀头沟槽形状、大小及数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均匀排列,对称分布于刀头容纳腔两侧。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运用惯常设计手法,即将运用于相同种类产品的证据1上不同部分的设计特征进行拼合或者替换,可以获得与本专利整体视觉效果仅具有细微区别的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且不具有独特视觉效果,本专利与证据1、惯常设计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8.最高法:现有设计公开时间的判断
福建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430554662.4、名称为“全自动砌块成型机(T10VA)”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2020年8月20日,高唐县某有限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最高院二审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这里所说的“为公众所知”,是指的该设计处于公众想知悉就能够知悉的状态,不考虑公众是否实际知悉。为公众所知的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与“以其他方式公开”(如使用公开、销售公开、展示公开等)。本案中,证据6所涉机器的外观设计是否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设计,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机器上的铭牌能否采信,二是,如能采信该铭牌,进一步地,铭牌上所记载的出厂日期“2014年8月29日”能否认定为该机器外观设计为公众所知的日期。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时,现有设计物证上的铭牌所载明的“出厂日期”,通常不能直接认定为“销售公开日期”或者“使用公开日期”。(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9.经营者集中审查行政诉讼第一案判决生效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毕西”)诉市场监管总局案的行政判决书。该案是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施行以来第一例经营者集中审查行政诉讼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托毕西的诉讼请求。托毕西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本次判决涉及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9月依法对先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声药业”)收购托毕西股权交易作出的2023年第42号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市场监管总局对交易全面审查后,认定交易对中国境内巴曲酶注射液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要求先声药业和集中后实体履行解除独家协议、剥离在研业务、下调药品价格等义务。托毕西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作出国市监复议〔2023〕12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决定。托毕西于2024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织诉讼各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认定市场监管总局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托毕西的诉讼请求。(来源:法治日报)
10.江苏高院发布5件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3月24日,江苏高院公布江苏法院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0-2024)
其中,案例一系全国首例将未公开的游戏角色、场景等信息认定为经营秘密的案件。近年来,热门游戏上线前遭“剧透”现象频发多发,成为游戏行业一大痼疾,严重打击了创作者的热情,影响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案判决从游戏测试版本内容体现了权利人的独特创意、权利人定期更新游戏版本已形成特色经营模式、游戏角色及场景等系权利人的核心资产等角度,将未公开的游戏测试版本内容纳入商业秘密范畴加以保护,对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参考。(来源: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