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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盒游戏构成开设赌场罪实证研究及合规建议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19日 作者:邵文辉

引言

 

一直以来,开盲盒玩法已成为主流网络游戏标配,玩家“氪金”上瘾,游戏公司才能疯狂赚钱,诸多玩家开盲盒花销高达几万甚至几十万。开盲盒本质上是射幸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和成瘾性,容易引起纠纷。团队律师曾代理多起顾问单位游戏公司就抽卡或开盲盒被玩家起诉的应诉案件。玩家重度氪金的同时,该玩法所带来的开设赌场犯罪风险越来越高。

 

近期,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入库了“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作为首个盲盒类型的刑事参考案例,对平台经营盲盒类游戏的刑事合规红线以及今后法院类案处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本文以此案例作为切入点,实证分析研究盲盒类游戏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认定趋势,并提出相关合规建议,以期降低其涉刑风险。

 

一、盲盒游戏的概念界定及行业特点

 

在《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中,对于盲盒经营是指经营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在事先告知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范围而不告知商品确定型号、款式或者服务内容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实体店、自动贩卖机等形式,以消费者随机抽取的方式销售特定范围内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模式。盲盒游戏也就是网络游戏中的随机抽取玩法,玩家可以通过充值投入一定的钱款兑换游戏币,获取开宝箱、抽卡、转盘或者其他随机抽取机会,以获得不同的道具或者奖品。实际上,平台提供的是以小博大的机会,是典型射幸经营服务模式。常见的盲盒游戏包括“开箱子”“开盲盒”“抽卡”“大转盘”等随机抽取玩法。

 

据华泰证券研报统计,全球各市场收入排名前100的手游中,采用抽卡作为变现模式的中国手游占40%”。当前如网易、腾讯、阿里、米哈游等主流游戏厂商的游戏,基本上在游戏内部都内嵌盲盒抽取模块。其中,米哈游依靠《原神》这款游戏一年就赚近300亿,而盲盒抽卡就是其主要盈利模式。

 

王者荣耀手游抽取页面

 

逆水寒手游抽取页面

 

和平精英手游抽取页面

 

三国志·战略版手游抽取页面

 

原神手游抽取页面

 

二、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搭建“857skins”网站,玩家在网站上注册充值后以1:1比例兑换成游戏币参与赌博,且充值兑换的游戏币只能用于赌博游戏而不能直接到网站商城购买道具。网站设置有“盲盒”“幸运饰品”“拼箱”等三种赌博方式。玩家参与赌博游戏后可获得CSGO游戏道具,网站通过回收将游戏道具兑换成商城币,经兑换获得的商城币可继续在平台上进行开盲盒等赌博游戏,或到网站商城上选购道具;玩家可以将游戏道具提取到自己的steam账号上,到网易Buff等游戏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变现。该网站通过招聘主播进行直播推广、送CDK红包、节日福利等方式,吸引玩家到网站上进行赌博。网站从运营至案发,玩家充值金额共计50,046,374元,玩家提取道具金额25,616,813元,网站获利24,429,561元。

 

(二)裁判要旨

经营者设立盲盒网站,通过开盲盒获取价值大小不等游戏道具的抽奖活动,实际上是向玩家提供以小博大的中奖机会,博取中奖结果由偶然性决定,属于射幸行为,具有赌博性质。玩家在平台“付费投入-随机抽取-放弃奖品获得折价虚拟货币-再次抽盒”的游戏方式,属于赌博行为。平台运营者为赌博行为提供平台,从网站平台中营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三、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认定及案例评析

 

关于网络游戏开设赌场罪的认定,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较为笼统。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对于游戏领域内的网络赌博行为进行了简单举例:(一)收取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收取与游戏输赢相关的佣金;(二)开设使用游戏积分押输赢、竞猜等游戏的,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的;(三)利用网络游戏开设网上赌局、坐庄设赌“抽水”等网络赌博活动;(四)以营利为目的,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网上赌博场所、赌具和网络赌博筹码交易、兑换现金等便利条件。

 

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实践中网络游戏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主要类型有:(一)游戏平台直接回购虚拟币【参考(2019)鲁14刑终149号案】。即平台提供虚拟币与金钱的兑换服务,使游戏分数与人民币之间可以进行兑换;(二)利用银商回购虚拟币【参考(2015)袁刑初字第308号案】:平台通过发展第三方银商为网站游戏积分变现提供渠道;(三)平台提供有价实物或虚拟物回兑服务【参考(2021)湘0923刑初189号案】:平台存在道具赠送转移功能、兑换商城和买卖道具的银商,通过设置道具赠送转移功能,方便外围银商将玩家输赢的道具兑换成现金,实现虚拟游戏道具变现的目的;设置兑换商城,可供玩家和银商将虚拟道具直接兑换成有价虚拟卡、有价实物变现。

 

从上述生效裁判案例中可以看到,是否提供虚拟币与法定货币的反向兑换渠道是赌博平台与合法经营游戏平台的主要区别。

 

 

一般人认为,赌博行为应当是给玩家提供了赢得或剩余“筹码”赎回、兑换人民币的渠道,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虚拟币与货币的反向兑换”。即实现了“付费投入-随机抽取-输赢-结算兑换-现金离场”的交易闭环,此种模式基本符合开设赌场的经营特质,刑罚该当性十分明显。但在本案中,根据裁判要旨,其行为模式属于“付费投入-随机抽取-放弃奖品获得折价虚拟货币-再次抽盒”,并没有明显的反向兑换渠道,貌似不符合构成赌博平台的主要特征。虽然基本案情内载明“玩家可以将游戏道具提取到自己的steam账号上到网易Buff等游戏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变现”,但相关的游戏资产交易平台并非本案的被告所控制、掌握。因此,该情节也不足以证明案涉涉赌的游戏平台具有变现、回兑功能。

 

本案中认定被告构成开设赌场犯罪的主要依据是由于被告提供了折价、再次抽盒的渠道,认定玩家不是正常购买盲盒商品的行为,而是变相的赌博行为。但在实践中,存在较多的玩家为了获取稀有的盲盒商品,进行折价、再次进行抽取的可能性。且《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并未明令禁止用户放弃奖品折价、再次抽盒。是否折价、再次抽取在裁判要旨中似乎是本案认定被告构成犯罪的主要理由。但入库案例的说理并不充分,本文认为法官更多的是结合(1)货币兑换的游戏币只能用于开盲盒而不能购买道具;(2)平台提供抽取盲盒折现功能并以调高盲盒价值的7%抽头获利;(3)平台提供了道具提取转移功能;(4)本案中折现“抽水”金额巨大等其他因素综合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虽为参考案例,但对正常的盲盒营销和开设赌场犯罪并未进行较为明显的界定和区分,相关的入罪标准存在泛化趋势。开设赌场罪作为典型的司法逐利罪名,在当前开设赌场犯罪高发的背景下,众游戏平台需要高度重视经营的合规性。

 

四、平台经营盲盒游戏的合规建议

 

1、在《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等中明确作出提示,不得利用网络服务游戏从事赌博及其他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在网络游戏平台页面、游戏页面等频繁发布引导内容,作出相关提示,加强宣传,防止玩家利用网络游戏平台进行赌博;制定好对外、对内的盲盒经营规则、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如将游戏盲盒的商品名称、商品种类、商品样式、抽取规则、商品分布、限量商品投放数量、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玩家在购买前知晓。不通过后台操纵改变抽取结果、随意调整抽取概率等方式变相诱导玩家消费。建立保底机制,通过设定抽取时间、抽取金额上限和次数上限等方式,引导理性消费。

 

3、严格禁止平台游戏内虚拟货币、道具、积分与法定货币、有价实物、有价虚拟物等直接联系兑现渠道。避免和禁止设置游戏内的商品、道具等的赠送转移功能、回收功能、买卖交易行为。

 

4、对玩家积分变动异常等情况高度关注并提供举报渠道,在其他玩家举报后积极干预处理。对游戏内进行积分买卖、商品道具买卖的账号和其他涉赌账号及时作出处理如封号等措施,必要时可以报警处理。

 

5、严格禁止“抽头”“抽水”等方式,禁止回收折现时调高价格进行“渔利”,稳妥起见,可径行禁止盲盒抽取的赏品或商品再回收、再抽取功能。

 

6、游戏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平台的规章制度制定、管理,法务风险防范以及员工的内部培训、玩家的教育、宣传和引导,对相关盲盒功能的经营建立记录制度,相关管理工作建立台账备查,主动拥抱监管,随时供公安司法机关查证。

 

结语

 

入库案例认定,经营盲盒属于射幸行为,具有赌博性质。而《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又认可“合法经营范围内”的盲盒经营行为,入库案例的裁判要旨并未明确区分开设赌场行为与盲盒经营的罪与非罪问题。因此,值得广大游戏平台经营者审慎重视盲盒经营合规工作。

 

 


参考案例

[1](2023)浙1124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

[2](2019)鲁14刑终149号刑事裁定书

[3](2015)袁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

[4](2021)湘0923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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