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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档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运用研究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23日 作者:易意

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其重要性日益凸显。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专利侵权纠纷频发,如何准确判定专利侵权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问题。专利审查档案作为专利授权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记录了专利申请、审查、复审以及无效宣告等程序中的关键信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旨在通过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系统分析专利审查档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具体应用,包括其对权利要求解释的作用、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以及对侵权判定的影响等方面。希望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能够为专利侵权诉讼的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一、专利审查档案的法律地位与功能

 

(一)权利要求解释的法定依据

权利要求作为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核心要素,其准确解释对于专利侵权判定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这一规定赋予了专利审查档案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的法定地位,使其成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六条则对专利审查档案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专利审查、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记录、口头审理记录、生效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这一规定使得专利审查档案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更为明确,有助于当事人和法院更准确地运用相关材料。

 

专利审查档案记录了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与审查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包括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对技术方案的解释以及对审查意见的答复等内容。这些信息能够反映出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对发明创造的理解和界定,对于准确把握权利要求的含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例如,在(2018)最高法民申5730号案中,两被告申请再审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塑料内阀芯管与金属龙头本体之间填充的铁砂颗粒没有填充满,亦未形成蜂窝状,没有防裂的技术效果,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再审法院指出,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不仅要考虑其字面含义,还要结合说明书的记载,尤其关于技术效果的描述,从而准确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同时,审查档案中的相关认定也可以用来理解权利要求的内容。本案中,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塑料内阀芯管与金属龙头本体之间填充满…防冻保护层,…防冻保护层为多个金属颗粒聚集而成的蜂窝金属防冻保护层”。结合说明书的描述和审查档案的认定,“填充满”并非指金属颗粒无缝填满空腔,而是让防冻保护层充分布局其中;“蜂窝”是指金属颗粒聚集形成有空隙的层结构,借此吸收塑料内阀芯管压力、防破裂,还能在吸潮后演变,增强粘附性,“蜂窝”具体造型则不在权利要求限定内。被控侵权产品中,虽被告称铁砂颗粒不具备专利技术方案功能,但固态球形金属颗粒可视为“填充满”空腔,颗粒间隙可视作“蜂窝”状层结构,客观上能起到防破裂与吸潮作用。故一、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并无不妥。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专利审查档案对权利要求解释的重要影响,强调了在侵权诉讼中,应尊重专利审查过程中对权利要求的限定,确保权利要求解释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禁止反悔原则的核心载体

禁止反悔原则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目的在于防止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在侵权诉讼中又将其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从而损害社会公众对专利权利要求的合理预期。《解释》第六条确立了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而专利审查档案正是判断专利权人是否放弃技术方案的关键依据。专利审查档案详细记录了专利授权或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的所有修改和陈述内容。通过对这些档案的审查,法院可以清晰地了解专利权人在不同阶段对权利要求的界定和对技术方案的态度,从而判断其是否存在反悔行为。

 

例如,在(2023)最高法知民终2922号案中,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阶段明确表示其发明创造不包括“压盘固定连接”的技术方案,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以排除该技术方案。然而,在后续的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却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压盘为固定连接”这一技术特征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查阅专利审查档案,认定专利权人在审查阶段已经放弃了该技术方案,根据禁止反悔原则,其在侵权诉讼中不得再主张该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专利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例充分体现了专利审查档案在禁止反悔原则适用中的核心作用,也为企业在专利布局和诉讼策略制定方面提供了深刻的启示。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在专利无效和侵权程序中,必须保持陈述和主张的一致性,避免因矛盾的陈述而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企业在进行专利申请和维护时,应当谨慎对待专利审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修改和陈述行为可能对后续专利保护产生影响。同时,这也提醒企业在面对竞争对手的专利挑战时,要善于利用专利审查档案中的信息,准确把握对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稳定性,合理制定抗辩策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专利无效与侵权程序协同布局方面,企业应提前规划,综合考虑各个程序中的法律风险和利益平衡,避免因程序之间的不协调而陷入被动局面。

 

二、专利审查档案在侵权判定中的具体应用

 

(一)功能性特征的认定与解释

根据《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功能性特征是指不直接限定发明技术方案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而是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对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对于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来确定。功能性特征的认定与解释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一直是个难点问题,而专利审查档案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2021)最高法知民终2176号案为例,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边界。万向公司作为“一种橡胶废气预处理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起诉兰宝公司制造、销售的橡胶废气预处理设备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对除尘器系统和粉料喷吹系统的关系进行了功能限定,属于功能性特征。

 

法院在裁判时认为,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法院通过仔细审查专利审查档案,发现其中详细记载了专利权人对粉料喷吹系统技术特征的解释和说明,明确了该系统为除尘器滤袋表面“直接喷涂粉料”的具体实施方式。依据这些档案内容,法院准确锁定了“粉料喷吹系统”这一功能性特征的限定范围,认定被诉侵权的废气处理设备相应技术特征与专利功能性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设备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最终驳回了万向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一案例给我们带来重要启示,专利审查档案是破解功能性特征模糊性的关键工具。功能性特征由于其表述方式的特殊性,往往容易在解释上产生争议。而专利审查档案记录了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权人对技术特征的理解和界定,以及与审查员之间关于技术方案的沟通交流,能够为法院在确定功能性特征保护范围时提供最直接、最准确的参考依据。通过专利审查档案,法院可以清晰地了解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对功能性特征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构思,避免因脱离专利申请背景而对功能性特征进行过度宽泛或不当的解释,从而确保专利侵权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此外,专利审查档案还可以帮助法院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如果在专利审查档案中,专利权人对某一技术特征的描述主要侧重于其功能或效果,而对其结构、组分等方面的描述较少或不明确,那么该技术特征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反之,如果专利权人在审查过程中对某一技术特征的结构、组分等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和限定,即使该技术特征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功能或效果,也不应轻易将其认定为功能性特征。例如,在作为公报案例的(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案中,法院通过对专利审查档案的分析,发现涉案技术特征不仅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还隐含了特定的结构和方位关系,因此不应将其认定为功能性特征。

 

(二)等同原则的限制适用

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目的在于防止专利权人通过字面描述来规避侵权指控,从而更全面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等同原则的适用也并非毫无限制,如果不加以合理约束,可能会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过度扩张,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为了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可预见性规则被引入到等同原则的适用中,而专利审查档案在判断可预见性方面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改判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323号案中,科明公司是涉案“一种除尘式混凝土喷射机”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主张百葵公司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百葵公司则抗辩被诉侵权产品的除尘装置为滤芯式除尘结构,并已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与涉案专利的布袋除尘器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包括滤芯式除尘结构,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对此解释为除尘装置可以为静电除尘器、旋风除尘器或湿式除尘器等能够去除喷射机粉尘的除尘器,即不限于为布袋除尘器这一技术特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百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查阅专利审查档案,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深入分析。二审法院认为,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可知,专利权人在撰写时明知各类除尘器存在,且专门将布袋除尘器纳入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意味着其不寻求保护其他类型除尘装置的喷射机技术方案。此外,涉案专利授权过程中的修改进一步表明,申请人明知各类除尘器存在并作出特定选择,将除尘装置限定为布袋除尘器,缩小了专利权保护范围。在此情况下,若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滤芯除尘器与涉案专利的布袋除尘器认定为等同特征,不利于专利权利要求公示作用和公众信赖利益保护。所以,被诉侵权产品的滤芯除尘器与涉案专利的布袋除尘器不构成等同特征,由于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一项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特征,故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最终改判驳回科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该案中,专利审查档案帮助法院准确界定了专利技术方案的结构特征和发明点,避免了对保护范围的过度扩张,防止了等同原则的滥用。通过引入可预见性规则,法院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时是否能够预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构成等同为标准,对等同原则的适用进行了合理限制,既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公众对专利权利要求的合理预期。

 

(三)技术领域的明确界定

技术领域的准确界定对于专利侵权判定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到对专利权利要求的理解和解释,以及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之间是否构成等同的判断。专利审查档案中包含了关于专利技术领域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为法院在侵权判定中确定技术领域提供重要依据。

 

如经典案例(2018)沪民终134号案,搜狗公司是“一种用户词参与智能组词输入的方法及一种输入法系统”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起诉百度公司在手机上预装的百度输入法软件侵犯其专利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技术领域的界定成为争议焦点之一。法院通过对专利审查档案的研究,确定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为“智能组词输入”。专利审查档案显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的描述以及与审查员的沟通都围绕着智能组词输入这一技术领域展开,明确了发明创造的核心在于如何实现用户词参与智能组词输入,以提高输入效率和准确性。

 

经比对,法院发现百度输入法中用户自造词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存在差异。百度输入法在获取用户字词对、统计概率以及建立词库等方面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从技术领域的角度来看,虽然两者都涉及输入法领域,但在智能组词输入这一特定技术领域内,百度输入法的技术手段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手段差异明显,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这些差异,因此百度输入法不构成与涉案专利的等同侵权。

 

在该案中,专利审查档案为法院准确界定专利技术领域提供了关键线索。通过参考专利审查档案,法院能够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专利的发明目的和技术背景,准确把握专利技术方案所适用的技术领域。在侵权判定时,以明确的技术领域为基础,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进行细致的比对,从而更准确地判断两者是否构成等同,避免了因技术领域界定不清而导致的侵权判定错误。

 

(四)现有技术抗辩的强化

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常用的一种抗辩手段,其目的在于证明被控侵权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专利审查档案在现有技术抗辩中具有重要的强化作用,它可以帮助法院更准确地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是否与现有技术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从而支持或否定现有技术抗辩主张。

 

如经典案例(2019)最高法知民终89号案,王业慈起诉华盛公司生产销售的潜水泵产品侵害其发明专利权,华盛公司提出了现有技术抗辩。一审法院认定华盛公司所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判决驳回王业慈的全部诉讼请求。王业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华盛公司又补充了一部分新的证据以及现有技术抗辩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华盛公司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并结合专利审查档案进行分析。法院发现,涉案专利明确指出其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并强调发明点以外的技术特征均为通用部件。而华盛公司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显示,该发明点对应的技术特征已经为一项现有技术公开,其余技术特征虽未被该现有技术公开,但该现有技术与通用部件必然结合形成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对应的整体现有技术方案。

 

专利审查档案也显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对于发明点的确定以及与现有技术的区别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和分析。通过对比专利审查档案和现有技术证据,法院进一步确认了现有技术抗辩的成立。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华盛公司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最终在纠正原审判决关于现有技术抗辩认定错误的基础上维持原审判决。

 

在该案中,专利审查档案为法院判断现有技术抗辩提供了有力的佐证。通过查阅专利审查档案,法院可以了解到专利技术方案的发明点以及在审查过程中对现有技术的考量,从而更准确地判断现有技术证据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之间的关系。当现有技术证据与专利审查档案中的相关内容相互印证时,能够增强法院对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认定,提高司法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总结

 

专利审查档案作为专利授权与侵权诉讼之间的关键桥梁,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从权利要求解释到等同原则限制,再到现有技术抗辩,专利审查档案的运用贯穿于专利侵权诉讼的各个关键环节,为准确判定专利侵权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依据。未来,随着科技创新的不断加速和专利纠纷的日益增多,专利审查档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重要性将愈发凸显。进一步加强对专利审查档案的研究和运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将有助于提高专利侵权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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