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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资讯•双周报 | 2024年第23期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7日 作者:糜志彬团队

一、行业热点

 

1、琼瑶告别仪式在台举办,离世后留10亿巨额版权费待分配

12月11日,琼瑶家属在中国台湾殡仪馆举办告别式。琼瑶去世后,她的巨额财产的归属成了外界关注的焦点。据媒体报道,琼瑶版权费或超44亿台币(约合人民币10亿元),但琼瑶在遗嘱中未提及遗产分配。从琼瑶旗下公司的一则声明可以看出,其儿媳及作家出版社已经注意到了版权归属这一事。12月6日,作家出版社微博显示,可人娱乐国际有限公司(琼瑶旗下影视公司)及作家出版社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关于“琼瑶作品”图书版权的联合声明》。声明称,可人娱乐国际有限公司系作家琼瑶生前创作的全部文学作品唯一的版权持有方。作家出版社有限公司享有“琼瑶作品”合计71册中文简体版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出版权。除作家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琼瑶作品”版本外,其他出版社出版的“琼瑶作品”(单行本或合集本)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出版授权期限均已到期。按上述说法,琼瑶作品的版权与其丈夫平鑫涛创办的皇冠出版社无关。(来源:中国新闻社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中国新闻社微信公众号

 

2、刀郎合肥演唱会,模仿者现身引发大量聚集,刀郎经纪公司紧急发声

12月14日,“山歌响起的地方·刀郎2024巡回演唱会”(合肥站)举行。当天下午,有许多歌迷在合肥少荃体育中心体育馆外的街边遇到了“刀郎”,“刀郎”与现场歌迷打招呼、合影,引发大量聚集。随后,刀郎公司在其官方账号辟谣,该“刀郎”并非本人。啊呀啦嗦音乐官方抖音号@啊呀啦嗦ayalaso表示:现场并非刀郎先生本人,并呼吁“刀郎模仿者”停止在演出现场的场馆外进行模仿刀郎先生的行为,因为该行为会引发大量聚集而出现安全隐患。(来源:红星新闻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红星新闻微信公众号

 

3、第六届海南岛国际电影节,张艺谋获“终身成就奖”

12月6日晚,第六届海南岛国际电影节开幕式在三亚凤凰岛奥运广场举行。在开幕仪式上,中国导演张艺谋获海南岛国际电影节终身成就奖,苏菲·玛索为其颁奖。张艺谋在获奖感言中说:“大家因电影汇聚在美丽的三亚,这是电影的魅力,此次获奖对他来说将是一个新的起点”。同时,张艺谋表示:“特别荣幸从苏菲·玛索手里领得这个奖项,我记得我在北京电影学院读书的时候,看她的电影。苏菲·玛索是我长期以来心中的女神。”(来源:中国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中国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4、腾讯视频会员权益调整

12月10日,腾讯视频宣布会员权益调整:自2024年12月16日起,腾讯视频VIP新会员只能累计3台设备登录和同时1台设备播放。同时,VIP老会员权益不变:2024年12月16日前已订阅连续包月/包季/包年的腾讯视频VIP会员,如不断订可持续享有累计5台设备登录和同时2台设备播放的权益。2024年12月16日前购买、领取、激活的月卡/季卡/年卡的腾讯视频VIP会员,在该订单会员有效期内,也可享有累计5台设备登录和同时2台设备播放的权益。(来源:红星新闻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红星新闻微信公众号

 

5、抖音发布打击违规微短剧的公告

12月11日,抖音安全中心发布最新的《抖音关于打击违规微短剧的公告》,公告称,抖音致力于打造积极、开放、友善的社区环境,持续推进微短剧内容治理,并定期发布治理公告,鼓励和推广优质微短剧,持续对含有不良价值观导向、违反公序良俗、低俗“擦边”等违规内容的微短剧,以及相关违规账号进行治理。11月,平台累计下架违规微短剧209部。其中,短剧《美女们把我包围了》因存在宣扬不良婚恋观、价值导向不良等违规情况被下架;短剧《摊牌了,世界首富是我爹》因存在宣扬拜金主义、展现浮夸奢靡生活等违规情况被下架。(来源:抖音安全中心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微博@Vista看天下

 

6、微信发布违规微短剧类小程序的处置公告

12月11日,微信发布《关于违规微短剧类小程序的处置公告》,公告称,微信一直致力于打造安全、健康、绿色的平台生态环境,为保障平台微短剧小程序规范运营,实现良性有序发展,平台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陆续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小程序“微短剧”类内容的公告》《关于小程序“微短剧”类内容阶段性治理情况的公告》,并制定了微短剧小程序运营管理规范。近期,平台通过巡查审核发现,部分微短剧类小程序存在未进行剧目合规备案、不良导向价值观内容或存在侵权等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腾讯微信软件许可服务协议》《微信小程序运营规范》的相关规定,平台下架了部分违规微短剧剧目,并对相关违规小程序进行处置。(来源:微信珊瑚安全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微信珊瑚安全微信公众号

 

7、快手发布违规微短剧的治理公告

12月6日,快手发布《关于违规微短剧的治理公告》,公告称,快手致力于构建积极正向、健康发展的网络社区,为促进微短剧行业朝着合规、合法方向健康有序发展,平台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鼓励创作者创作正面、积极、原创的网络微短剧,不断加强对相关机构主体的合规管理,持续推动违规微短剧的进一步治理。 近期,平台巡查中发现,部分微短剧含有不良价值观导向内容,破坏社区绿色生态。平台根据网络视听管理相关要求及社区规则,共下架违规微短剧10余部,并上报网络微短剧“黑名单”。(来源:快手黑板报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快手黑板报微信公众号

 

8、2024年中国电子竞技产业报告发布

12月11日,2024年度中国电竞产业年会大会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国际会展中心举办。会议对外正式发布了《2024年度中国电子竞技产业报告》,该报告从实际产业收入、用户规模、玩法类型、赛事数量、赛事分布、俱乐部分布、电竞出海多个角度全方位阐述中国电竞产业在2024年的总体情况。报告显示,2024年中国电子竞技产业实际收入为275.68亿元,同比增长4.6%。在收入构成中,产业报告中移除了电竞游戏产品收入数据,仅包括电竞直播、俱乐部、赛事和其他收入,其中电竞内容直播依旧是收入占比最高的板块,达80.84%;赛事收入占比为8.75%;电竞俱乐部收入为6.37%,其他收入为4.04%。(来源:中通协电竞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中通协电竞微信公众号

 

9、《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发展报告(2024)》发布

近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第五届中国互联网基础资源大会上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发展报告(2024)》。《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6月,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用户规模达2.3亿人,占整体人口的16.4%。《报告》指出,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蓬勃发展,产业规模和产品数量迅速增加,并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一是我国人工智能产业体系更加全面。我国初步构建了较为全面的人工智能产业体系,相关企业超过4500家,核心产业规模已接近6000亿元人民币,产业链覆盖芯片、算法、数据、平台、应用等上下游关键环节。二是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在我国百花齐放。截至2024年7月,我国完成备案并上线、能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大模型已达190多个,为用户提供了丰富的选择空间和差异化体验。三是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各行各业的融合正在我国加速落地。从智能语音助手到自动驾驶汽车,从机器翻译到智能医疗诊断,从智能制造到智慧城市,各类人工智能产品正逐步走进人们的生活,极大提高了用户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来源: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微信公众号

 

10、国家版权局发布2024年度第十二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12月6日,按照国家版权局《关于开展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及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计划,根据相关权利人上报的作品授权情况,国家版权局公布2024年度第十二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其中,《好运来》《小倩》《雄狮少年2》《指环王:洛汗之战》等9部院线电影被列入预警名单。(来源:国家版权局官网)

 

图片来源:国家版权局官网

 

二、新规速递

 

1、广电总局网络视听司发布AI魔改管理提示

12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司发布《管理提示( AI魔改)》,指出近期AI“魔改”视频以假乱真、“魔改”经典现象频发,如《甄嬛传》变身“枪战片”、《红楼梦》改成“武打戏”、孙悟空骑着摩托车扬长而去等。《管理提示》认为,这些视频为博流量,毫无边界亵渎经典IP,冲击传统文化认知,与原著精神内核相悖,且涉嫌构成侵权行为。对此,为营造清朗网络视听空间,《管理提示》提出具体管理要求:1、各相关省局督促辖区内短视频平台排查清理AI“魔改”影视剧的短视频;2、严格落实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审核要求,对各自平台开发的大模型或AI特效功能等进行自查,对在平台上使用、传播的各类相关技术产品严格准入和监看,对AI生成内容做出显著提示。(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

 

图片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

 

2、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数字虚拟人技术要求》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正式批准并发布了《数字虚拟人技术要求》(标准编号GY/T 411-2024),这是一项针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的推荐性行业标准。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内容已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门户网站公开。标准详细规定了数字虚拟人的技术要求,包括数字虚拟人的分类、应用场景、形象、驱动技术、平台能力以及安全能力。具体涉及2D和3D数字虚拟人的形象要求、算法驱动能力、真人驱动能力、平台基本要求、部署要求、服务要求及数据算法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规范。 (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

 

图片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

 

三、司法案例

 

1、TikTok“不卖就禁”案遭美国上诉法院驳回:“美国宪法不保护敌国控制公司的言论自由”!字节:将坚决上诉当地时间

12月6日晚,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维持了字节跳动被限期约九个月剥离其美国业务的禁令。三名法官一致认为,尽管要求强制剥离TikTok对言论自由构成重大限制,并应适用严格的审查标准,但考虑到TikTok对美国国家安全的严重威胁,美国国会通过的《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应用影响法案》(PAFACA)仍被判定为合宪有效,TikTok需在2025年1月19日前完成资产剥离,否则TikTok将会在美国地区的应用商店中被下架,并将面临高达8500亿美元的罚款。12月9日,TikTok声明已向法院提交了紧急动议。北京时间12月14日,法院驳回了TikTok的紧急动议,拒绝暂停可能将于2025年1月19日生效的禁令。TikTok对此回应称现计划将此案提交给美国最高法院。(来源:澎湃新闻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微信公众号

 

2、短剧和小说“雷同”被判侵权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短剧和小说“雷同”案一审判决。该案中,小说《团宠王妃爱爬墙》著作权方发现短剧《亲爱的夜王子》与该小说从整体的故事主线、情节、顺序及架构、人物设定及人物关系,到具体的描述、台词、人物及地点名称均一致,遂诉至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说(文字作品)和短剧(视听作品)在剧情设计与故事主线、背景设定、故事题材、人物设定与关系、台词方面均存在相似,可以认定二者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短剧对小说进行了改编,进而侵犯了小说(文字作品)改编权。此外,被诉短剧是根据其剧本摄制,而其剧本为涉案小说的改编作品,未经某科技公司许可亦侵害了摄制权。(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改判《奥特曼宇宙之光》舞台剧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涉及全球知名IP“奥特曼”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判定珠海奇奥公司授权的《奥特曼宇宙之光》舞台剧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原告日本圆谷公司认为奇奥公司授权天津宝艺公司在北京剧院演出的《奥特曼宇宙之光》舞台剧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奇奥公司停止授权、制作涉案舞台剧,并赔偿圆谷公司400万元。后该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涉案授权基础《1976年合同》的解释问题上出现了不同意见,一审法院认为《1976年合同》所约定的授权标的仅为影视剧,授权边界限于通过物质材料对原始角色进行有体物的复制,二审法院充分解释《1976年合同》中圆谷公司对辛波特的授权对象并非唯一指向影视剧,还包括影视剧中所有美术元素和“奥特曼”形象。授权边界也并非狭义理解的复制,而是动作意义上的再现行为,据此认定奇奥公司的授权行为不构成侵权。(来源:IPRdaily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网络

 

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短视频“买量”广告中擅自使用《冒险岛》游戏元素并“蹭”其热度进行宣传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盛趣游戏运营实体)是《冒险岛》游戏的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被授权人,该游戏自2004年由盛趣游戏正式在国内进行运营。盛趣游戏发现,市场上一款名为《彩虹物语》的游戏在抖音平台进行反复多次推广的宣传视频中,大量使用盛趣游戏《冒险岛》官方游戏画面及素材,还使用了大量“韩国原班人马打造”“韩国原班团队研发冒险手游”“冒险出手游啦”等直接指向官方《冒险岛》游戏的广告语。盛趣游戏认为《彩虹物语》在宣发视频中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向上海浦东法院提起诉讼。上海浦东法院一审认定《彩虹物语》游戏及广告素材侵犯了《冒险岛》游戏著作权,买量广告中的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彩虹物语》的运营商大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盛趣游戏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超过人民币122万元。大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冒险岛》游戏中的元素包括经典怪物花蘑菇、木马骑士、火焰龙及经典场景明珠港、射手村及废弃都市分别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和视听作品,大蓝公司在广告中使用上述元素侵害了盛趣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大蓝公司使用“韩国原班人马打造”“韩国原班团队研发冒险手游”“冒险出手游啦”等广告语不当攀附了《冒险岛》游戏的知名度,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彩虹物语》与《冒险岛》具有关联性,该行为攫取了盛趣游戏的成果,造成盛趣游戏的利益受损,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大蓝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来源:盛趣游戏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盛趣游戏微信公众号

 

5、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音频创作报酬争议案!二审改判,全额支持音频创作人诉求金额

播客指的是以UGC(用户生成内容)或PGC+UGC(专业用户生产内容+用户生成内容)生产模式制作的音频节目。在播客行业,委托创作的情形颇为常见,但如果相关协议约定不明确,则有可能出现纠纷。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杨某与荔某公司之间的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在涉案协议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对合同的性质、原合同应否解除及委托创作费用的数额等问题作出明确判定,依法调整了委托创作费用及相关责任的承担,改判支持杨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荔某公司向杨某支付委托创作费用9万余元。杨某是一位颇具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作家,曾在多家知名报刊和多档节目中担任重要职位,其作品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荔支公司则是在线音频行业的知名企业之一,2020年在纳斯达克上市,旗下运营荔枝APP、荔枝播客APP等多个平台。2020年11月27日,杨某与荔支公司签订作品委托录制协议,约定杨某受荔支公司委托创作系列音频作品《猫语者》,协议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0日。该协议约定了委托费用和付费节目收益分成方式,但未明确委托费用的概念,也未对涉案作品尚未开通付费点播前、作为免费节目如何支付费用作出明确约定,这一模糊之处为后续争议埋下了伏笔。涉案协议签订后,杨某依约履行义务,其以朗诵作品或者邀请嘉宾访谈等形式制成音频文件,荔支公司在此基础上剪辑制作成录音制品,上传至荔支公司经营的平台传播。然而,在委托创作费用支付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协议有效,但创作费用约定不明。在综合多种因素后,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委托创作费用为3.5万元,对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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