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提单质押融资的法律困境
在贸易数字化转型浪潮中,电子提单(尤其是区块链技术应用)已成为国际贸易核心工具。据国际航运商会统计,2024年全球电子提单使用率较2020年增长320%,其中跨境贸易融资需求占比超60%。电子提单凭借其高效流转为国际航运业提供助力的同时,也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了全新的贸易融资场景。但法律滞后性导致的质押风险,已成为制约金融创新的关键瓶颈。本文结合国内外立法动态与实践案例,浅议电子提单实践运用和法律规范的错位。
一、电子提单的定义与技术特性
电子提单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区块链技术生成、流转的数字化运输单证,具备传统提单的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及物权凭证功能。与传统纸质提单相比,电子提单实行无纸化交易,可节省纸质文件的成本;此外,电子提单通过即时性的数据交换就可实现货物支配权的转移,能有效提高贸易效率。因此,电子提单具有无纸化、低成本、高效率等优势。
二、电子提单在国际市场的运用
电子提单的概念产生数十年,但一直未被大规模使用,其主要原因在于国际规则和各国立法均未将电子提单纳入传统提单范畴,各登记平台、航运公司之间也缺乏互通的系统和统一的标准。直至2017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UNCITRAL")通过《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首次在国际层面确立电子提单的法律效力,将电子提单归入了“电子可转让记录”的范畴,从法律上支持电子可转让记录的国内和跨境使用。而英国则于2023年将该标准纳入其《电子贸易单证法》(Electronic Trade Documents Act 2023,“ETDA”),明确符合ETDA要求的电子提单与纸质提单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由于英国法律是解决跨境贸易争端的通用框架,ETDA的颁布代表着向现代化的重大转变,也大大促进国际航运相关方对电子提单的使用。
三、电子提单在国内市场的运用
1、电子提单质押融资的实践运用
在国内市场,电子提单已在铁路运输和海运中规模化应用,也相应衍生出针对电子提单的新型融资模式。如2023年5月,重庆市发布《重庆市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五年行动方案》,推进跨境贸易多式联运“一单制”发展,服务电子提单创新应用。此后,重庆地区金融机构推出多式联运“一单制”电子提单质押金融服务模式,通过“电子提单动产质押+物流监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授信。
2、电子提单质押融资的法律困境
尽管电子提单质押融资已在国内市场应用,但该种融资方式在法律层面仍存在以下障碍:
(1)电子提单物权属性认定模糊
目前,国内并未对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和性质进行明确立法规制。如《民法典》中未对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做出明确规定,而《海商法》第71条规定的提单范围也未将电子提单囊括在内。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只看过法院通过判例承认电子提单的提货请求权,但未明确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该立法缺陷将导致金融机构在质权实现时可能面临“物权落空”风险-即质权人只享有债权,而无法享有出质提单项下货物拍卖变卖的优先受偿权。
此外,在区块链电子提单模式下,质押通过生成质权人密钥的形式进行。但国内法律同样未对该种质押形式是否构成有效质押作出规定,导致对质权人的保护处于真空状态。
(2)公示系统缺陷
纸质提单通过背书实现公示,而电子提单则依靠在电子平台上的“状态标记”进行公示。目前,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虽支持电子提单质押登记,但缺乏与物流数据的实时对接,质权人难以动态监控货物状态。此外,在跨境贸易背景下,电子提单的流通主要依靠电子交单平台(如Bolero、Essdocs),即平台对电子提单流转的各个环节进行追踪、核实和登记。但该等平台仅向会员开放,对于非平台用户的金融机构而言,难以核查电子提单的流通和质押情况,容易出现重复质押的风险。
(3)管辖争议
在区块链电子提单模式下,相关纠纷可能涉及海事法院与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权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收集的证据,应由互联网法院确认其真实性。但从纠纷本质看,电子提单作为海运单证的数字化形态,其核心法律关系仍属于海事海商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当涉及区块链和电子提单的纠纷重合时,目前法律对于管辖法院的确定尚不明确。
四、未来发展建议
1、明确电子提单法律地位
针对上述各项法律障碍,为推动电子提单质押融资的运用,首先应当明确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在这方面,2025年6月27日发布的《海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第八十三条,已借鉴UNCITRAL《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规定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
此外,针对新型业态的区块链电子提单,也应出台更完善的规则,对其签发、转让、质押、变现等各阶段程序进行明确规定,保障所涉各方当事人利益。
2、构建全链条公示系统
针对公示系统缺陷,我们认为应打通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海关报关系统与物流数据,实现质押信息实时公示与货物状态动态追踪。例如,上海自贸区实行的“离岸通”平台,可对上海自贸区内企业的货运和资金流进行数字化跟踪。如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接入“离岸通”平台,则可实现政府部门、交易平台、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认证,推动电子提单融资业务的高效运转。
3、完善电子提单技术规范
目前国内电子提单缺乏统一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与国外的电子提单标准也互不统一,导致无法实现国内外多式联运提单衔接和流转。鉴于此,我们认为应推动电子提单国家标准的制定,对电子提单的格式、数据共享规则、争议解决规则、监管规则等进行规范。同时,还应与相关国际组织加强合作,推动国家标准与各国际组织标准的互认,促进各方技术规范的兼容。
五、结语
电子提单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本质是技术创新与法律滞后的碰撞。目前我国缺失电子提单落地实施的法律规制基础,也缺少与国际市场对接的行业标准和交易平台,导致电子提单的运用受到制约。但随着《海商法》修订与更多自贸区政策出台,电子提单质押融资有望成为国际贸易融资的主流模式。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规则制定,在法律框架内探索技术与业务的深度融合,为贸易数字化提供坚实的金融支持。